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冀海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3.07.04

【实施日期】2013.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的通知

(冀海发〔2013〕17号)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洋局,沿海各县(市、区)海洋局:

为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用海行为,避免批而不用造成海域资源闲置,建立用海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

2013年7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闲置海域的处置力度,规范海域使用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闲置海域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闲置海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发使用的海域。

第三条闲置海域处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审批项目闲置海域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审批的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闲置海域的调查工作,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闲

置海域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海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海域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海域使用权人发出《闲置海域调查通知书》。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海域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海域开发使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海域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海域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海域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闲置海域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海域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海域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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