最新公司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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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笔记

《公司法》是一部大法,与证券法一起构成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基石。所有与证券相关的从业者都应该学习并能加以熟练运用。

《公司法》看似文辞浅白,实则深奥无比。

本文试图从投行的角度来分享关于《公司法》的学习心得。

一、引子:关于浅白与深奥的举例

例一:股东大会召开必须至少提前15日发出会议通知,那么,在网络通讯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如何不能更短更有效率?

我的理解是,除去众所周知的理由外还应基于以下考虑:1、给予不赞同提案却又无力改变投票结局的中小股东较为充分的卖出时间;2、防止舞弊,即利用股东无法获知会议通知或无法参会的时间差来左右投票结果。

例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为何规定5-19而非其他数字?

我的理解是,这个问题应该结合股东单位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进行理解。

可见,读懂《公司法》并非易事,需要较多的知识经验储备,《公司法》借鉴了西方国家近三百年来的管理运作实践经验,可谓是智慧的结晶,对于看似浅白的条文都应该细致揣摩方能深入理解。

二、抓住有限责任的核心

《公司法》的核心是有限责任,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由其他法律进行规定,股东承担何种责任是划分企业类型的标志。

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理解这个概念是阅读理解《公司法》的基础。

三、对比法学习

《公司法》并非孤立存在,其与《民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等渊源深厚且相互印证,所以阅读时需要打好其他法律的基础。

《公司法》所调整的两类对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其实质是人与资合的区别,所以最有效的阅读方法是对比法,即详细比较两类公司的各种差异以深入理解法条的意义,以下通过改制实例来阐述对比学习方法。

四、找出所有微妙变化

改制时国内企业A股IPO历程的必经之路(新设公司除外),在《公司法》颁布后,绝大多数改制行为都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那么,改制前后股东权利义务会发生哪些微妙变化?

1、限制了部分权利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股份公司无相应规定。

有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营业期限届满而决议继续存续,股东有权要求回购,股份公司无相应规定。

公司管理层违法法律或章程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股份公司股东则有连续持股180日且比例1%以上的限制条件。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而股份公司股东则只能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需报送股东,而股份公司则规定股东自行查阅,等等。

2、解除了参与决策(治理)和相互锁定的义务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即股东不应放弃决策权,不参会或不表达意见都视作反对,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经参会股东过半数通过即可,即股东可以放弃决策权。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有有限购买权,这就是一种相互的锁定,其目的是保持治理的稳定。而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票是自由行为,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其次,改制前后董事会有哪些变化?

1、设立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一名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而股份公司则必须设立。

2、董事会决议

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频次由公司章程规定,而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3、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请权

有限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股份公司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转让限制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没有特别转让限制,而股份公司管理层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五、对细微变化作出思考和总结

1、有限公司是人合兼资合,股东之间有合作协同、相互信任义务,而股份公司则是为方便股权交易而设,是典型的资合,股东之间无前述义务。

2、有限公司可以由股东直接经营管理,而股份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在董事会,不仅是强制信托,而且让董事及董事会承担了更大的责任。

六、后记

通过以上举例与大家共享一个经验,即不能停留在表格式的简单对比阶段,而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重新组织和理解条文,以达到深入理解的目的。

总而言之,投行从业十余年来,每年都能从《公司法》中领悟新的内涵,真

可谓学无止尽。

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修改 (1)

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修改 您正在浏览的经济法论文是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修改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天生就是一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这也是公司制度与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之间的显著差别,它完全摒弃了过去那种按行业设置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方式,取而代之以公司当事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管理方式,这种自我管理在法律上就叫做公司自治。 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制度中的具体表现,民商法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私法自治,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不能例外。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主要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自治同时也意味着,社会的经济活动原则上不是通过国家,而是由当事人自由竞争来调节和左右。私法自治的观念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它所反映的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体制对法律的基本要求。而且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一观念性的东西才能转化为活生生的现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主要通过市场主体自愿的交换行为来实现,这样一来,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就转化为以交易性、有偿性财产关系为中心的平等自主关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虽然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这种转变,只是对原来私法自治过于偏激认识的一种纠正,但私法追求平等、自由、权利的本性并没有因此而改变,“私法领域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并没有被抛弃和否定,西方社会也没有像学者所说的那样,从过去的个体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① 私法自治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理念,它的含义是相当丰富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合同自由;2、遗嘱自由;3、社团的设立自由;4、社团成立之后自主管理之自由。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前二者研究较多(尤其是对合同自由)而对后二者则关注较少,这也是笔者撰写此文的原因之一。另外,由于我国历来重刑轻民,重农抑商,缺乏民商法的传统与底蕴,再加上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计划经济的阴影仍然存在,尤其是某些国家机关和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将公司自治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提出来加以深入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我认为“四自”的提法,具体落实到公司法领域就是“公司自治”,二者的基本含义是相通的,只不过一个是政策性的提法,一个是法学领域的提法而已。由此可见,提倡公司自治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如果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自治,也就不可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公司自治在公司外部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必须在法律上享有真正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2017最新)修订)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2638782.html,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2017最新)修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注: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章程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按照规定名称填写,常见错误有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

江苏自学考试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全

独资企业 一、名词解释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简答 独资企业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虽然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名词解释 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与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除名: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二、简答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公司法修改议案

公司法修改议案 《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公司法修改的议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法修改议案范文一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随着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白手起家"开办公司成为可能。 据介绍,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对其他6部法律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法修改议案范文二 雷军在两会的两个提案:《公司法》修改和打造现代智慧农村 《公司法》修改:雷军一共提了四条修改意见,其中前三条 "接受人力资本出资"、"开放优先股、允许股东权利自由约定"、"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限制"、都是关于回归 "自由约定" 原则;第四条 "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 则是减少股东自由约定的障碍。 简单来讲,创投圈最熟悉的风险投资机制,如我想投资一家公司 10 万元、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公司法的感想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

公司法修改议案

公司法修改议案 导读:本文是关于公司法修改议案,希望能帮助到您! 公司法修改议案范文一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随着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白手起家”开办公司成为可能。 据介绍,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对其他6部法律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法修改议案范文二 雷军在两会的两个提案:《公司法》修改和打造现代智慧农村

《公司法》修改:雷军一共提了四条修改意见,其中前三条“接受人力资本出资”、“开放优先股、允许股东权利自由约定”、“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限制”、都是关于回归“自由约定”原则;第四条“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则是减少股东自由约定的障碍。 简单来讲,创投圈最熟悉的风险投资机制,如我想投资一家公司 10 万元、占它 10%的股份,这在公司法的规定下是不能实现的,它要求股东必须根据出资额的大小来占有相应股份,不能随意商谈占股比例。而我们之所以能够实际这样操作,实际上是走了比较复杂的“打擦边球”方式。另外,《公司法》中对于出资的方式限定较为狭隘,比如互联网公司最大的资产“人力”便不能算在其中,雷军希望条款能够承认更多的出资形式。而能够平衡创业者和投资人利益的优先股制度,也没有在《公司法》中体现,即使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呈现,也理解的较为狭义。 至于公司章程工商备案规则修改,则是基于我国要求公司章程必须接受工商局备案和审查,但股东约定、权利很少体现在章程中,导致容易出现创业者和股东间不知到底是按股东权利还是章程来处理问题,伤害投资人利益。 农村互联网: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约为 31.5%,只有城镇互联网普及率65.8%的一半左右,差距其实就是机会。我国的 8 亿农民很有可能跳过 pC 信息化时代,而直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不过雷军表示小米公司并不会直接投身农村互联网市场,他更多的是通过其创建的顺为资本来投资相关的创业公司。 一般而言,可以把农村互联网创业机会分成农业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周边服务 (如金融、物流) 以及农村消费电商等方向,而鉴于农民生活的单调性,适合其精神需求的娱乐方式也存在较大机会。其中产前集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 第一节修改的背景

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 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但是无可置疑,现在《公司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着所有制立法以外的一种分类方式,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并轨的现象还存在。近十年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家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修订最新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修订最新 版是什么 我国的公司法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公司在经营的时候,与法规当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结合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在2017年特又做出了一些新的修正。新的公司法经过修正和调整以后,可以说更好的融入和适应了现代企业的需求。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

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范文一】 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 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 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 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公司法-word版

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

上海某某某 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 甲方:,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丙方合并统称时为股东) 乙方:,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与甲方、丙方合并统称时为股东) 丙方:,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丙方,与甲方、乙方合并统称时为股东) 上述各股东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上海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公司经营宗旨 为,甲、乙、丙三方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上海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公司认缴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共分二期缴纳。 1.1甲方认缴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所占公司股权%; 1.2乙方认缴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所占公司股权%; 1.3丙方认缴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所占公司股权%;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2、首次出资期限和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2.1甲方在年月日前,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占认缴出资额%; 2.2乙方在年月日前,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占认缴出资额%; 2.3丙方在年月日前,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占认缴出资额%; 2.4首期出资应当在规定期限存入银行支行账户名为,账号为88888888的银行账户内。首期出资用于本公司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 2.5如未按约定缴纳出资,逾期出资股东需要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支付出资额的千分之三乘以逾期天数来计算。 3、第二出资期限和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3.1甲方在年月日前,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占认缴出资额%; 3.2乙方在年月日前,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占认缴出资额%; 3.3丙方在年月日前,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占认缴出资额%; 3.4第二次出资应当在规定时间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账户名为,账号为88888888的银行账户内。第二次出资用于本公司扩大生产、和,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 2.5如未按约定缴纳出资,逾期出资股东需要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支付出资额的千分之三乘以逾期天数来计算。 三、公司名称、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 公司名称:上海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点: 公司经营期限为: 四、职务和分工;

关于公司法修改

关于公司法修改 关于公司法修改 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公司法修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法条修改前修改后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 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 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 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 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 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 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 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 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 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年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

2017年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 针对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本文主要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方面进行解读。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的解读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法培训讲座讲稿

公司法培训讲稿 一、公司的种类 公司种类从不同角度划分,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下面仅从实践角度出发,讲一下分类: (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从公司法是否存在特殊规定的角度,有限公司又可以包含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前两者之外的其他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公司:指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之外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实际上是最普遍存在的公司。比如两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等。 2、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3、上市公司:是一种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我国目前存在的不受公司法调整的公司 在实践中我们有时还能看到××集团公司,××公司字样,这些公司名称里面并没有“有限”、“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股份有限责任”的字样。在这些公司营业执照关于“企业性质”一栏中,填写的往往是“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的字样。 实际上这些公司并非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而是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存留的一种企业形式。本质上仍是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或者集体企业相关法规调整。 (三)其他企业法人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四)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比如大连实德集团。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公司法》的问题及修改重点

我国《公司法》的问题及修改重点 一、我国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不协调。 第一,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不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导致了中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适用法律上的双轨制:其一,股东出资缴纳的原则不同。中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实行法定资本制,即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实行授权资本制,即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二,公司机关的设置不同。中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37条、45条和52条的规定,一般都要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合资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只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公司法与证券法不协调。造成公司法与证券法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法颁行时还没有证券法。所以,在制定公司法时,为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理应由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规范,只能规定在公司法里,如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审查制度、上市公司制度等。 另外,公司法与证券法对一些问题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如关于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批准机关的问题,关于股票溢价发行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等。 2.公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有些规定存在错误。如公司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违反公司法理。 第二,有些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由其他法律、法规作出规定或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的条款就各有8处。如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就股票发行种类,公司法只规定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两种,而其他种类的股票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过任何规定。其他类似的缺乏明确规定的条款还有第71条、80条、155条等。 第三,有些规定不易操作。如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而对合并协议的具体内容、合并协议的效力以及发生问题如何处理等都没有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兹对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亮点略作总结,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这一点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四: 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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