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内涵

1、股权收购的内涵

所谓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被收购企业的交易。从股权收购定义看,股权收购交易的对象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股东三方。基于以上分析,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是股权收购的重要特征。

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是有区别和联系的。两者的联系是股权收购是股权转让的一部分,因为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而股权转让即包括被转让方企业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被转让方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股权收购是站在收购方而言民事行为,而股权转让是站在转让方而言的民事行为。

2、资产收购的内涵

所谓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以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组合的支付对价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在理解资产收购的概念时,要注意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和企业合并间的区别。

(1)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的区别

资产收购是指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所称的业务合并相似,即一家企业必须是购买另一家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同时,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比如,甲企业单纯购买乙企业的机器和设备就不是资产收购,仅是一般的资产买卖或叫资产转让。

(2)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合并方企业与被合并方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

(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应准备的法律资料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2、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股权收购应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资产收购应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4、证明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收购前必须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

一般而言,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通常涉及以下方面的风险:1,法律风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劳动用工,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

2,财务风险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

3,其他风险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目标公司所涉及环境保

护事项等。

基于规避收购风险的考虑,收购方在收购前必须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财务税务顾问对被收购方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

在实务中,股权收购主要涉到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两个税种,而资产收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笔者在此主要介绍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

①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

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①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

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规定,在对股权收购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

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③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

(2)收购企业涉及的税务处理

①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收购企业支付非股权对价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同前面所述一般性处理规定。即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性处理还是特殊性处理,凡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非股权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对股权收购方而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应该直接按照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计算。

②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①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为支持企业进行重组,缓解纳税人在资金上的纳税困难,依

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这里应注意,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式如下: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如,甲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由于甲公司收购丙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50%,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虽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乙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丙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

②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

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在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未明确应如何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所得税对等理论,

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取得的股权支付额和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其中,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所以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减去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

仍以上例说明:乙公司取得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1000+250-300=950万元。未来乙公司转让甲公司股权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为950万元,而不是初得时的公允价值5700万元。可见,财税〔2009〕59号文件对股权收购特殊处理的规定,并不是让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真正享受所得税的免税待遇,而是为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允许其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已。

[案例分析:某企业收购股权的财务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持有的B 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50%,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企业所得税率为25%,根据材料进行有关的税务和财务处理。

2、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C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B 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C公司取得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1000+250-300=950(万元)。

3、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C公司(A和C非同一控制)的财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 5700

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投资 1000

投资收益 5000

C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A计税基础为950,投资收益中只确认应纳税所得2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250=4750。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在账务处理上:

借: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1187.5(4750×25%=1187.5)

贷:递延所得税负责 1187.5

在税务处理上:

C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生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填

写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应进行纳税调减,填写示范如下:

假设将来以10000转让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收益10000-5700=4300,而应纳税所得=10000-950=905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50-4300=475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50-4300=4750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在账务处理上:

借:递延所得税负责 1187.5(4750×25%=1187.5)

贷: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 1187.5

在税务处理上:

C公司在转让股权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填写示范如下:

(2)A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 6000

贷:股本 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700

银行存款 300

A公司如果以被收购企业股权950+现金300=1250作为计税基础,则A公司将来转让该投资反而要多交税,为什么?因为资本公积溢价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现在没有调减,将来却要调增(这就是个问题,因此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

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中的被收购股权应当理解为被C公司购买的A公司股权计税基础6000)。

(二)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及例解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的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的税务处理。两者的税务处理有很大的不同,现分别介绍如下:

1、资产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资产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基于以上规定可知,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由于资产收购不涉及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此,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①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

②资产收购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如果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刻意使资产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予以否决。

③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比如,甲企业购买了乙企业的一个玩具生产车间,如果其在购买后12个月内,将玩具生产线变卖,利用该场地重新购置设备从事服装加工,则不能适用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④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在计算以上50%和85%的比例时要注意两点:

一是在计算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应以转让企业原来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确定。由于财税[2009]59号文本身没有明确计算有关50%比例的资产价值

应当使用公允价值,还是计税基础。但从交易过程判断来看,转让企业可能有一部分资产并没有实际参加交易,这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不易合理确定的,而且特殊处理的本意是要延续其计税基础。因此,计算此处有关资产比例前提指标时还是应当以计税基础为数据来源。

二是计算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应以公允价值进行确定。

(2)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规定,在对资产收购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总之,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即通常所说的资产收购应当近似于企业的一个整体资产转让行为,仅涉及少部分营业资产的转让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股权支付的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以上条件同时满足,资产收购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分析:某企业资产收购的财务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A公司2015年1月1将非现金资产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本公司股权和非股权支付额,完成A公司资产转让。(具体构成见下面表格)

根据材料分析其中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2、税务和财务处理分析

(1)A公司方面的转让涉税分析

首先,特殊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规定,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①受让企业B公司收购的资产占转让企业A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为=交易前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交易前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9000÷9150=98%>50%。

②受让企业B公司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占其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14000÷15000×100%=93%>85%。假

设其它条件亦符合规定,则上述A公司的资产转让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资产转让应适用免税重组,即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其次,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规定可以计算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5000-9000)×(1000÷15000)=400。应纳税额为400×25%=100。

再次,确定收到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

依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规定可知: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是9000,转让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是9000的一部

分。转让企业取得债券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其公允价值800,取得现金200。由于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转让资产需要确认400的所得,即这些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转让资产的占据的原计税基础应是1000-400=600,则转让企业取得股权对应的被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是9000-600=8400或9000+400-1000=8400。即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减去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

最后,A公司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分析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800

银行存款 200

贷:固定资产——生产线 4000

——办公楼 3000

库存商品 1000

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利得 7000

A公司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5600万元(14000-8400),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即:

借:所得税费用 1400(56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400

上述营业收入7000当中,其中6000万元(15000-9000)为特殊资产收购,暂不确认有关的资产转让所得,但400万元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所以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可作纳税调减5600万元(6000-400)处理(时间性差异),1000万元(9000-8000)为转让不动产和存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如以前年度纳税调增,可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如果股权和债券今后卖出或清理时,则应在账面会计处理上,同时作纳税调增5600万元(6000-400)处理(时间性差异)。(2)B公司方面的转让涉税分析

1、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

B公司非股权支付部分的债权投资产生的资产转让所得=800-450=350。

2、确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规定,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

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规定可知:

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原计税基础应该为9000。但是这部分9000的计税基础不仅对应B公司的发行股份,也对应B 公司转移的债券投资和现金,由于转移债券投资和现金的部分还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判断,这部分转移债券和现金取得的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前已推断为600,因此与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部分应按原计税基础8400确定。

②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可得出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

与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为600,因此,合计判断取得“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应是8400+600=9000,至于9000在具体这三种资产之间应该如何分配,按照其各自公允价值进行比例分配。生产线计税基础9000×5500÷(5500+9000+500)×100%=4500

办公楼计税基础9000×9000÷(5500+9000+500)×100%=3400

存货计税基础9000-4500-34000=1100

3、B公司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分析

B公司用股权支付和支付补价(债券和现金1000)与A公司的不动产和存货进行交换,应按照非货币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即B公司换入A公司的不动产和存货的入账价值是B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400+支付的补价(债券和现金1000)=1500万元,

B公司换入A公司的生产线、办公楼和存货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总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生产线的入账价值为:15000×5500/15000=5500

办公楼的入账价值为:15000×9000/15000=9000

存货的入账价值为:1500×500/15000=500

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生产线 5500

——办公楼 9000

库存商品 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250

交易性金融资产 400

库存现金 200

投资收益 8150

投资收益8150万元中,其中7750万元(14000-6250)为特殊重组收益,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因此,在当年

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减7750万元。350万元=800-450是非股权支付,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另外的50万元(8150-7750-350)是账面价值与计基础的差额(6900-6850),如以前年度已进行了纳税调增,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 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 【时间地点】 2011年5月27-28日(26日全天报到)上海 【参加对象】中央企业、大型集团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各企业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 【费用】¥32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值班手机】 【联系人】庞先生郭小姐 【网址链接】《》(黄德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 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课程内容及日程安排表 5月27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交流 16:30-17:30 5月28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甲开发商于2004年取得土地一宗,帐面价值为1亿元,公司资本金为 2000万元(A股东1200万元,B股东8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由于资 金存在问题,一直没有开发。2007年上半年某房地产集团拟100%收购该公司股权,该土地市场价值 1.4亿元。某房地产集团与甲开发商的股东以及达成协议,以6000万元购入2000万元的股权,银行贷款由某房地产集团负责归还。 请问: 1)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股权转让溢价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支付的股权转让溢价款,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能否计入开发项目成本? 4)这种方式对某房地产集团对于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汇算是 否有利? 答:1、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2、由于甲房地产企业的股东有两个一个是A股东,一个是B股东,A股东 占60%,B股东占40%,这里某房地产企业是以支付现金受让股权的,因此,受 让股权的价格为6000万现金,甲房地产企业的初始资本金为2000万元,这里 就存在4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溢价,这里的股权转让溢价,对于甲房地产企业的A、B股东就存在所得税问题,如果是个人股东就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为企业股东,就按溢价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于这是一个股权转让的问题,一般在公司股权转让前,甲房地产公司应对资产进行评估,在会计上按评估后的价格确认资产的账面成本,对于评估 增值的部分,甲房地产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这里,土地的账面价值为 1亿,评估后价值1.4亿,则对于4000万的评估增值,甲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于是股权转让,某房地产公司是将6000万直接支付给甲房地产企业股东的,与甲房地产企业无关,因此,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帐务处理,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C.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

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年116号规定。(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转让公司股权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以股权转让溢价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居关于个人非货币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收入-费用=利润,如何少纳企业所得税? 少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应该从收入与费用两个方面入手。 关于收入: 事实上纳税与开具发票存在必然的联系,开票必然纳税,而收入又是开票的前提,现阶段不用开票的情形很少,所以利用不开票来规避收入可操作空间越来越少。 关于成本:体现在损益中的成本主要是营业成本,营业成本一般可划分为三大类,一个是制造成本;一个是购进成本;一个是劳务成本,因而要想使利润边少,必然要求提高营业成本,如何人为提高成本要结合企业的营业特点和所属行业来进行。 关于费用:费用是对所有企业都普遍存在的,种类多样化,支出的可操做性广泛,因为多是企业所得税偷逃和规避的重点。 经典财税讲解28种操作手段…… 核心提示:核定征收之前,相关的费用、材料、成本,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虚拟入帐,特别是原材料,可虚拟进货领用,然后进入成本,进行核定后,相对减少帐面利润。这种方法可以加大生产成本。费用也可如次操作。可将公司之前领用的原材料假设有一部分没有发票购进而直接领用;就有发票的部分转到后期查帐征收时候再进行领用。可至少变相增加成本10%。以后操作方面就需要公司多开材料发票或进行委外加工发票,虚拟加大生产成本。这种操作上目前很多企业在用,需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确保生产成本在50%左右。并注意稳定性。。 01、工资薪金社保 A、在操作上首先要符合税法上规定的形式的要件; B、签定虚拟用工合同每月申报个税即可;不一定要交纳社保(具体人数自己掌握) C、对于一些签定虚拟合同的员工可做辞退处理,给予补偿这个可在税前列支 D、根据公司的营业业绩可增加10人左右,每人按3000左右设定标准,一年可多列支36万费用。 E、至于新增员工社保问题可在年检上做假的报表进行,目前很多企业都这样做,可行。

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

邓森法律顾问: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 一、资产重组的内涵 所谓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基于此分析,资产重组从法律形式上看有四种: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二、资产重组税务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不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资产重组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同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五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三、税务规划方案 一是要享受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受收购企业和合并企业。 二是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的书面备案资料,否则,没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符号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个条件,特别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使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1:企业重组的流转税筹划的节税分析]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314466859.html,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资产重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资产重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近年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资产重组效率,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企业资产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优势互补、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扩大了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南京地税就企业资产重组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产权关联转让:不征营业税 近年来国家不断扶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已经走出国门,成为国际市场上价廉物美的新选择,而装备企业强强联合,也为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前段时间,六合区一家专门制造汽车配件的老牌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了另一家具有核心技术的装备制造公司,成立了新的集团公司,在核心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上踏上了新台阶,市场占有率也有所提高。但是企业的赵会计在申报税收时却遇到了问题:因为是合并形成的集团公司,新公司的合并究竟符不符合国家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能不能享受优惠。带着疑问,赵会计来到了六合地税局。 税务人员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

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这里的不征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该政策对于集团企业重组安排来说,无疑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极大利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之间股权或资产划转的税务成本,有利于集团企业通过低税负的重组实现资产或业务的剥离和重新划分,优化集团企业内部的业务架构和资源配置。 特殊股权收购:不征企业所得税 近期,南京某投资公司准备收购一家科技企业70%的股权,共计700万元,其中70万元股权用现金支付,630万元股权用投资公司的股权支付。收购前就了解到该科技企业拥有2项获得国际认可专利技术,价值是研发成本的数倍,投资公司是否需要为本次收购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因此,本次收购行为满足上述政策要求,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保持不变,不需要为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为你推荐】武陵区律师丰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天河区律师新都区律师高县律师邛崃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 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二、货劳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三、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第二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收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 3.《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9.《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 10.《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11.《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二、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7号) 2.《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 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三、货劳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税收筹划案例及分析

《税收筹划》教学案例 一、增值税筹划案例 案例1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基本案情 海岛时装经销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零售为主,商品销售平均利润为30%。他们准备在2009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企业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不甚了解,于是他们向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三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方案一:让利(折扣)20 %销售,即企业将10 000元的货物以8 000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 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 000元现金。企业决策者根据不同促销方案的涉税情况做出决策。 二、分析点评 (一)筹划分析 现以销售10 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公司每销售10 000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0元。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 000元的商品作价8 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 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额=8 000÷(1+17%)×17%-7 000÷(1+17%)×17% =1162.39-1017.09 =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 000÷(1+17%)-7 000÷(1+17%)-600]×25% =63.68(元)

企业重组过程中所涉特殊税务处理及简单案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

关于企业重组过程中所涉特殊税务处理 一、企业资产重组涉及的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将企业重组归结为以下6种形式: 1.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 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 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 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 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 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6.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 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本文初步研究了在企业重组中有关上述税种的征收规则,并着重研究较为常见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情况下特殊的税务处理,在此做一简单归纳。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50号文,企业重组中区分不同条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 根据59号文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如下:(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举例如下: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万元,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到期的货款。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万元,实际成本为12万元。则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知识问答

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知识问答 一、企业的股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是否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依据是什么?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股权转让要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时,应当先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法律依据为:㈠“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二、自然人股权转让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三、股权转让属于什么性质的所得?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其法律依据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 四、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财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法律依据为: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

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企业的重组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具体而言,对于企业注册名称、住所的改变,企业应当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于经营存续,企业原本的增值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比如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销和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因此,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出售、抵债或分配给投资者时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债务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DOC)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应获得政府审批机关同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时间、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受以及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方面主要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受让方其中一方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部门的,转让协议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准。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三是股权转让的交割。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另外,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涉税分析Microsoft

子公司增资扩股和母公司将子公司股权转让的涉税分析 一、子公司增资扩股?(股东货币资金投资入股)涉税 1、印花税:被投资企业按增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2、企业所得税 不征收所得税。理由是在增资扩股融资实践中,增资扩股融资分为“平价增资”、“溢价增资”和“折价增资”三种情况。第一、“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第二、“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第三、“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总之,在现有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的环节,无论怎样增资,只要没有发生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情况下,都不发生征税义务。 二、母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子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 1、企业所得税:将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房开企业取得的收入,应

计入母公司的收入总额,取得子公司的(原)股权成本、税费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印花税: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双方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3、增值税:转让子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缴纳增值税。 4、土地增值税:母公司将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房开企业,同时子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土地。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的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687号)规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事项的分析 第一、母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子公司主要资产是土地),通过降低股权转让作价,相应增加施工产值的方案 (1)母公司减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大于增加施工产值的增值税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产值减增值税)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总体可减轻税负。 (2)降低股权转让作价,增加施工产值,受让方房开企业虽减少长期投资计税成本,在不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情况下,下属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与长期投资计税成本多少无关)。而增加转让后的子公司二级房开建安成本,可增加进项抵扣税额,可减少土地增值税,可减少企业所得税,总体可大大减轻税负。 股权转让,摆在子公司的土地成本是不变的,按政府出让土地抵扣销项税金的规定,抵扣销项税金也是不变的,同时股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第一次作业: 一,纳税人A购买了100000元的公司,债券利率为10%,纳税人B购买100000政府债券,利率为8%,这两种债券的到期日和风险日相同。AB纳税人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1)计算两个纳税人获得税后收益率是多少?(2)如何选择。 解析:纳税人A:税后收益=100000【1-25】*100%=7.5% 纳税人B:按税法规定,企业购买政府债券免所得税,故投资收益与利率相等为8%。筹划结论:两种债券到期日和风险日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B的投资收益高于纳税人A。 二,一家大公司聘请你作为纳税顾问,这家公司有累积税收亏损,并预计以后几年会维持这种状况,该公司打算在外地建立一家新配送工厂,估计该工厂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公司考虑3种方案: A方案:借入1000万元建厂; B方案:发行普通股筹款1000万元; C方案:向当地所有者租用厂房; 要求:准备一份简要报告,描述出每种方案的税收结果,在报告中,清你推荐从税收角度分析最有效方案。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分析报告 **企业: 现将该企业成立配送公司的三个投资方案的从税收角度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A方案的分析,企业借入资金10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税前列支可以节所得税,减少了企业税负;但是高负债给企业带来了高风险的同时使企业投资收益大。 B方案的分析,发行普通股筹款1000万元,其股利分配属于税后分配,会使所得税税负增加,但投资风险小,与方案一相比投资收益低。 C方案的分析,厂房租金税前列支可节所得税,同时会减少现金流出量,减低了风险性。 综上所述,从税收角度看选择方案C对降低低税负及风险比较有效。 三、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餐饮店,主要为乙公司提供商业招待服务,甲企业每月营业税为500000元,发生总费用200000元。 甲公司缴纳的营业税=500000+5%=25000(元) 要求:双方企业如何筹划。 解析:如果甲、乙双方进行税收筹划,由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兼并,兼并之后原本存在的服务行为就变成了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因此,甲公司不再是营业税纳税人,从而节税25000元。 第二次作业 一,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的税收筹划(教材第80页)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适用25%所得税税率,用闲置资金1500万元对外投资,方案有:方案一,与其他公司联营共同创建高新企业A公司占30%预计高新企业每年可盈利30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15%) 方案二,A公司用1500万元购买国债年利率6%每年可获利息收入90万(税法规定:购买国债免交企业所得税) 要求(1)计算A公司两个方案的投资收益

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案例

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和契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所谓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 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 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所谓的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谓的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企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为加强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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