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台路刑初字第45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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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台路刑初字第45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台路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一巧,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一巧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沛青、被告人傅一巧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傅一巧利用陈方春和陈孔中急于想包工地赚钱的空子,谎称有一个日本人准备在温岭建一个38亩的厂房,现在要把工地给承包出去,多次编造谎言与陈方春、陈孔中联系,说有办法把工地给承包下来,但是需要给中间人即日本人的女翻译好处费,利用虚假合同骗得陈方春、陈孔中的人民币五万元,用于还债。

2019年9月17日在路桥区桐屿街道凉溪村3区125号的陈孔中家中催促傅一巧签合同时,陈方春、陈孔中识破骗局后报警将傅一巧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一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陈方春、陈孔中陈述;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一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傅一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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