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

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第十条合规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相关控管理制度、法律文本及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负责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外部法律事务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三章金融债券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为落实金融债券的专款专用,我行采取“全行集中管理、先行垫付资金、定期集中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金融债资金可进行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业务操作步骤

(一)设立柜员、开立账户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立系统操作柜员,岗位设置为“总行业务核算岗”,并通过部户开户交易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同时由总行会计核算中心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科目,该科目账户关于“借、贷记限制”一栏设置为“无限制”并允许其他机构手工记账。

(二)建立账务

金融债券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我行资金交易系统中完成发行债券的账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发行债券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表通用记账”交易完成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的账务处理。

借: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三)每月月末,小企业银行部根据从我行公司信贷系统中提取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数与收回数,计算当月的轧差数,在核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表通用记账”交易做一笔账务处理。

借或贷: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或借: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第十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计算利息或兑付金额,并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四章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贷款对象。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十六条利率规定。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采取优惠、灵活的措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鼓励的项

目实行优惠利率。同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担保条件。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条件,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增加抵(质)押物的品种,鼓励采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和其它权利设置抵押或质押,积极探索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八条尽职调查。结合小微企业特点,注重现场调查,注重对非财务信息和企业经营外部信息的调研,实地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第十九条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实现贷款产品和操作流程的规化,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贷后管理。小企业银行部应加强贷后跟踪,随时掌握借款小微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小微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及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及我行部相关机制据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章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累计投放金额和户数、累计归还金额和户数情况等容。

第二十二条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

相关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包括企业类型、贷款金额、期限、到期日、资产质量等容。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汇报

第二十三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在金融债券存续期间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并由总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小微企业金融债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原则,按照我行部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相关容。

第二十七条对影响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启动【】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当地

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等工作。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试行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银行支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策略

中行ⅩⅩ支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策略 3中行ⅩⅩ支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授信相关机制 中行ⅩⅩ支行为了服务中小企业,建立了一套授信机制,主要包括信贷发展策略 及部分行业信贷原则、授信业务流程、贷款利率定价、担保条件及贷后管理等五方面授信机制。以下将逐一进行介绍: 3.1.1主要信贷策略及部分行业信贷原则 中行ⅩⅩ支行根据《陕西省分行2014年中小企业新模式业务行业信贷投向政策》, 结合宏观经济发展规律、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挖掘和培养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调整结构、节约资本、提升收益,服务全行信贷发展战略目标。结合中行ⅩⅩ支行业务特点、管理要求和风险偏好,遵照并执行了省行的行业标准,该行业标准共由20个门类、96 个大类构成。根据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授信优先次序,分为积极增长类、选择性增长类、维持份额类、压缩类以及非新模式范围等五类。中行ⅩⅩ县支行根据不同行业前景,制定了部分行业的信贷原则。 (1)主要信贷策略 1)积极增长类:加快积极增长类行业客户的发展速度,行业中具备技术优势的客 户在信贷规模上优先安排。 2)选择性增长类:选择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内的优质企业,行业内优势企业应该 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3)维持份额类:对于行业排名靠后企业的存量信贷应逐年缩小份额,谨慎选择行 业内新进入企业。 4)压缩类:要逐年减少非总行级重点客户存量信贷。 5)非新模式授信范围类 由于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广播电视和卫星传 输服务等行业中小企业不纳入新模式授信范围。如果需要贷款,就要上省行风险业务部审批,业务流程较为复杂。 (2)部分行业信贷原则 1)地方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控制规模,缓释平台贷款风险,逐步优化结 构。 2)新型城镇化信贷原则:抓住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加快业务布局。 3)房地产信贷原则:从2014年开始将住房开发(含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选择性 增长类”信贷策略。 4)移动互联、信息消费信贷原则:从2014年开始将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纳入“选择性增长类”信贷策略。 5)节能环保信贷原则:从2014年开始将节能环保、环境治理业列入“积极增长类”。 6)钢铁信贷原则:从2014年开始将钢铁行业列入支行“维持份额类”,大力调整授信 结构,分期分批适当压缩授信总量。 7)水泥信贷原则:从2014年开始将水泥行业列入支行“维持份额类”,控制总量、优 化结构、严格准入、注重环保、提高收益。 8)电解铝信贷原则:从2014年开始将电解铝行业纳入“压缩类”信贷策略。 9)煤炭信贷原则:从2014年开始将煤炭行业纳入“选择性增长类”信贷策略。 3.1.2授信业务流程 ⅩⅩ县支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流程遵循省行业务流程,按照标准化的“端对端”操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部应根据总厂生产经营需要,适时编制计划,按照金融部门关于申请借款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保证正常的资金需求。 第二条总厂向银行借款筹资的种类主要有:信用借款、担保借款、抵押借款、未到期票据贴现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管理。 第二章信用借款 第三条信用借款,是总厂凭借自己的信誉经过申请,银行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无须担保、抵押。总厂对于这部分贷款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到期及时归还,切实维护总厂的信誉。 第三章担保借款 第四条担保借款,是由总厂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同意的独立于借款人的第三方作担保取得的借款,贷款前总厂应根据实际贷款额度向资金状况良好的其他单位联系担保事项,并按照《担保法》的有关条款与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然后按银行的规定申请办理贷款。在该项贷款到期前,应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以保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不会因总厂未按时还贷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抵押借款

第五条抵押借款,是总厂或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并可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取得的借款。 (一)办理该项贷款前,对于总厂用自己的资产准备作抵押的,先聘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应经总厂厂长审批确认。 (二)对于用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资产抵押时,总厂应与第三方按《担保法》的规定签定《担保合同》。 (三)经银行审核同意进行抵押时,应与银行签定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用土地证抵押的到土地管理部门;以房地产抵押的到房管局;以企业的设备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车辆抵押的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到公证处办理。 (四)有关的抵押物在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出售或再抵押,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未到期票据贴现 第六条未到期的票据贴现,总厂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紧张,可以用未到期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取得银行资金,办理贴现时,必须经过总厂厂长的批准,并及时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市场管理部、授信评审部、稽核监督部、总行营业部、分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小微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贷款客户准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修订了《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行)》,现予印发,同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对小微贷款的部分管理要求、操作规定进行了调整,重点包括: (一)适度放宽了对自然人作为小微贷款借款主体的准入限制。在原来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专业市场商户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基础上,本次下发的制度新增接受农业及水产种养殖户、家庭作坊经营户作为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并对经营背景的证明和核实要求作了相应明确。 (二)调整了对客户经营时限的要求。8月份下发的《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以下简称“信贷政策”)要求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必须经营一年以上,且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本次下发制度将对客户经营时间的要求调整为“业主

具有贷款用途对应行业1年以上持续经营经验,借款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以调查确认的实际经营时间为准)”。 (三)调整了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信贷政策要求借款人、主要经营人近24个月内无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超过8次。本制度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调整为“不得有主观恶意逾期,原则上24个月内不得有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非恶意的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得超过8次,且当前所有逾期贷款均已结清”。对于经营质态优良,客户经理认为确有必要突破资信记录限制受理贷款申请的,由分支行行长在准入前进行审核把关,同意后方可介入调查,审批路径按照一般小微贷款执行,不再履行信贷政策例外事项申报及审批流程。 (四)明确了小微贷款借款额度的测算方法。一次性(不定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现金流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根据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销售规模、已有借款和担保方式进行新增贷款限额测算;等额本息分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期间预计可支配收入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通过分析借款人的期间损益来测算新增贷款限额。 (五)统一了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鉴于分支行普遍反映表格式的调查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展示客户的真实情况,不便于审查、审批人员对信息的有效把握,此次拟定 2

关于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调研报告(20201120232058)

关于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调研报告 一、中小企业发展概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最新通报的今年前三季度中小企业与 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情况表明,1 -9月份,在实现工业增加值方面,我国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创造产值21399. 44亿元,同比增长24. 6%;小型工业企业实现产值13379. 39亿元,同比增长27 . 5%。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相比,在增速上分别高出了7. 76个百分点和11. 2个百分点。此外,在进出口方面私营企业也增势强劲。前三季度,个体私营经济进出口总额1624. 1亿美元,增幅达到41. 9 %,高于全国商品进出口增幅18. 2个百分点。 截止今年9月底,全国注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近 2900万户,从业人员超过1亿人。从大概念来看,中小企业 和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提供的就业机会占到全国就业总 量的75%以上,gdp总量占到全国gdp总量50%以上,中小 企业和非公经济的发展对总体国民经济的贡献已占据重要地位。 二、中小企业风险分析 从上述情况分析,作为银行发展转变与中小企业经营合作思想,加快合作步伐显得迫在眉睫。那么,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点主要存在哪些方面呢:

一是管理风险。中小企业很大一部分是家族企业,因此家长制作风在企业管理中盛行,缺乏现代管理制度,并且企业主素质往往不高,造成了企业运行中决策不科学,管理不**,带有很大的随意性,造成了先天性的管理缺陷,难以保证企业正确的发展策略。 二是经营风险。中小企业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行业和服务业等竞争性领域,技术装备水平低,技术改造能力差,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赊销现象严重。并且由于企业规模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所以企业的存活期比较短。 三是信息风险。中小企业运行很不规范,银行很难掌握企业运行的各种真实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不少企业未能依法建帐,财务报表不实,各种交易大多通过现金结算,给银行的资金控制带来相当的难度。 四是信用风险。长期以来,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生长在一个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约束不力的环境中,相应地产生了信用观念淡薄、重贷轻还,有的甚至恶意逃债、赖债、废债,损坏了整个民营中小企业的形象。再加上法律诉讼案件执行难,降低了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任。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都没有足值的抵押品,所以给贷款风险控制带来相当大的困难,这样在银行稳健经营,审慎放贷,严控风险的政策下,就形成了所谓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 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 第三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控、差异管理”的原则。 明确责任指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突出重点指针对小微企业特点,把握贷后管理核心内容,加强企业资金监测和“三表”(电表/水表或贸易表单、税表、工资表)、“三品”(人品、产品、押品)的检查。 强化监控指应用系统工具,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小微企业信贷风险。 差异管理指针对不同客户风险特征,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应经过信贷管理系统(C3)实施网上作业。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管理行主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监督、评价辖内机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总体规划;监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价贷后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一般由经营行组织实施,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实施。客户管理行行长为本级行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 第七条管理行客户部门对本级行直接管理的客户,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监测客户用信情况,组织和参加贷后检查,牵头处理风险信号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措施,定期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经营行客户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资金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信号化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贷业务到期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贷后管理问题的整改等。 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每名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户,具备条件的可定期轮换客户经理。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型商圈、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可适当增加管户数量。

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小企业信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推动小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 万元以下(含1000 万元)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本办法所指贷款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管理 第三条小企业授信应本着调查、评级、授信同时进行的原则,提升授信效率。 第四条借款人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在我行 拥有一定的结算业务; (二)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借款人及主要股东和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 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一定的市场;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企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商品销售、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周转和小型固定资产的购建等,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条贷款期限小企业贷款期限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超过 5 年,小企业法人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10 年。 第七条小企业向我行首次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或能够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的基本信息资料,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基本信息资料。 (四)借款人无真实财务报表的,须提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货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交货单、汇款凭证、纳税单据等。 (五)借款人现有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六)董事会成 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

中小企业授信要点

一、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满足投向管理政策 各分行应切实强化小企业贷款投向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源头。分行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应明确小企业目标市场和客户,围绕“一链两圈三集群”确定重点营销的客户范围。 1.审查审批人员应判断业务是否符合分行制定的投向管理政策要求。若单笔业务之前已对集群客户进行了整体授信安排,应判断单笔业务是否符合整体授信安排所确定的单户准入条件及其它相关要求。 2.对重点支持的集群客户范围之外的零散客户,原则上应落实强担保条件。 (二)落实收益覆盖风险的要求 小企业授信业务要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即业务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和目标利润之后应不低于业务的预期损失。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密切关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其资金成本和日常经营的影响,在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定价水平。 (三)还原真实信息 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应建立在企业真实信息基础之上。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检验、渠道检验等多种交叉检验方法(附件1-1),还原企业的真实信息。 1.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注重对非财务信息的分析,重点关

注水电表、海关报关表、纳税单、企业及企业主个人的银行流水、征信记录、业务合同及发票等。 2.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独立的渠道进行信息核实,重点关注上下游企业、公众媒体、相关管理部门等信息渠道,通过比较分析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辨别信息的真伪。 (四)坚持本地化原则 鉴于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以及信息采集的复杂性,对“一链两圈三集群”的集群客户之外的小企业授信应坚持本地化原则,即原则上应在我行机构所在地范围内开展业务。对于本地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小企业,原则上也应将客户范围控制在分行所在省内。 (五)符合审慎性原则 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应坚持审慎性原则。 1.对于新客户要深入审查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其中:对申请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业务或采用保证、信用担保方式的,审查人员原则上应进行实地调查;申请金额低于500万元及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审查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2.对于他行退出的客户,应审慎介入;对于符合我行退出标准的客户,应坚决退出。 (六)坚持合规性原则 授信基本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授信审批环节,审批人员应对授信流程使用、小企业客户认定等进行最终把关,并严格执行授信审批权限,不得违规越权操作。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银监发〔2007〕63号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

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指引

XX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指引 一、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目标 发展中小企业业务是我行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是我行改善业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途径,是扩大交叉销售、促进我行精品银行建设的强大推动力。 (一)中小企业业务管理口径 本文所指中小企业是剔除我行五大信贷投向后的国标中小企业(国标中小企业标准参看我国2003年2月19日发布的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大信贷投向指交通、土地储备和园区、公共管理行业,以及房地产开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二)发展策略 ⅩⅩ年,全球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我国经济将由政策刺激下的较快增长转为结构调整中的稳定增长阶段,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稳健’,货币信贷回归常态,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将受到考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基于以上认识,ⅩⅩ年我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策略可以概括为:坚持一个方向、提升两种能力、实现三个目标。其中“坚持一个方向”,是指坚持以模式化经营为主导方向;“提升两种能力”,主要指提升市场营销能力和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实现三个目标”,就是实现“扩大客户群体、提升收益水平、有效控制风险”三个发展目标。通过在全行范围内推行上述“一二三”业务发展策略,力争达到规模、效益、质量的

均衡协调,逐渐形成我行特色,努力实现中小企业业务“更有内涵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中小企业业务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较快发展,夯实客户基础,提高业务规模,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全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达到三分之一的战略目标,打造中小企业业务优势品牌,形成我行在中小企业市场的比较竞争优势。 1、增加客户数量,构建成长型中小企业基础客户群,形成良性的业务增长机制。 2、扩大市场规模,抢占市场至高点,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增速高于全行对公授信业务平均增长水平。 3、切实扩大交叉销售,增加中小企业综合收益,提高中小企业贡献度,形成全行利润新的增长点。 4、严控授信风险,确保资产质量,新增授信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实际损失率控制在1%以下。 5、巩固和创新模式化经营,塑造优质品牌,培育较高的市场美誉度。 二、中小企业授信营销模式指引 (一)目标客户选择 根据中小企业市场分布和风险控制特点,我行应坚持“3+1”市场定位。一方面以配套型、集聚型和科技创新型三大类目标市场中的中小企业客户为主导,实行模式化批量授信;一方面以单一优质、强抵押的授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微企业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进行分配、调剂和控制。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三条ⅩⅩ年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三个优先”原则 经营绩效优先。以小微企业业务基数和年初目标任务为参照,对主要业务指标(存款和客户数)完成好的分行(营业部)多分配信贷额度。 专营机构优先。对已设立的专营机构给予专项信贷额度扶持,为专营机构开拓市场、打造平台、构建渠道提供有力保障。 储备项目优先。对已完成审批的储备项目,特别是已获总行批复的模式化营销方案予以倾斜,确保急用先行。原则上储备项目应当在当月10日之前投放到位。 (二)动态调剂原则 在月初额度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做好额度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跟踪信贷投放进度,将未及时使用的额度调剂给“储备充分、额度不足”的分行。 (三)额度专用原则

小微企业信贷额度要确保投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做到规模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分配比例 第四条将当月可用额度按“四三二一”的比例进行分配,即40%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30%给予储备客户,20%给予专营机构,10%作为调剂额度。 第五条小微企业信贷额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将40%的额度按存贷款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其中30%按各分行的上月贷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30%按各分行的上月存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客户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另40%按存款时点余额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存款余额或者存款客户数量未增长或为负数的分行(营业部),对应分配额度为零,并且其增量不计入全行增量。 (二)将30%的额度按分行储备项目的贷款额度、客户数量(模式化方案批量营销优先)以及收益率水平择优进行分配。 (三)按上述步骤分配后,专营机构投放计划仍有缺口的,将20%的额度按缺口比例进行弥补。 (四)在分配时,如有分行所分额度超出其项目储备,其超出部分归并到剩余额度进行调剂。 (五)调剂额度着重于分行实际需求,并向小微业务存量大的分行(营业部)倾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部门职责 (3) 第三章情景分析 (4) 第四章授信调查 (5) 第五章授信审批 (6) 第六章授信发放 (13) 第七章集团授信 (14) 第八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 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 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 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 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 授信的行业1。 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 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 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 征的客户或项目。 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 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2) 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4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6)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

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七条贷款对象 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 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2015年版)》(小企业金函〔2015〕226号)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借款人准入纳税总额可放宽至最低5万元。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小企业行业信贷政策,原则上借款企业产品应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且企业不存在相关环境污 染问题。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对小微企业得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实体经济经营活力,减轻小微企业财务成本,防范信贷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根据《宿州银监分局对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就是指借款人在原有得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得行为。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续贷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就是贷款新规得相关要求; (二)有效性原则:续贷工作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三)规范操作原则: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得条件与程序进行操作与审查、审批。 (四)封闭运行原则: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她用途。 (五)从严控制原则。续贷工作在试点初期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同一笔贷款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对同一客户累计续贷次数不得超过4次。

第二章续贷得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续贷适用得对象就是指小微企业中生产型、科技型、成长型得实体经济企业(含个人经营性)。 第五条续贷适用得范围只限于保证与抵押方式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得其她授信业务。 以下贷款不属于续贷范围: (一)从事投资、融资、典当、担保等业务得公司或个人贷款; (二)从事房地产业务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三)个人消费性贷款; (四)其她非周转性用途贷款; (五)其她非实体经济贷款。 第三章续贷适用得条件 第六条对需要办理续贷得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重点扶持得行业;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运营资金往来主要通过基本账户结算并与融资规模相匹配; (三)生产经营正常且能按时支付利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五)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六)贷款担保有效; (七)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 (八)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民间借贷,社会信用良好;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借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借入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一般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借款、债务置换借款。 流动资金借款是指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的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预算”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五条借款必须本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优势、量出为入、严格控制、统筹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标。 第六条企业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多经企业或个人借

款。 第七条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借款审批权限 第八条基本建设借款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业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 (三)基层企业落实项目贷款承诺,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上报上一级企业。 (四)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款承诺,将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流动资金借款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的授权借款或统借统还;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的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借款预算,在集团公司授权的额度内办理借款;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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