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起重机械法律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结构介绍

03 起重机械法律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结构介绍
03 起重机械法律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结构介绍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干货|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1. 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

1.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5%。QFLP 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 和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2. 投资范围 QFLP 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 是外资、LP 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书面规定的内容,直接从事房地产融资难度较大,但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证券产品。至于是否能够从事不良资产包未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时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获在准的可能。若以外币出资,即使获得了金融办的许可,在项目投资换汇阶段,当地外管局还会再次审查,监管力度较大;若以人民币出资,则只需和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好即可。但截至目前国内并没有成功的先例,成型的法律文件也暂时没有,无先例可供参考。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2018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48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中国安全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8/29 2015/1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 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 国务院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力开展差别化改革、首创性探索,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注重工作协调推进,推动以商品和要素流动性开放为主向以规则等制度性开放为主转变,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改革创新成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成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注重发挥各片区自身优势和特色,按照下列功能定位,推进各片区建设和发展: (一)雄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高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建设高端高新产业开放发展引领区、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金融创新先行区。 (二)正定片区重点发展临空产业、生物医药、国际物流、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航空产业开放发展集聚区、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引领区、综合物流枢纽。 (三)曹妃甸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港航服务、能源储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东北亚经济合作引领区、临港经济创新示范区。 (四)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重点发展航空物流、航空科技、融资租赁、生命健康等产业,建设国际交往中心功能承载区、国家航空科技创新引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可以根据国际国内产业发展趋势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对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进行调整。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 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简介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 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百毒C

三、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 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制法规 E O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2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2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PE中心与QFLP

近年来,全国上下正刮起一股强劲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里旋风,各地争夺建设“中国股权投资中心”的号角已经全面吹响,其中,京、沪、深、津、渝、甬六大城市关 于这场战役的政策博弈正在升温。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 心发布的《2010年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市场政策环境剖析专题研究报告》指出,在这场 全国股权投资中心”争夺战中,地方政府各具特色,在吸引VC/PE落户方面都煞费苦心。 北京:’投资资源”为亮点 北京在资金方面,聚集了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类骨干金融机构,具有发展股权投资 的资金优势;在人才方面,北京每年吸引众多国内优秀人才和海外归国人士的涌入,因此拥有丰富的专业人才资源。在投资资源方面,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中国最早一批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培育了一大批高素质的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拥有2万多家高 速成长的优质中小企业,是理想的投资对象。北京投资资源丰富的优势明显,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历年北京市投资案例数和投资总额均高居首位,以2009 年为例,北京地区共发生117起投资,占全年中国大陆地区投资总数的24.5%,而总投资 额为5.93亿美元,占总数比重也高达22.0%,遥遥领先于其他省市地区。 天津:优惠政策尤为突出 天津是最早提出建设全国股权投资中心”的城市,凭借国家对滨海新区先试先行的政策东风,目前天津在发展股权投资业方面已经非常成熟。据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9月底,落户天津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共计221家,其中,有限合伙基金达70多家。有限合伙基金之所以扎堆天津,主要因为其最早推行有限合伙基金先分后税”的做法,有效避免了合伙人双重征税的问题。 尽管天津在推动股权投资方面动作很大,也取得了明显成果,但就市场环境而言仍然有所欠缺,民众利用资本的意识依然不及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另外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注册与经营分离”的局面,即部分机构因看中天津的优惠政策而选择在天津注册,但日常经营却在外地,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天津的企业对于资本的认识还不够充分,致使外界认为天津中小企业资源不及其他地区。 上海:力争吸引国际资本 上海在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确定以后,在吸引外资投资机构发展上大做文章, 有针对性地出台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相关办法,在吸引海外投资机构落户上形成自己的特色,走在其他城市前面。 深圳:起步早、起点高 深圳是最早开始创业投资发展的城市之一,具有深厚的市场基础,早在2003年就出 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随后在2004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表示要继续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机构,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特约评论】廖荣华:上海QFLP试点分析

【特约评论】廖荣华:上海QFLP试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1-2-10 16:33:00 来源:ChinaVenture 作者:《特约评论》 一、引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于2010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点办法》”),并将于2011年1月23日正式实施。《试点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业界期待已久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终于尘埃落定,被视为是上海市在吸引外资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基金(“PE”)方面的重大政策突破。 中国法律对于外资的监管是从来源于境外投资者的直接外资和来源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间接外资两个层面来进行的,在对于外资参与设立PE的监管上也不例外:境外投资者以及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起设立PE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GP”)均受到有关外资政策限制。同时,对股权投资的监管一般是通过对PE、GP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或有限合伙人(“LP”)等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实现的。基于此考虑,讨论外资参与设立PE的监管机制时,除PE本身以外,还必须同时分析适用于PE或者境内GP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GP和境外LP)、以GP身份发起设立PE的外商投资股权管理企业(“外资GP”)以及以LP身份对PE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LP”)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在目前的中国法律框架下,外资在中国参与设立PE主要面临以下两个层面的法律障碍: (一)外汇管制 受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142号文,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GP后,外资GP 不能将其外汇资金结汇成人民币资金以向其发起设立的PE进行出资。外资LP的外汇资金同样受限于142号文的结汇限制,只能运用其人民币营运资金对PE进行出资。 同样受限于142文,境外投资者向以公司形式设立的PE(“公司制PE”)的外汇出资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结汇成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而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PE(“合伙制PE”)的情况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资合伙企业”)的外汇资金是否可以结汇成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则缺乏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资创投企业”)的形式设立的PE(以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或公司的形式注册均可,以下称“外资创投基金”)则几乎是唯一的例外,其外汇资金可以划转至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并由其结汇成人民币资金,但外汇资金划转须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而且被投资企业对外汇资金的运用同样面临外汇结汇限制。 (二)外资管制 境外投资者出资设立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的,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的境内投资均视同外国直接投资,不但其投资的领域要受到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限制,而且每次投资均要履行外资审批或备案的要求,原属内资性质的被投资企业也因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这方面,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与境外设立的美元基金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基本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本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 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 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 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 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 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n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 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 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 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

有关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 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国内设立外币基金浅析

现存外币基金先例 日元 上月新成立的一支外币基金为三菱科瑞基金,由科瑞集团与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合作成立,旨在帮助中日两国企业开展互补合作的投资基金,一期规模为100亿日元。 美元 本月披露完成募资的美元基金包括兰馨亚洲第五期基金、金沙江四期基金、毅鸣投资四期基金、以及思佰益与南丰、台湾金融企业新光共同组建的大中华私募基金。由美国SRI (US)CHINA OPPORTUNITY FUND公司、上海协丰科技创投、上海赏道股权投资共同设立的“西安丝路机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也是一支美元基金,为陕西省第一支外商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 本月完成的美元基金共募资11.84亿美元。 换汇和142号文 2008年8月,外管局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简称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现行法律和政策环境 上海QFLP制度 QFLP也是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运作模式。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QFLP”)制度是指通过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审批和对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将国外资本转化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VC/PE市场的一种制度。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外资VC/PE可以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同时上海又积极推动政策试点,以解决上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有限合伙基金GP的现实困境。 今年3月份,上海市向境外股权投资机构开放QFLP,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通过QFLP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据了解,目前的QFLP资格原则批复的换汇额度为各家1亿美元。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定稿版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

上海QFLP政策解读201104律所纪要

近期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纪要 2011年04月28日 汉坤律师事务所 为了从政策上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相应的程序和各部门职责,加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程,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证券市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制度,共同颁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QFLP实施办法》)(关于《QFLP 实施办法》的详细解读,请见相关《汉坤专递》(2011年1月期))。最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举办了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上海市工商局的相关负责官员一起,就上述《QFLP实施办法》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或QFLP)试点工作(下称“QFLP试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并就上海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预期进行了解析。汉坤律师事务所基金部律师作为嘉宾应邀参加了该解读会,以下为解读会要点: 目前QFLP试点工作进展: 上述相关部门已制定了操作规程和试点流程,就试点企业托管、结汇、汇出管理、信息报送进行了相关规定,制定了操作手册(如您需要操作手册可向我们索取); 审批部门开展了QFLP试点企业的初审,截至3月18日批准了包括凯雷/复星、百仕通、德同等三家QFLP试点企业。 QFLP试点工作的下一步重点: 目前获批的QFLP试点企业以大型的并购型基金为主。在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审批部门将选择不同类型的试点企业,除大型的并购型基金外,还希望吸引主要投入科技型、创业型、就业型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的基金; 希望通过QFLP试点工作带动一批国内社会资本,培育境内长期投资者。 申请试点政策前提: 申请人必须是在上海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他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主要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投资人和管理团队已经基本明确,管理团队已经获得投资者认可且投资者已经出具出资承诺函和确认书。 试点企业评审考虑的主要因素: 基金管理团队的中国投资经验,尤其是成功退出的经验; 优先考虑引导基金、国企或民企出资等境内资本参与的企业; 优先考虑投资方向为新兴产业且该方向符合管理团队的经验的企业; 该企业的组织架构清晰,出资主体明确,投资计划清楚,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机制市场化。 工商设立的情况: 到今年3月18日为止,上海共设立了53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中两家为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总额1.4亿美元),另有51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今年2月发布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与QFLP试点工作相关的重要政策: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天津市发改委)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根据本办法经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试点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市备案办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上述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和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统称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宗旨是吸引境外长期股权资本优先投资于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境外成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以培养本土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人才。 第四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募集,不得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本试点工作由市备案办负责统筹推进。市备案办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单位组成。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组织各备案办成员单位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负责试点企业托管银行的认定。 第六条在市备案办的统一组织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试点工作的日常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审批;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登记工作;市备案办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完整word版)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国际公约类 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 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 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 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 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 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 二)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 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 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 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 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 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 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 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 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 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的比较机构管理部孙尚同唐雨辰中国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的比较 机构管理部孙尚同唐雨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林心蕊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李建圆摘要:本文主要对境外资金如何入境做一些浅显的分析,介绍了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前海设立企业境外贷款、境外机构购买不良资产包、QFII/RQFII七种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的概念、运营模式和投资范围两方面,比较了七种投资方式的企业设立条件、税收成本和优劣势;最后结合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地关于外商投资业务的政策和财税办法探讨资金入境的办法。 一、前言 随着中港两地金融合作的加强,香港作为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具有高度的自由和开放,在资金和服务上具有较大的优势,业已成为内地企业进行海外融资的首选地。然而受我国现有外汇管制政策影响,境外机构无法直接将大额货币自由的汇入境内。就资本项下的资金调动而言,目前尚无太多现成的资金入境投资方式可供借鉴。根据集团对香港市场的战略意图和东银、东方国际的定位,如何利用香港自由港的独特优势,通过跨境平台和投资通道的建立实现两地资金和项目的对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二、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介绍 本章主要从概念及运营模式、投资范围两个方面来介绍七种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1. 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1,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并购的形式实现。东方国际已经在珠海市香洲区设立投资性公司,业务方面有所突破。另外,其经营范围里还允许为其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贷款和寻求担保业务,在投资性公司尚属首例。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 1.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 1《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通常我们把这个差额叫做投注差。

在深圳市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最新流程指南

在深圳市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最新 流程指南 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四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在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同时,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 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3〕13 号)同时废止。 《新深圳QFLP办法》扩大QFLP基金管理人的范围、参考基金业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调整QFLP投

资者资质条件、明确QFLP及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案要求、优化审核流程、明确QFLP利润汇出及退出机制等相关事项,对原有的QFLP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优化,对托管银行的资质和职责进行了明确。 一、扩大试点对象和管理范围 《原深圳QFLP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新深圳QFLP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既可以采用外商独资的形式发起设立,也可以采用中外合资的形式发起设立,并对境内外股东和合伙人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原深圳QFLP办法》仅允许“外资管外资”,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仅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新深圳QFLP办法》允许“外资管内资”和“内资管外资”,即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 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 布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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