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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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

1.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

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

6.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8.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受理辖区内或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国家铁路局委托调查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理建议;

4.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对辖区内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按规定报告、通报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工程监管司指导,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实施方案;

3.受理跨辖区(超出地区铁路监管局管辖范围)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调查国家铁路局指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4.按规定进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建立和管理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档案,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7.收集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提出质量安全形势预测及预警建议;协助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及检查标准;协助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

8.建立和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并以抽查为主。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铁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3.铁路工程建设参建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5.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委托检测检验的,监督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检测检验委托合同;监督检测检验费用额度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单位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与被检测检验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督单位应立即终止相应检测检验机构的委托合同。

第四章?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近日集团公司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现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项目 部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

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总经理的质量责任: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分管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范本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书范本 https://www.360docs.net/doc/237409993.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航电枢纽土建工程 安全生产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确保本项目部各项控制目标的实现,认真落实安全职责,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在本项目部所承担的工程部位施工过程中使用乙方部分劳务及机械设备,在甲方负责控制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下,由乙方管理其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双方达成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如下: 第一条:安全管理规定 一:甲方职责: 1、向乙方传达上级及项目部的有关规定,提供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监察管理; 2、向乙方有偿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器材和安全技术资料; 3、负责乙方现场队伍的资质审查及作业人员的三证审查(即身份证、暂住证、流动就业证等); 4、督促乙方对进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检查乙方施工现场的“班前五分种”讲话及现场的安全情况(包括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5、督促乙方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6、协助乙方处理较大的施工安全事故,并组织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对乙方的违章行为屡次不改者,有权处罚或建议清退出场; 8、施工现场甲方发现乙方的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有权向乙方签发整改通知(包括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乙方必须立即处理;如乙方作业人员违章行为不进行改正,甲方有权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违章作业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不进行安全隐患的处以罚款,并有权勒令停止施工,待安全隐患处理后方可重新开工,乙方赔偿因停工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施工,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负责; 2、乙方必须持有五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施工简历及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乙方劳务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持有相应岗位合格上岗证书; 4、凡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安全人员的安全管理,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考核; 5、乙方劳务人员人数超过30人,则必须配专职安全员;不足30人的配备兼职安全员;各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6、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甲方的要求,制定出自己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37409993.html, 2010年01月20日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组织调查前款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八条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经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安全环保施工协议书

安全环保施工协议书 项目名称: 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的安全环保施工管理,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保证安全环保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公司安全环保管理的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设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2.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环保施工有监督和指导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环保施工技术交底,并建立记录。 3.甲方开工前应组织乙方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及公司安全管理标准中的有关部分,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4.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人员伤亡和设备事故的作业场所,甲方应事先进行安全环保施工技术交底并要求乙方制订安全环保施工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5.甲方负责对乙方安全环保施工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内工作,当违反有关安全环保施工规章制度时,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按鹤淇同力发电公司安全环保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6.组织乙方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例会,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或通报,并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7.乙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有关安全环保施工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8.乙方发生人身死亡、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9.负责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二、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方针、政策、规定、规程等,遵守和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环保施工制度。 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环保管理、监督、指导,并定期向甲方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报工作。 3.乙方维护、施工队人员身体健康(特种作业需进行体检),年龄50岁以上人员不得超过施工队总数的20%,16岁以下60岁以上的不得使用。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环保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4.乙方承担的项目严禁再行转包。 5.为保证本协议的贯彻执行,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预留承包总额的0.5%作为安全环保保证金,此保证金还作为对违反本协议的处罚和赔偿用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结余到期退还。 6.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7.开工前必须进行自上而下进行安全环保施工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受到教育,并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8.乙方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乙方施工队应指定一名专人为安全环保施工负责人,并对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施工负责。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分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报告;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到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I 类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对II 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按规定组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等。未经审核的施工图,不得使用。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保证竣工文件符合要求。第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没有经过鉴定、批准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工程施工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施工 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协议书 甲方: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油田企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范》Q/SHS 0001.2-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油田建设工程公司生产任务特点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以《施工合同》期限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2、检查、审核乙方现场HSE管理和施工期间HSE实施情况。 3、有权对乙方相关人员进场作业前进行HSE交底,并核实乙方的培训取证情况。有权清退没有经过入场健康、安全与环境教育或教育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对身体条件和HSE技能、素质不具备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调换。 4、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区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有权对违反者禁止入场。 5、对乙方的HSE业绩、资质进行审查。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工程施工中的健康、安全、环保职责,并对乙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有权对出现的HSE管理混乱下令停工整顿,若整顿仍不合格,向公司建议终止工程合同。

7、有权督促乙方落实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对特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8、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检查出的HSE方面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的,按照施工现场HSE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后积极协助乙方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10、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甲方有权参与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11、从乙方工程合同总价款中提留15﹪作为HSE保证金(不计利息);若因乙方HSE 管理不合格或施工作业发生事故扣减后的保证金额不足时,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续扣不足部分的保证金额; HSE管理目标经安全环保部确认合格,并报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HSE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12、负责向乙方交代施工作业范围及甲方有关健康、安全与环保的管理要求。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公司及甲方关于HSE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的要求开展业务。 2、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中国石化颁发的安全标准规范,如有差异以标准要求高的为准。无以上标准规范时,可参照执行同类行业相近的安全标准。 3、严格遵守行业有关的HSE管理标准以及甲方有关的HSE要求。 4、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HSE管理体系和网络。 5、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有具体的HSE内容。 6、开展并负责施工现场的HSE管理工作。 7、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考核。 8、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对其进行HSE相关的知识培训。 9、参加HSE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对甲方下达违反安全操作指令时,应停止作业。 11、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有权要求返还HSE保证金余额(无息)。 四、乙方承诺 认真履行协议条款,负责施工过程HSE管理,确保工程按期高质完成。 五、事故处理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后乙方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办适用于河南省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安全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是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河南省水利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发生质量问题时,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所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追究。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认定、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单位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实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制订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办法。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在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负行政领导责任。 (三)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并对组建的项目法人进行考核。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查。 (五)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六)依照权限对出现质量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相关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中铁四局商合杭铁路站前xx 标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了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打造精品工程,结合项目施工实际情况,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 2017? 310 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 2014? 292 号)以及京福客专安徽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福安质 , 2018?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项目部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上级文件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工作依 督查工作,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各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项目部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指挥长 任组长,分管质量安全的副指挥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各分部和梁场(厂)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项

目部安质部,负责标段内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日常工作。 项目部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 1.现场质量安全红线检查组: 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每月负责组织对各分部(梁场)施工项目(工点)进行定期检查,重点针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及临近营业线施工质量安全;桥涵、连续梁、路基、无砟轨道、房建等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责对工程实体方面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日常检查。 2.建设行为红线管理检查组: 组长 :xxx 副组长:xxx 组员 :xxx 每月负责对各分部(厂)的安全风险工点施工方案、安全方案、作业指导书等进行梳理审查;对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原材料、试验检测、检验批、沉降观测、工程日志等内业资料检查、对工程分包、转包等进行排查治理。 各分部、梁场(厂)要相应成立以分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组织机构,制订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并组织 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三、红线问题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5合同段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根据项目部与各作业班组签定的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明确项目质量管理各级人员职责,强化岗位责任,做到工程质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根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制定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目的是保证正常施工程序,工程质量达标,树立公司的信誉。 第一条:根据承包合同中的质量要求、施工中各班组必须遵照的《施工规范》及工程成品及半成品验收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造成我项目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将处以责任班组1000~50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100~1000元。 第二条:造成质量事故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明确责任,并报公司安质部,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处以责任人200~4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0元的处罚。 第三条:造成质量隐患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在项目部范围内通报,并处以责任人100 ~1000元的处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的处罚。 第四条:一般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及处理,留有后患的,收到监理工作指令、受上级单位检查批评的,无特殊原因的,对责任人直接处以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5000元。 第五条:对于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公司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调查”的依据报项目

经理处理,一般情节的按作业班组罚金的1%~12%直接进行处罚。 第六条、孔桩施工质量责任追究:有下列情节的,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下道工序的质量)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500~5000元,并勒令其改正。 1、对测量组已交好底的,孔桩孔位,应认真保护,并作好校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人为造成孔位偏差的。 2、对进尺过程,班组应认真控制,并及时准确填写钻孔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值班人员,未及时通知,造成孔位偏、斜,孔内扩孔严重、坍孔、缩孔等影响成桩质量问题的情节。 3、对孔内出渣,清孔,项目部技术人员可以作建议指导意见,但相关指标达不到《技术交底》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且影响水下砼灌注等情节。 4、作业班组未做好孔内护壁工作,以及灌注砼前的准备工作,规范操作等情节。 5、孔桩开挖没有按照交底图纸要求进行,不满足孔结构尺寸,桩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造成损失的(工期、经济方面)。 6、桩基砼标号、深度达不到要求,造成桩基存在质量隐患的。 7、桩基出现一根II类桩,罚相关责任人200~2000元。责任单位500~5000元。 第七条、承台、系梁、墩柱及盖梁、T梁施工:属外露结构物,外观质量要求高,有下列情节的,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下道工序的质量),对责任人处以罚款200~2000元,并勒令其改正。 1、模型不打磨干净(特别是新钢模)或使用已变形的模型,造成外露

承包商安全环保协议书

承包商安全环保协议书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承包商安全环保协议书一、协议单位: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二、协议目的: 甲方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承担,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环保责任,确保作业安全和不污染环境,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签订本协议。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与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章。 2、甲乙双方都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3、双方要明确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4、乙方所有人员在入厂(场)前必须接受甲方的入厂(场)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签订《人员安全承诺书》,同时根据工期和所承包项目情况,按每人500元交纳安全保证金,工程结束后无违章者如数返回,如有违章,在其中扣除。 5、乙方人员进入厂区,应持有总经办保卫科签发的入厂证,严禁携带烟火进厂。 6、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煤制油化工公司下发的现场管理十个标准及我公司各项规定。 7、乙方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下列手续: (1)如需动火作业,必须向动火区域所属单位申请《用火作业许可证》,特、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甲方生产厂长、安全管理部门签发。

(2)如需动土作业,必须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如需破路、占用道路必须按规定办理《占道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3)如需使用电器设备或工具作业,应到甲方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写清用电量、用电计划、时间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决不允许随便接用电源。 (4)如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由有限空间所属单位落实各项措施,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5)作业中如需拆卸与系统连接的设备(包括管线、法兰、阀门等)时必须办理《拆卸作业许可证》。 (6)作业中进行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需进行15米以上(含15米)的高处作业时,乙方应与作业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专项安全措施,明确双方的责任后,方可施工作业。 (7)在生产区域如需进行除上述特殊作业以外的其它作业,必须办理《检修工作票》。

质量责任追究制

G216线喀默斯特库都克至五彩城项目监理办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河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落实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切实提升工程监理水平,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负控制责任,质监机构负监督责任,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质量管理体制。 3、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追究。 二、监理对工程质量的责任 1、监理办对工程质量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2、监理办每个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严格履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协议,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理业务。加强施工过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技术规范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4、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施工现场的隐蔽工程和混凝土浇筑工程必须有现场监理人员旁站。在工程质量监理中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坚持旁站到位、检查到位、以监理工作的质量促进和保证工程质量。

5、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抽查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6、驻地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建立质保体系,明确各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对工程质量监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7、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相应专业质量体系的建全,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相应专业需要解决的问题,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汇报相应专业工程实施情况,对相应专业施工质量负领导责任。 其他监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承担所有的责任,必须无条件的进行返工处理。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认真地返工重建,建成后由监理工程师重新按照规范和设计图进行验收。 2、出现工程质量施工,项目部必须写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及时报驻地办审核,驻地办批准后方可施工。 3、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必须追究施工单位的质检工程师和总工的责任,经济处罚数额由指挥部决定。 四、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及时报告 工程建设中,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和设计要求,使工程本身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降低使用能力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返工、加固处理等都居于质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word版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

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二)建设行为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各建设单位 1~2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

安全环保协议书范本

安全环保协议书范本 总包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内容:昆钢龙旺轩和园(官庄一期B区)经济适用房6#、7#楼主体土建工程 作业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进场时间:年月日 为确保作业过程中双方人员的安全,防止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就施工过程中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和工作要求形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 1、在项目作业前向乙方交待清楚作业现场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2、根据安全规程要求,凡涉及风、水、电、气等管网、线路设备,必须断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和安全警界。 3、为乙方提供作业中需用水、电、风、汽(煤气、空气、蒸汽)等动力能源,并负责指定接点。 4、发现乙方在作业中因某种原因造成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时,有权向

乙方提出,要求乙方立即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5、管好自己的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乙方作业范围。 6、制定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考核。有权制止乙方的违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7、对乙方施工、安装等资质进行审核、确认,涉及特种设备施工和安装时,督促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乙方: 1、具备相应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同甲方签定安全环保协议,对所承担的项目制定作业安全措施及安全保证网络,并在签定安全环保协议时将作业项目安全措施交甲方安全部门备案。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帐户上须持续保持元。作业前对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交底。总包方须与分包方签定安全环保协议,内容可参照本协议。分包方的资质、安全管理网络须报甲方和乙方备案。 2、施工人员在遵守自己安全管理规定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昆钢控安[xx]92号文件,《关于印发〈外委工作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的通知》。 3、必须确认作业现场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并仅限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4、在作业现场使用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有现场安全负责人,佩戴标志,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危险区域必须采取设置安全警戒线、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安全网等安全措施,并作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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