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发改投资[2012]123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0.09
【实施日期】2012.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12〕1239号)
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文件精神,省发改委、省国土厅制订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0月9日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办法(试行)。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我省“四大国家战略”以及规划布局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
2、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产值能耗等指标符合省重大产业申报标准(见下表)。
3、项目已完成备案、核准或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且满足环保要求。
4、项目用地符合所在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补划,且能在年内完成建设用地组件报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半年内供地。
具体标准如下:
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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