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

篇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

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臵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臵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

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臵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臵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臵排污口的数量、位臵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臵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臵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第九条排污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条排污口有关建筑物及其监测计量装臵、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都属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现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第十一条合理确定污(废)水排放口位臵:

(一)凡在城镇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臵的排污,限期拆除。

(二)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和风景浏览区内的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从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第十二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净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其排污口设臵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的流向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第十三条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应对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专门设臵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四条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6)的规定,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设臵采样点;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污口设臵采样点。

第十五条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臵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阴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六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废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必须在专门

设臵的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单位总排污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的位臵,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测流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

(一)对于排污渠道,测流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计测流,须修建一段满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GJ/的明渠)

2、选用流速仪汉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开头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过水段,设计水深不小于米、流速不小于米/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

3、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

篇二: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XX]38号

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决定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XX年5月9日—XX年10月9日。

二、整治内容

1、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要充分考虑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企业污水排放口必须经环保局批准备案,不得另外私设排污口。

2、设立标志牌。排污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各企业应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环办〔XX〕95号)和国家标准和的要求设立排污口标志牌。排污口标志牌由市环保局统一制作,排污口整治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领取和设立标志牌。

3、建立规范化排污口档案。各相关企业应建立相应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的地理位置(GPS定位经纬度),排污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同时上报建档以便统一管理。

三、工作要求

1、各相关企业在XX年6月9日前向环保局提供工程建设设计方案,经环保局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2、各相关企业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结束后,向环保局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应于XX年10月9日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环保局将组织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3、各相关企业务必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任务的企业,环保局将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 ***

电话:********

邮箱:********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 环保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通知

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

境监测站

****环境保护局XX年5月6日印发 - 2 -

篇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

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也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

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识整治。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排污口立标要求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1995)(—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

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排污口建档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噪声ZS-×××××

废气FQ-××××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五章附则

各试点省、市可根据本《要求》,制定当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具体技术规范。

二、验收评定标道

1、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具备监测、测流条件;

2、设施齐全、设备完好、具备通信专线;调取网络中数据的成功率大于80%;

3、运行台帐和设备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4、在生产设施正常运行条件下,根据材污规律,在一个正常排污周期内,对排污口流量随机抽样监测分析,随机抽检频次不低于5次。对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仪的,监测误差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三、验收方法

1、排污单位在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后,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验收;

2、排污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监测报告、设计方案及图纸、设备仪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规范材料;

3、市环保局接到申请验报告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验收,验收时填写《蚌埠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报告表》;

4、局验收组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5、验收监测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排污单位验收合格后;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建立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档案。

四、验收程序

l、拟定单位汇报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2、环境监测站通报检测结果;

3、市环境监察支队通报现场监理结果;

4、现场检查排污口内容包括:排污口整治情况、排污口标牌、设备运行情况、台帐及设备管理制度、随机调取数据;

5、验收组成员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6、环保局领导审批验收表。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臵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臵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臵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臵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臵排污口的数量、位臵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臵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臵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 篇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

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臵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臵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087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 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 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 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 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 要求试行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类型:环保标准时间:2002年4月22日9:32来源:规划建设网作者:规划建设网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㈡位置发生变化的; ㈢须拆除或闲置的; 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㈣.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采样井或采样渠。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二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

排污口规范化技术要求2015

附件2 工业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一、废水排放口的整治 (一)凡厂区作为一个独立单元的排污单位,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不包括雨水分流排水口)。 (二)凡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废水中含有汞、镉、铬、砷、铅、镍)除总排污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外,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也必须同时进行规范化整治。 (三)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种类情况,通过改线、并网等措施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排放口必须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且应在厂内或厂围墙(界)外不超过10米外。 (四)排污口一般采用矩形渠道,且要设置平直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测流段的污水水深不得低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测流段直线长度应有5-10米。 (五)规范化整治排污口一般使用砖混结构或混凝土浇铸结构,内侧表面光滑平整,酸性废水还应考虑防腐问题。 (六)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的,要配套建设取样台阶或梯架,测流段明渠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5米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0毫米的脚步挡板。 (七)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选择以下计量装置,但必须满足排污流量要求,不得溢流。

1.安装废水流量计; 2.设置巴歇尔量水槽; 3.设置三角堰(横切面为等腰直角三角形); 4.设置矩形堰(横切面为矩形)。 5.巴歇尔槽、矩形堰、三角堰等各种计量验槽的设计与安装须符合《明渠堰槽流量计检定规程(JJG711-1990)》的要求; 6.设置明渠,明渠内部三面需统一贴瓷砖; 7.采样探头需安装在明渠计量堰前端取水口头部水流中央,不可设置在水箱或集水池中,杜绝二次取样。 8.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PVC或PPR管材,严禁使用软管做采样管。 二、废气排污口的整治 (一)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二)排气筒要设置便于采样、监测,安全可靠的采样口。 (三)采集尘粒、气溶胶样和测定烟气流量,采样位置应设在管道气流平稳段,并优先考虑位于地面的管道。 (四)采样口位置原则上设在距弯头、阀门和其他变径管道下游方向大于6倍直径处,上游方向3倍处,最低不少于1.5倍直径处。 (五)采样口直径一般不小于80毫米,并配套设置法

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附件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各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维护管理的原则。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减排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第三条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并创造条件建立在线监测设备。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污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装置。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的整治要求 第四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长、宽、高要规则,便于测量)。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

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 范的排污口。 第六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 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 (一)利用排污渠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堰槽法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1991)。使用其它方法测流时,可按测流仪器说明进行测量,测流仪器前应设置调节池和平稳过水段,确保水流为稳定流状态,以保证测量精度。 (二)利用封闭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进行测量。 第七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修建测流段和安装污水流量 计的排污者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第三章废气排放口的要求 第八条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污口(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合并成一个排污口。 第九条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第十一条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办理排污口规范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 (二)污染源及排放口位置的平面示意图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印章; (四)《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 (五)其它相关材料。 资料受理 排污单位可到环市中路311号市环保局大楼前台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环保局执法支队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办理材料予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全部材料,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的内容; (三)不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监管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引导其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 排污单位也可到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窗口代为转交环保局执法支队一大队,支队一大队将受理的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大队办理。 审核 支队相关业务大队负责对项目排污口规范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包括: (一)项目《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申报的排放口数量、名称、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与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否一致。 (二)现场检查污染源排放口是否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三)审核平面布置图中污染源、排污口的分布位置是否准确,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支队业务大队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排放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排污单位按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牌; (二)排放口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施工方案

(X X X站)施工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体概述 (1) 第一节前言 (1) 第二节指导思想 (1) 第三节工程概述 (2) 3.1工程概况 (2) 3.2工程特点 (2) 3.3工程技术要求 (2) 3.4方案编制说明 (3) 第二章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3) 1、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说明 (3) 2、施工进度计划说明 (4) 3、进度计划的控制模式 (4) 4、施工过程中重点、难点工艺的施工方案 (5) 第三章劳动力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12) 第四章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投入计划 (13) 第五章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13) 第六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及违约承诺 (18) 一.安全保证组织措施 (18) 二.安全保证技术措施 (19) 三、文明施工 (20) 第七章质量保证措施与违约承诺 (22) 一、强化质量意识,健全规章制度 (22) 二、具体质量保证措施 (23) 三、违约承诺 (28) 附表 (29) 施工平面图 (29) 2、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30) 3、劳动力计划表 (31)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办公及检测设备表 (32) 页脚内容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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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站)施工方案 第一章总体概述 第一节前言 在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并对本工程现场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组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结合以往同类工程的施工管理经验,策划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本施工组织设计体现了我公司对本工程施工的总体构思和部署,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遵循国家的技术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在图纸会审后,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原则,编制详细的施工作业指导书,用以指导工程的施工管理,以确保优质、高效、安全、文明地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节指导思想 我公司针对本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安全至上,质量第一,服务周到,业主满意,以质量为中心,按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三整合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选配高素质的项目经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精心组织科学管理,优质高速地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创出本市乃至全国一流的精品工程。 质量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及验收标准,按照本公司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管理性文件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本工程获得各方良好口碑。 工期目标 根据我公司的技术水平和我们对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并考虑现场的实际情况,计划总施工工期为20日历天。确保形象进度,节点工期保证率100%。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加强进场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大安全费用投入,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轻伤率控制在1.5‰以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和杜绝职业健康危害。 文明施工目标 严格按大连市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执行,场内各种建筑材料堆码成行成垛,实行无垃圾管理,保持场容、市容环境卫生,确保大连市优良达标现场。 科技进步目标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发挥我公司技术优势,采用目前国内先进的而且是我公司多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管理手段,优质高效地建成本工程。 第三节工程概述 3.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西岗分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采购项目 建设单位: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西岗分局 工程地址:招标人指定点 页脚内容33

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

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

目录 ⒈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2) 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7) ⒊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11) ⒋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13) ⒌标志牌样式及说明 (18) ⒍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22) —1—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㈡位置发生变化的; ㈢须拆除或闲置的; 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2—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采样井或采样渠。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二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 —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 要求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技术规范标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附件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 1 范围 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 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排放口规范化 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 4.1 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施工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体概述 (1) 第一节前言 (1) 第二节指导思想 (1) 第三节工程概述 (2) 3.1工程概况 (2) 3.2工程特点 (2) 3.3工程技术要求 (2) 3.4方案编制说明 (3) 第二章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3) 1、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说明 (3) 2、施工进度计划说明 (4) 3、进度计划的控制模式 (4) 4、施工过程中重点、难点工艺的施工方案 (4) 第三章劳动力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11) 第四章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投入计划 (12) 第五章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12) 第六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及违约承诺 (17) 一.安全保证组织措施 (17) 二.安全保证技术措施 (18) 三、文明施工 (19) 第七章质量保证措施与违约承诺 (20) 一、强化质量意识,健全规章制度 (20) 二、具体质量保证措施 (21) 三、违约承诺 (26) 附表 (26) 1、施工平面图 (26) 2、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28) 3、劳动力计划表 (29)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办公及检测设备表 (30)

第一章总体概述 第一节前言 在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并对本工程现场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组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结合以往同类工程的施工管理经验,策划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本施工组织设计体现了我公司对本工程施工的总体构思和部署,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遵循国家的技术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在图纸会审后,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原则,编制详细的施工作业指导书,用以指导工程的施工管理,以确保优质、高效、安全、文明地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节指导思想 我公司针对本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安全至上,质量第一,服务周到,业主满意,以质量为中心,按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三整合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选配高素质的项目经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精心组织科学管理,优质高速地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创出本市乃至全国一流的精品工程。 质量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及验收标准,按照本公司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管理性文件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本工程获得各方良好口碑。 工期目标 根据我公司的技术水平和我们对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并考虑现场的实际情况,计划总施工工期为20日历天。确保形象进度,节点工期保证率100%。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加强进场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大安全费用投入,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轻伤率控制在1.5‰以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和杜绝职业健康危害。 文明施工目标 严格按大连市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执行,场内各种建筑材料堆码成行成垛,实行无垃圾管理,保持场容、市容环境卫生,确保大连市优良达标现场。 科技进步目标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发挥我公司技术优势,采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一、污水排放口 1、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二、废气排放口 1、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2、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 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 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2、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并设立标志牌。

五、排污口立标要求 1、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6、辅助标志内容 :(1)排放口标志名称;(2)单位名称;(3)编号;(4)污染物种类;(5)XX环境保护局监制。 7、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8、标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 (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臵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臵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臵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臵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臵排污口的数量、位臵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臵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臵的;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 规范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排放口管理,根据环境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应并入市环保局微机监控网络。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 1、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废水排放口。现有排放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六条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 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2、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第七条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整治及规范 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水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和规范化。 第八条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及规范 凡厂界噪声超出所在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第九条排放口立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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