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审计的几点思考

建设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审计的几点思考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也称为“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审计工作尤其是工程决算审核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审计部门也不能核减造价。本文针对这一情况,从工程项目造价审计角度,探讨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的造价审计方法问题。

从法律层面看,对于已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直接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审计存在与《合同法》相矛盾的地方,因此在审计实践中应绕开这一误区进行“间接”审计。笔者结合工程审计实践,初步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看法,与同仁商榷。一、引入事前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金额的监督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都是依据工程预算,因此如能对工程预算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则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工程造价中高估冒算的发生。而且由于此时工程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可以直接对合同各分项的金额以及工程总价进行监督、控制。工程造价主要取决于各项工程量和单价,一般的工程造价概预算不外乎对这两个主要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审计工作可以通过对照设计图、施工图核算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实现对计量的监督;由于一般工程项目周期较长,因此对于各项单价的确定,除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外还应从历史变化规律、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减少可预见的单价变动(对审计而言,主要是周期性或是市场供求变化引起的单价下跌)而导致的合同金额不准确。通过这些工作可以从事前监督的角度,从被动的项目决算审计转入到事前主动的预算审计中。

此外,在这一阶段还有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一是审计部门事先介入政府(公共)工程合同金额的确定,需要有效地行政乃至法律支持;二是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应严格依据造价预算而不是其他;三是审计部门应在预算开始时即同步或慢半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否则会影响合同签订的时间,导致工程项目延期或是事前审计被搁置。二、完善事中跟踪审计机制,加强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的跟

踪与监督

合同签订后,工程往往进入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跟踪审计,工作的重点在于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等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纪录,为日后的审计工作做好准备。

对隐蔽工程的审计是工作难点,介入得过早或过晚都不能取得良好的审计效果。对此项的审计需要完善跟踪机制,保持对项目进展的关注,该出手时就出手;还可建立长

效地周期性通报制度,让承包商主动通报或是审计部门主动取得工程进展信息;或是建立隐蔽工程里程碑通报制度,让承包商在审计部门希望介入的时点主动通报工程进展情况等。此外,还应在制度上确立审计部门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监督的权力。

工程变更也是审计工作的难点之一。这类工程任务本身一般并不复杂,复杂之处在于变更往往是某些任务减少和某些任务增加并存,如按通常做法进行事后决算审计,则会遇到承包商在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上纠缠,以致扯皮不清。笔者认为对于变更任务应继续加强跟踪审计力度,在事中尽可能地监督每项变更,充分了解、摸清增减情况,收集充分的审计依据,为决算审计做好准备工作。

此外,由于审计人员不是工程技术人员,不可能仔细地了解每项任务或者变更的相关内容,这一方面需要承包单位的配合,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和第三方的合作,尤其是加强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合作,确保事中审计工作的有效进展。三、建立事后对合同执行、设计变更的检查、核算机制

工程完工后,对项目的决算审计是实现审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在审计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往往遇到前面提到的两个审计环节缺失,加之《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我们无法打开工程造价“黑箱”,决算审计停留在对具体工作实施与否的定性审计上,使审计工作不能深入进行、审计质量无法保证。如果能有效地实现工程项目事前、事中审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变被动为主动,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结合合同内容、设计图、竣工图、监理单位等审核工程具体实施完成情况,对于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进行核减;结合事中隐蔽工程验收情况,核减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对于设计变更,由于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完全可以依据《审计法》进行完全审计等。(对于施工单位,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结合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与业主方的结算等,结合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对项目施工所用材料、劳务支出、

财务相关数据进行检查)

通过这三个阶段的审计,使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公共)项目始终处于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中,减少工程造价“黑箱”的发生,以保证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公共)项目总价的真实、准确、合理、合法。

(对诸如此类包死合同,建立有效的合同评审体系,对可能会发生变动的部分提前制定防范措施,在发生后及时索赔。而不是对已发生的问题不知、不闻、不问)

江苏省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通用

江苏省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协议书 委托人: 跟踪审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跟踪审计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跟踪审计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服务: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资金来源: 4.工程用途: 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约2.2亿元,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以实际开工建设为准) 6.跟踪审计业务范围及内容:工程发包阶段、施工阶段及竣工阶段的造价编制及审核、竣工结算审计。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1.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协议书; 2.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5.《宿迁市宿豫区职教中心实训基地项目跟踪审计方案》 四、跟踪审计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跟踪审计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实施。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跟踪审计人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委托人、跟踪审计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项目的几点评审工作体会(精)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项目的几点评审工作体会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在当前社会建设项目中,固定总价合同项目所占数量比例不少,有部分固定总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大且造价较高,但在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工作中往往认为计价计量较为简单不够重视,经审查经常发现固定总价合同结算项目的偏差率较大。 本文结合笔者近几年的建设项目总价合同结算审核案例,谈谈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内容需注意的几点工作体会。 二、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内容需注意的几点体会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要结合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清单、招标答疑)。结算工程量审核时,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项目一般的依据是竣工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量。但是固定总价合同项目结算工程量计算的依据除了竣工图纸外,还需提供招标图纸;其计量方法与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项目的计量方法有差异,并不是按竣工图纸从头到尾的全部按实计算出工程量,只是将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作对比,若两者没有变化不用调整工程量;若两者对比仅是部分内容有变化,则仅是相应的按实调整有变化部分的工程量。 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在招标图纸或招标答疑有明示的内容,但在投标清单内却没有报价的项目也是包含在总价内,若全部按图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时不需调整合同总价。例如:某中学足球运动场改造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新建混凝土看台、足球运动场、围护网、金属扶手栏杆、跑道、沙池、排水沟、水池、水泵房等项目。该项目为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采用招标图固定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结算对数时,施工单位提出一个问题:招标图纸、竣工图纸上标注的“双杠、木架、链球铁饼笼、移动器械房”项目,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双杠、木架、链球铁饼笼、移动器械房”项目,并且投标报价中也没有这些项目,因此不属于招标图固定总价包干范围,应列入新增项目,按实结算。审核时发现招标文件、合同的承包条款为:根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资料,进行招标图固定总价包干,并整个项目包工包料,包图纸、包工程量清单以及承包工程的

合同管理审计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王勇孙艺鹄(审计署长沙办) 摘要:合同管理审计是基建投资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亦具有重要的意义。伴随我国对国际通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推广,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逐步规范,但亦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结合审计实践,对当前合同管理审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审计方法。 关键词:合同管理审计常见问题对策 近年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在逐步规范的同时,亦涌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引起审计机关的重视,并在合同管理审计实践中对审计方式和方法进行更新。 一、基建投资审计中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合同内容对具体事项约定不明确,实践中缺乏指导性。虽然当前不少部门都推出了各自基建投资领域的合同范本,但由于项目不同的背景条件,通用合同条款往往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造成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规范,或者必须依靠补充合同(或条款)来另行约定。 2、合同内容对招投标结果形成实质上的变更,成为参建各方规避招投标监管的重要手段。实践中,承包单位往往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施工管理各个环节、施工风险和交付的建筑产品做出各种承诺以方便中标,一旦中标后却经常出现不按照中标内容签订协议,或者在未提高标准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各种目标和质量管理等补充协议,使得合同与招投标结果出现实质变更。 3、部分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内外勾结,以虚假合同(或虚假合同内容)、重复合同、让利合同等形式损害国家利益。 (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条款。按照合同内容的区别,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四大类型:一是承建单位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二是承建单位因种种原因(包括业主要求),不按照设计工程设计内容施工,该建内容不建,不该建设的乱建;三是项目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四是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建设延期。 2、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有几种表现:一是不严格履行合同专用条款,按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增加工程造价;二是变更单价不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原则确定,增加工程造价;三是工程量计量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造价;四是业主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建单位结算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 3、责任分摊不按合同约定,承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向业主转嫁风险。虽然理论上参建各方都存在向其他方转嫁风险的情况,但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国家审计较多关注的由承建单位向业主单位转嫁风险的情况。审计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承包单位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分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相应的工程损失或者后续处理费用却由业主承担;二是通过工程变更和索赔,将应由承包单位承担风险转嫁给业主承担。通常承包合同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对各个工程清单子项的施工流程、措施、工艺标准及相关施工规范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围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20%,而承包商为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过程

中,由于图纸的变更(即工程容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量变化。由于业主使用要求突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改了图纸,修改容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发生本质的变化,产生新版本施工图纸,原固定总价投标预算书已经不能够支持新版本施工图纸的容,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发生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从而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 3.施工图预算方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与争议 在施工图预算方式下,业主在招标时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而仅提供招标图纸,投标单位根据图纸容自行编制投标预算参与投标。投标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编制经济标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采用一些投标技巧,很普遍现象就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目的是通过调整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报价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报价偏低或有意漏报。在中标单位与业主签署固定总价合同后,业主由于使用功能变更或对招标图纸进行细化,使得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较大,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图纸。这种情况发生以后对于结算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争议问题会很多,存在五种情况: 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容或取消此容。 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容较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委托人: 咨询人: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工程施工合同审计10个重点

施工合同审计10个重点关注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文书,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鉴于合同条款在施工中的重要作用,在合同的签订中必须保证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和严密性。但是经审计发现,不少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时马虎草率,内容不全面、条款不规范、语言不缜密,涉及工程验收、计价时间、工程款结算、违约条款及各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条款约定含糊不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有时往往因同一条款使双方产生歧义,造成在办理工程结算中出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差距,因此,审查施工合同签定的严肃性、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是投资审计工作重要的环节。结合投资审计工作实践,笔者粗浅地谈一下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审计过程中应关注的“十个重点”,以期抛砖引玉,取长补短。 一、关注发包方和承包方 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实施者、受益者,是施工合同双方直接的行为主体。 1、对发包方主要应审查两方面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建设用地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是否列入国家(地方)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是否进行了招投标等。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来源问题。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有意向来源,自筹或配套是否真实等。三是看现场前期准备情况,即“三通一平”、形象进度等。它直接关系到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建设资金筹措等等方面。应当合理配置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尽量避免因前期工作安排不当引起工程索赔。 2、对承包方主要应审查施工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能力、社会信誉度、自身财务经营状况等,看是否是转包商或“皮包公司”。特别是承包方的二级公司或下属的工程处(队)是不能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基本指标,审计人员应认真地加以调查、分析和考证,并做出专业判断。 二、关注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履行合同形式并最终交换的具体体现。 1、审查合同价款填写的规范性。《协议书》第 5 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 107 号令第 11 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 2、审查合同价款约定的合法性。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不但要求明确的“协议”,而且还要求具体的“确定”,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所谓的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真正的价款,约而不定的价款不

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的区别

固定单价合同 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合在合同价格之中。 在国际上,这种合同被广泛接受和采用,因为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的经验;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对投资控制有利;在双方都无法预测的风险条件下和可能有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业主的风险较小。但是,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困难也常常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或者诉讼,最终导致其他费用的增加, 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定义重大工程变更的合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以及如何调整合同价格等。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及结算技巧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及结算技巧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杨磊律师 固定价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格合同,又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做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约定的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的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过程中各种条件变化不大,风险可以预见并可以控制; 2.工程设计详细、到位,图纸完整、清楚,工程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有充足的时间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计算工程报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对于承包人的风险 1、承包人要承担合同报价失误的风险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2、承包人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时给出工程量清单,有时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人投标报价。此时承包人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 (3)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人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者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人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承包人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只有在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时,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所以,承包人的所赔机会有限,而业主对工程造价容易控制。 固定总价合同有扩大使用的趋势 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对于业主来说,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较,结算更为简单,容易控制成本,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而对于承包人的风险较大。虽然固定总价合同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基于业主的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存在扩大使用的范围倾向。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分配的不均衡,一些施工企业因为签订合同失误、报价偏低,造成承包人赔本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承包人索性中途停工,或者解除合同,引发了大量施工合同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 点(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58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新版)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

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计建议范文 合同管理是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契约。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好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四川省资阳市审计机关发现,目前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忽视合同签订工作,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前不认真研究合同条款,为了省事,将合同的草拟权拱手让给承包商,使得让其牵着鼻子走。 二、对合同文件缺乏统筹策划,文件内容相互矛盾。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全、内容不详细,文字表述不准确, 从而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如某地税所的办公综合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工程内容为:“甲方暂按现有设计施工 图标示土建工程部分的工程内容承包给乙方施工修建”;承包价格“暂按土建部分计算为元/m”。这类不确定的词语极易产生合同纠纷。 三、有的合同签订不规范,甚至在合同中订立不合理的或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条款。对合同中必须签订的条款,如材料价格,人工单价调整等问题,故意不签、少签,给以后的市场价格定价留出了余地。如某工程指挥部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部分主要材料价既高于省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也高于当地市场价。

四、有的小工程或零星工程甲、乙双方口头协议,导致结算分歧严重。某医院的零星工程因甲乙双方事先未签订协议,工程完工后乙方报出的结算造价与实际造价相差甚大,双方分歧很大,多次争议未决。后经审计组实地勘测和对材料价格的调查核实等,工程造价审减率达56 o 鉴于上述情况,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审计部门建议: 一、规范签订合同的程序,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操作,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 二、建 摘自《我要公文网》设单位对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引起足够重视。签订合同要规范,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合理、明确,对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虽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要准确、清楚,减少不确定因素。

固定总价合同审计

固定总价合同审计 固定总价的概念很多人没搞清楚,以为一定就是固定不变的,其实一般最后的结算造 价都是变化的,这个固定总价不变有3个前提要同时具备: 1、实际施工图与招标时的施工图一致,无设计变更发生; 2、实际施工内容和投标清单内容一致; 3、工期短、总造价小的工程。 第一个前提容易理解些,第2个前提就稍微难点了,说破了也很容易,就是根据实事 求是的原则。 如何理解第2个前提呢? 1、签证部分一般都是增加工程量的,这个增加的工程量是施工图以外(主要是由于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满足正常施工而产生的)或施工图变更产生,原则上是按实结算,因为招 标时候不可能考虑到施工图以外或施工图变更产生的增加工程量,属于固定总价范围以外的,故应根据实际发生纳入竣工结算,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2、施工图实际工程量比投标清单少或多的情况,施工承包合同应该有个工程量的风 险承担比例约定的条款,譬如工程量变化在3%以内不调整,超过3%的按实调整,如果没 有该条款,实际操作一般就是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原投标多算的部分理应扣除,但是少算部分也应同时按实增加。如果审计只减不加,就失去公平,既然按实调整了,原来标书少算的必须同时增加。 固定总价一般只适合于工期短(因为工期短,工料机实际市场单价变化幅度对固定总价的影响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造价小的项目。 至于定额测定费,如果实际交了的,可以根据缴纳的凭证按实结算,没交的那就算不 到了。 有一工程,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因使用要求取消部分合同内施 工内容。现工程开始办理结算,甲方提出要在合同内扣除此部分未施工内容。

根据合同中专用条款分包合同价格应为按照分包合同条款、图纸和规范执行并完成整个分包工程的“固定总价”,我方认为既是固定总价,则不应扣除非我方原因造成的未施工部分。, 问:是否该扣除,并请叙述理由。 答:根据楼主所说,这应该是设计变更的范畴,总价合同对由于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工程量减少或增加,是允许进行调整的其总价的。 其实上述问题也明白指出:根据合同中专用条款,分包合同价格应为按照分包合同条款、图纸和规范执行并完成整个分包工程的“固定总价”。这里就出现一个你是否按照图纸执行和完成的问题,所被取消的那部分工程量肯定是包含在图纸中的,而实际上这部分你并没有按照图纸执行并完成。在这种前提条件下,提出我方认为既是固定总价,则不应扣除非我方原因造成的未施工部分。是不是有点不合情理和不符合同呢?

协议合同审计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审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及合同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通过合同审计,有助于完善合同各条款;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有助于确保合同合法合规,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有助于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组织或其关联组织的内部合同审计机构、内部合同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合同审计活动。 第二章范围 第六条合同审计涉及到公司及所属单位或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土建及安装施工、建设工程所需设备购置等合同。 (二)投资联营合同 投资各方(当事人)为共同利益进行投资,并就投资有关事项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投资联营合同包括: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 (三)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五)经营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七)劳务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付给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收集精品文档 ============================= ================================= ================================= =========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探讨【摘要】本文对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作出了分析,重点对如何避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途径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1.11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专业 收集精品文档

收集精品文档 ============================= ================================= ================================= =========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固定总价是工程工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上述特点,多是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专业 收集精品文档

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审计要点

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审计要点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风险管理审计下的定义是:“风险管理,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根据这一定义,凡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项,就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或消除企业管理、经营之风险。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风险。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对此,企业风险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已成为摆在内审面前不可摆脱的一个新课题。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本人根据内审实践,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二、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作者:周吉高鞠恒点击次数:3325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这对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承发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有些对其不熟悉,因此,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过程中,亦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就是一个引发纠纷的突出问题。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浅谈如何做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审计

浅谈如何做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审计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审计与招投标关系,来告诉我们对于审计来说招投标的必要性,还简单的介绍了两者的关系和工作存在的问题。从审计各方面以及对招投标全程审计,简单的介绍招投标审计。 关键词:审计招投标合同管理 引言: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工程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工程招投标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为了真正体现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从源头上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工程的招标工作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重要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对于其的审计,应通过对其全过程进行监督,明确招投标活动中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及时纠正所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大可能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正文: 一.招投标与审计的关系 招投标审计是一种进行择优竞争采购的商品交易方式,最大的特点是竞争性,能为采购者节约资金,提供有质量的工程.商品或服务。从招标主体的性质上讲,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贷款资金。审计作为行政监督部门,本身具有经济监督职能。两者关系密切,在提高资金价值,对依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具有其他监督部门所不能代替的作用。 二、对招投标实施审计的内容 1、开展项目招投标的经济腐败审计。 项目招投标的经济腐败审计是以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经济腐败为目标,强调查除与防范相结合,并以防范为主,采用腐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以具有审计价值(发生贪污腐败可能性比较高)的疑点为起点,确立审计重点,安排特种审计查证,实施以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检查等其他监督部门全程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并适时进行内部控制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内控机构建议。 2、开展项目投标的经济责任审计。 项目招标经济责任审计包括:招标方应负责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投标方应负责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评标委员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跟踪审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托人: 咨询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适用于跟踪审计,如对本合同条款有调整的,必须采用修订标记。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 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规定,鉴于咨询人具有承接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投资总额(提示:或暂估价):人民币元 4、资金来源: 5、项目规模: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合同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与修正文件 5、招投标文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质询函 8、中标通知书 9、保密协议 10、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协议 以上文件在先的优先使用,但以上文件冲突时,以对委托人有利的为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工程竣工(共日历天),以及后期配合服务(初审、复审、复查及竣工决(结)算)。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份,咨询人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咨询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区别详细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本文作者结合实践,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供承发包双方参考。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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