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1与汪×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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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1与汪×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少民终字第9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1,男,2006年12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2(赵×1之父),1978年8月1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赵×1之母),1978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1,男,2006年10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汪×2(汪×1之父),1980年11月3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冯×(汪×1之母),1980年1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殿昆,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永,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汪×1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原审法院称:汪×1、赵×1均系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后安定完全小学(以下简称安定完全小学)一年级学生。2013年9月18日下午13时45分左右,赵×1

在该校操场上用尺子将汪×1的右眼扎伤。经治疗,汪×1的伤情被北京普仁医院确诊为:“右眼外伤性玻璃体混浊、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右眼脉络膜脱离、右眼脉络膜上腔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右眼角膜裂伤缝合术后、右眼球破裂伤”,并于2013年10月15日进行右眼晶状体玻璃体切除、眼内光凝、眼外冷冻、硅油注入术等手术。汪×1遭受重伤虽由赵×1所致,但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安定中心小学)对此亦有过错。该事件给汪×1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巨大伤害,赵×1、安定中心小学理应进行赔偿。请求判令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赵×2、刘×和安定中心小学共同赔偿汪×1医疗费7832.21元、护理费10 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241 9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鉴定费42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70 958.2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赵×1、安定中心小学承担。

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不同意汪×1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应由汪×1自行承担。1、汪×1受伤与赵×1没有直接关系,赵×1不应承担责任;赵×1在学校规定的到校时间进入学校,与7、8名同学一同玩扔尺子的游戏(包括汪×1),由于当时有好几个同学一同扔一把尺子,中间有互相争执推搡的情况发生,造成汪×1被尺子扎伤的原因并非与赵×1有直接关系,汪×1自身也有过错。2、赵×1、汪×1均是7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汪×1受伤是由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汪×1受伤的时间是2013年9月18日下午13时45分左右,此时间在规定的到校时间后;安定中心小学开放校门后,

赵×1、汪×1正常进入学校等待上课,汪×1在校内受伤的责任不应由赵×1承担;汪×1受伤,赵×1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安定中心小学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赵×1并没有侵权行为、过错,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赵×1对汪×1不承担侵权责任。3、在汪×1受伤后,赵×1为汪×1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如果法院判决赵×1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款时应折抵垫付费用。4、护理费应按60日计算,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认可,营养费由法院酌定;残疾赔偿金过高,因汪×1及其父母均系农业户口,故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汪×1、赵×1在学校都上了保险,应该有40 000元的保额。

安定中心小学辩称:受伤时间发生在下午上课之前、学生在操场上玩耍的时候,汪×1被另一名同学抛出的小三角板扎伤了眼睛;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通知了家长,及时送汪×1就医,并多次安慰汪×1。在学生入学时,学校和班级都作了系统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方面的提示,所以在事故发生时学校一方不存在过错。安定中心小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残疾赔偿金过高,因汪×1及其父母均系农业户口,故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营养费、交通费由法院酌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汪×1、赵×1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

事实,在上课前的玩耍过程中,赵×1所投掷的尺子将汪×1的右眼扎伤,故作为赵×1监护人的赵×2、刘×,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安定完全小学隶属于安定中心小学,对于安定中心小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考虑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所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系指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该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自未成年人家长将儿童交给教育机构时起,到将未成年人从教育机构接走时止的整个时间,学校均有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义务。虽然游戏是儿童的天性,但赵×1在操场上所玩耍的抛掷尺子,明显区别于投掷纸飞机等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学校的教职人员并未对上述活动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需要指出的是,汪×1、赵×1仅是入学不足一个月的一年级学生,虽然对小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不能等同于对幼儿园儿童的教育、管理职责,但对一年级学生所应尽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远高于高年级学生,安定中心小学未提供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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