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单位名称:注册地点:单位地址:检查时间: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符合
要求
责令
改正
行政处
罚
1 *安全机
构设置及
专(兼)
职管理人
员配备
≥300从业人员≥2人专职或机构
《条例》
17、51
≥50从业人员≥1人专职
≤50从业人员≥1人兼职
2 *生产经
营单位负
责人履行
职责情况
主要
负责
人的
履行
职责
情况
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
产法》17
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有计划和有效实施。
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参与检查的记录。
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有定期向职代会及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安
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条例》
14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社
会保险事项。
《条例》5
3 *安全生产
检查情况
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条例》
13、18
按规定开展检查、反馈及整改,有检查记录台
帐。
《条例》
14、18
4
*安全教育
培训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条例》15
《条例》
19、51
《安全生
产法》22、
82.3
《安全生
产法》21、
82.3
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专(兼)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培训并考核合
格。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
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应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岗位存在危险因
素及防范、应急措施,并有双方签名。
5
建没项目“三同
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
算。
《安全生
产法》24
6 安全生产奖惩制
度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条例》15 有奖惩执行情况记录。
注:“*”为必查项。
续表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符合
要求
责令
改正
行政
处罚
7 发包、租
赁的安全
管理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
41、86
《条例》26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给个人、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8 设施设备
安全管理
有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条例》15
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由有关
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
29
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有检
测报告。
《安全生产法》
30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禁止使用危
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
31
9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及管理
有劳防用品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台帐。《条例》15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
37;《条例》27 有无其他物品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条例》27
10 危险作业
安全管理
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条例》15
对爆破、大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有明确安全要
求。
《条例》28、54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有安全
协议。
《安全生产法》
40
11 特种作业
安全管理
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条例》13
《安全生产法》
23、82.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12 *事故报
告处理制
度
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
17、70、73;
《条例》15 能及时、如实上报事故。
有伤亡事故台帐记录。
13 安全生产
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有无台账记
录。《条例》14、51
事故调查和处理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
14 事故应急
救援制度
有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备
案
《条例》44 有无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并有记录
15 其他
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
序号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及处罚依
据
符合要
求
责令整
改
行政处
罚
1 安全管理
制度
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是否上墙。
《安全生产法》
17、85.1;
《省条例》13、
14、15、51
2 *安全
教育
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条例》17、19、
43、44
从业人员上岗前经教育培训合格,了解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应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
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
21、36、82.3
3 劳防
用品
从业人员是否按标准配备合格劳防用品并正
确使用。
《安全生产法》
37、83.7
《条例》27
4
工艺、设
备、设施
安全管理
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危及安全生产
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
31.2、83.9
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检
测报告。
《安全生产法》
30、83.8
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有关人员
签字。
《安全生产法》
29、83.6
天桥、通道、钢直梯、钢斜梯、防护栏杆、钢
平台应符合国家标准。
《GB4053.1》
《GB4053.2》
《GB4053.3》;
《GB4053.4》各类起重吊索具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GB6067-1985》
(2.1、2.2、2.3)
5 *作业环境
安全管理
较大危险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有醒目安全警示
标志。
《安全生产法》
28、83.4
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
34、88
明火作业、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消防有关规定。
《消防法》18、
21
从业人员掌握应急措施和熟练使用应急器材。
《安全生产法》
33
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有专人负责司索
《安全生产法》
35、85.3
6 *危化品使
用与储存
应当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
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是否设立周知卡。
《344号令》18、
61.2
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储存方式、
方法与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
《344号令》22、
61.3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危化品
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
双人保管制度,是否按期做安全评价。
《344号令》22、
61.7
储存、使用危化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在同一建
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
《条例》25
续表
序号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及处
罚依据
符合要
求
责令整
改
行政处
罚
7 安全
用电
有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
《电气安全管理
规程》变配电室出入口及门窗应符合要求。
高、低压配电室应有绝缘棒、手套、靴等电气
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检查合格。
电气设备接地(漏电)保护规范可靠,车间电
线应有保护套。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和可移动电气设备均应安装
漏电保护装置。
8 建筑、检
修施工现
场
查看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其资质等级、经
营范围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
20
查看现场“三宝”“四口”防护、脚手架、基坑
支护等是否符合建筑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查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
重机械、监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等危
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国
家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
28
9 *有限空
间作业现
场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建立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浙江省有限空
间作业安全技术
规程》作业前要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作业人员配
备相应的保护器具。
作业前进行通风换气,并按照先检测再监护后
进入的原则开展作业。
现场救援方案完善、设施完备。
10 *应急
救援
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通畅。
《安全生产法》
34
查问现场职工是否熟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
援预案。《安全生产法》
17.5
《条例》14、15 核对是否配有与预案规定符合的应急人员、装
备和物资,并组织演练。
检查单位:被查单位负责人:
参加检查人员:
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参加检查人员:检查组组长签名:
时间: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注:此表留企业。
附件2:
油漆店安全生产检查表
受检查单位:地址:
序
号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备注
1 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
查证件。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
具有相应资格;其它从业人员是
否经单位培训合格。
查证件、台账。
3 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制定相关
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查台账。
4 油漆经营专营商店应设置在专门
商铺一楼,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半地下室或二楼以上的楼层场
所。商铺与居住部分须完全分隔,
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
梯应独立设置;商铺建筑物的耐
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商铺附近不
能有明火。油漆经营专营商店严
禁设置在小区内的居民单元楼
内。
查评价报告和现
场。
5 店铺内严禁用明火做饭;店铺内、
店铺楼上或夹层严禁住人。
查现场。
6 油漆经营专营商店内经营场所与
油漆及稀释剂的储存场所隔开,
设置油漆及稀释剂暂存间,其油
漆储存总量不应大于200L、稀释
剂不应大于100L。
查现场。
7 油漆和稀释剂的经营暂存必须使
用工厂出厂时的标准包装容器,
禁止任何形式的分装和拆零销
售。
查现场。
8 有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
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查现场。
9 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电源插
座是否老化、积尘;电源线路是
否有乱搭、乱接现象。
查现场。
10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处于良
好适用状态;
查现场。
11 油漆承运单位具有相应资格。查台账。
12 有规范、适用的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告知员工,并定期演练。
查台账。
13 严禁在核准的地点以外储存油漆
和稀释剂。
询问,查现场。
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检查组成员:
时间: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
时间:年月日
附件3:
加油站安全生产检查表
受检查单位:地址:
序
号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备注
1 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
查证件。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其它人员是否经单位培训合格。
查证件、台账。
3 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建立并严
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至少
包括: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
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购销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事故报告处理、安全生产奖度、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查台账。
4 是否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规程(包
括装卸、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
防火花工具使用等);
查现场。
5 加油站和周边的安全间距是否符
合要求。
查安评报告,核对
现场情况。
6 埋地油罐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
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防雷、
防静电接地,经检测合格,并在
有效期内。
查检测报告。
7 油罐车卸油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卸车场地设罐防静电接地装置。
查现场。
8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符
合防爆要求。当采用电缆沟敷设
电缆时,电缆沟内充沙填实。
查现场。
9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的操作井、排
水井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的措
施。
查现场。
10 油罐通气管的设置,除符合
GB50156第5.0.8条的规定外,还
符合下列规定:
①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分
开设置。
②管口高出地面4m及以上。
③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
的通气管管口,高出建筑物的顶
面1.5m及以上。
④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
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
减少,但不小于2m。
⑤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小于
50mm。
⑥通气管管口安装阻火器。
⑦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
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
管口安装机械呼吸阀。
查安评报告,核对
现场。
11
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符合
下列规定:
①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2
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
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
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
台计算。
②地下储罐设35kg推车式干
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
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分别设
置。
③一、二级加油站配置灭火
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配
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在明显
且便于取用的地点,有专人管理,
保证完好有效。
查现场。
12 有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
指示等交通安全标志。
查现场。
13 有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禁用
移动通讯工具和动用明火等安全
警示标志。
查现场。
14 成品油承运单位具有相应资格。查台账。
15 加油站内不种植油性植物。查现场。
16 有规范、适用的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告知员工,并定期演练。
查台账。
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检查组成员:
时间: 年月日被检查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
时间:年月日
附件4:
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检查组织单位
检查组织
检查时间
单位
接受检查单位
单位名称
生产地址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参与检查人员
序号姓名单位职称(职务)1
2
3
4
5
6
7
1.设计建设合法。(1)规范开采设计。新、改、扩建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2)严格审查验收。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及时换证,严禁超期生产。
2.安全管理到位。(3)设置安全机构。露天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 配备技术力量。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300
万吨以上(含300万吨)的露天矿山应当至少配备4名,并且至少2名是在岗在职人员;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100到300万吨(含100万吨,不含300万吨)的露天矿山应当至少配备3名,并且至少1名是在岗在职人员;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100万吨以下(不含100万吨)的露天矿山(不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2名;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1名。
(6)严格教育培训。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7)资金投入到位。矿山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做好劳动保护。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9)确保应急有效。露天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规模较小的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3.现场条件合规。(10)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
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要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11)采用先进爆破技术。自然条件允许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经安监部门聘请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12)加强爆破管理。
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
爆破作业必须设置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13)加强边坡管理。
作业前、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
(14)采用机械破碎装运。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矿山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15)做好防尘工作。
应优先采用湿式凿岩方法,采用干式凿岩方法时需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破碎口、振动筛等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降尘措施。
(16)排土有序规范。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17)电气设备安全。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8)完善防洪系统。
矿山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19)警示标志醒目。
矿山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及时更新图纸。(20)及时更新图纸。
矿山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检查组组长签名:
时间: 年月日被检查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附件5: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
检查组织单位
检查组织
检查时间
单位
接受检查单位
单位名称
生产地址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参与检查人员
序号姓名单位职称(职务)1
2
3
4
5
6
7
1.设计建设合法。(1)严格项目审查。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严格安全许可。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并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必须依法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合格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及时换证,严禁超期生产。
2.安全出口通畅。(3)确保两个出口。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熟悉安全出口。
(4)安全出口可靠。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置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装备完好的梯子间;运输斜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保证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有效宽度不小于1米;水平运输平巷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保证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有效宽度:人力运输的不小于0.7米,机车运输的不小于0.8米,带式输送机运输的不小于1.0米。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并填图归档。
(5)避灾线路清晰。必须有井上井下对照图,井下避灾线路图。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井下逃生线路和逃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