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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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按有关规定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境内银行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所在地外汇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有关规定受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工作。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参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

第五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第八条境内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

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按月份和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加盖印章后送所在地外汇局。封面应列明:凭证类别名称、境内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送。

第九条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第十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或有关单位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件),并提供给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二条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码工作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传真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境内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网上申报”。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企业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

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五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开户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该银行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将材料传真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外汇局分支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外汇局分支局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外汇局分支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单位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分支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妥善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

第四章涉外收入申报

第十九条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后的第二个工作

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条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一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

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二条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

(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填报说明(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

(五)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

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六)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及“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于申报主体申报(T)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T+1)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三条申报主体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四条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

(一)对于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应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二)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完整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

(五)申报主体应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六)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二十五条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不通过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信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

第五章对外付款申报

第一节境外汇款项下对外付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境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境内银行应将《境外汇款申请书》退给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境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二十九条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境外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境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条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第二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节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对外付款业务第三十一条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

知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

第三十三条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银行规定时间,退还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对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境内银行应当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退给付款人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三十六条境内银行应于对外付款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对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七条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的,境内银行应在本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对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八条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对境外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境内银行应将本工作日内审核无误的对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六章申报信息的修改处理

第三十九条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必须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第四十条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当将相应涉外收付凭证退回申报主体修改。银行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

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七章逾期未申报处理

第四十一条申报主体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办理申报的,外汇局分支局应汇总辖内银行逾期未申报主体的信息,通过公开媒体将逾期未申报主体的逾期情况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逾期未申报主体的名单、逾期笔数、申报宽限期、责任告知等。

第四十二条对于在申报宽限期内仍未补申报的申报主体,外汇局将对其予以处罚。

第八章外汇局职责

第四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二)核查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

(三)建立和维护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维护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按银行开通/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七)考核、考评外汇局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

和工作质量;

(八)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十)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外汇局分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所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核查和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根据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六)考核下级局和所辖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七)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八)分析、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九)上级外汇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

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银行版、外汇局版和企业版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二)网上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三)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四)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

2.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

3.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4.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5.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五)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个人。

(六)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七)解付银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八)结汇中转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九)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境外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十)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具体定义见下文);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十一)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致。

(十二)地区代码,是指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所在地

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地区代码和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

(十三)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

(十四)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有关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

(十五)数据接口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数据标准。

(十六)基础信息,是指跨境收支交易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支交易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十七)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是申报单中申报主体填写的部分,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不包括基础信息。即来自于企业和个人的信息。

(十八)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对外付款业务,应满足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

则,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对等值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第四十八条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另行规定,但银行卡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操作规程相抵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件:

单位基本情况表

机构经办人员签章:银行签章:第一联银行留存联

第9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第9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本章提要 金融机构往来体现了各金融机构之间在资金运作方面的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了银行与中央银行、银行之间、同城票据交换的基本流程和账务处理。通过本章的学习,加深对再贷款和再贴现工具的理解,熟悉同业拆借的基本要求和同城票据交换、支票影像系统的基本原理,关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运作,掌握各金融机构往来中的银行业务核‘算手续。 誓皇:!全壁垫塑堡查垫鲨 9.1.1金融机构往来的内容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的调拨与缴存、款项的汇划与结算、资金的融通与拆借等原因而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金融机构往来涉及的主体主要是三个,即中央银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内容包括:各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往来、各银行之间的往来、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往来、中央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往来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等等。本章主要阐述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 1.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是指中央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地方性商业银行之间由于资金融通、调拨、汇划款项等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商业银行经收的国家金库款以及其他财政性存款按规定全部缴存中央银行;各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性存款按规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及超额准备金存款;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不足时可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包括再贷款、再贴现;各商业银行通过中央银行办理异地及跨系统资金汇划、同业间资金拆借、同城票据清算以及转贴现等业务。 2.商业银行之间往来 商业银行之间往来也叫同业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办理跨系统结算、相互拆借等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由于各单位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开户,相互之间的货币结算构成商业银行往来的主要内容。同时,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同业存款、跨系统汇划款项等也构成商业银行往来的重要内容。 3.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 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由于资金划转、票据交换等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虽然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不能从事吸收储蓄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但它们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必要时也可向银行借款,还会发生相互之间的资金清算,从而形成与商业银行的往来关系。 此外,从广义上讲,金融机构往来还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往来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往来,这里不再赘述。 9.1.2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要求 金融机构往来是各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体现了银行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所以金融机构往来的管理是银行会计工作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有以下四点要求: l (1)要坚持“资金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严格划分各商业银行和中央银 l 行、各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界限。 I (2)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不得透支;计划内借 1

金融业务专业术语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贷款展期(Loan extension)是指借款人在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延期偿还贷款的行为。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致使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且符合展期规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2.呆滞贷款: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3.呆账贷款:逾期贷款两年(含两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4.不良资产: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 5.清收:企业从银行的到贷款,应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到期归还。但如果企业的经营收入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时,贷款就变成不良贷款,此时银行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6.盘活存量:就是采取各种方式,整合资产,利用好现有的资产,防止资产的闲置浪费。 7.紧缩银根:是市场需要货币少而流通量大,人民银行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货币的流通量。 8.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9.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10.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这种信托投资与的委托投资业务不同。 11.展期:往后推延预定的日期或期限。 12.授信: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13.减息,加息:是指央行利用利率调整,来改变现金流动。缓息:在一定政策状况下或在政府的出面协调下产生的缓收利息的情况。免息:在国家扶持的某些工商企业的政策影响下,产生的免收利息。贴息:指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借款人本人贷款期内不支付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 14.套现:利用不同市场中同一种产品或是接近等同的产品价格之间的细微差别获利。 15.银根:指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应。 16.头寸:指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数量。 17.核销贷款:是指强制银行将已有的贷款帐务消除,并给与一定补偿(额度视情况而定)的办法,因此对于银行来说绝对是一种损失。 18.呆账准备金:是指公司对可能不能收到的应收账款的预测,这项数据将纪录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 19.拨备:是进行财政预算时,估计投资出现亏损时所预留的准备资金。拨备率:实际上就是呆、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率,如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应收帐款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率为9%,即:按应收帐款余额的9%计提坏帐准备,提取的准备金进入当期损益。此项比率越低越好,说明反应损失较小利润较高;比率越高说明风险越大,损失越大利润越小。拨备率的高低应适合贷款风险程度,不能过低导致拨备金不足,利润虚增;也不能过高导致拨备金多余,利润虚降。 20.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21.利率:又称利息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其计算公式是:利息率= 利息量÷本金÷时间×100% 逾期利息:是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现在一般操作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30%-50%的罚息,具体算法还要看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

企业技术改造类操作规程

企业技术改造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七条支持企业加大制造业投资,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机器换人”,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已完工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两年内可以申请龙华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 1、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的,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2、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2000万元。 (二)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上年度所缴纳融资租赁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本项目为事后补贴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请,项目新购置设备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二)同一技术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已完工(融资租赁方式除外)。 (四)获技术改造资助200万元以上企业需承诺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区经济促进局将于资助的次年、第三年对获得资助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组织查验评价工作。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技术改造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经贸信息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

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2012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流程图

二、业务准备 1、经销商获得陕汽认定,具备融资租赁业务办理资格及授信额度。 2、金融服务部安排经销商签订相应合作协议。 3、经销商按业务要求在陕重汽指定银行开立共管账户(山重租赁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 三、山重租赁业务流程简述 (一)客户调查 经销商在山重IT系统立项,山重信审人员、陕汽金融专员在经销商配合下对客户进行调查,并安排客户预签业务相关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 客户调查模式: 1、经销商负责对客户进行家访,经销商需用数码照相机对当事人、房产、承租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的原件及承租人的重要资产进行拍照。家访照片要求如下: (1)所有照片的尺寸设置为640*480,上报资料原件拍摄。 (2)参与人照片。合同面签照片中需包括承租人(或法人客户实际控制人)、担保方、经销商业务员,要求在面签合同时进行拍照。 (3)承租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方的房产照片。照片要求包括房屋内景、外景。 (4)承租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方的身份证明材料、资产证明材料、运输合同等的照片。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证、房产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运输合同等。 2、融资金额单笔200万(含)或累计300万(含)以内时,金融专员及山重业务人员原则上不进行现场审核;超标准时经销商须配合金融专员及山重信审人员做现场复审。 3、经销商须对客户实行“三访五审”的调查措施。 “三访”:对客户住宅、工作单位、业务场地的实地走访。 “五审”:审核客户购车意向的确定性;审核客户信息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复核对客户风险的防控性;最终审核客户的综合情况。 4、时间控制:客户调查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之内。 (二)业务上报 经销商推荐优质客户,按照《租赁业务资料清单》将客户资料收集齐备后,方可提报订单。 1、经销商对客户进行初审后,将订单通过陕汽整车系统以《融资租赁业务审批表》(附件1)形式提报至办事处,办事处审核后提报至金融服务部。办事处对承租人的运营状况作出前瞻性判断,从行业角度辨识承租人融资购车的可行性。 2、同时经销商在山重IT系统将客户相关资料上传至系统,并将客户资料(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陕汽金融专员。 (三)业务审批 1、审批模式:

第十二章 存款类金融机构 (2)

第十二章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题目中,只有1个答案正确,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括号内。每题1分) 1.存款类金融机构中最早产生、最具代表性的机构是()。 A.中央银行 B.商业银行 C.投资银行 D.政策性银行 2.不计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业务是()。 A.存款业务 B.贴现业务 C.持有国债 D.贷款承诺 3.总部负责管理下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自身并不经营具体的银行对外业务的组织形式是()。 A.总行制 B.单一制 C.连锁制 D.管理处制 4.由于利率的波动而使商业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的风险是()。 A.信用风险 B.市场风险 C.流动性风险 D.操作风险 5.不以盈利为目标,但坚持有偿借贷原则,有其特定的业务领域的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是()。 A.储蓄银行 B.商人银行 C.商业银行 D.政策性银行 6.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目前采用的模式是()。 A.全能型 B.控股公司制 C.混业管理 D.职能分工型 7.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是商业银行的()。 A.资产业务 B.负债业务 C.表外业务 D.资本业务 8.我国政策性银行中已实现改革转制的是()。 A.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B.中国进出口银行 C.国家开发银行 D.中国信托投资公司 9.存款类金融机构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是()。 A.信用中介 B.支付中介 C.信息中介 D.风险管理 10.下列不属于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是()。

A.中央银行 B.信用合作社 C.商业银行 D.证券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题目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 1.合作金融机构的特点包括()。 A.共有自治 B.联合性 C.自愿性 D.政府与私人部门合办 E.为成员服务 2.商业性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 A.信用社 B.中央银行 C.商业银行 D.专业银行 E.政策性银行 3.存款类金融机构业务运作的特点可概括为()。 A.盈利性 B.公众性 C.风险性 D.服务性 E.创新性 4.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具有的职能有()。 A.支付中介 B.信用中介 C.信用创造 D.信用控制 E.政策传导 5.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因各国政治经济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主要有()等类型。 A.总分行制 B.代理行制 C.单一银行制 D.持股公司制 E.连锁银行制 6.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主要包括()。 A.库存现金 B.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 C.同业存放的款项 D.贴现 E.托收中的现金 7.在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中,承诺性业务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下列所列业务中属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中承诺性业务的是()。 A.回购协议 B.债券承销 C.信贷承诺 D.承兑业务 E.票据发行便利 8.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中资产管理理论发展的主要阶段是()。 A.商业贷款理论 B.可转换性理论 C.持续收入理论 D.预期收入理论 E.资产组合理论 9.信用合作社作为群众性互助合作组织,其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成员的资金需要,而它的主要资金来源途径有()。 A.国家拨付资金 B.社会集资 C.合作社成员交纳的股金 D.公积金 E.吸收的存款

金融组织体系概述

第一节金融组织体系概述 一、金融体系的构成 金融体系一般是指由各种金融机构组成的组织体系,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也会发生变化并逐步健全和完善。 构成我国金融体系的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证券、保险除外)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中国证券会是我国证券业监管机构,负责对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管。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监管。 第二类是经营性金融机构,它包括: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三家,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另外还有十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中心城市设立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合资银行。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发行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各种国有、股份制和合资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和农村信用社,是群众性合作制金融组织,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各种信用服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职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 二、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政府管理货币金融的最高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具有发行货币的垄断权,是发行的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向其发放贷款,是银行的银行。世界上最早设立的中央银行一般认为是瑞典国家银行,1656年由私人创造。但被公认为现代中央银行“鼻祖”的是英格兰银行,于1694年建立。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当今世界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有权威的中央银行组织体系。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于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以来,既作为中央银行、行使发行货币、管理金融的职能,又经营一般银行的各项业务,发展到现在真正全面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8年12月至1986年12月,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建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的一般职能,又对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办理金融服务业务。虽然从1979年开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先后从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但人民银行继续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应收租金管理办法

应收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翔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项目开展过程中租金管理环节的相关工作,根据公司现有的相关制度和操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所有租赁业务的租金管理。

第一章租金管理流程 第一节起租流程 第三条租赁项目起租后,业务部门根据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表》建立租金管理台账。业务部门应设置租金 管理专员(公司没有设置此岗位时,由项目经办人担任) 对租金管理台账实施实时动态管理。在《租金支付表》根 据合同规定实施调整后,业务部门应在调整的当日对租金 台账进行更新调整。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后台租金台账,作 为财务测算和租金审核的参考依据。后台租金台账以租金 管理台账为基础。业务部门租金管理专员应于每月的15 日与计划财务部就租金台账进行对账,并应在每次租金调 整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计划财务部调整后台租金 台账。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应在起租后一个月内与承租人的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并在租赁期间,定期与承租人的财务 部门对账,至少每年一次。 第二节租金催收流程 第五条租金管理专员应在租金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提醒付款通知书》;在

租金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租金管理专员应与承租人电话沟 通,确认承租人的付款计划。 第六条在租金到期日,租金管理专员应提请计划财务部查询租金是否足额到账。若租金未到账的,应尽快与 客户取得联系,确认未到账原因。并将情况向业务部负责 人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汇报。 第三节租金到账核销 第七条租金到账后,计划财务部打印银行对账单或者网银到账记录,交给租金管理专员,租金管理专员在租 金管理台账上注明到账日期和金额,同时填写《租金收款 确认单》,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交计划财务部。 第四节租金逾期处置流程 第八条如租金逾期未到账,且不属于银行在途原因造成,则租金管理专员应通过电话方式向客户催收,逾期 三个工作日仍未到账的,租金管理专员应申请公司向承租 人和保证人发出租金催收函。租金催收函催收的金额除逾 期租金外,还应包含逾期罚息金额。租金催收函的签发程 序与《租金提醒付款通知书》相同。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五章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24页

第五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由于资金调拨、缴存存款、跨系统支付结算的款项汇划而引起的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收、代付款项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业务往来,商业银行跨系统机构间的业务往来和商业银行系统内部的业务往来。商业银行系统内部的业务往来已在第四章作了介绍,本章只介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的往来以及商业银行跨系统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一节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银行往来是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人,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性存款要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吸收的财政性存款要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跨系统之间的支付结算和资金调拨、相互拆借等都得通过人民银行办理资金的清算。同时,人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的金库,商业银行需要经常向人民银行缴存和支取现金。这些都是人民银行往来的核算内容。 一、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概念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人民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人民银行重要的金融调控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反作用货币乘数,限制派生存款以调节和控制信用规模;扩大商业银行的提存准备,增强派生资金后备力量和抵御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业的稳

定。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1984年,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其后经过多次调整。自2004年4月25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截至2007年8月15日,存款准备金率为12%(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分别执行11%、10.5%和9.5%的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执行10.5%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的一般规定 1.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总行(总部)设在北京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总部)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总行(总部)不在北京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

金融机构管理

(3)良好的安全性 数据库存储的数据较多,包括金融方面的数据信息、用户操作方面的数据信息等,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数据备份恢复机制,以此提升系统的安全性。 3.4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主要的工作内容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系统的业务功能,主要通过用例图对其进行建模,第二个方面是叙述了性能需求方面的内容,从而明确了系统开发的可行性,为后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4章系统设计 对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之后,下一步的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系统设计,首先叙述了系统的设计原则,在此工作基础上,对系统的架构及各个业务功能模块进行设计,详细的工作内容如下面所示。 4.1设计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设计原则主要叙述了系统在进行设计方面遵循的业务规则,采用软件工程的实现方式对系统的业务流程进行展现,便于用户进行操作,主要工作目标是提升系统的可扩展性、安全性等,从而使系统具备良好的实用性,具体系统遵循的设计原则详细的内容如下面所示。 1.系统安全可靠:此是系统进行设计时候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由于系统之中存储着许多银行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都是银行的核心利益所在,因此需要从硬件角度、软件角度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主要的工作重点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系统应用程序的安全性;另外一个方面是系统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2.开放性原则: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确保综合评价管理系统具备良好的跨平台性,不限制于采用的数据库及操作管理系统。系统的接口设计规范,包括与银行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的操作接口、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操作接口、逻辑程序与数据库之间的操作接口; 3.可扩展性原则:此是综合评价管理系统的重要开发原则,后续根据用户的使用,难免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及升级操作,因此良好的可扩展性可以降低系统各个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耦合度,从而提升系统开发的效率,降低后续维护的成本; 4.准确性原则:对于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其操作涉及到银行的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法规解读

2016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出了若干新政策。其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对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各医疗机构购买和更新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需求持续增长,使得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市场迎来高速增长期。但同时,由于医疗设备的特殊性,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受到比普通设备融资租赁更为严格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具体而言,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除受到银监会/商务部的监管外,还受限于以下两方面的监管要求: 对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

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此外,融资租赁发展最集中的两个地区——上海市和天津市【1】也先后出台相应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监管规定,强调融资租赁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设施设备条件和质量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在现行法律规章下,租赁公司从事相关医疗设备经营活动的,应根据《条例》和相关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备案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条例》规定对违规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等等)。 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的控制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其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医疗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完整版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一、业务开拓流程 1. 业务部寻找有融资租赁意向的客户进行洽谈、接触、介绍我司的业务,了解潜在 客户的融资需求,并接受客户向我司提出的融资租赁申请; 2. 业务部通知客户按照我司的要求准备融资租赁申请材料,在收到材料后,确认材 料是否完备,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立项要求; 3. 业务部与符合立项要求的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要求客户对初步审核中遇到的疑 问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向客户确认初步的融资租赁方案; 4. 业务部负责人对业务人员提交的融资租赁立项项目进行再次审核,筛选出符合条 件的项目申报风控部。 二、立项审核流程 1. 风控部收到业务部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检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 符合风控部门审核的标准; 2. 风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根据审核结果,通知业务部与客户约定合适 的时间,对客户企业进行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等形式的二次审核,并形成书面的审核报告; 3. 风控部门将符合风控审批条件的项目上报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再次审查 风控部门的申报材料,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批流程 1. 投资风险委员会收到项目审批委员会提交的租赁项目审核报告、融资租赁方案等 材料后,决定是否通过该租赁项目,是否需要另外附加条件; 2. 业务部在收到投资风险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后,查看结果是否通过;若结果为无附 加条件通过,则尽快通知客户,签订《融资租赁方案确认书》以及《保密协议》,之后进入合同签署流程;若结果为附加条件通过,则业务部需要和客户确认附加条件,若客户同意我司提出的附加条件,则执行无附加条件情形下的流程。 四、合同制作及签署流程

国内主要汽车金融公司或机构介绍

国内主要汽车金融公司简介 1.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GMAC-SAIC)成立于2004年8月,总部位于中国上海,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是由上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美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现更名为Ally Financial Inc.)和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三方出资组建的中外合资公司,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如下: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40%;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40%;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20%。其组建目的是将通用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多年的全球汽车金融服务经验与上汽对中国市场的认识相结合,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专业汽车金融服务。该公司自2004年8月成立以来,汽车零售信贷和批发信贷两项主营业务始终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截止2010年12月,公司资产规模突破282亿元人民币。 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十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十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十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金融业务。 具体业务包括:接受中国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公司主营业务为发放汽车贷款,由零售信贷与库存融资两大业务模块组成。 截至2010年Q2 零售信贷业务批发信贷业务 覆盖城市数量228 212 经销商数量1085 571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流程(史上最全整理版)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流程(史上最全整理版)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一、项目初审 1.1向企业介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特征和优势。 1.2调查项目是否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要求。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谈判,节省前期费用,承租人或出卖人首先要了解可以采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原则。 1.3由准备承租的企业填写《租赁项目登记表》(或《承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代替项目可研报告),租赁公司根据表内项目,按照项目评估条件对项目进行初步的定性和定量评估。 二、项目评估 2.1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取得项目论证第一手资料。 2.2在租赁公司内部正式立项对,由市场人员撰写租赁项目评估暨申请报告。 2.3将评估报告交市场部主管、项目(独立)审查部门评审,决定项目取舍。 2.4将项目归档立案,以备今后对项目的进程和风险检测进行对比、控制和调整。 三、商务谈判 3.1谈判原则。商务谈判的条件一定要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条件对应,并且不能脱离租赁本质特征。要求承租人对供货商的选择务必货比三家,特别在售后服务方面对供货商要有严格的要求。租赁公司以商务谈判为主,企业以技术谈判为主双方在供货合同上签字,作为企业认可商务条件的依据。 3.2询价、比价。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双方共同掌握的供应商资料,向有关厂商发送询价单。对供货商的资信情况做充分的了解和调查,确定可能的合作对象。对拟合作的设备厂商至少要有三家在技术、价格、性能、科技含量、备件供应、售后服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定最优厂商。 3.3商务谈判。租赁公司根据项目条件和企业协调制定基本的商务条件和谈判方案。租赁公司办理内部购置租赁物件申请文件。由评估小组对上述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审批,选择合适的厂商,进行实地商务考察(如有必要),租赁三方当事人进行商务谈判。办理购货合同审批手续,申领购货合同号。如果租赁物件是从国外进口时,应由租赁公司向国家商务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租赁谈判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八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处理10页

项目八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处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金融企业活期存款的增减变化,按照法定比例计算保留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是()。 A.备付金 B.支付准备金 C.法定准备金 D.风险准备金 2.为使人民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进行考核,金融企业在()自上而下编制并由法人统一汇总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法定存款准备金开户的人民银行。 A.每旬末日营业终了 B.每5日末营业终了 C.每月末日营业终了 D.每日营业终了 3.金融企业吸收的财政存款,应()缴存人民银行。 A.全额就地 B.按10%由分行汇总 C.按10%集中总行 D.由总行全额 4.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轧算的票据交换应收差额是()。 A.提出提入的应收款票据大于提出提入应付款票据 B.提出应收款票据大于提出应付款票据 C.提出应付款票据大于提出应收款票据 D.提入应收款票据大于提入应付款票据 5.金融企业法人机构的准备金存款要求()。 A.日间允许透支 B.月末不得低于法定准备率 C.日终不得低于法定准备率 D.日终不得透支 6.某商业银行本次缴存存款时,财政性存款余额为1 360万元,上次财政性存款余额为1 352万元,则本次应( )。 A.调增8万元 B.调增1万元 C.不足10万元,不予调整 D.调减8万元 7.某商业银行本次应调增财政性存款45万元,调增一般性存款15万元,该行备付金存款账户余额为15万元,则该行应( )。 A.缴存财政性存款15万元,欠缴财政性存款30万元,欠缴一般性存款15万元 B.缴存一般性存款15万元,欠缴财政性存款45万元 C.待调入资金后,一次补缴 D.缴存一般性存款8万元, 缴存财政性存款7万元 8.对欠缴存款的罚款,商业银行应使用( )科目核算。 A.营业外支出 B.利息支出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1)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由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这样既不能充分保障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机构功能定位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政策性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发放政策性贷款,具体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劲”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商业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业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主要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市场准入

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操作规程

精心整理 业务操作流程 一、客户推荐 1、市场销售人员或经销商确定销售信息后,根据客户认定标准(见附件1)向制造厂家推荐客户并收集客户资料(见附件2); 2、制造厂家信用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客户进行审核、调查,对通过资质审查的客户向租赁公司业务管理科提供《业务确认函》(见附件3)。 二、业务提交 制造厂家将客户的以下资料提交给租赁公司: 1、法人及个人客户资料。 2、仅由厂家、客户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标准文本一式五份)。 3、厂家签署的《业务确认函》。 三、实地考察 1、实地考察可由各地分公司信审专员直接安排,各地分公司信审专员负责与制造厂家销售部门接口,接收客户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出具《客户调查报告》(见附件4),将通过考察的客户资料录入信用评审系统。 2、租赁风险管理科负责对客户信审,若通过信审,负责向制造厂家出具《承租人资质审查通知书》(见附件5)。 三、承租人提车 1、制造厂家收到《承租人资质审查通知书》后通知承租人交付首期租金并提车,制造厂家向租赁公司出具《收款确认书》(见附件6)及车辆合格证、发票复印件; 2、提车时,承租人必须向租赁公司出具《声明书》(见附件7)及《租赁物接收确认函》(见附件8),并交纳资产管理费、GPS安装费以及车辆保险费。 3、租赁保险业务科负责为车辆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原件提供给承租人。 四、车辆抵押

1、承租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各分公司业务人员在制造厂家销售人员或经销商协助下负责与承租人办理车辆抵押手续(抵押债权第一人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并负责回收车辆登记单证及发票原件。 五、签署合同 1、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六、与厂家对账结算 1、租赁公司在每月10日前与厂家进行对账,并向厂家出具《结算对账单》(见附件9)。 2、厂家核对后向租赁公司提交《结算对账单回执》(见附件10)。 3、租赁公司把确认后的结算款在每月20号前支付给厂家。 七、资产转包 1、租赁公司将回收的租赁车辆登记单证和发票的原件、保险单复印件转交给银行; 2、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确认后的结算款支付给租赁公司。 八、租后管理 1、建立租金台账并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租赁公司在扣划租金后向制造厂家出具《租金扣划信息通知书》(见附件11)及发票。 3、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租金,银行收到租金后出具发票。 4、租赁公司定期向银行提交《租赁物检查报告》(见附件12),并按照资产五级分类要求收集承租人(自然人除外)相关资料。 九、租赁结束 1、租赁结束分三种情况: (1)租赁期届满。 (2)厂家履行权益保证。对于符合履行承诺条件的,租赁公司向制造厂家出具《履行承诺通知书》。 (3)承租人提前还款。若承租人有意提前还款,向租赁公司发出《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见附件13)。由银行审核批准后向租赁公司出具《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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