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契税十二问

【12366热点问答】契税十二问
【12366热点问答】契税十二问

【12366热点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法》十二问

1.契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3.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本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5.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6.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在哪些情形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8.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9.纳税人应于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10.纳税人缴纳契税之后,税务机关是否开具契税完税证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

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11.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不生效的,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全国税务系统面向纳税人的特服电话,是以电话、传真、短信息等方式作为沟通渠道,以交互式自动语音应答和人工坐席为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指南、政策咨询、发票查询、投诉举报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信息桥梁。笔者结合当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情况和基层服务工作实践,就完善12366服务热线建设谈几点粗浅看法,以供工作参考。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情况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是方便纳税人,服务社会。总体功能有: 纳税咨询服务: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与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 围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服务,在营造良好税收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近 -1-

10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开通,有效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使纳税人能及时快捷全面地了解各项税收政策等规定,优化了税务机关征管资源配臵,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税收征管质效,规范了税收执法与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了税务行业良好形象。目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逐渐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深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好评。 二、“12366”服务热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热线服务和建设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集中表现在: (一)没有统一的服务规范,知名度不高。同一个地区国地税机关开通情况不一,有的地区虽然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但服务功能不健全,税收政策解答不及时、不完整;有的通讯效果不好,杂音大、语音小,导致大多数纳税人咨询问题习惯到税务部门面对面咨询,热线拨打量不高。近期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咨询、网上答题等方式对我县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运行情况做了全面的咨询回访调查,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纳税人遇到涉税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咨询方式是“办税服务厅”和“联系税收管理员”,一少部分人选择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通知”,其次是“税务网站”“税务专业报刊杂志”;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

【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规定

【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 规定 1.当年首次入职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如何计算减除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对“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减除费用为多少? 答:可以扣除的减除费用为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4.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普通发票是什么样的? 答:(1)票样如图: (2)实际如图: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几位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什么类型的纳税人才符合条件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答: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较多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什么系统开具? 答: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6、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如何实现开票数据的传递?和纳税人端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是什么关系?答:示意图如下: 7、如何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答:(1)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二份),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并进行税控盘(或金税盘)初始化发型手续。 (3)纳税人可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来对接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8、电子发票还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电子签章,不需要再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9、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错时能作废或红冲吗? 答: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同纸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黑白彩色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13纳税服务投诉指南 纳税服务投诉指南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所制定的服务指南,包括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个事项。 13.1纳税服务投诉 13.1.1—191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事项名称】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申请条件】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官方网站、信函等渠道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属于下列情形的,即时办结: (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2)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2.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3)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4)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3.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联系电话】 受理投诉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集粹

12366热点问题集粹 2009年第2期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7月 目录 一、营业税 1、我公司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为什么不能按照总包收入减去分包金额计算营业税? 2、请问,我承包本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也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企业要求我自行申报营业税是否有依据? 3、出租房屋,收到承租方预付的下个年度房租,是否征收营业税? 4、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合法吗? 5、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6、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 7、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8、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在计税时应归于代理业还是其他? 9、民办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时,是否交税,税率为多少? 10、民办学校收取的培养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11、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是否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我公司是货物运输代开票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2、请问,2006年购买的轿车,折旧年限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处理吗? 3、请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福利或用于宣传推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4、请问,我公司直接拨付工会的工会经费只有银行的进帐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 5、2008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 6、我单位是货物运输企业,2008年度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2.5%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预征率什么时候执行?以前按3.3%征收的税款可以按差额退税吗? 7、请问,2008年我单位因政府规划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但搬迁工作仍未结束,今年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全部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收入能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10、环保局每月收取的噪音超标排污费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 11、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能否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12、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据实计算并加计扣除? 13、请问:(一)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二)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三)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请问,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14、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15、本企业一辆运输车辆因事故报废,应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报送哪些材料? 16、音像制品销售不出,超过三年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7、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损失是否要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才能税前列支? 18、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19、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部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0、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21、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2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2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12366存在问题及建议

12366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纳税服务功能的不断拓展,强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纳税服务机制,纳税服务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主要是规范设立了办税服务厅,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集中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实现了全省范围内涉税事项办理的统一化和规范化;建立了以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和文明用语等为主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大力推行和推广了“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推广了多元化申报纳税,开通了人工值机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基于省局数据集中的对外门户网站,全面确保“办税公开”,有效地提升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区局纳服热线总体运行现状 实际上区局并没有专门的12366热线电话,从实际工作经验上看,经常办税的纳税人遇到问题一般会打电话到区局办税厅咨询。区局办税厅并没有配备专门接听电话的人员,经常会遇到前台办税与电话咨询同时进行的情况,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遇到一些办税厅工作人员比较专业的问题时,只好建议纳税人拨打相关科室电话,缺乏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当前“12366”存在的问题 (一)条件有限,功能有待完善 现在,公安“110”和工商“12315”热线职能中都具备随时接警、随时出警和处理案件的能力。而目前市局“12366” 尚不具备即时处理涉税案件的条件,如一旦纳税人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办理其他涉税业务受阻,拨打“12366”进行紧急求

助时,热线接听人员也只能按照现有报批程序办理,中间环节较长,贻误查处时机,从而会影响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不够。近年来,各级国税机关逐步加大了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力度,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纳税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相当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存在偏差,对于纳税服务工作重形式、轻实质,因而只注重纳税服务方式,不注重纳税服务的实效,只强调改善工作态度,提供一些生活或工作用具作为服务的内容,将纳税服务工作停留在“一杯热茶、一张笑脸”的浅层次服务上,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程序复杂、环节过多、办税效率低下以及提供税法咨询讲解、辅导纳税人申诉自己的主张等真正保障纳税人权益方面的实质性措施不多,更缺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使纳税人真正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还有的干部片面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认为宽松管理、政策放松就是服务,把“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对立起来,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形成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 (三)热线拨打量上升缓慢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前几年热线总体拨打量较少。经过多方努力,去年区局的拨打数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总量仍不大。这其中固然有纳税人咨询具有不稳定性和纳税人习惯于到地 税部门面对面咨询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四)缺乏有效的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总结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总结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总结怎么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总结为深入推动全县亲商重商活动的纵深发展,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亲商重商活动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X字【20XX】37号),对我县的亲商重商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对国税部门作出明确要求,我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原有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基础上,探索新的征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为优化徐水企业纳税环境做了很多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主体明确,确定目标。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为提高整个系统工作人员积极主动性,将全局国税系统所有办税服务窗口的党组织和党员确定为活动主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制订了具体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党群共创,形成党内创先带动社会创业、促进系统创佳、激发岗位创优的良好局面;建立了长效机制,立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制度。 明确了工作目标要求:促进发展、服务群众、队伍建设、提高效能。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开展活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办税服务窗口紧密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突出特色,注重

实效,重点组织开展了五项活动: (一)公开承诺。所有办税服务窗口都进行了公开承诺,党组织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作出承诺,党员干部围绕提高办事效率、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作出了承诺。通过电子显示屏、展板、手册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公开。 (二)亮牌示岗。重点组织“三亮”活动。 (1)亮服务流程。制定了科学高效的办事流程,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工作流程和办事要件,方便群众了解、办理业务。 (2)亮人员身份。工作人员都佩戴党徽、团徽、胸卡,将姓名、职务等信息向群众公开,强化自我约束,激发了创先争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亮党员形象。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先锋岗等,激励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亮牌示岗与公开承诺同步进行。 (三)夺旗争星。积极开展“群众满意窗口”、“业务能手”和“服务标兵”等评选表彰活动,通过市局组织业务技能大比武的平台、服务质量提升年、岗位创新创先创优促进了“夺旗争星”活动的开展。同时开展“推荐身边的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增进广大党员和职工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推进全局国税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四)群众评议。各分局、办税服务厅都采取聘请形象监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

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外,需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对按照上述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丢失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

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2019年12月)

1、单位为员工报销随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2019年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申报个税时是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合并在一起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涉税风险纳税人与新办一般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5、外国酒店在境内进行宣传抽奖活动,奖品是其他酒店的抵用券、消费券,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所以,外国酒店在境内进行宣传抽奖活动发放的消费券、抵用券,如果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信息化解决方案

目录 第1章税务信息化建设背景 (2) 第2章税务信息化建设需求 (3) 2.1统一的发票管理需求 (3) 2.2税源监控强化需求 (3) 2.3发票查验需求 (3) 2.4电子发票开具需求 (3) 2.5办公自动化需求 (4) 2.6短信收发需求 (4) 2.7数据传输需求 (4) 2.8数据灾难防护与恢复需求 (4) 第3章税务信息化产品应用 (4) 3.1 解决方案总体概述 (4) 3.2 网络发票 (4) 3.3 移动办公 (5) 3.4 短信平台 (6) 3.5 税务专线 (6) 3.6 呼叫中心 (7) 3.7 IDC托管 (7) 3.8 集团彩铃 (8) 3.9 集团手机报 (8) 视频会议 (10)

融合通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4章税务信息化建设意义 (12) 4.1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客观要求12 4.2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税收事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12 4.3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是落实信息管税的重要前提 (12) 第5章税务信息化运营模式 (13) 5.1支撑模式 (13) 5.2商务模式 (13) 5.2切入建议 (13) 第6章成功案例 (13) 第1章税务信息化建设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倒卖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不断发生,成为发票管理的难点,传统的发票管理手段已经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加强发票管理,2009年9月30日,国税发[2009] 142号文件中《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样式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与此同时,按照全国打击假发票工作办公室会议及工作要求,网络发票已成为打击假发票工作制度性、根源性的措施和手段。为此,建立网络发票系统将会对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发票对于市场经济行为的意义重大,涉及用户为广大社会公众,必须保证网络开具及查验发票的实时性、安全性及不可间断性,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引入国内基础电信运营商作为合作伙伴,双方在维护国家利益、部门性质、业务互补及用户对象重合等诸多方面有很多共通点,可共同推进网络发票的建设工作。 同时在税务系统内部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全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从最初的单机操作发展到网络运行,从单个软件的应用发展到系统整合及一体化应用,从简单的模拟替代手工事务发展到逐步转向建立一系列科学的信息化工作流程,从一般性的事务处理发展到辅助决策。特别是“十一五”以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高屋建瓴、审时度势,立足于云南税务实际,基于节约成本、培养干部、服务纳税的考虑,提出了云南税务信息化建设“自力更生、自主开发、自主运维”的“三自原则”,在这一理念指引下,云南税务信息化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的轨道,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税收热点问题详解

编者按:为了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予以及时、权威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从2009年起,每月从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途径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及其答案,经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审核后,陆续在本栏目予以公布,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确实是讲,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假如差不多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 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

12366热点问题

12366热点问题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发生仅有直接赞助支出,A105070公益性捐赠表第三行第三列会自动按照会计利润总额*12%的数据,正常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纳税人需将直接赞助支出金额填写在A105070第1行第1列帐载金额,系统自动在第5列纳税调增,第7行第1列帐载金额填写0,如企业会计利润总额>0,该表第三行3列会自动带出数据,无需关注(如上图),不会影响到纳税人最终的调增金额。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有效期是2018年开始,汇算清缴能否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计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

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二条及其解读规定,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单位发生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2万,但企业今年是亏损的,还可以税前扣除吗?报表怎么填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今年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限额为0,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三年。因此,根据填表说明,需填写在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做纳税调整。 4、企业当年亏损,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可弥补亏损所得本年

【12366热点问答】房产税相关问题

【12366热点问答】房产税相关问题(一)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03日 1.企业将购买的房产自用,缴纳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我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个人所居住的住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4.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房产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规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简要操作手册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简要操作手册 一、平台登录 1.请连接金税盘、税控盘或拥有企业数字证书的Ukey打开平台(安徽纳税人登录网址: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2511932923.html,/); 2.首次登录系统可能会出现如下提示警告,需点击“继续浏览此网站”的链接。 。 3.浏览器可以正确显示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登录页面后,可点击右上方各模块查看对应的流程指引、常见问题及操作手册等,如下图。 4.在系统登录下方输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证书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

二、业务功能操作 平台登录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跳转到首页。纳税人可根据自己实际需要的操作点击上方对应的功能模块,如下图: 1.抵扣勾选 1.1发票抵扣勾选:在该界面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会看到对应的发票信息,勾选后保存即可,如图所示。

注意:有效税额可以修改为0到现有税额之间的数据,修改税额勾选后,该张发票的剩余税额则自动构成不抵扣,无需在“发票不抵扣勾选”界面勾选。 1.2发票撤销勾选: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然后对对应的发票取消勾选状态,提交即可,如图所示。 1.3发票批量抵扣勾选:支持在对应查询条件内的全部发票一次性批量勾选(如图所示),选择对应的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然后点击全部勾选后提交即可。如有对应发票不勾选,则操作流程和老版一致。 1.4发票不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需先向税局申请,审批通过方可

操作)、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等模块,操作流程请参照1.1发票抵扣勾选。 1.5抵扣勾选统计:支持当前属期数据统计和历史属期数据统计(如下图),首先点击申请统计,点击后系统将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点击“撤销统计”按钮,撤销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解锁当期抵扣勾选操作。 2.退税勾选: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具有权限,模块如下图。操作流程请参 照1.1发票抵扣勾选。 3.代办退税勾选:只有外综服企业具备此功能。本功能只适用于有代办退税标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一)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 (2013年第一期) 1、因当地政府修建地铁,我公司即将进行搬迁,请问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2、我公司三年前为一家欲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2012年贷款到期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为此被银行扣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3、我企业目前尚在筹建期,但已经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发放给内设职工浴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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