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

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

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5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6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2.7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8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

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9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2.1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

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2.11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

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2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7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

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2.18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2.1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1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2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声明与承诺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

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遵守

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关联人基本情况;(四)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信息,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七)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3.1.8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9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四)《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3.1.1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3.1.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3上市公

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4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

情况进行说明。3.1.15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

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6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

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第二节董事会秘书3.2.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

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3.2.2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

序予以聘任。3.2.7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

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

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

历证明(复印件);(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3.2.8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3.2.9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

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

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三)公

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3.2.10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

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3.2.11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一)出现本规则3.2.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3.2.12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3.2.1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3.2.14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3.2.15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保荐机构4.1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4.2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机构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对于在信息披露、规

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4.3保荐机构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机构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4.4保荐机构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4.5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五)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八)本所要求的

其他内容。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4.6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

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4.7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

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同时向本所报告。4.8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

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4.9持续督导期内,保荐

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

人事任命制度

人事任命制度 一、录用原则 录用原则 本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视其对某一工作标准是否适合而定,并以该工作的业务常识作为考核标准。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历清楚的应聘人员,通过自愿报名,全面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 均有被录用的可能。 二、招聘与任命 1、人力需求申请 1.1各部门根据年度人力编制计划及实际工作需求,填写《人力需求 表》经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1.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该部门之人力需求计划与编制及实际状况进行核实分析,签署意见(含招募方式等)报总经理批示后方可安排及组 织人员招募。 2、招募面试

2.2为确保应聘人员及公司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公司在组织招聘人员时之接待层级及档案保管分配如下: 2.3面试之方式: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位安排测试、面谈、情景模拟等不同之面试方式; 2.4面试通过,按授权办法进行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进行协调并通知应聘人员按时前来公司进行试用。 3、试用 3.1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核准免予试用外,应一律先经试用,试用即为见习职务期;一般员工试用期间以1个月、职员试用以3个月为限,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接受延长试用期或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3.2凡经本公司通知试用之新进员工,应於限期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其资格; 3.3试用之员工应具备以下资料:A、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其它证书复印件;B、最近一寸免冠证件彩色照片6张;C、身体检查证明(健康证)(由公司统一安排);D、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暂住证等)。3.4凡员工办妥前项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给员工证、员工手册等; 3.5员工到任,经派定工作后,应至派定岗位工作,不得籍故请求更动;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科学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3、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5、干部身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1、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镇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党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由党委以正式文件呈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文件中要写明拟调整补充职位的名称、规格、站所现有人员及拟调整人选基本

情况等,经

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审查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1)民主推荐。由党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镇全体干部和机关单位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会议酝酿。召开党委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组长应由党委成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干部担任。 (2)个别谈话。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考察中个别谈话对象范围是:一般为分管领导、机关中层干部、机关单位和村主要负责人、所在站所成员。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同名35061)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组字〔〕号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部: 根据《莱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备案管理工作规范通知如下: 一、备案程序 (一)竞争上岗备案程序 按照《莱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推荐提拔、平职交流和其他事宜备案程序 、事前沟通。备案单位与备案管理部门就推荐提拔、平职交流和其他事宜进行沟通,同意后,备案单位组织实施。沟通内容主要包括:编制和职数设置及空缺情况,民主评议推荐考察的时间、方法、步骤,拟推荐提拔、平职交流等人选的范围、资格条件等。 、备案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单位上报的干部任免备案请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民主评议推荐考察工作过程,编制和职数设置及空缺情况,拟任免人选的资格条件、理由和安排意见等。 、备案审批。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单位上报的干部任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对同意备案的干部,行文批复,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加盖“中共莱西市委组织部备案干部专用章”或“莱西市人事局备案干部专用章”。

、办理任免手续。对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干部,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任免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需要报送的备案材料 (一)竞争上岗需要报送的备案材料: 、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关于竞争上岗工作组织情况的报告》(党组织正式文件); 、《关于等同志任免职务的备案请示》(党组织正式文件); 、《备案干部登记表》(格式); 、《备案干部职数审核登记表》(上报竞争上岗方案和组织情况报告时均要报送此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要参照组通字〔〕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有关要求填写); 、提拔(重用)干部的考察材料; 、竞争上岗材料,包括:竞争上岗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得分及排名情况汇总表; 、有关情况说明。对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研究干部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属于轮岗或任职回避的,拟提拔人选不是按竞争上岗排名顺序任用的,其它需向备案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的,须附《对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 、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记录复印件; 、备案单位党组织关于干部任免的文件(竞争上岗结束后报)。 (二)推荐提拔、平职交流和其他事宜需要报送的备案材料:、《关于等同志任免职务的备案请示》(党组织正式文件); 、《备案干部登记表》(格式); 、《备案干部职数审核登记表》(事前沟通和备案请示时均要报送此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要参照组通字〔〕号《中共中央组织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资格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4、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在班子成员中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5、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开会。 6、党委(党组)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工作简历、德才表现和推荐、考察情况及任免理由等。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7、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一般情况下,讨论决定推荐提名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和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干部退休、挂职等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股级干部任职表态发言

股级干部任职表态发言 篇一:股级干部就职演讲稿,2003 篇一:股级干部竞聘演讲稿 股级干部竞聘演讲稿 薛建人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今天,当我站在股级干部竞争的演讲台上,我的感想还是很多的,因为这次股级干部竞聘,是按照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支行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支人事科对县支行“一整三定”方案的开展的一项工作,但我作为支行业务的骨干,我积极响应组织的号召,主动参加这次竞聘活动。 我这次竞聘的岗位是办公室主任,我的成功与否,有赖于大家的评判和选择,更离不开大家的理解和信任。希望大家多多给予支持。 下面我首先介绍一下自己的简历。我今年xx岁,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职称。1987年7月毕业于xx银行学校城市金融专业,同年8月参加银行工作,2000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省委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的学习。2001年3月担任支行综合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2月通过股级干

部竞聘,又担任了货币金银股股长;2006年3月,支行统筹管理后,经过组织的安排,担任了支行国库会计股股长,2007年1月任支行办公室主任至今。我竞聘办公室主任的优势和能力: 在入行20多年里,有近8年的时间是在办公室工作中度过的。在这些年中,承蒙支行各位领导的严格要求和培养以及同志们的热心帮助和支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自己,在平凡的工作中,默默无闻地工作着,并逐步使自己走向了成熟。一是我具备了较强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自1993年6月加入党组织以来,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省委党校、中央党校函授学历教育,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了较高的认识,理论水平在不断提高。在办公室工作期间,我先后经历了“三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教育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了自己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在钻研业务工作方面,我也力求精益求精,不懂的就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努力学习,成为支行业务工作的全面手。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我从99年开始,就刻苦钻研计算机知识,并成为支行的科技骨干,为支行的科技工作做出了的突出贡献。 二是具备了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我自2001年先后担任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39号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社科…2002?人字39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进一步推动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现将中组部编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将《守则》置于党委会议室或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便领导同志学习和遵守。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02年4月1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兔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惟贤,反对任人惟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

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模板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模板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模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直部门和镇(街道)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实施。 第二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民主推荐考察方式。如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配。 第三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

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理想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服务于xx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优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六)大局意识强,能自觉维护和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

股级干部管理办法

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正股级干部党工委组织部任命管理,副股级干部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股级干部任免,由所在单位考察,经党工委组

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三章民主推荐和任命报批 第七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一)个人身份与拟任职位相符;(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或聘干身份)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进入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六)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党组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金沙县股级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1

金沙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 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县直单位(含县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设在乡镇的基层单位)股级干部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考察,

县委组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乡(镇)股级学校中层干部及副股级学校校长的任免,由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共同考察,县教育局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六条乡(镇)股级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组织考察,并征求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行文任免。 第七条乡(镇)和县直单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及股级纪检(监察)员,由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察局)共同考察,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并行文任免。 第八条乡(镇)武装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商县武装部共同考察,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提名县人民武装部行文任免。 第三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担任股级干部的基本条件参照《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条担任股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事业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五)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

股级干部任免规范

股级干部任免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切实提升股级干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制定工作规范如下。 一、资格条件 担任股级干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中担任公务员岗位股级职务的,应具有公务员身份; 2、提拔副股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参加工作满两年;提拔正股级职务的,原则上应任副股级职务满两年(未设置副股级职位的,原则上应参加工作满四年); 3、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 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的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职数核定 1、市直部门(单位)内设(辖属)股级单位核定编制5人(含)以下可配备1正1副,6—10人(含)可配备1正2副,11人(含)以上可配备1正3副;副科级单位核定编制5人(含)以下可配备副职1名,6—10人(含)可配备副职2名,11人(含)以上可配备副职3名。 2、镇(街道)“五大办公室”可配备正股级副职2名;“三个挂牌办公室”可配备1正1副;“五中心”可配备1正2副;信访

办公室、老干部办公室、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可配备1正1副,其中妇联、工会正职一般应由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兼任。 拟提拔重用人选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市编委确定的机构(单位),在核定的股级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限额内进行。仅核定机关编制总数、未单独核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的,以内设机构常年实际配备人数为准。 三、任免程序 股级干部任免实行预批备案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事前沟通。股级干部调整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带酝酿沟通表就调整职位、选拔方式、人选情况等与市委组织部沟通,经市委组织部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制定方案。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制定干部选拔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把关。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调整职位、资格条件、选拔方式、方法步骤等。 3、组织实施。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方法步骤组织实施。拟提拔任职的,原则上应采取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大单位、大系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 采取民主推荐方式的实施步骤: ①会议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拟推荐职位、资格条件等,发放《民主推荐票》,对拟提拔重用的职位人选进行书面推荐。与会人员范围:机关全体在编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含科级单位的副职),单位人数较少的为全体在编人员。

穆棱市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穆棱市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党委(党组)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在对《穆棱市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穆组干发[2004]8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3、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4、干部身份; 5、身体健康。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一)实行委任制 1、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各党委(党组)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党委(党组)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由党委(党组)以正式文件呈报组织部干部监督组,文件中要写明拟调整补充职位的名称、规格、股室现有人员及拟调整人选基本情况等,经组织部干部监督组审查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1)民主推荐。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单位的全体干部和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1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全员参加)。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会议酝酿。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考察工作由党委(党组)组织考察组,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 一、前期酝酿沟通。镇党委在科级干部调整前,应事先向市委组织部沟通汇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查把关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酝酿、研究和呈报。向市委组织部沟通汇报时,需提供工作方案及干部职数配备情况、拟调整职位、干部名册等材料,如有具体人选的应提供人选情况。 二、民主推荐。根据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工作方案,组织考察组,进行民主推荐。 三、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对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实地考察、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分为书面征求意见和谈话征求意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任前审核,并认定其“三龄一历”。对考察对象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一年的还要到原单位对其进行延伸考察。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建议或干部使用建议,向镇党委或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四、酝酿提出任免调整建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汇总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或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范围进行酝酿和征求意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分别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对拟提拔重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双重管理的干部,还应书面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镇党委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或作出推荐提名的意见。镇党委研究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时,要按照市委组

织部列席下级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并提交干部调整呈批件。市委组织部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列席会议,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条件、工作程序和会议讨论情况等进行监督。 六、任前公示。根据研究决定的意见,对拟提拔重用的干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七、组织谈话。对职务调整的干部由镇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 八、履行任职程序。根据研究的意见,经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有关任免职手续。 九、备案。凡列入《向市委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干部任免,镇党委研究决定后,在宣布任免决定的同时,要及时将备案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⑴干部任免通知;⑵干部任免审批表;⑶提拔重用干部的考察材料;⑷镇党委会议纪要;⑸镇党委会议记录。

浅谈如何看待《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浅谈如何看待《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浅谈如何看待《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1: 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系统概括了干部任免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1个导向,《守则》明确,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 3个不上会。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4个凡提必。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5个不准。即: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时,要把贯彻执行《守则》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 浅谈如何看待《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2: 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并明确了“两个不得”、“三个不上会””和“凡提四必”、“五个不准”的要求。对人事任免有了更加严格的制度规范,从行动上落实了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清风正气在干部人事任免上得到进一步贯彻。 “两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这是在“关键少数”上下功夫。干部选拔唯有把握住这些关键少数,强调“任用讨论决定关”的作用,才能为干部选拔任用开出一剂不正之风的良方、才能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这个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选拔的干部必须是符合人民群众心愿的好干部,必须经过党和人民同意认可,必须使任用人选经过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避免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的事件发生。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形成一个震慑作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选出人民心中的好干部,防止一言堂、任人唯亲、抱团腐败的现象发生。所以,将“两个不得”纳入到《守则》中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股级干部审批备案工作暂行办法

股级干部审批备案工作 暂行办法(试行) 股级干部是各单位的骨干力量,也是县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后备人才。规范股级干部任免程序,是对股级干部进行宏观管理和有效培养的重要途径,是县委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的基础,也是市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进行审核备案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规范股级干部任免程序,加强全县股级干部的培养和管理,促进全县股级干部队伍建设,现就我县股级干部审批备案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为准则,严格干部职数配备规定,严格干部任免程序,切实加强股级干部配备宏观管理力度,使股级干部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为县委提拔任用科级干部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三、审批范围 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股级干部实行职数管理和任职审批。各乡镇党委、县直各科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在调整股级干部时(包括提任、交流、免职),应进行审批备案。 各乡镇股级正职、县直各单位内设机构综合性股级正职、副科级单位(副科级内设机构)副职、独立法人股级单位正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任用。其他股级干部由各单位考察任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后正式任职。 四、机构职数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调整配备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的和编制部门审批新增的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和规格,一律不准超职数、超规格配备股级干部。实行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其股级干部的配备,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 五、条件资格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3、符合职位规定的身份要求; 4、奋发向上,开拓创新,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成绩突出; 5、各单位要加大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注意选拔30岁以下、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股级干部。 六、任用程序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广兴委发[2010]63号 中共广兴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相关单位: 根据中、省、市、区指示,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现将中组部编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将《守则》置于党委会议室或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便领导同志学习和遵守。 中共广兴镇委员会 2010年7月1日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兔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惟贤,反对任人惟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

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干部制度的改革,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由总厂党委授权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科级干部职位包括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分厂的正、副科级岗位。 第四条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进行,科级岗位需要选任时,至少提前6个月向总厂党委报送选任计划。 第二章科级干部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担当,敢于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密切联系职工,全心全意为企业、为职工服务。 第六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副科级职务,须担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正科级职务,须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 (三)对确实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第㈡项规定可适当放宽,但任职年限放宽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选拔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一般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八条组织选拔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福利总厂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出动议,党委党工部就选拔的职位、方式及民主推荐等内容提出工作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民主推荐:先进行个人推荐,个人推荐以正职推荐为主,其他人也可以推荐,个人推荐应写出书面材料并署名。党委工作部对个人推荐人选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后,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 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 (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向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 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 (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 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 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贵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岐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 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 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 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 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 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千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中共中央宣传部制

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任免规章制度.doc

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任免规章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2.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 (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

(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 (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 3.干部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股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实施方案

股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股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工作,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1年11月份任命的股级干部。 二、考核内容 试用期内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 (一)思想政治素质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熟悉和掌握本部门的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正确决策和开拓创新能力。 (三)工作作风 求真务实,勤奋敬业,严格管理,勇于负责。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能够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 (四)工作实绩

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五)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三、考核程序及方法步骤 (一)撰写个人述职报告。被考核对象要严格对照干部考核的相关内容和岗位职责,就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完成情况,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与改进措施等方面情况,认真撰写2000字左右的述职材料。条理清楚,实事求是,切忌空话、套话。述职报告于2012年5月31日前交办公室。 (二)民主测评。时间:2012年6月1日15:00;地点:局机关五楼会议室;参加人员:局副股级以上干部。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投票。 (三)考核谈话。1.由局办公室组织考核谈话。2.考核谈话范围:所有副股级以上干部参与谈话。 (四)委党组会议 根据民主测评及考核谈话结果,局委会研究确定是否正式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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