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口供暖的管理规定

井口供暖的管理规定
井口供暖的管理规定

井口供暖保暖工作补充规定

为切实做好井口供暖保暖工作,确保主井供风温度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效防止井口、井筒装备、井壁结冰挂凌,实现主提升系统安全运转,根据煤政字(2011)第28号《关于做好公司冬季“四防”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补充措施,望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供暖保暖要求:

1、主井井口温度达到或低于2℃时(在主井安全门处悬挂水银温度计),必须对主井井口及井口房进行送汽供暖。

2、每日3:00 – 4:00、9:00 –10:00、15:00 –16:00,是职工澡堂充气时间,在保证主井井口、井筒装备、井壁不结冰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对井口供暖送汽量。

二、工作职责与要求:

1、机电科是井口供暖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锅炉及井口房供暖设施维修管理工作,在接到调度室要求井口房供暖的通知时,必须在10分钟之内对井口送汽供暖。

2、机电科司炉工、管道工是当班井口供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经常对井口供暖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暖气片不热、管路堵塞、管路漏气时及时处理,不能影响井口正常供暖。

3、运输队是井口保暖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井口房防火铁门、各通道挡风帘、托管装置平台盖板等保暖设施的维护与使用管理,合理确定罐笼的长时间停放深度,在出现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现象时,必须迅速组织人员处理,落实好井筒检修操作规程及相应安全措施。

4、井口运输班长、把钩工是当班井口保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随时观测、掌握井口温度和井筒装备结冰挂凌情况,当温度达到或低于2℃时,或发现井筒装备结冰挂凌时,必须及时告知调度室,由调度员通知机电科或锅炉房进行供暖,通知运输队组织清除冰凌。

5、调度室是井口供暖保暖工作的监管部门,调度员要了解、掌握井口供暖保暖状况,不定时监督检查井口温度及井筒结冰挂凌情况,积极开展信息传达与反馈、通知布置与跟踪调度工作,并做好记录。

6、矿级值班领导要加强夜间“四防”工作的检查,每夜2时——5时至少对锅炉房、井口房进行一次岗位抽查和供暖温度检查,并现场签字,及时告知调度员。

三、罚则:

1、因井口供暖供汽量不足、供汽不及时,保暖措施落实不到位,井口观测不及时、汇报不及时,造成井口温度低于2℃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因锅炉、管路、暖气片等供暖设备设施检修保养不及时,作业过程中损坏供暖设备设施,影响井口正常供暖,造成井口房温度低于2℃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因部门内部管理不严、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监督检查不到位,查岗及记录不及时,造成井口供暖不正常,井口温度低于2℃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并扣除部门绩效考核2分。

4、因各种原因造成主井罐笼、阻车器、井筒结冰挂凌而影响安全生产的,由冬季“四防”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XXXX煤矿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供热供暖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供热供暖管理条 例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主体)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协会职责)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管网)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供暖管理制度

供暖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版次/修订状态生效日期 一、目的 为规范供暖管理工作,保障小区供热系统正常运转,特制定如下供暖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利物业所服务项目范围的住宅小区。 三、内容 1、热力站管理 1.1员工在当班时必须严守工作岗位,密切注意设备运行状态,每两小时巡视机房和设备一次,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各类故障隐患,保持设备运行的可靠与安全。 1.2熟悉和掌握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范,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保证安全运行。 1.3当班员工在岗位上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4严格交接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重要操作记录以及故障修理记录,仔细向下一班员工介绍当班的各种工作情况。 1.5下班前半小时认真做好机房和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2、运行管理 2.1认真记录设备运行中的各项参数,及时调整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质保量,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2.2在冬季供暖时,换热器出口温度应控制在50℃~55℃之间,采暖换热器二次水出口温度应控制在60℃~85℃之间。生活热水换热器的出口温度应控制在48℃~53℃之间。若发现参数值偏差较大时,应立即报告维修主管,同时向热力公司报告。 2.3每年进行一次住户室内供暖情况抽查,填写《室内供暖温度抽检记录》。 2.4值班人员每2小时巡视一次,并填《热力运行记录表》。 2.5维修人员每天定时10:00、22:00时对小区供采暖阀门进行巡视检查,并填写《供采暖阀门巡视记录》。 2.6每年在供暖前及供暖期内定时进行水质化验,确保水质达标,并填写《水质化验记录表》。 2.7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当值员工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加以解决,暂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如实地向运行班长或主管汇报,在班长或主管的协调下加以解决。 3、维修保养 3.1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填写《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供采暖主要阀门每季度维修保养一次,并填写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 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 的建设审批手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 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 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 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 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 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已经从事供热经营 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 核后,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供热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企业 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 供热合同。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 行约定。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 场秩序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8]2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8 【实施日期】2018.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城市供热是居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保证供热运行安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有效应对和防范供热风险,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供热监管体制 建立健全市区街三级管理体系。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区域供热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工作;要建立以区县

(市)长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要切实履行供热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抓好辖区内供热安全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的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 城乡规划、城管、发改、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供热监管合力,推进城市供热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供热管理办法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的管理。 第四条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镇供热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为我县城镇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我县具体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国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镇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镇供热规划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涉及热用户摘网、并网的,需由用热户或开发建设单位报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资源整合,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doc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 xx北京是很多人的向往,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

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郑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文号:哈编字[2002]37号 发布日期:2002-2-27 执行日期:2002-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

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和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组建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市供热办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主管城建副市长直接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局承担的城市供热管理职能。 2、市热电建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全市热力规划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规范城市供热工作,强化供热行业和供热市场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供热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热的方针、政策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具体政策、办法和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建设规模的审核把关;参与集中供热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供热单位和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供热市场管理,实行严格的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四)负责全市供热体制改革和全市供热信息网建设。 (五)依据国家和省供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按照节能环保的规定,对集中供热方式及供热设施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把关;组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 (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二)供热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在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使用户式燃气炉采暖。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条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单台容量超过7MW的供热项目,应当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供热单位界墙外缘1.5米以外的热用户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计划,供热公司制定了供暖运行的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供热运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如下一、岗位职责 (一)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 运行管理人员要以企业精神为指导、以员工守则为准则。具备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和优秀的管理能力。 2 . 管理人员在运行管理过程中要以身作则,严与律己,认真负责,带领全体运行人员按照行业工作标准,完成好各项工作指标。 3 . 本着对用户负责、对公司负责的精神,协调好与甲方、供热用户、公司员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协作,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4 负责内部管理文档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的执行。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奖励有功人员,树立员工良好的职业形象。 5 从真负责地统计上报各种运行数据,在保证正常供暖、保证设备完好的前提下,做好节能管理工作,确保节能计划的正常实施。 6 . 定期进行员工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各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多方位的有偿服务和特约服务,逐步完善企业的运行管理机制。

7 . 带领全体员工配合甲方单位工作,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尊重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完成好供暖工作。 8 . 较好地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公司负责。 (二)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 . 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遵守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2 .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觉,班前、班中不喝酒,不做与司炉无关的工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锅炉间及控制室,离岗时要征的班长的同意,不允许让无证人员顶岗。 3 . 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做到记录明确,如实,不得假报,保持运行记录完好、整洁。 4 . 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5 . 定期排污,冲洗压力表,做好安全阀、超温超压报警连锁的人工试验,保持灵敏可靠。 6 . 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报告班长杜绝事故发生。 7 .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班长的指挥,并做到礼貌上岗。 8 . 努力学习有关的锅炉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过路的操作技术水平。 (三)设备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和其他的有关规定,负责采暖供热系统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99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 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程 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DB11/097低硫散煤及制品 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11/T466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 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

哈尔滨市供用热力合同精装版

哈尔滨市供用热力合同精装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5903

哈尔滨市供用热力合同精装版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___)采暖用热;(___)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_____ (三)用热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___)建筑面积;(___)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用热种类属于工业用蒸汽的,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双方约定温度为______℃。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时间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按照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遇热价调整时,甲方按照新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按用热面积结算的,乙方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热费,或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 (三)热费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供给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

(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城镇供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协调。 (七)城镇供热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及统一调度、集中指挥。 (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热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以及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按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依章规范会员单位行为,坚持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 第八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旗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旗区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一经纳入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供热发展规划确定的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城镇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镇供热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2)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2) 1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方面报告.发生事故时,除及时处理外,要保护好现场。 2 .停炉超过4 小时要迅速逐级报告主管领导,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不得瞒报、谎报或延误不报。 3 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处理果断,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先后顺序原则是先处理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 4 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 处理事故时,要对其他运行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6 对发生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没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 存运行中不论发牛仟何事故,都应在事故消除后,将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检查情况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填入运行记录。 八、锅炉房安全和保卫制度 1 .锅炉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 .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3. 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房、调压站、仪表间、配电室、中控室、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4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5 .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6 .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7 .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8 .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生产明火的行为。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点,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进入。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10.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1 .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请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九、经济核算制度 1 .锅炉房应设专(兼)职核算员,进行经济核算,以考核锅炉运行技术经济指标。 2 .年度运行记录的原始资料要完整齐全,装订成册,以便考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寇明国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4 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下面对《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原有的规章政策,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简要地解读,供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参考。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104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这个基本费用的标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为了避免协商不成出现纠纷,建议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费用计算标准,或者双方在签订供热采暖合同时对暂停供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二、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换句话说,供热采暖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否则采暖用户有权拒绝签署。但供热采暖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其内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应由双方具体协商,对于一些《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

供热条例

青岛市供热条例 ?发文单位: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2015年度 ?时效:有效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修订) 颁布时间 :2015-07-24 实施时间 : 2015-09-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供暖管理制度

卓亚香格里供暖管理方案 为规范供暖管理工作,保障小区供热系统正常运转,特制定如下供暖管理方案: 一、热力释放方案 热力公司正常供暖供水温度一般为40°,回水温度一般在32°—33°。我项目供暖设备为地暖,地暖有上升散热优点,供水温度在38°,回水温度在30°就能保证业主正常供暖。为保证每一GJ热源充分利用,根据小区白天、夜晚坏境及业主数量变化,将热源区别释放。白天小区业主相对少,温度相对高,建议供水温度32°—34°,回水温度25°—27°。夜晚小区业主相对多,温度相对低,建议将供水温度调至37°,回水温度29°—30°。 二、热力站管理 1、热力站员工在当班时必须严守工作岗位,密切注意设备运行状态,每两小时巡视机房和设备一次,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各类故障隐患,保持设备运行的可靠与安全。 2、熟悉和掌握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范,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保证安全运行。 3、当班员工在岗位上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严格交接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重要操作记录以及故障修理记录,仔细向下一班员工介绍当班的各种工作情况。

5、下班前半小时认真做好机房和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二、运行管理 1、认真记录设备运行中的各项参数,及时调整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质保量,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2、进行一次住户室内供暖情况抽查,填写《室内供暖温度抽检记录》。 3、热力站值班人员每2小时巡视一次,并填《热力运行记录表》。 4、值班人员每天定时10:00、22:00时对小区供采暖阀门进行巡视检查,并填写《供采暖阀门巡视记录》。 5、供暖前及供暖期内定时进行水质化验,确保水质达标,并填写《水质化验记录表》。 6、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当值员工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加以解决,暂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如实地向运行班长或主管汇报,在班长或主管的协调下加以解决。 三、维修保养 1、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填写《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供采暖主要阀门每季度维修保养一次,并填写《供采暖阀门保养记录》。 2、对住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按照客户服务中心派工单按时完成,并填写《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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