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种类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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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种类及保护

企业知识产权种类: 企业名称、 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 注册商标、 商业秘密、 商品包装装潢。

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企业通常享有以下几项知识产权:

1、企业名称。又称厂商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它企业的标志符号。企业名称在法律上 有三层含义:第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保持唯一性,且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二、 企业名称登记后, 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 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企业名称, 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企业名称具有人身财产权利的性质,可以依法转让。

2、专利技术。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同时还须具有美感。 在我国, 专利权的取得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 上的人先后申请同一发明创造时, 不论发明次序的先后, 谁先向专利

局提出专利申请, 谁就 可以获得专利权。因此,企业应尽快地将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

3、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指能提供一定价值,已被利用或者可能被利 用,仅为有限专家所了解, 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的形式, 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 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和诀窍,或者以上对象的总和。其基本特征是 (1) 非专利性 ;(2) 保密性 ;(3) 实用性 ;(4) 可转让性。对专有技术通常通过《民法通则》 、《合同法》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4、注册商标。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 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 商标必须通过注册, 企业 才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但未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来获得保护,同时,也可利用《商标法》有关 注册商标的撤消制度来获得间接保护。 但未注册商标的不利之处, 除不能享有专用权外, 还 使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 诸如不利于广告宣传, 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 不利于取 得消费者信任等。

5、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所谓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资标底等信息。商业秘密具 有保密性和经济性两大主要特征, 经济性着重在竞争优势, 经济性以保密性为前提, 一旦秘 密公开,法律就不再对它进行保护。因此企业对其商业秘密应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6、商品包装装潢。依其不同的法律状态,分别受到《专利法》 、《商标法》、《著作权法》 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或重合保护。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首先,依据知识产权法,及时取得相应的权利。

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有不同的具体规定, 发明、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对取得 即两个或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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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除了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外,都不是自动产生的。专利权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商标权采注册确认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只有及时申请并获得授权或注册,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其次,健全内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企业内部健全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若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极容易泄露,而一旦秘密公开,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因技术人员员工的流动带走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给这些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鉴于此,企业应建立以下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专利申报制度;专有技术申报制度;计算机软件购销审批

制度;职工在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奖励办法;职工应承担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其中包括保护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的义务,以及泄露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知识产权具有知识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因此,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十分必要。

再次,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采取果断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双轨制” ,即被侵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如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无论采取哪种途径,企业在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时,应及时收集证据。

最后,企业应对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将其作为新职工上岗前培训的必修课。(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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