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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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

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

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

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受处

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其

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

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

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

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五)除上述处理外,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取消相关资

格及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

和以下确定。在受处分期问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

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

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

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

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被撇销教师资格的,自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认定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

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八)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十)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

(十ー)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

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擅自向家长或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谍取私利行为的;

(十ニ)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墙训机枃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枃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对于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虐待、猥亵、性騷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凡是受到记过处分以上处理的教师,取消或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处理前获得的荣誉、奖励和称号等表彰

第四章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

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

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

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

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

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的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

在案。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

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

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和录入教师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教师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

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教师在接受调査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按照人事管理

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十八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

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

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竟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第二条中所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非教师工作人员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要求,并报省教育斤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2018年A类安全员证书试题

江苏省2018年A类安全员证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__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0%以上40%以下 B.10%以上50%以下 C.20%以上40%以下 D.20%以上50%以下 2、油漆工程施工安装技术规定,在大于__的铁皮屋面上刷油,应设置活动板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A.20° B.25° C.30° D.35° 3、边长为__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A.50~150cm B.100~180cm C.40~100cm D.40~120cm 4、基坑开挖时,炮眼深度超过4m时,须用__雷管起爆。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5、用叉车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重量应在该机允许荷载范围内。当物件重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__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现象后,方可运送。 A.100mm B.120mm C.150mm D.180mm 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__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建设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C.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7、施工升降机的__与基础进行连接。

B.底笼 C.底架 D.导轨架 8、在砌砖工程中,脚手架上堆量不得超过规定荷载和高度,同一快装脚手架上的操作人员不得超过__。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死亡的事故。 A.1~3人,3~10人 B.1~3人,10~30人 C.3~10人,30人以上 D.3~10人,10~30人 10、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__。 A.轻伤 B.重伤 C.伤残 D.残废 E.死亡 11、下列选项中,不应用作回填土的土料的有__。 A.黏土 B.含水量大的黏土 C.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 D.砂土 E.冻土 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__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 B.许可资格 C.安全资格 D.岗位资格 13、塔式起重机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I/1000,且不超过__。 A.±3mm B.± C.±4mm D.± 14、在纵横方向上,塔式起重机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__。 A.1/1000 B.1/2000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经信综合[2017]79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 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的通知 (苏经信综合〔2017〕790号) 各设区市、县(市)墙改、发展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财政局,墙改办,散装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做好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下同)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扶持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新建或技改(含兼并重组及淘汰落后产能)、科研开发、新墙材应用试点及示范等三类。由各设区市、县(市)墙改办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新墙材发展和应用的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原则上从已列入《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库》的项目中推荐。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墙改办申报。各设区市、县(市、区)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5个,同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2、申报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社会信用,具备健全财务核算管理体系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支持单位,以及新墙材应用试点和示范单位。 (二)关于发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分生产技改、科研项目两类,由各设区市、县(市)散装办和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推荐,设区市(含辖区)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县(市)申报项目不超过1个,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散装办申报,其中: 2015年以来已经获得省级扶持的项目,不得再进行申报。 本次申报扶持的技改项目,原则上从申请纳入省级散装水泥项目库管理的单位中选取,并按要求及时向省散装办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2、申报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的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发展散装水泥相关装备生产企业和技术研发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1、新建或技改项目 (1)产品节能、利废,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符合建筑工业化发展要求。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装饰工程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分册装饰工程 主编单位:苏州市建设局 批准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抹灰工程 4、吊顶工程 5、轻质隔墙工程 6、饰面板(砖)工程 7、涂饰工程 8、裱糊与软包工程 9、细部工程 10、玻璃工程 11、楼地面铺装工程 12、配套工程 1总则 1.0.1为贯彻(建筑工程质盈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t验收规范)(GB50210)等国家系列标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盈,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制定本规程。1.0.2本分册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公共与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凡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的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及配件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对保温节能、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火、防爆、防辐射、成品保护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含量超标的装饰材料进人施工现场,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装饰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合格后才能投人使用。 1.0.4装饰工程施工遵循“按图施工”的原则,应在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工程完成、各种设备管线安装试压合格并通过隐蔽验收和基层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特殊、高级的装饰工程必要时实行样板制,在认可与成功后展开大面积施工。 一般施工工序应做到: 1先做上层,后做下层。 2先做水电排管,后做补洞抹灰。 3先做吊顶,后做墙地面。 4先做湿作业,后做干作业。 5先做油漆、涂料、裱糊,后做灯具、洁具安装。高层建筑、大面积工程施工时,可以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分层次、分标段实施装饰装修。 1.0.5装饰工程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凡低于下述规定温度,应采取冬季保温措施。 1、砌筑、抹灰、涂刷、饰面工程低于5℃。 2、玻璃工程及其他装饰干作业低于0℃。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下文是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 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 练。

2018年江苏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申报指引-江苏经信委

2018年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 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实施方案》,现制定2018年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招标指南如下:一、前沿新材料制造装备领域 专题一:12英寸半导体硅单晶炉 1.总体要求 通过自主研发,掌握先进成熟的单晶生长工艺,开发出适用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链上游原料生产的设备,形成从设备到单晶生长热场与工艺的整套解决方案。单晶炉拉晶过程要求全自动控制,工艺稳定性好,能耗低。 目标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2.关键技术指标 单晶棒直径:≥12英寸; 晶向:100,111,110; 晶体直径控制范围:±2mm/1000mm; 等径功率:≤65kW; 热场:≥32英寸; 一次装料量:≥400kg; 主要热场部件寿命:180炉次。 专题二:硅片智能在线检测分选设备 1.总体要求 通过自主研发,实现光伏硅片几何尺寸和线痕、翘曲、崩缺、表面瑕疵、隐裂、电性能等的高速检测和分选,可兼

容砂浆、金刚线、树脂等不同切割工艺生产的黑硅、多晶硅、单晶硅硅片产品;采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对海量产品瑕疵特征实现自动归纳和建模;与MES系统无缝对接,满足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体化需求,实现数据管理与可视化分析统计功能,支持在线故障诊断与分析。 目标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指南未列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2.关键技术指标 设备检测分选能力:≥8200片/小时; 误判率:≤2%; 漏检率:≤0.55%; 碎片率:≤0.05%。 专题三:高效异质结HIT-PECVD设备 1.总体要求 自主研发基片损伤低的高效频率匹配系统快速生成稳定等离子体;自主研发可双层生产的真空腔体,保持稳定、清洁的高效沉积成膜环境;腔体间连接传输工艺先进、生产流畅;控制系统的界面友善、操作简单、数据采集方便。 目标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指南未列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2.关键技术指标 设备产能:≥2800片/小时(生产N型M2单晶硅片时); HIT电池平均效率:≥22%; HIT电池效率非均匀性:≤3%。 专题四:分子束外延生长—扫描隧道显微镜(MBE-STM)集成设备 1.总体要求 研制兼具STM、MBE产品的所有功能的分子束外延生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DGJ32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DGJ32/J29-2006 1、ALC(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采用ALC专用黏合剂砌筑。 2、ALC砌块专用粘合剂,应由专业生产厂商提供,并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合 格证。施工方按说明书使用要求与规定进行砌筑。其垂直和水平灰缝厚度应控制在3mm左右。 3、第一层砌块在结构件(楼板和柱)上,应用厚度10-20mm的1:3砂浆作找 平层,厚度超过20mm用不低于C15的细石混凝土作找平层。 4、加气混凝土砌块开始砌筑时,其产品的龄期应超过28天。 5、进场砌块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0米,并应防止 雨淋。 6、砌筑前应提前2天浇水润湿,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7、墙底部,砌筑高度不宜小于200mm烧结普通砖、多孔砖或C20以上砼坎台。 8、砌块上下皮应错缝搭砌,搭砌长度宜为砌块长度的1/2,也不应小于150mm, 当搭砌长度小于150mm时,应在水平灰缝中设置2Φ6拉结筋或Φ4钢筋网片。 9、外墙转角处及纵横墙交接处。应将砌块分皮咬槎、交槎搭砌,砌至门、窗洞 口边非整块时,应用同品种砌块加工切割,不得用其他砌块或砖镶砌。 10、砌体水平灰缝厚度一般为15mm;垂直灰缝厚度为20mm,大于30mm的垂直缝 应用C20级细石混凝土灌实。(ALC砌块粘结剂其垂直、水平缝一般控制在3mm 左右。) 11、砌体与结构件联接部位应预埋(或后植)拉结筋,当拉结筋间距设计无要求 时,沿高度500-1000mm预埋或后置2Φ6拉结筋,拉结筋的末端应做40mm 长90度弯勾,拉结筋不得随意弯曲,应埋置在水平灰缝的砂浆中。 12、当框架填充墙砌至最后皮(即梁底)时,用砌块斜砌塞紧。房屋顶层的内隔 墙应离该处屋面板底15mm,缝内采用1:3石灰砂浆或弹性腻子嵌紧。 13、加气砼砌块的切锯、钻孔、打眼、镂槽等应用专用设备、工具进行加工,不 得用斧、凿随意砍凿。 14、砌墙时,砌体不得留脚手眼(洞),宜采用双排脚手架。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经贸委解读

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苏经信交通〔2010〕507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发挥省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将授予我省物流业中具有鲜明特色和行业影响的省重点基地和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对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定条件 (一)申报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江苏省多式联运转运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铁、公、水、航等多式联运企业的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如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分拣、货代、配送、结算、信息等,下同)。 2、江苏省区域性综合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5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区域性综合物流的企业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3、江苏省城乡物流配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物流企业的配送客户200个以上,或配送客户占总客户数的70%以上。

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9〕36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筑安全专家在建筑安全管理和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关于推荐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的函》(苏建管函〔2009〕9号)文件精神,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聘请唐来顺等197名同志为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聘期两年,现予以公布。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最新更新时间:2009-4-30 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省部属(13人) 唐来顺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丁佐领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夏明清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庄斌舵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娄永峰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许平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王先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陆建彬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温锦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邹志坚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亚非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仓恒芳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建明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省交通厅(7人) 姜竹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黄淞文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薛宏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 葛银和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杨宁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 杨国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周友国南京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23人) 陈永池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邵玉龙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丁小虎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理论考试习题库

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起重机械司机理论考试习题库 第一部分公共知识 、法规知识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有:(ACD)。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B、自觉加班加点; C、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ABCDK A、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B、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C、防止和减少事故;D促进经济发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ABCD环节实施严格的控制和管理。A生产B检验检测C使用D监督检查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C) 制度。A审批B申请备案C安全认可证 5、《特种设备安圣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C)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A劳动保障B安全生产监督C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特种设备是:(ABCD)A起重机械B压力容器C 场(厂)内机动车辆D客运索道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A)A正确B错误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A)A、正确B错误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B)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A六个月B三个月C一个月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BC)。A及时申请重新培训B及时报告发证部门C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 当地媒体予公告。(A)A正确B错误 1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A 正确 B 错误。 13、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 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B)A、正确B、错误 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A正确B错误 15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取得(c)后,方可独立操作。A上岗证B技能证c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6、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质监考核部门的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 减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8]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减免名单的通知 (苏价工〔2018〕6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精神以及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工〔2018〕20号)要求,为落实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政策,经各有关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供电公司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27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名单予

以公布(详见附件),并自2018年2月1日起,对上述公布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费减半收取。请省电力公司及时与相关企业做好电费结算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他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各地在资料齐全、通过初审后,继续按规定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名单表(第一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名单表(第一批)

2014年度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公示名单

2014年度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公示名单 序号候选企业名称 1 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5 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7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安徽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0 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 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2 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3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4 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 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6 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7 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8 安徽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序号候选企业名称 19 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20 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 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23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6 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7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 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 29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30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31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33 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 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35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6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7 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 38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候选企业名称 39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40 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1 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3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4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5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46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7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9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0 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51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 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53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 54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55 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6 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7 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 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 5号 日期:2011-12-05 浏览:755次文字:【大】【中】【小】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二)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 (三)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 (四)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 (五)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的认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徐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发布时间:2011-10-17 10:48:26 一、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 二、办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经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7.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1.考试报名:申请人根据考试计划,向相应的考试机构申请报名。 2.考试:申请人参加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考试结果。 3.申请: (1)申请领证。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向徐州质监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结果通知单)。

(2)申请复审。申请人向许可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4.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依据 苏价费函[2000]43号、苏财综[2000]78号及省、市有关规定 五、办理部门 受理部门:徐州质监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联系电话: 85803721、87922761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江苏经信委干部任职前公示

干部任职前公示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部分副处职领导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意见》,经动员部署、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委党组会议差额票决,徐军同志拟任办公室副主任,刘耀武同志拟任研究室副主任,柯瑶同志拟任经济运行局副局长,韩晶同志拟任企业发展服务处副处长,李永明同志拟任经济合作处副处长,王小飞同志拟任电子信息产业处副处长,顾明事同志拟任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副处长,吴天寿同志拟任信息安全处副处长,张北虹同志拟任信息资源与基础设施处副处长,常慧芹同志拟任省国防科工办军工协调处副处长。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10年12月6日至12月12日。 对公示对象有何反映,请与纪检组、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83393368(纪检)、83392413(人事)。 人事处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徐军等10名同志简历 徐军,男,1975年5月生,汉族,江苏宜兴人,中共党员,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1998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办公室主任科员。主要经历:1998年8月溧水县晶桥乡党政办秘书;1999年3月溧水县晶桥乡团委书记;1999年10月溧水县委组织部干审科干部;2001年11月溧水县晶桥镇党委组织委员(副科级);2002年9月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经济合作处副主任科员;2004年1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2004年10月办公室主任科员;2010年4月任现职。

刘耀武,男,1959年2月生,汉族,安徽太和人,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1976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综合规划处副调研员。主要经历:1976年12 月起先后任陆军180师539团机炮3连战士、文书、3营代书记,60军参谋训练大队学员,陆军180师539团司令部参谋,南京陆军学校后勤训练大队第一教研室教员,后勤第16分部司令部战勤科参谋,南京军区后勤部司令部训练科技处参谋(副团职),南京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训练科技处副处长、处长;2004年10月省经贸委综合处副调研员;2010年4月任现职。 柯瑶,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中共党员,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1997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经济运行局主任科员。主要经历:1997年8月省石化厅计划处干部;1998年8月省石化厅计划处科员;2000年8月省经贸委干部;2001年1月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科员;2002年11月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副主任科员;2005年12月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主任科员;2010年4月任现职。 韩晶,女, 1975年7月生,汉族,江苏姜堰人,中共党员,南京农业大学国际贸易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毕业,公共管理硕士,1997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企业发展服务处主任科员。主要经历:1997年8月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外经处干部;1998年2月随省扶贫促小康工作队赴灌南县小窑乡挂职锻炼;1999年2月省乡镇企业局外经处科员;2001年1月省经贸委培训处科员;2002年11月省经贸委培训处副主任科员;2005年12月培训处主任科员;2010年4月任现职。 李永明,男,1972年10月生,汉族,安徽庐江人,中共党员,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95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办公室副调研员。主要经历:1995年8月中国矿业大学外事处英语助理翻译、办公室秘书;1999年9月南京大学研究生学习;2002年8月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干部;2003年3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干部;2003年7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2004年12月省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科员(2004年12月国家商务部借用,派驻巴布亚新几内亚大使馆经商处三等秘书;2006年8月驻新西兰大使馆经商处三等秘书;2007年6月驻新西兰大使馆经商处二等秘书);2009年5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副调研员;2010年4月任现职。 王小飞,男,1977年8 月生,汉族,江苏东台人,中共党员,苏州大学货币银行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2000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产业投资处主任科员。主要经历:2000年8月大丰市龙堤镇政府组织干事、工业干事、监察干事,借调大丰市委

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处理及索赔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直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也是双方争议索赔的高发地带,而停工则是工期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一旦发生非发包人意愿导致的项目停工事件,也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很可能已经走向恶化。对此,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笔者通过近期接触的实例,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以下内容,以期有所意义。 一、主要法条 1.法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司法政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第32条 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3. 地方意见: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文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 二、裁判规则 规则1(索赔依据):虽然《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放弃窝工索赔的,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1004号,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精品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 度(精品版) Standard text of safety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规范 ) 单位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精品版)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等作业人员应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经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能上岗。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2、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书》,并向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培训单位提出申请。经培训单位审查年龄、学历、身体等条件后安排培训计划。

3、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持记载了培训情况的《申请书》,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负责实施考核。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有效资格证件,本单位聘用的,经法定代表人在其资格证件上签章同意后方可从事资格项目内作业。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经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在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本单位定期组织培训,学习电梯有关专业技术知识。 6、本单位在每年1月份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业务知识培训。 (如有需要该处可填写单位名称) Please fill in the name of the unit if necessary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评价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苏经信科技[2011]99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省地税、南京海关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经信科技〔2011〕992号)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 为不断提高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我们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应参加2009-2010年度评价的企业技术中心共367家。除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因重组、搬迁、停产等原因,未上报评价材料,自动放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外,其他

364家企业均按要求报送了评价材料,参加了评价。 二、364家企业技术中心中,评价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的68家,为优秀; 60-85分(含60分)的287家,为合格,其中60-65分(含60、65分)的34家,给予警告(其中1家已连续两次警告,应予撤销资格);60分以下的9家,为不合格,应予撤销资格。具体见附件。 三、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撤销江苏中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徐挖约翰迪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南通扬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通达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华源有限公司、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对评价得分在65-60分之间的33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警告。 请各市经信委向各省认定技术中心企业通报2009-2010年度评价结果,对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要宣传总结他们的经验,并在下一年度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予以警告的企业技术中心,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尽快提高运行质量水平;对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要通知企业停止使用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负责收回原授牌。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抓好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2009-2010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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