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领导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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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男1946年1月生,安徽萧县人,2005.12-2008.03 国务院副秘书长(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常务工作,正部长级)、机关党组副书记,2008年3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领导全面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发展规划方面的工作。分管政策研究室、发展规划司。

张国宝男,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国家能源局局长。负责能源、工业、国民经济动员方面的工作,兼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部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委员,武警黄金部队第一政委,国家一级定型委员会委员。分管东北振兴司、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兼任国家能源局局长。

解振华男,2006年12月起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方面的工作。分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应对气候变化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联系培训中心、国家节能中心。兼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朱之鑫男,2005年8月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七届中央委员。分管国民经济综合司、社会发展司、人事司、国家物资储备局。联系宏观经济研究院(由杨伟民同志协助联系)、国家信息中心、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兼任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

彭森男,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和价格管理方面的工作。分管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联系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监测中心、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中国改革报社、中国市场出版社。

徐宪平男,1954年10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负责基础产业、就业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工作。分管基础产业司、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协助张平同志分管发展规划司。联系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张晓强男,2002年12月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高技术产业、经济贸易和外事方面的工作。分管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高技术产业司、经济贸易司、外事司。负责京沪高速铁路、沪杭磁悬浮专项工程和内地与香港大型基础设施协作会议方面的工作。联系国际合作中心、中国经济导报社、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联系国家粮食局、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杜鹰男,1952年10月出生,1969年5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先后担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国家计委农村经济发展司司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司长等职。2005年8月起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地区经济、西

部地区开发、农村经济、法规及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方面的工作。分管地区经济司、西部开发司、农村经济司、法规司。联系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穆虹男,2005年12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兼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2007年12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负责机关办公、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稽察方面的工作。分管办公厅、固定资产投资司、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联系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物业管理中心、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联系审计署驻委审计局。

刘铁男男,2006年12月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部长级)。2008年3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负责经济运行调节、产业协调、财政金融方面的工作。分管经济运行调节局、产业协调司、财政金融司。联系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苏波男,2008年10月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国家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纪检、监察方面的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局。

王庆云男,2009年7月任国家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12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兼国家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国家物资储备局工作。

杨伟民男,2006年6月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2010年7月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协助朱之鑫同志联系宏观经济研究院。

孟祥岳男,2002年11月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秘书长。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兼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胡祖才男,2010年7月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

李朴民男,2010年7月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

赵家荣女,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

党组书记主任:

张平

党组成员副主任:

解振华

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朱之鑫

党组成员副主任:

彭森

孙志刚

徐宪平

张晓强

杜鹰

穆虹

刘铁男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刘晓滨

党组成员:

王庆云

副秘书长:

胡祖才

李朴民

赵家荣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等关于举办第五届上海职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等关于举办第五 届上海职工科技节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工总经[2013]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3.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团市委、上海市科协关于举办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3〕77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协会,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团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市职工围绕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总方针,深入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推动职工岗位创新,上海市推进职工科技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在2013年5月份全国科技活动周和上海科技节期间,举办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本市职工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若干政策意见》,通过举办第五届职工科技节,进一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激发职工创新活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上海工人阶级在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活动主题 坚持岗位创新,共创幸福生活 三、活动时间 2013年5月17日~24日(共8天) 四、主办单位 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团市委、市科协 五、活动内容 坚持企业是创新主体、职工是创新灵魂、岗位是创新源泉,集聚职工创新资源,形成推进合力,着力从市、区县局(产业)和基层单位三个层面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职工岗位学习、岗位创新、岗位成才、岗位奉献,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一)市级层面主要活动 1、举办上海市职工创新创效推进会暨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开幕式 交流职工创新创效特色工作经验;表彰第九届上海市十大工人发明家、第四届上海市十大职工科技创新英才和第三届上海市职工科技创新新人奖、优秀团队、示范基地;举行“2013上海职工科技创新成果网上展”开通仪式;部署职工科技创新工作。 主办单位: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团市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14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评审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关于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天津市发改委

附件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 运价调整听证方案要点 为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我市客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重要内容如下: 一、我市出租车基本情况 (一)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有出租汽车运营车辆31940辆,其中:企业运营的车辆25926辆,个体工商户运营车辆6014辆。全行业从业人员45496人,其中,第一从业驾驶员31940人,第二从业驾驶员13556人,双班从业率42.4%。 (二)价格情况 本市出租汽车实行许可经营,政府定价。现行运价执行以下标准: 1、基本租价。排气量在1.6升(含1.6升)以下的车型,起步价为3公里8元,超过3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1.7元;排气量在1.6升以上车型,起步价为2公里8元,超过2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2元。 2、候时费。各类车型的运行时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

每5分钟加收1公里的车公里运价,不足5分钟不计费用。 3、返程费。各类车型单程超过10公里以上部分,按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 4、燃油附加费。各类车型每运次加收燃油附加1元。 (三)营运情况 1、运营情况。根据对部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运营车辆、驾驶员的调查情况,我市出租汽车单车日均运营200公里,日均载客趟次19次,每车次平均乘距6.1公里,日均客运量33.1人次,月均运营天数27天。据对出租汽车主流车型单班运营车辆基本租价测算,2017年每车每月平均运营收入(不含燃油补贴)为8155元,平均运营成本为4366元。 2、燃油补贴情况。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2016年至2019年,我市出租汽车第一从业驾驶员每车每年补贴标准定为5500元、4829元、4382元和3935元;第二从业驾驶员补贴50%。 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必要性 (一)合理调整价格政策,回归出租汽车正确定位,是满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出租汽车在本市全方式出行分担比例约为6.5%,机动化出行占比约为18%,高于其他主要城市。因此,合理调整巡游出租汽车价格政策,通过价格机制形成出租车与公共交通之间的合理差价,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合理选

审批程序及要求-上海发改委

附件1: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 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管道建设的选线通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二)管道建设的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的距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完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二)根据上述评估(评价)结果制定管道通过的安全防护方案,提出工程防护措施,保障管道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三)安全防护方案通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提出方案是否适当可行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五、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方案委托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六、申请示范文本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附后。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名称(全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年月日

申请承诺 申请企业承诺: 一、本企业已具备申办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第三条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5万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下列医疗设备和药品必须通过招标投标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 1.医疗机构采购爱克斯刀(x刀);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r刀); 3.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4.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5.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PET); 6.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7.超高速CT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等。 (二)医疗机构采购的成品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六条政府组织或者资助2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属于共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类别,且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并能确定评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人。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所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 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6.28 【实施日期】201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推进本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进一步美化并提升城市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落实市级资金保障,规范市级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在本市重要区域、内环内主次干道以及内外环间射线主干道范围内,经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认定的既有道路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纳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8.12.08 【法规类别】城乡建设【唯一标志】17083083 【全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 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征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移交等阶段,管理目标包括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整个项目建设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科学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统筹和协调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为了规范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将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工程、优质工程、廉洁

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运转高效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 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建设平台,承担项目甲方的各项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高效,保证工程的统一指挥。要集合经验丰富的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精诚团结,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同时,要强化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有管理程序和流程可以控制,有管理记录可以查询和追溯,各项事务都有专人管理落实。 (一)有章可循 规章制度是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的原则和指南,是项目管理执行和控制的基础。为规范、强化项目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的范围和深度,让建设单位人员掌握自身职责范围和权限,参建单位人员了解建设单位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二)有序可控 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和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和具体事务操作方式、次序。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对项目的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和细化,明确责任部门和交接界面,做到部门各司其职,交接界面清晰,流程有序可控,尽量避免日常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 (三)有据可查 在明确管理流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项目管理有效载体(主要是管理表格),加强记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追溯机制。建设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工作管理资料,做到行为有记录,管理可追溯。其内容应包括业务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如有效文件目录、变更台帐,下发的各项通知、检查记录以及各部门协作记录、要求等。 (四)有事必管 建立作业分解和责任到人机制,建立职责范围分配表,明确管理范围和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加强日常落实,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奖优罚劣。 二、落实好相关技术标准 示范小城镇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一)落实住宅设计标准 小城镇项目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执行好相关技术规范,落实好住宅面积、采光等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结合农民的生活习惯特点进行设计,保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正常生活。 (二)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按照住宅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建节能设计标准,我市从2005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住宅项目实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三步节能),2005年10月1日起,公共建筑实行节能50%的标准(二步节能)。示范小城镇建筑要继续严格按照我市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为推进资源节约利用,在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示范小城镇要继续坚持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推广使用新型的墙体材料。 (四)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6]10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6〕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项目有序建设,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稽察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稽察,是指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项目稽察范围,主要包括本市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统借国外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稽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第四条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范在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并指导区县项目稽察机构开展项目稽察。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附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本市实际,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由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分工。 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区(县)和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和管委会负责审批。 三、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

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五、党政机关办公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市、区分工,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沪委办发[2007]13文执行。市级部门和区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所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七、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布局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上海市发改委 送达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

送达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 (一)公文格式要求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计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计办厅[1998]822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办理制度》(沪府发办发[2001]1号)的规定,以利于文件及时上报、下达和文件阅办、归档。(二)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阐明项目建设背景、投资方向和目标,确定可行性研究的范围,分析各项生产建设条件和资金来源,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社会、经济效益。 具体内容包括: 1. 项目的由来,发起人的情况;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情况、主管单位名称,合资、合作对象名称、注册国家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等。 2. 拟建项目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3. 初步的市场分析。 4. 建设条件及公用设施配套的需求。 5. 方案设想。 6. 项目总投资估算,各方投入资金额及投入方式。 7. 资金来源、构成及借贷资金的条件。

8. 经济效益的初步测算。 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0. 主要附件:(具体根据项目情况定) (1)发起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2)合资、合作对象的资信情况 (3)投资各方对投入资金的意向条件 (4)市场情况的初步调研和预测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市场、建设条件、技术经济等进行论证,对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寻求建设项目的最佳建设方案和最优投资效果。提出项目的可行性。 1. 基本情况 (1) 拟办项目(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名称、职务、国籍。 (2) 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意义 (3) 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金及自有资金额、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构成。 (4) 合资、合作期限;合资、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 (5) 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和建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附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 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761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评价):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概算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

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咨询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主动进行说明。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前款规定的关联关系,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除保密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四条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 (三)向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咨询评估单位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咨询评估单位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轮空本次,并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对保密项目、国家有特殊要求项目等,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单位。 第六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咨询评估单位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七条咨询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承担相关保密责任,按时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并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1100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及时掌握执行情况。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

不 津发改价管〔2叭1〕1467号 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有关一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一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11] 261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匆一‘“口一几 一、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区外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招补响电网企抢增加的为电成本,通过调整电,力销售价格子以疏导 按照国家《可一再生能源法》和《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仆摊管理试行一办成一》有关规定,对居民生活和农业生立 )以令l、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原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干一反时

0.8分钱。 三、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1分钱,用于解决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及电网建设投资还本付息等一、刁题 四、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拟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将一根据国家一[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后实施。 五、按照国家规定,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六、关于我市部分区、县一的综合夏售电价另行下达。 七、以上电价一调整自2011年一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3‘ 八、电网企业对电价调整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洲安排。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电力用户价亘传解释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电力用户的服务承诺。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各级工商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权照国家政策刘」足,一认真做好本系统电力用户的岁传一解释工作;各邵、一了、企一业。一要努力消化电力提价的影响。 九、各级价格主管邵门一要密一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件一,讨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子以查处。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2)001号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性质及定价形式。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具体确定本机构的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汽车为每车次200元,低速货车、摩托车为每车次100元。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涵盖的工作内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包括采用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线外检验、线内检验、路试检验等检验方式以及进行调整、排气污染物测量等发生的全部费用。除按上述要求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整个检测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加收其他费用。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规范。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整后仍不能通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将加盖检验机构公章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送检人,且不得以各种形式强制或暗示至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研究制定规范并落实车检机构行业经营的相关措施,防止产生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车检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社会公众有权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4〕066号文、沪价费〔2010〕008号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发改委等关于成立天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发改委等关于成立天津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 公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2]2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质监局、天津市食药局、天津市食安办、团市委、天津市妇联关于成立天津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津教委〔2012〕28号) 各涉农区县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农委、滨海新区农

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区县团委、区县妇联: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教财厅〔2012〕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经市领导同意,成立天津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靳润成市教委主任 副组长:于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

沪发改价费(2009)2号

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9)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有关规定,现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本市跨行政区域运输的建筑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跨区的具体运输价格,由建筑渣土出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全市建筑渣土运输指导价格,综合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机械物耗、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渣土处置价格由建筑渣土卸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建筑渣土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土地租金、青苗补偿费用、机械费用、堆场设施和堆场管理费用等。 四、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管。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天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天津发改委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律师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外省(市、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

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发布。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以及有利于律师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社会信誉与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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