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有限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有限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规范化管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工作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稽查工作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公司监察稽查部门是公司监督稽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稽查工作。

第三条监督稽查工作坚持“监督、教育、保护、惩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监督稽查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对违规问题处罚必须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影响相适应。

第五条对违规问题的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上人人平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管理,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察稽查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监察稽查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公司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做好廉政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宣传工作,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

(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网络,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监督稽查工作;

(四)制定公司内部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和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受理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检举、控告;

(六)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七)负责对所属单位违纪处罚案件的复审和复核;

(八)参加对公司干部职工考核考察、评议评先工作的监督;

(九)参加公司人事、财务、审计、工程项目招投标、设备材料和办公用品采购等方面的监督;

(十)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监察稽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纪、按章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稽查人员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稽查部门权限

第十条监察稽查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督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配合监督稽查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稽查部门在调查群众举报或违规违纪问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嫌疑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监察稽查部门根据稽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稽查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监察稽查建议的。

第十三条监察稽查部门提出的监察稽查建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监察稽查建议采纳情况回复监察稽查部门。

第十五条在调查过程中,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被调查人不予承认的,监察稽查部门可以认定被调查人违规违纪事实存在。

第四章监督稽查程序

第十六条监察稽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稽查。稽查总队可调配公司所属单位监察稽查人员开展联合稽查、相互稽查。

第十七条监察稽查程序分为调查取证、处罚、送达、申诉、复核。

第十八条监察稽查人员对违规违纪线索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调查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调查时做好谈话笔录,调查结束写出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监察稽查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违规违纪事实存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迅速做出处罚,并按程序将处罚结果及时送达被处罚对象。

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调查认定的一般违规违纪事实应定期将处罚结果上报公司监察部备案,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迅速将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被处罚单位、部门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下发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监察稽查部门提出申诉,监察稽

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和基层兼职监察稽查人员做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复查,有权维持原处罚决定或重新做出裁定。

公司监察稽查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和复查决定进行复核,有权维持原处罚决定、重新做出裁决或责令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重新做出裁定。

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可以单处,也可并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济处罚以元为单位,为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二)行政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待岗学习以月为单位,为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给本人生活费。

对违规违纪人员给予处罚的,应开具《违纪处理通知单》,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违纪处理通知单》存根栏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处罚实行连带责任

(一)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受到待岗学习,处以一千元以上经济处罚,记过以上行政处理,多次受到一千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下行政处理的,应逐级追究本单位、本部门领导责任;

(二)负有领导责任的,视连带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以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其经济处罚额度按直接责任者所受的经济处罚额度以下执行;

(三)本单位、本部门发现自身违规违纪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并及时查处的,视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不追究连带责任、从轻或减轻追究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察稽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对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使用公司监察稽查部门统一票据。经济处罚应一次性罚没,不得重复处罚。经济处罚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的,给予待岗学习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罚:

(一)迟到、早退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司机遗留的通行票(卡)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相互推诿的;

(四)未将有关文件、通知、司法文书等及时传达或上报,对工作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故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业务培训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着装不整洁、标志不齐全、未配戴胸卡、未摆放工号牌的;

(七)在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袖手插兜、勾肩搭背、嬉笑打闹的;

(八)工作场所内物品不整洁,工作环境脏、乱的;

(九)在禁止吸烟的工作场所内吸烟的;

(十)通勤车不按时发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造成工作延误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一)有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者(含收费亭、票据票款室、财务室、监控室、档案资料室、贵重物品仓库等)未制止的;

(十二)原始记录(含值班日志、考勤记录、监控记录、巡逻日志、电话记录等)不如实填写、乱填写、保管不善,有撕毁、改动、空页的;

(十三)将制服送人、借给他人穿着或任意改变制服式样的;

(十四)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的;

(十五)不使用文明用语,影响公司形象的;

(十六)工作期间脱岗、串岗、睡岗者、私自顶岗换班的;

(十七)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或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服务态度生硬,行为不规范的;

(十九)着制式服装人员在岗期间佩戴饰物者,留奇异发型者,男同志留胡须、长发、长鬓角的;

(二十)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工作场所的;

(二十一)收费人员发出的通行券(卡)或售出的票据、票证错误的;

(二十二)出现一车多卡情况,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认真核对票、卡、钱以及各类工作报表的;

(二十四)监控员对当班收费人员违纪行为未及时提醒纠正的;

(二十五)监控人员擅自脱离监控范围的;

(二十六)路政巡逻时不开启示警灯、巡逻时携带证件、器材不全的;

(二十七)路政人员正常公务时记录不详者,路政巡逻人员途经收费站没有收费站负责人签字的;

(二十八)路政人员接到求助后未及时出动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未造成后果的;

(二十九)收费车道信号灯未按规定开启的;

(三十)收费亭正常收费未及时上锁的;

(三十一)大额现金未按规定及时入保险柜的;

(三十二)路政人员正常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速巡逻的;

(三十三)路政人员随意减免巡逻次数的;

(三十四)失职、渎职,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处罚:

(一)路政管辖路段活动护拦有开口未及时封堵的;

(二)收费站下道广场中央移动护栏未及时封堵的;

(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破坏劳动纪律的;

(四)工作设施、器材、物品损坏、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

(五)考勤、报表、记录等弄虚作假的;

(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应缴款项漏、逃的(除补齐票款外);

(七)管理不善使票证霉烂、鼠咬的;

(八)保管不善丢失通行卡的(除照价赔偿外);

(九)擅自变更车辆信息(大变小、收改免、删除计重信息、删除轴重等)及特情车辆处理,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登记,能说明正当原因的;

(十)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控室并登记,擅自进行手工输入收费,能说明正当原因的;

(十一)票款员、票据员核对票、卡、钱发现有差错现象,未及时上报的(情节严重的,按包庇违纪论处);

(十二)未按规定向收费人员透露有关收费数据、资料的;

(十三)巡逻车、超限车、公务车等非公务私自驶离高速公路的;

(十四)不按规定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造成路产损失在三百元以下的(含三百元,除赔偿路产损失外);

(十五)“以销代罚”、“以物代罚”、“以罚代卸”、“只收不卸” 款额(物品折价)在三百元以下的(除没收款额外);

(十六)路政、工程养护等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在工作区域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安全区域或安全标志)的;

(十七)疏于职守或违犯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下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十八)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出现,运维部门未及时在电子显示屏、情报板发布更新路况信息,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者,路政、养护等部门未加大巡逻密度及时上报路况的;路政巡逻时,发现护拦、边坡防护网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有缺陷或损坏,未及时通知养护部门维修或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没采取安全措施,尚未造成事故的;

(十九)养护部门不按规定上路巡查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路产损坏在二十四小时内未及时维修的;

(二十)不服从管理、有令不行的;

(二十一)工作人员将通讯工具带入禁止使用通讯工具场所的;

(二十二)电子情报板、电子显示屏显示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三百以上五百元以下处罚:(一)为违纪人员做伪证或包庇违纪的;

(二)在禁止使用通讯工具场所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对外泄露有关公司秘密资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旷工一次的;

(五)财务帐目管理混乱,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折价三百元以下的;

(七)违犯财务制度,设立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

(八)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消费的(除追缴所支付费用外);

(十)未尽职责放行禁行车辆上路的;

(十一)不按规定上缴票款的;

(十二)收费人员擅自脱离监控范围发卡或收费的;

(十三)监控人员发现收费人员有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者的(情节严重的,按包庇违纪论处);

(十四)监控人员未尽职责,造成监控资料丢失、损坏的;

(十五)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微机收费系统进行外接设备、安装软件等操作可能影响微机收费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

(十六)工作人员私自开关电源,私自更改电路或私自挪动、拆卸监控设备的;

(十七)疏于职守或违犯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十八)酒后上岗(上岗前六个小时内严禁饮酒)或在岗饮酒的;

(十九)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造谣惑众、恶意诽谤他人的;

(二十)不按规定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造成路产损失在三百元以上的(除赔偿路产损失外);

(二十一)“以销代罚”、“以物代罚” “只收不卸”款额(物品折价)在三百元以上的(除没收款额外);

(二十二)超限人员擅自处理无主货物的;

(二十三)路政、收费、运维、养护等部门生产性机械设备,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区域的;

(二十四)养护施工部门在施工期间,不按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安全区域,不及时清理工作垃圾者或双方不签安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罚:

(一)公车私用的;

(二)私自放行高速公路禁行车辆造成事故的;

(三)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情况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疏于职守或违犯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的直接责任的(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

(五)失职、渎职造成影响的;

(六)路政、收费、运维、养护等部门生产性机械设备,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场所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以下的;

(七)疏于职守造成路产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八)擅自处理违规、事故车辆的;

(九)不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通行费漏征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罚:

(一)私自留存通行卡或通行费发票的;

(二)盗窃公司票证、钱物的;

(三)挪用公款的责任的;

(四)违纪人员相互串通、包庇掩盖的;

(五)对检举人、揭发人和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败坏公司声誉的;

(七)工作人员破坏、泄露或擅自打印、复制有关监控资料的;

(八)收费人员在收费亭内,路政人员在巡逻执法时,携带私款的(除没收私款外);

(九)擅自变更车辆信息(大变小、收改免、删除计重信息、删除轴重等)及特情车辆处理,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登记,无正当原因的;

(十)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控室并登记,擅自进行手工输入收费,无正当原因的;

(十一)路政、收费、运维、养护等部门生产性机械设备,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场所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十二)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者(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折价在三百元以上的;

(十四)职工食堂管理不善,造成职工食物中毒的;

(十五)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规违纪行为轻微,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工作的,监督稽查人员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并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待岗学习。

(一)失职、渎职、工作相互推诿,造成影响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折价三百元以下的;

(三)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破坏劳动纪律的;

(五)公车私用造成事故和影响的;

(六)损坏、丢失工作设施、器材、物品、文件资料的;

(七)擅自招收、录用计划外用工及违犯人事管理规定的;

(八)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私自放行高速公路禁行车辆的;

(十)疏于职守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十一)擅自变更车辆信息(大变小、收改免、删除计重信息、删除轴重等)及特情车辆处理,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登记的;

(十二)管理不善使票证霉烂、鼠咬、丢失损坏的;

(十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通行费漏征的;

(十四)发现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

(十五)工作人员破坏、泄露或擅自打印、复制有关监控等资料的;

(十六)不按规定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造成路产损失在一千元以下的;

(十七)“以销代罚”、“以物代罚”、“只收不卸”款额(物品折价)在三百元以下的;

(十八)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造谣惑众、恶意诽谤他人的;

(十九)超限人员擅自处理无主货物的;

(二十)酒后上岗(上岗前六个小时内严禁饮酒)或在岗饮酒的;

(二十一)连续旷工十日以下的;

(二十二)擅自处理违规、事故车辆的;

(二十三)有其它较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并处七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待岗学习。

(一)为违纪人员做伪证、包庇、相互串通的;

(二)对外泄露有关公司机密资料的;

(三)私自放行高速公路禁行车辆上路造成事故的;

(四)财务帐目管理混乱的直接责任的;

(五)因违纪已受处罚又重犯的;

(六)连续旷工在十日以上十四日以下,或一年累计旷工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

(七)违犯财务制度,设立小金库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折价在三百元以上的;

(九)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消费的;

(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到外来人员围攻、无理取闹时,在场工作人员不主动配合协助制止的;

(十一)对检举人、揭发人和办案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二)公车私用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影响的;

(十三)挪用公款的;

(十四)私自留存通行费票据(通行卡)的;

(十五)疏于职守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的;

(十六)路政、收费、运维、养护等生产性机械设备、未经批准离开工作现场,造成事故且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十七)疏于职守造成路产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十八)“以销代罚”、“以物代罚” “只收不卸”款额(物品折价)在三百元以上的;

(十九)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十)酒后上岗或在岗饮酒及违犯禁酒令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一)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没收非法所得或补偿经济损失外,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利用各种手段贪污的;

(三)盗窃票证、钱物的;

(四)计划外生育的;

(五)连续旷工在十五日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在三十日以上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败坏公司声誉的;

(八)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它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三条个人受到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受上级通报批评、待岗学习或记过以下行政处理的,自处罚或处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取消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职务及评选先进资格。

个人受到一千元以上经济处罚或记大过以上行政处理的,自处罚或处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取消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职务及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本部门受到上级单位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批评报道属实的,取消本年度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第三十五条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交待违规违纪事实的;

(二)主动退还非法所得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且能揭发检举他人违规违纪事实或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六条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一)屡教屡犯、屡犯不改的;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嫁祸他人的;

(三)不积极配合调查,拒绝交待错误事实或抗拒检查的;

(四)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做伪证的;

(六)对检举人、揭发人或调查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拒不执行公司有关违规违纪处理决定的;

(九)同时违反公司多项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违纪人员为领导干部的,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过、降职、撤职行政处分;违纪人员为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发生本办法未有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及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举报公司所属单位、部门或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单位监察稽查部门对举报人按违纪处罚额的30%给予奖励。

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视情况对举报人按挽回经济损失额的30%以内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对监督稽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又在实践中收到显著效果的,由所在单位监察稽查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监督稽查工作先进事迹,为公司廉政建设工作赢得良好声誉者,由所在单位监察稽查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为监督稽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由各级监察稽查部门向同级有关部门推荐年度表先、奖励、记功、晋升。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年度计划对廉政建设工作和监督稽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可分为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中,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各项处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制度执行的有效反馈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通过对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和效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以检验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对制度流程管理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以不断提升员工工作规范和执行力。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系统监督、注重执行、有效反馈、及时整改”的原则,注重对实际执行文件记录的检查,以求制度的持续有效改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湖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为了使监督检查工作更顺利地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无休止的协调,同时为保证工作效率,清晰职责,公司成立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施文勇 副组长:沈永平 成员:胡方力肖力吴清明熊秀全肖熙文静陈朝黎益民杨棋何苗左敏胡煜婕申予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优化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检查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作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内控与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的开展。 主任:申予 成员:曾丹徐路 工作组负责具体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计划制定及执行,负责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完成检查报告,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开展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由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统一下发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清单,并通知本期制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第七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采用员工访谈、资料调阅、实地观察、向各部门负责人询问的方法,检查是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八条检查流程 (一)检查前的准备 1、由监督、检查办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尽量覆盖公司所有的制度,对重要的制度应增加检查频次,跨部门执行的

监察管理制度

内部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促进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监察,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总部总经理办公室设立督查室行使公司监察职能,负责对集团总部及其所属部门、子公司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政策、决定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四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设立督查室作为集团的内部监察机构,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

第五条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能够有效沟通监察结果。 第七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第八条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1、经济鉴证职能要求各管理部门和子公司按现有的政策、制度、规章开展工作,逐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和营运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并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的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并给予公证。 2、经济监督职能其经济监督职能包括: (1)各项管理和营运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2)收入、支出的监督; (3)经济效益监督; (4)财产物资管理监督; (5)货币资金的监督;

业务稽查管理办法

业务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务监督体系,强化内部控制,有效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稽查是在业务部门自行检查基础上的再检查,是通过对业务依据的文件资料、工作底稿、业务报告、结论进行复核,提出意见,以防范重大差错的发生。 第三条业务稽查是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为依据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依照规定的责权和程序,对公司担保等业务工作进行稽查监督。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必须接受稽查检查,如实提供资料,汇报情况。 第五条稽查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独立行使稽查检查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稽查部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总经理和公司经理办公会负责。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责、权 第七条公司的稽查部门设在综合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稽查工作。 第八条稽查人员需由坚持原则、懂业务、负责任、职级高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稽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各项业务流程、业务制度,做好稽查工作,及时发现业务差错和问题,有效监督和防范

风险。 第十条稽查人员在业务报告上填写稽查意见。对发现的差错、问题要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稽查意见作为公司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稽查部门要加强稽查研究,总结分析稽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稽查部门有权要求被稽查部门提供稽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对稽查所发现的重大差错问题,稽查部门有权向公司总经理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问题是指: (一)评审报告所依据的主要资料遗漏,导致严重误评; (二)评审报告所依据的主要资料不合法、合规,导致严重误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导致严重误评; (四)评审报告和结论未客观反映情况而导致误评; (五)授意和指使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强令改变评审结论; (六)其他重大差错和问题。 第三章稽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凡公司的对外担保等业务必须实行内部稽查后方可操作执行。 第十七条稽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业务报告所依据资料的全面性; (二)业务报告所依据资料的合法、合规性;

某某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监察管理部(以下简称:“监察部”)作为服务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部门,工作重点在于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通过监察部工作,促进公司员工在公司制度规定的授权内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披露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在其运营管理中的隐患及重大违纪、违规、失职现象,分析问题产生的症结并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议,不断完善和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促进企业高效安全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完善和贯彻落实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监督管理职能,并使公司的管理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管理监察(以下简称:企管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通过对监察对象在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监察工作为公司不断壮大服务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完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第三条企管监察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事实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企管为目的,以围绕本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为中心,深化企业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企管监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增强企业自身及下属分公司的行政管理监控力度,帮助管理者查清和解决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效益,严肃处理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为公司的经济利益保驾护航。 第五条企管监察的原则。企管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企业职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改善管理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坚持专业部门与监督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公司成立企管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管理监察工作。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团公司公司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企管监察的对象是本公司各部门和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第三章企管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行政决定、决议和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指示、指令,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保证业务工作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监督检查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管理工作中严重影响管理效果、效率、效益的问题,重点是:各分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效果、集团公司制度执行力度、信息资源整合、项目研发与合作、物资采购、成果孵化、风险投资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增强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管理工作中薄弱环节的

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 中心店镇卫生院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为了严格公共卫生操作,规范监督工作行为,扎实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有效保障农民健康水平。根据省、市《关于山东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我院公共卫生服务科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并按本院制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每季度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具体监督检查由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检查组由公共卫生服务科人员组成。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各村卫生室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使用及管理情况;

(二)健康教育工作进度; (三)预防接种情况;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 (四)传染病防治开展情况; (五)妇女、儿童健康管理、随访情况; (六)慢性病人登记、随访情况; (七)重性精神病登记管理情况; (八)项目实施效果; (九)对上级及以往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在实施检查时采取不通知,随机抽查,电话、入户随访等形式。 第七条检查组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

稽查管理办法

制订 审核 核准 日期 2017-9-25 一、目的 1、为了提高公司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使公司所有人员都能够按流程、规定等作业,提高公司的整体执行力;对违反流程、规定以及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根据流程、制度等规定,依据岗位说明书以及部门职责,让员工能自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保证责任与工作落实,以提高员工的执行力。 二、适用范围 全厂 三、稽查事项 所有规定范围内的作业,包括受控程序文件、制度、规定、作业指导书、岗位说明书、会议的决议事项、重要的通知、临时性需要跟踪的工作事项。稽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生产现场、车间、仓库、物料房以及公共区域。 四、稽查小组组织架构图 五、稽查工作流程: NG OK 稽查组长 (唐来有) 7S 稽查员 (唐来有) 行政、人事 稽查员 (刘碗玲)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 稽查员 (骆志勇) TS 体系、品质、数据稽查员 (左涵元) 选定时间 进行检查 制定整改通知书 拍照取证 下达整改通知书 整改完成

制订审核核准日期2017-9-25 四、稽查人员的权责 (一)稽查人员的权利 1、稽查人员代表总经理对各部门、各岗位行使监督权、检查权以及处罚权; 2、稽查各部门各岗位是否按公司各规条制度、程序文件、管理办法、岗位说明书等规定进行作业; 3、稽查会议决议事项,以及临时性需要跟踪和处理的工作事项; 4、稽查宗旨:从小事做起,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5、稽查人员有权召集被稽查部门和员工召开座谈会和讨论会; 6、稽查人员有权检查所有相关人员对工作流程、制度和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违规人员提出警告,并列到《稽查问题统计表》,如日后仍未得到改善,稽查人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二)稽查人员的工作分配: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稽查人员主要分为四类:行政、人事稽查员;安全、设备维护保养稽查员;7S稽查员;TS体系、数据稽查员。 1、行政、人事稽查员 ①、稽查公司员工考勤、员工劳动纪律及员工规范穿戴。 ②、稽查公司员工车辆是否按规定的位置停放。 ③、稽查门卫车辆出入登记表是否按规定执行。 ④、整理稽查结果资料需要处理事项以及各部门需要改善的重大事项,所

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1)

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监督工作,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 求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监督工作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对公司高层以及所属的部室、生产厂及所有的管理干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执行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推 动和促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董事会、监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监督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有权依据本规则对各层次 的机构组织及个人行使监督。 第二章对高层管理干部的监督第四条对高管层干部的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方法、工作 态度、执行力进行监督。 第五条对高管层干部的团结共事情况以及人格品质进行监督。 第六条对高管层干部的执行请销假及出勤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对高管层干部的监督通过日常了解、跟踪考核以及民意 测评等方式开展。 第三章政纪监督 第八条对各单位、部门管理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并依据日常对所负责单位的检查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对公司范围内《安全、管理八大禁令》执行情况的监 督 第十条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所有单位及岗位进行安全(治安)监督、制度监督、(现场)环境监督和员工行为规范监督。 第十一条政令落实(董事长特别交办事项)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章经济监督第十二条审核公司、部门的对外经济合同、协议。并对执行 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对有关部门执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流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执行授权比价、监督比价、事后跟踪比价,对采购物品的质量监审和合同与实物相符 性的监审; 第十五条对库管物资监审及产成品、等外品、废旧物资出厂 的流程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问答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欢迎阅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

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办法》的修订,按照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着力破解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主要特点概括起来是“两涵盖两规范”。“两涵盖”,一是涵盖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品种的日常监督检查;二是涵盖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两规范”,一是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要求。对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检查频次、结果记录与公布、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二是规范标准化检查表格。设置了标准化的检查表格及结果记录表格,并配套制定相应的检查操作手册,规范指导基层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加油站稽查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加油站稽查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中国石油广西钦州销售分公司加油站 稽查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国石油广西钦州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加油站综合管理水平,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两级稽查考核体系。以做深做细服务为中心,以深化稽查考核为手段,以强化管理执行力为动力,全面提升加油站基础管理水平,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广西钦州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稽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稽查分为定期综合稽查和不定期专项稽查。其中,定期综合稽查包括月度日常稽查、季度综合稽查、年度综合大检查。不定期专项稽查包括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经营与管理稽查、神秘顾客访问、视频监控稽查、各专业线暗访、专项稽查等。 第四条各类稽查以分公司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加油站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加油站综合管理检查考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分公司层面成立加油站管理稽查领导小组,由分公司领导、助理及各相关部门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运作部,办公室主任由业务运作部主任担任,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分公司稽查领导小组,由分公司经理、书记任组长,主管零售业务及主管安全副经理、财务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业务运作部为分公司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由主管零售业务副经理牵头,业务运作部组织成立稽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推荐的专业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章稽查人员职责及管理内容 第八条稽查人员由分公司领导、分公司各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业务运作部全体人员、各加油站经理以及分公司加油站管理稽查领导小组指派的稽查人员组成。 第九条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季度开展经营管理稽查。检查以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上级公司及分公司管理制度)为参照标准,对加油站进行经营管理稽查,并撰写《经营管理稽查报告》,报告存在问题涉及相关专业线部门的,分公司相关部门负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三百一十五条为加强,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一十六条公司设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 2.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状进行审计; 4.指导监察部的工作,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5.受理员工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检举、控积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的所有员工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受理员工对总经理任命的职员的检举、控告。 第三百一十九条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监察部设审计员,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百二十条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所有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二节审计 第三百二十一条审计每季(或半年)审计公司财务状况1次。主要审计专项基金和重大资金使用、成本费用、经济效益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 行情况。 第三百二十二条审计师负责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决算审核。 第三百二十三条经董事会决定或批准,审计师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百二十四条审计员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委和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监督下属企业贷款和银行帐户的使用情况,杜绝为他人代转、代汇的现象。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计员每季(或半年)组织审计下属企业的财务账务1次,内容包括: 1.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的所有权; 2.审核原材料、商品购销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及效益; 3.审核生产企业的产品库存和生产经营效益; 4.审核销售和债务情况,促进销售收入和帐款及时回笼; 5.检查专项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核算、行政费用开支、业务费用 开支等情况。 审计对象应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其经营管理计划、合同、会计统计报表、帐簿、凭证、业务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三百二十六条审计员根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对承包进行事前和事后审计,落实承包合同的权、责、利。 内容包括: 1.审计任期目标责任指标,承包方的资格、承包合同;

集团公司监察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内部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察部门是集团实行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监察工作的组织、任务和权限 第四条集团设置独立的监察机构——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对集团负责,并向总裁报告工作。 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察机构

或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第五条集团审计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集团聘任和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总部管理人员,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本公司聘任和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第六条监察工作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开展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宣传和教育; (六)协助监察机关办理其他监察事宜。 第七条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参加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

工程稽查管理实施办法

昭通市柿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稽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昭通市柿凤公路、昭彝公路工程整体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按照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1999〕90号《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国家、部、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昭通市柿凤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路建设计划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昭通市柿凤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办法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昭彝公路及柿凤公路工程进行质量稽查。 第四条质量稽查工作的依据是国家(部)颁规范、省(市)相关规定、本办法、项目合同及有关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条款。 第五条柿凤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核减项目计划投资,清除出场。 第二章稽查设计单位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核减项目计划投资5000—10000元。 (一)设计单位未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 (二)拒绝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单位未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全过程的质量失去控制。 (四)未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各阶段的任务不明确,无专项负责人。 (五)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可靠,设计方案论证不充分,计算成果不可靠,不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六)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未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或其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标准。 (七)设计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没有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稽查监理单位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核减项目计划投资5000-10000元。 (一)开工前未制定监理规划、质量目标细化分解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操作性不

公司内部监察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市场总监系统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销售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 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公司管理,提高运行效能, 促进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 单位、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 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 公司根据本制度 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 (审计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 F 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 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 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 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 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察结果能够有效沟通。 第七条 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 受国家法律和公司 第八条 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规章制度的保护,

审计监察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XX集团公司 监察审计部工作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规范和保障企业各项管理规范运行,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所属各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工作。 第三条监察工作是指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要求,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的宗旨是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创造良好的秩序及环境。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的工作方向是帮助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完善机制、规避风险。帮助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完善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预警机制,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的目标是努力使企业架构合理,机制健全,运行高效,良性发展。干部尽职履责,廉洁奉公,行为规范,令行禁止。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集团设立独立的监察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监察人员,在监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出资人负责,同时接受各管理层的监督。董事会应支持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保障审计、监察人员依章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察审计部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监察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综合性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经验。 第九条对监察审计部的考核由董事会以季度评价,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1、审计部分:每月对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2、监察部分:每月对各单位、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报告。干部工作纪律专项调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项。 第三章主要职责及其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方法,编制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

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收费稽查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稽查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收费岗位人员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收费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行业规定文件,结合石黄管理处收费运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各级收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公平与公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设三级稽查机构。第一级为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第二级为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第三级为收费站稽查小组。 第五条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负责对石黄全线各单位的稽查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工作;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负责对本区段内各站的收费稽查工作进行考核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收费稽查工作;收费站稽查小组负责本站收费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

程序,懂得一定的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第七条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应当文明稽查,礼貌服务,维护国家、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稽查工作中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维持收费秩序,稳妥处置“偷”、“逃”、“漏”费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重大问题应迅速向上一级报告,做好稽查记录。 第四章职责 第十条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2.制定本单位稽查、监控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3.按有关制度规范收费秩序,制止并纠正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4.负责稽查、监控人员的管理及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督查。 5.负责对出现的各类逃漏费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6.负责对收费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并解决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

需要。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办法》的修订,按照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着力破解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主要特点概括起来是“两涵盖两规范”。“两涵盖”,一是涵盖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品种的日常监督检查;二是涵盖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两规范”,一是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财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秉公办事,严格财经纪律。 2、本校财务由财政局会计中心统一建账管理,不私设小金库。 3、提倡勤俭节约,严格财经纪律。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以及群众关心的办公设备购置、招待、会议等大额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4、款项支出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实行联签会审,由经办人员、纪检监察干部、财务主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参与,各项支出经联签会审后,按照审批权限由“一把手”、财务主管人员签字审批入账。 5、各项财务开支必须定期公开。每月月初10日内将上月单位收开支情况报公开;会议费、招待费等大的开支每季度公开一次;特别是外出考察学习等费用随时公开;财务预算决算每年公开一次。 6、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重复报销费用,严禁以公务接待、购置办公用品、工程修建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中饱私囊或私分的,要严肃处理。 7、领导干部出国(境)、外出考察学习、公务接待等费用,要公开报销明细,实行“阳光票据”,接受群众监督。 8、出差费用报销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差旅报销单,并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账,财务人员对报销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无出入,按规定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9、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注意节俭开支。

财务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报告可信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校财务室每年年终编制的财务公开资料,应经全面审计后方可公开。须遵循会计十二大基本原则及国家相关的法规、条例和制度,才能使其更加准确、公正、恰当。 第三条须经财政局审批的各项收支,应按审批情况编制财务计划,事后将结果如实上报并在教师大会上公布,接受主管部门和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固定资产情况公布;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布; 四、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在进行外部审计评议时,被审计评议的领导及校财务室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资料。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公平、公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特制定本制度。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稽查、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经理、主任离任审计四个部分。 一、内部控制制度检查 1、检查目的 (1)、保证公司内部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2)、保证公司内部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2、检查对象 公司内部全部经营活动。 3、检查主要工作 (1)、检查货币资金收入、费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2)、检查公司物资核价、采购、付款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3)、检查公司销售、收款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5)、检查公司物流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6)、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二、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稽查制度 1、稽查目的 (1)、保证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公平、公正。 (2)、保证各车间、部门成本、费用资料的真实、完整,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资料的准确。 2、稽查对象 公司内部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车间、部门。 3、稽查方法 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分为定期稽查、非定期稽查、日常稽查三种。 (1)、定期稽查:每年6月、12月两次由财务部组织专门人员对车间、部门财务规章制度的遵循情况,成本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全面稽查。 (2)、非定期稽查:根据部门经理安排,非定期的对车间、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3)、日常稽查:每月财务部根据检测中心、供应、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制考核相关资料,稽核车间、部门成本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费用分配的准确性。 4、稽查的主要工作: (1)、稽查各车间、部门财务规章制度的遵循情况。 (2)、稽查各车间、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6页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电设备从设计审查、招标采购、设备选型及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的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和有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及所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施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内容

(一)金属监督:高温承压部件;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汽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对轮螺栓;高温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高温紧固件。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重要水工金属部件。 (二)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设备腐蚀、结垢、积盐;设备停(备)用保护;水处理材料;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化学仪表等。 (三)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 (四)环保监督:废水、烟气、灰渣;环保设施;噪声。 (五)热工监督: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量值传递系统及各系统所属热工设备。 (六)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 (七)节能监督:锅炉效率、汽轮机热耗、厂用电率、供电煤耗、油耗、水耗、重要辅机单耗及节能降耗的措施等。 (八)电测监督:各类电测量仪表、装置、变换设备及回路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性能;电测量计量标准。 (九)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和电压质量。 (十)励磁监督:发电机励磁系统性能及指标;整定参数;运行可靠性。 (十一)汽(水)轮机监督:振动;叶片频率;调速保安系统;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特性;汽轮机真空系统;其他汽机辅助系统;主要辅机设备等。 (十二)水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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