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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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第9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 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 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 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事项除外。(绝对法律保留)
• 《行政处罚法》第9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 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 由法律设定。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
依法行政原则,又称“行政法治原则”或“行政合 法性原则”,是指行政必须依法实施,受法之拘束。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关于法治 国家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之基本原则,亦为一切行政 活动必须遵循之首要原则。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三项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一、依法行政原则 • 二、公正公平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四、信赖保护原则 • 五、行政效益原则 • 六、正当程序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的官方解读
根据国务院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的规定,对依法行政做广义理解,与学理上对依法 行政的界定有所不同。包括:
第三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对法律原则的基本认识
把复杂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并予以简化 的说明和解释,即“法的模式”,这是法理学的一个 传统问题。
哈特—“规则模式论”,将法律视为规则的集合体, 坚持“规则中心主义”。
德沃金—“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认为原则是比 规则更重要的法律要素,坚持“原则中心主义”。
法律保留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权力的来源与 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 无效,承担法律责任。包括(1)行政职权 来源于法;(2)行政职权受制于法,“法无 授权即禁止”,行政不得自我设权。(3)越 权无效,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合法行政 ▪ 合理行政 ▪ 程序正当 ▪ 高效便民 ▪ 诚实守信 ▪ 权责统一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或法律将特定行政事项作为国 家最高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的场合,行政机关非经授 权不得自行创制规范。 *法律保留原则的目的:将行政机关创制行政规范的活 动约束在一定范围内,确保国家法律的至上性,防止行 政立法权的无序膨胀。
*《立法法》第8条、《行政处罚法》第9条、《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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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则案例
• 案情: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 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 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案 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种子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 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的立法精神,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 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
• 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法院根据上位法做 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 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 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 法》相冲突的条文(原文如此)自然无效......”
(二)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优先 于所有其他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法律优先实质上体现 的是法律的位阶关系。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 具体的行政活动,一切行政法规、规章和具体行政活动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规章。 *包括行政立法在内的所有的行政活动均适用法律优先 原则,没有例外。
原则是从宪法精神、判例、道德或者政治理论中推 导得出。
规则的封闭性、特定性与刚性特质,难以有效应对 复杂的社会生活,需要通过开放性的、创造性的原 则予以引导和补充。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与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价值理念的主要载体,是 统摄整个行政法制定、实施以及纠纷处理的基础性规 范。 (一)稳定功能。提供长期稳定的共识性法原理。 (二)指导功能。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裁量权的行使。 (三)解释功能。确保解释者不会偏离基本价值观。 (四)填补功能。补足立法空白和法律漏洞。
绝对保留: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国 家机关都不能行使。
相对保留:某些事项的设定权原属法律,但在特殊 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国务院行使。如财产处 罚权。
但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的关系尚未理顺。很多应 当由全国人大立法保留的事项不当的通过行政立法 来实施。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 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 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 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 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 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可法》第16条第4款
*法律保留学说: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重要事项保留、
全面保留与侵害保留。Hale Waihona Puke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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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保留事项的具体规定
我国《立法法》对法律保留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立法法》第7、8、9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法律 所规定的法律保留是根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区分为 “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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