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概述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产品修理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的产品的修理者;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等各种商业机构,如批发站、商店、进出口公司等。此外,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产品并因此导致产品责任事故时,亦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主要特点

1、保险标的无形: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采取“索赔发生制”:

即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独立处理理赔:

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绝对控制权。

4、与“公众责任险”的差异:

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

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1、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

3、责任期限通常为1年,到期可以续保.对于用年限较长的产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逐年结算。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限应按保险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如我国按法律规定为1年,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为3年。

费率

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的拟订,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

2、产品数量和产品的价格,它与保险费呈正相关关系,与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关系;

3、承保的区域范围;

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5、赔偿限额的高低。

赔偿

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人的责任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

区别

在一些场合,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

区别。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再者,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第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五,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由于这两者的本质差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因顾客的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过,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一般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

义务

1. 保险人应当按原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2.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

3.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解决。

4. 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本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本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赔偿处理

1.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2.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责任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 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4.本公司对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协商解决的赔偿数据为依据。

其他事项

1.本保险单所保产品须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标准版)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制度设计 1

关于中国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 张胜军李颖冉利军马超童捷 摘要中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当前正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制度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和改进。本文结合四川实际,概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内涵并对其规范化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科学;二是合理设定赔偿限额;三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四是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五是规范服务水平。 关键词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计思路 引言 自以来,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湖北、重庆、河南等地也陆续被国家安监总局批准为”安责险”试点省份。从当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虽然推行”安责险”制度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能够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可是,各地实际推行的效果却不尽相同,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各地对”安责险”制度的理解和具体保 险产品的设计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结合四川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 1

任风险管理现状对”安责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全国范围推进”安责险”制度有所启发。 一、弄清制度内涵 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项制度的深刻内涵。 (一)安责险提出的背景。 经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笔者发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且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其它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 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 笔者认为,”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 2

人保产品责任险

人保产品责任险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2003-10-22] 产品责任险条款(涉外)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XK、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2.1 适用: 浙江重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2.2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xx年3月2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责任区域:生产室、车间;原材料仓库、施工现场和配电房等。 3.2 管理责任人:部门主管或责任人。 3.3 人事行政办: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 4.工伤管理程序: 4.1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4.2办理投保 4.2.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行政办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 __、健康证等)。 4.2.2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事行政办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2.3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办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现场处理: (一)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责任区域第一责任人或值班授权人报告。 (二)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五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4.3.2事故申报: (一)事故上报: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行政办。 (二)事故申请:人事行政办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4.2.3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行政办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 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一)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行政办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二)人事行政办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 提供虚假证件或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4奖励和惩处 项目 奖励部门和范围标准所有安全责任部门 1.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处罚行政办

产品责任保险投保的具体流程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保险投保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提供资料至保险公司 第二步:保险公司出具报价单 第三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及保险凭证 第四步:采购商确认保险凭证 第五步:缴费 三、产品责任保险范围 1、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 (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 (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 (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

(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_1

YF-ED-J932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 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 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 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 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

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职业病; (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实用版

YF-ED-J140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 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 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 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 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 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 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

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 保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1.2范围 1.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1.2.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公司员工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 法律诉讼等费用。 1.3定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 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1.4职责 1.4.1安全环保部 1.4.1.1负责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按期购买。 1.4.1.2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健康。 1.4.1.3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协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 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 行事故调查。 1.4.2人力行政事业部 1.4. 2.1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1.4. 2.2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1.4. 2.3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索 赔人身仿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1.4.3财务事业部 1.4.3.1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协助工 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

1.4.3.2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工伤保险业务结算。 2管理内容 2.1按时足额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 2.2公司的每位员工获取的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 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2.3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人力行政事业部派车将受伤人员送 达医院就诊治疗。 2.4人力行政事业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2.5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2.6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力行政事业部必须及时协 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2.7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昭国家和地方 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2.8事故后人力行政事业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2.9按照本制度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员工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 偿的权利。 2.10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积极组织抢救,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 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定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11公司对各车间指标考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责任死亡、重 伤、重大设备事故的单位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分 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岗位员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2.12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3附则 3.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3.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保险ppt初稿

第一部分责任保险的定义、分类、发展及作用 一任保险的定义 责任保险(1iability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从事各项业务和日常生活时,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对此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补偿性保险,从而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然而,责任保险承保的又是法律风险,且具有代替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特点,在实务经营中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在各国保险市场上,通常将责任保险作为一类自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二责任保险的分类 责任保险涉及面广,险种繁多。依据不同划分标准,责任保险可有不同的分类。 1、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或依据为标准,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 2、以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和承保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三大类。 3、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为标准,可以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 4、以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性状为标准,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工程承包商第三者责任保险、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等等。 三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起源于19世纪初叶的法国。1804年,法国正式公布了一部《法国民法典》(又被后人称为《拿破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首次出现了损害他人财产或身体者须负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民法典规定:任何人,如果其行为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则应对他人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任何人不仅要就自己的行为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mplate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 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 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 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 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中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分析(组图)

中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分析(组图) 2007年05月23日 19:06 来源:中国保险报【字体:大中小】网友评论 图1 2001年至2006年我国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比情况(单位:亿元) 图2 2001年至2006年我国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幅变化趋势(%)(图片来源:中国保险报)

图3 美国1920年至1998年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市场份额比较图(图片来源:中国保险报)图例说明: 实线表示所有财产类保险(不包括责任保险和意外险)的市场份额,从1920年—1998年之间缓慢下降。 重虚线表示所有责任类保险的市场份额,从1920年—1998年之间缓慢上升,并在80年代末超过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郭旗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正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责任保险市场供求关系及外部环境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内容的四位一体,实现了重大的飞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具有责无旁贷的义务,而其中发展责任保险则尤为重要。因此,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已成为当务之急。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既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务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财

产保险市场险种结构是否良好的重要参照。它标志着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同时也标志着一国或地区法律法规体系的成熟程度。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业务中发展相对较晚的一个部分,它的迅速发展与城市化、商业活动、制造业的增长以及私人与公共交通的增长密不可分。因此,同其他保险相比,责任保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 作为一种社会化的产物和以市场化的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责任保险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起到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我国自2003年以来,国务院确定了保险业要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方向,并明确指出责任保险是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险种之一。中国保监会也相应地开展了关于大力促进责任险发展的研究课题,把发展责任保险市场的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将其列入保险业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着力加以推进,并在不同场合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引导业界关注责任险。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又通过加强与有关部委的沟通与合作,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做好试点、逐步扩大”的工作方针,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指导性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开展等方式,推动各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因此,无论从总体上看还是相对而言,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在我国日益增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市场已成为必然,责任保险也必将成为政府部门运用商业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有效方式之一。我国经济发展将在本世纪上半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与之相适应,保险业的发展也必将由现在的人身保险繁荣阶段过渡到责任保险的大发展,责任保险必将参与到辅助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责任保险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汽车公众安全责任保险。目前,尽管我国责任保险已涵盖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各个方面,开办的险种多达数百个,服务范围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各家保险公司也相继在责任保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是责任保险的规模和功效并未得到长足发展,在经营中仍然存在业务规模小、新险种发展缓慢等问题,与现实的社会需求相比极不适应。由图1、图2可见:2001年—2006年期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累计保费收入达到234亿元,为社会提供各类责任保险的累计责任限额约40.28万亿元。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其2006年保费收入达到了创纪录的56亿元,同比增幅也达到了24%,但当年的业务占比依然保持在4%左右。纵观几年间,其整个业务规模年均业务也仅占到整个财产险业务的3.8%(注:不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意外险和车载货物险等,如果将以上几项列入在责任险中,责任险保费额度在整个财产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大约可以占到25%以上)左右,这样一个业务占比与国际平均水平的16%相比,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但从我国目前不同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果来看,境内的外资产险公司却凭借其丰富的责任保险产品和先进的技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职责险稳妥合同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产品职责险条款一、职责范围在本稳妥有用期内,因为被稳妥人所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作事端,形成运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担任时,本公司依据本稳妥单的规则,在约好的补偿限额内担任补偿。对被稳妥人敷衍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赞同担任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担任补偿,但本项费用与职责补偿金额之和以本稳妥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责限额为限。二、在外职责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担任补偿:(一)被稳妥人依据与别人的协议应承当的职责,但即便没有这种协议,被稳妥人仍应承当的职责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职责;(三)依据雇佣联系应由被稳妥人对雇员所承当的职责;(四)稳妥产品自身的丢失;(五)产品退换收回的丢失;(六)被稳妥人全部、保管或操控的产业的丢失;(七)被稳妥人成心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形成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八)稳妥产品形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职责;(九)稳妥产品形成对飞机或轮船的危害职责;(十)因为战役、相似战役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一)因为停工、暴乱、民众

骚乱或歹意行为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二)因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直接的职责;(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稳妥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则的应由被稳妥人自行担负的免赔额。三、补偿处理(一)若发作本稳妥单承保的任何事端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职责许诺或回绝、出价、约好、付款或补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职责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不得承受职责方就有关丢失作出的付款或补偿组织或抛弃对职责方的索赔权力,不然,由此引起的结果将由被稳妥人承当;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处理任何索赔案子,被稳妥人有职责向本公司供给全部所需的材料和帮忙。(二)出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产品,因为相同原因形成多人的人身损伤、疾病或逝世或多人的产业丢失,应视为一次事端形成的丢失。(三)被稳妥人的索赔期限,从丢失发作之日起,不得超越2年。四、被稳妥人职责被稳妥人及其代表应严厉实行下列职责:(一)在投保时,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请求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实在、翔实的答复或描绘;(二)被稳

我国目前责任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责任保险市场现状分析(上) 责任保险,单从名称,就让人对这样的险种特感兴趣;也单从名字,足可见开展这样的保险不容易。理由很简单,责任是一个良心活,良心能让别人保证吗?然而实际上这里面包含着保险的巨大商机。 所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几种类型.从1998年至2003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的各类责任保险金额7万亿元,支付赔款62亿元。 责任保险一路蹒跚走来 我国责任保险起步较晚。 20世纪50年代初期,责任保险开始开展。当时国内只办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飞机保险附加的碰撞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少量的展览会公众责任险只在涉外保险领域中开展。那时的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各方面关于其“有无负作用”的舆论颇多微词。50年代后期,责任保险同国内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停办。1979年包括责任保险在内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恢复,国内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业务量逐步扩大,与此同时涉外保险又陆续开办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从80年代起,国内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已涵盖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各方面,开办的险种多达数十个,服务范围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责任保险的比重只占非寿险业务的4%左右,与国际平均水平差之甚远。全球责任保险总量的平均比重已超过15%,在欧美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30%-50%。我国责任保险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据统计,2003年责任险保费收入34.8亿元,占当年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9%。今年第一季度责任险保费收入8.7亿元,占当年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1%。最近一段时间,责任险在制度层面的工作重点是落实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在一些省份开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 责任保险离百姓生活多远 人们普遍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与生活密切相关,其实责任保险对老百姓的生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责任保险的投保者多为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提供赔偿。比如公众责任保险,一旦商场、娱乐场所发生火灾,对在场的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又如产品责任保险,如果消费晶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再如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使患者由于医师的疏忽或过失引起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对患者给予赔偿。当然,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也是与百姓密切相关的险种,如果机动车辆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因此,责任保险的发展将使老百姓受益,也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认为,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责任保险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体现 保险具有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尤其是体现在责任保险上,它随着社会的进步作用日益凸现。 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从开发产品、制定费率到承保、理赔的各个环节,都直接与灾害事故打交道,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并通过采取差别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二是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器”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三是社会信用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履约行为记录,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

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产品管理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产品管理)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1、保险责任的确定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壹条:“因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能够见出,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赔偿前提。应该说,目前条款的范围超出法律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产品“于承保区域发生事故”且依法有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均要赔偿。这样,不论产品是否存于缺陷,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此外,除了人保的国内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均是无壹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第三十壹条:“因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缺陷”的规定是壹种弹性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对产品责任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于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于认为存于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过窄,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但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从而减弱了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除了人保的国内条例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均是无壹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我们改造后的条款保险责任建议以产品缺陷为赔偿前提。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 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