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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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课件内容

课程大纲: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 6学时)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内容(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章著作权法(20学时)

第一节著作权法引论(3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3学时) 熟悉掌握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4学时) 重点掌握

第四节著作权的归属和转移(4学时) 熟悉掌握

第五节邻接权(3学时) 熟悉掌握

第六节著作权的保护(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章专利法( 15学时)

第一节专利法引论(3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专利权主体和客体(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专利权的取得(3学时) 熟悉掌握

第四节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五节专利权的法律保护(3学时) 一般了解

第四章商标法(8学时)

第一节商标法引论(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商标权的取得、行使和管理(2学时) 熟悉掌握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五章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4学时)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2学时) 熟悉掌握第二节原产地名称与知识产权保护(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一章

1.教学目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通过学习了解其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内容,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发展历史,形成对知识产权法的初步认识。

2.教学要求:

通过知识产权法总论的学习,要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掌握关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

3.学习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比较方法;研究方法。

3.内容要点:

知识产权法是法学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使学生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性,了解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了解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及其产生和发展,熟悉现代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

4.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还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及其产生和发展,熟悉现代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6.关键术语: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

7.疑难解析:

区别知识产权与智力成果权:

第一,它混淆了知识产权与智力成果权的概念。所谓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生产、社会实践中用脑力劳动创造的,并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所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成就,表现为科学技术、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各种形式。智力成果权则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并没有反映法定权利的本义,不具专有财产权的属性。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产权的特性,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第二,“智力活动”本身直接产生的是某种智力成果,而不是法律上的某项权利。例如,人们的发明创造活动的直接结果是某项发明创造,而并没有产生该发明创造在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专利权。第三,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仅仅是人类智力成果中的一部分,并不是所有智力成果都可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而受法律的保护。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原子核物质,动物品种等方面的智力成果在各国一般都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第四,能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一产生就无条件地给予智力成果

的创造者某项知识产权。例如,发明人只有依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条件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申请专利,经专利

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才授予专利权。

商标使用人也只有在商标核准注册后,才享有该商标的

专用权。作品的著作权在多数国家虽自动产生,但受著

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8.自我测试:

1.什么是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3.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4.什么是知识产权法?

9.参考资料: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5年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教学目的:

著作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了解其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内容,掌握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以及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掌握邻接权的有关内容,了解计算机软件及网络著作权问题,掌握著作权的保护。

2.教学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 掌握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熟练掌握著作权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法律规范;具备该领域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能力, 能正确分析和处理著作产权相关理论问题和实务案件。

3.学习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比较方法;研究方法。

4.内容要点:

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著作权的内容和归属、著作权的转移、邻接权、网络著作权问题、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现代科技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等内容。

5.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包括著作权基本概念、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著作权的内容和归属、著作权的转移、邻接权、网络著作权问题、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现代科技与著作权法律制度

等内容。

6.关键术语:

作者、作品、编辑作品、演绎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邻接权

7.疑难解析:

1.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关系: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于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共性。但它们之间又存在很大的差别,主要的区别在于保护的对象不同和取得的方式不同。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商标权保护的是注册商标,而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一般基于创作而自动产生,专利权和商标权则要按法定程序申请,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查和授权后才取得。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还表现为:第一,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和内容。同一项内容可以由不同的人以不同的表现方式创作作品,这些内容相同且表现形式各异的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专利权则保护体现在发明创造中的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第二,著作权法仅仅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独创的,而不要求是首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均可取得各自独立的著作权。可见,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在文学、艺术上达到某一水准或具

有一定的价值。而专利权则要求受保护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条件,只有未公开的,且达到某一创造性水平的发明创造才能取得专利。

著作权与专利权也有一定的联系和交叉,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在对记载专利技术信息的技术资料或专利申请文件的保护方面,存在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交叉保护。专利技术资料或文件作为一种文字或图形作品,其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为专利申请人或撰写者。而记载在这些资料或文件中的技术思想和方案作为专利技术而受专利权的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这些技术。可见,专利技术资料的内容和形式分别受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存在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交叉保护。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的一种富有美感的设计,它既是一种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又往往是一种美术创作。因此,把绘画、书法、摄影等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时,一方面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面对取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协调其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双重保护问题。

商标标识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组合而成,文字、图形构成的商标标识一般具有美术作品的特征。因此,对这些具有作品特征的商标标识的保护,就会出现著作权与商标权交叉和抵触两种情形。首先,就著作权而言,商标标识只要

具备作品的条件,而不论是否注册,都可为著作权所保护。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并在商品上使用。这有可能导致著作权替代商标权的保护。因为商标标识一旦受著作权保护,当事人就无需再去商标局申请注册,既可免交申请费用,又可达到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上使用的目的,其保护力度强于商标权的保护。其次,商标使用者或设计者不能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摄影等作品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否则可能构成对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商标权人通过转让取得作品的著作权。

2. 区别录音制品与录音作品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原始录音。所谓原始录音,即首次录音,是指录音制作者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将声音进行录制并固定在载体上,而不是转录或复制他人的录音制品。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一样,录音制品具有无形的特征,它是一种固定在盒式磁带、激光唱盘等物质载体上,但只能通过听觉感知的“无形物”。唱片、磁带等物质载体并不是录音制品。录音作品则是部分国家著作权法中的概念,如英、美、意等国家都将录音作品纳入著作权客体,我国台湾的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录音作品,并定义为:声音首次直接附着于媒介物所成之著作。美国著作权法给录音作品下的定义为;经录制一系列音乐的、说话的或其他的声音产生的作品,不论体现这类作品的物体例如唱片、录音带

或其他录音制品的性质如何,但不包括伴随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各种声音。从以上定义看,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录音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录音制品的概念很接近,但权利的内容有较大差异。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确认录音作品,对录音制品仅采用邻接权的形式给予保护。作者认为,这不利于对录音制品提供有效的保护。录音制品就其内容来说虽多种多样,但从录音制作者编排、录制等制作过程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被录制的内容没有经过录制者或其委托的其他人按特定的主题、内容或演员进行选择和编排,而仅仅是将某一特定的表演、剧目、讲演或某一事件的客观过程进行机械地录制。这类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劳动主要体现在技术方面,如对录音材料的选择、录制设备的操作等,其目的是保证录制的表演或其他音响的高保真度。另一类是录音制作者或其委托的人对录制的内容,根据特定的主题、内容或特定的演员以及艺术效果等要求进行选题、构思、编排、取舍、连接,选择适合艺术表现的表演者,并根据自己的构思指导表演,通过录制设备的科学技术手段和录制操作人员的技艺给予弥补和提高,再配以文字的介绍和说明,最后形成一个整体的录音制品。目前

绝大多数音乐、戏曲、曲艺等磁带、唱片都是以这种方式制作的。可见,这些录音制品不是简单的自然原声的记录,而是一种创作,其录音制作过程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加工,而是凝聚着录制者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

8.自我测试:

1.什么是著作权?什么是著作权法?

2.著作权与政治权利的区别与联系?

3.什么是著作权主体?它有哪些分类?

4.如何理解作者概念?

5.谈谈你对作品概念的理解

6.我国法律保护的作品与不予保护的作品各有哪些?

7.如何理解作品表现形式与思想内容的关系?

8.我国法律规定的著作财产权有哪几项?对各项权利加

以深刻理解。

9.什么是编辑作品、演绎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

10.什么是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11.什么是邻接权?

12.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9.参考资料:

1.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吴汉东等:《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三章

1.教学目的

专利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了解其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内容,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以及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掌握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2.教学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 掌握专利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熟练掌握专利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法律规范;具备该领域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能力, 能正确分析和处理工业产权相关理论问题和实务案件。

3.学习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比较方法;研究方法。

4.内容要点

本章主要包括专利法概述专利权主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各类发明创造的含义和特征,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新技术对专利客体的影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和国家推广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掌握专利申请前的论证、专利申请的原则,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的文件,涉外专利的申请,还有关于专利代理和专利文

献等内容;专利明创造的实施、专利权的转让、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专利纠纷的处理方式。

稻草人专

高通

专利地雷阵

素数论

5.本章小结

了解其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内容,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以及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掌握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6.关键术语

专利权、发明人和设计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抵触申请、新颖性、独创性

7.疑难解析

如何理解申请单一性原则?

申请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只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只限于一项实用新型或一项

外观设计。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应当分别提出专利申请,不能把两个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放在一件专利申请案中办理申请手续。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便于专利审查和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并可防止申请人以一项申请请求保护几项发明创造,以达到少缴专利申请费、审查费以及专利年费的目的。不过,一申请一发明原则中的“一项发明”并不局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它可以是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下的一组发明创造,即把几项“有联系的”、“有关的”或“互相依赖的”几项“发明创造”合并到一个专利申请中,许多国家称之为“合并申请制度”。也有人称为单一性原则的例外。

我国《专利法》对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及有关合并申请作了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种申请提出。

8.自我测试

1.什么是专利?专利一词在我国有几种含义?

2.什么是发明人?哪些人具有发明人身份?

3.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什么是共同发明和委

托发明?

4.什么是先申请原则?什么是先发明原则?

5.什么是发明?有哪些特征和种类?授予专利保护的条

件有哪些?

6.什么是实用新型?有哪些特征?授予专利保护的条件

有哪些?

7.什么是外观设计?有哪些特征?授予专利保护的条件

有哪些?

8.专利申请原则有哪些?

9.什么是专利权?

10.专利的独占实施权有哪些内容?

11.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是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

对此如何规定?

12.权利要求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13.我国法律《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

14.什么是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9.参考资料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四章

1.教学目的

商标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商标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有关商标的基本特征,具备初步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2.教学要求

使学生掌握商标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掌握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了解商标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掌握商标权的概念和性质、商标权的内容,掌握商标权和专利权、著作权的关系,掌握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掌握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掌握商标注册的概念及原则,掌握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审定与核准,了解涉外商标注册;掌握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熟悉掌握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3.学习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比较方法;研究方法。

4.内容要点

掌握商标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掌握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掌握商标权的概念和性质、商标权的内容,掌握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掌握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掌握商标注册的概念及原则,掌握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熟悉掌握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5.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包括商标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商标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商标权的概念和性质、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和专利权、著作权的关系,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商标注册的概念及原则,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审定与核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熟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6.关键术语

商标、商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商标权、驰名商标

7.疑难解析

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商标权与专利权同为工业产权,它们一为商标所有人对其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一为发明创造人对其所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利。二者均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即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外观设计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与专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是一种标记,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它所体现的财产价值在于它背后的商业信誉。而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身是有经济价值的,是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其次,与上述特征相关,二者的保护目的不同。保护商标的目的,在于一方面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另一方面使消费者借助商标识别商品的

来源,不致于误认误购。保护专利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有效地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权利。再次,二者保护的时间不同。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申请续展注册,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因为商标权的期限实际上是无限制的。而专利保护的期限届满则不能续展。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期为10年。

8.自我测试

1.什么是商标?有哪些分类?

2.什么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什么是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4.什么是驰名商标?有哪些特征?

5.什么是商标权?有哪些特征?

6.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

7.什么是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如何判断?

8.什么是商标的许可使用?有哪些种类?

9.参考资料

⒈李永明:《知识产权法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9年版。

4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5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八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五章

1.教学目的

了解有关知识产权法的其他制度,如商业秘密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

2.教学要求

使学生掌握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商业秘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掌握商业秘密权利的取得及其内容,了解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掌握原产地名称的概念,掌握原产地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原产地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3.学习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比较方法;研究方法。

3.内容要点

掌握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的行

为种类,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明确原产地名称的概念,掌握原产地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原产地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4.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原产地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原产地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6.关键术语

商业秘密、原产地名称

7.疑难解析

1.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商标是特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别人的相区别,以图形、文字、声音为组合,附加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并已经向国家法定部门申请核准并享有独占权利的标记和符号。原产地名称则是直接标示出商品的来源(出产地),从地域上区别这一产品与其他地区的产品。其外在功能同商标有点相同,都是为了以自己的特有的品质或者质量吸引客户,赢得商业机会获取利益。原产地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被一个地区的所有同类经营者共用,而商标则是独占的,没有经过法定的许可任意使用即构成侵权。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是,产地名称往往是先

积累了无形资产才申报批准使用,而商标一般是在先申请注册专用后,通过产品的销售和广告积累形成无形资产。

8.自我测试

9.什么是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10.商业秘密具有哪些特征?

11.为什么说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

12.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13.什么是原产地名称?它与商标、货源标记、商号

有什么区别?

14.原产地名称具有哪些特征?

9.参考资料

⒈李永明:《知识产权法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5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八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著作权法 1、 2、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 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3、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4、为纪念宋庆龄同志诞辰100周年,经中央批准,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一部《宋庆龄选集》(上、下册),交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于宋庆龄同志没有子女,亦无明确的合法继承人,因此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法课件

知识产权法课件内容 课程大纲: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 6学时)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内容(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章著作权法(20学时) 第一节著作权法引论(3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3学时) 熟悉掌握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4学时) 重点掌握 第四节著作权的归属和转移(4学时) 熟悉掌握 第五节邻接权(3学时) 熟悉掌握 第六节著作权的保护(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章专利法( 15学时) 第一节专利法引论(3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专利权主体和客体(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专利权的取得(3学时) 熟悉掌握 第四节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五节专利权的法律保护(3学时) 一般了解 第四章商标法(8学时) 第一节商标法引论(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商标权的取得、行使和管理(2学时) 熟悉掌握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五章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4学时)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2学时) 熟悉掌握第二节原产地名称与知识产权保护(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一章 1.教学目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通过学习了解其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内容,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发展历史,形成对知识产权法的初步认识。 2.教学要求: 通过知识产权法总论的学习,要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掌握关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 3.学习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比较方法;研究方法。 3.内容要点: 知识产权法是法学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使学生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性,了解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了解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及其产生和发展,熟悉现代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 4.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还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及其产生和发展,熟悉现代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

案例: 著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2004年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甲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请回答:(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 (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 案例: 某公司委托某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A。该科研机构成立了课题组,由员工甲、乙、丙组成,其中甲负责收集、翻译资料、绘图,乙、丙分别负责一部分技术的开发。 请回答:(1)产品A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是谁?为什么? (2)发明人是谁?享有什么权利?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构图为文字“DC”,商品类别为服装。乙公司已于2010年3月开始生产“DC”牌服装并投放市场销售。丙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在日本提出了使用在服装上的“DC”商标注册申请,又于2010年8月10日在中国提出了相同注册申请。 请回答:商标局应该核准谁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 案例: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50余幅,后张因病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30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在侵犯著作权。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案例2则 悬赏分:40 | 解决时间:2010-12-15 21:21 | 提问者:allship 某饲料厂的工程师承担工厂的科研项目而发明了一种高营养动物饲料。该饲料产品获得了专利权。某生物研究所为了繁育和销售某种转基因实验小鼠而自行生产该种饲料,并喂养实验小鼠。某制药公司为研制一种新药而大量向研究所购买实验小鼠,进行药物的动物实验,并希望对该新药进行专利注册。 问: (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谁?为什么?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转基因小鼠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4)该新药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某电器开关A厂开发设计了一种高压隔离开关,于1996年7月3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7年4月专利局予以公告,并于1997年8月12日正式获得专利。后A厂发现某高压电器B厂在销售该产品,经交涉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被告B厂辩称,其在1996年5月以后就已经作好了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属于在先使用,要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已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现法院查明:B 厂虽于1996年5月提出了该种产品的开发课题,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B厂在1996年8月仅完成了一小部分模具的制造,而且1997年5月B厂试产后的产

知识产权法案例

一、专利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 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 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 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乙厂是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二、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 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尤其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截了当,有的隐蔽曲折。出版界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含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因为商标侵权人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借别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但不管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六、案例分析(10分) 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六、案例分析(10分) 1、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

著作权 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 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处理有关统计事务。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于是,李某着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好。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记了软件著作权。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李某认为,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 问题: (1)该软件是职务开发作品还是非职务开发作品,还是委托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谁? (2)软件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1)本案中,李某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与其在大学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又未使用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同时,李某与该市统计局没有委托开发合同,只是在该局帮助工作,该局并没有委托李某开发该类软件,而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即使受他人委托开发的 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和受托放在合同中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方。所以该软件既不是委托开发的作品,也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应是李某的非职务开发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李某。 (2)李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李某可以请求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大学已办理的著作权登记。 第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控告该大学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62981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指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类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受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相应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之。 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非指知识产权中的每一类具体权利都具有这一特性。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就没有保护期的限制;又如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可长可短;而原产地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2.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是相对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而言的。具而言之,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产生著作权。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3.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是指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其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请求其通过法定程序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制度。 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共有财富不能私有。(1)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2)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论述题: 1.知识产权与物权之异同 答: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都是一种对世权,即未经权利主体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 (1)知识产权之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标记性成果,而物权的客体则是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之效力原则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权之效力原则上不受地域的限制; (3)知识产权之存续原则上受时间限制,而物权原则上是永久的,与其客体同生灭; (4)知识产权之内容具有双重性,而物权只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利; (5)相同的知识产品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只能由一个人一种知识产权,而相同的有形物则可由各自的主体享有各自独立的物权; (6)知识产品能否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知识产品不能产生知识产权,而任何有形物均能产生相应的物权,不必由法律对其作直接具体规定。 2.简述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 (1)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征是:①国家授予性;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1)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2)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表演权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或者“经济权利”)之一;表演者权则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或者“精神权利”)两部分 4.简述假冒注册商标与冒充注册商标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1题. [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一、专利法案例分析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案例一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 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

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T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T认为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就技术T 分析问题: 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1、该技术、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2、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1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八条、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339《合同法》第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附属技术T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案例二 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

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 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 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7 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2008 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六、案例分析(10分) 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六、案例分析(10分) 1、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4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43.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参考答案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及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 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2. 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

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3. 《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 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4. 著名歌唱家刘某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王某。该手稿扉页上写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王某依遗嘱密藏之。1995年王某病故,其继承人王子-获得该手稿。1998年,王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某生平时参考。王子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孙某应允。1999年,孙某在征得刘某的继承人刘子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精心整理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着作权案例 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着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 原告 但也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着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着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着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 《走 被权? 5、 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回答:(1)什么是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2)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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