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

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

一、安全生产法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种安全

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

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

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了企业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

规范化培训和考核。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和职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经过国家认可并取得注册证书的从事安全技术、

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其职责包括: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评估风险并提出控制措施、组织应急救援等。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

1. 企业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雇用职工300人以上的企业

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2. 行业类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特种行业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 职业风险:职业病危害较大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等高风险职业的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 企业需求:企业自愿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率。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

1. 培训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专项技术知识。

2. 考核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参加国家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通过后方可取得注册证书。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发展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一个具有广阔职业发展前景的职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企业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同时,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职位晋升空间也相对较大。

六、结语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作为企业中不可或缺的专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保障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风险因素控制和应急救援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以及其培训和考核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

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 一、安全生产法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种安全 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 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 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了企业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 规范化培训和考核。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和职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经过国家认可并取得注册证书的从事安全技术、 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其职责包括: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评估风险并提出控制措施、组织应急救援等。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 1. 企业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雇用职工300人以上的企业 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2. 行业类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特种行业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 职业风险:职业病危害较大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等高风险职业的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 企业需求:企业自愿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率。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 1. 培训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专项技术知识。 2. 考核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参加国家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通过后方可取得注册证书。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发展

各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2021版)

各行业企业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2021版) 目录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3)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5) 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6)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7)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 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 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22〕186号)20221103 3.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 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 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 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 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22〕169号)2022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 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一、人员配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以上(限上)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总监,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岗位。矿山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独立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1%、不少于3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至10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应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 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5.《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工程安全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而设立的一种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本文将从安全生产法的背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和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安全生产法的背景 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已经成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和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经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合格,具备一定理论和实践知识,能够独立从事安全工程技术管理的专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和安全工程技术管理能力。同时,注册安全工程师还要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注册安

全工程师可以负责编制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其次,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参与工程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解决方案,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注册安全工程师还可以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总之,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对于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对安全施工的重视程度的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首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需求量将会持续增加,不仅在大型工程项目中需要注册安全工程师,一些中小型工程项目也会逐渐重视安全管理,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需求也会增加。其次,随着社会对安全施工的要求越来越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地位和社会认可度也会逐渐提升。再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凸显,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将会得到更多的肯定和重视。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设立的一种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管理职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对安全施工的重视程度的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发展前景将会更加广阔。我们期待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够在工程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0101103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绩效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和配备使用等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集团公司统一注册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事部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支持部门,主要负责注册登记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所属企业人事部门是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激励措施; (二)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 (三)负责审核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信息; (四)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第七条所属企业安全部门为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为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考试与注册 第八条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个人网上报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 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 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1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2 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前款所称的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包括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等。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当经集团公司统一向国家注册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注册后方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条初始注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开放门户录入本人的初始注册申请信息; (二)所属企业人事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系统中员工申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受集团公司委托的注册办事机构应在每季度的前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机构上报申请材料,并通过信息系统公布初始注册结果。 第十一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应当办理延续注册。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中规定: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备注:高危行业指: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较大危险行业: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安监总局11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

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

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 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至关重要。为了确保企业和机构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应对安全风险,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许多要求,包括雇佣注册安全工程师,并在特定情况下配备他们。在本文中,我将深入探讨安全生产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的要求,并分享我对此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一、安全生产法的背景和目的 1.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目的 安全生产法是中国政府为保障国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制定的基本法律。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企业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提高员工工作的效率和幸福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要求成为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和职责

1.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专 业人员。他们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能力,以及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知识和经验。 2.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例如建立和完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风险等。他们还应积极参与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效的安全指导 和技术支持,确保企业的安全运营。 三、安全生产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的要求 1. 配备人数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风险等级,配 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规定了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和项目,必 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2.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质要求 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通过相关的考试和培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 格证书。他们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适应安全管理的 最新要求和发展。

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标准

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标准 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标准 一、引言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不可小觑。煤矿注册安全工程 师配备标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规定。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 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在煤矿安全生 产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二、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 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煤炭企业从事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生产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且必须是持证上岗。 三、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标准 1. 煤矿规模和工种配备 煤矿企业的规模不同,对安全工程师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大型煤矿需要配备更多的安全工程师,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不同的工种也需要不同类型的安全工程师进行专业监管和指导,例如 采掘工程、机电工程、通风工程等。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其中安全工程师是至关 重要的一部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每个煤矿企业都要 配备安全工程师,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3. 安全生产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除了注册证书和职称外,安全工程师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和专业技术能力。这些经验和能力将直接关系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水平,因此在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标准中也需要予以考虑。 四、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标准的重要性 1.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标准的实施能够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有 效预防和控制煤矿生产中的安全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促进科学决策 具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工程师,能够为煤矿企业的决策提供科学、专业 的建议和指导,有效规避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3. 推动安全技术创新 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标准能够促进企业不断推动安全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为安全生产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要求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要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专门从事安全工程技术管理和应用的人员,在现实 生活中,这个职业已经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认可。对于如何配 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单位的设计、施工、生产、经营、危险源监察等部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 管理人员,其中必须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因此,在我国,任何单位 想要进行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经营和管理,都必须配置一 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据不同的工作规模和性质,具体的配备 要求如下: 一,建筑施工行业 在建筑施工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必须的。根据国家建设部门发布 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配置职 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人员,用人单位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和项 目工程规模适当配置各类管理人员,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应按 施工企业投入资金的百分比来计算,配备数量至少为总人数的3%。 二,化工行业 在化工行业,根据国家《有关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各类化工企 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应当配备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人员,其中注

册安全工程师人数应不少于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5%。 三,制造业和运输业 在制造业和运输业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要 根据企业规模和性质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数量 应当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人员总数中占10%左右,但不得低 于20人。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各个行业中的配备 是非常重要的,并且也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对于企业来说,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不仅可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样也可以在 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 作用。因此,每一个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都应该高度重视注册安全工 程师的配备和培养,并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人员在企业的工作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1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新安全生产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 1、新《安全生产法》强制性规定什么必须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百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度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专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属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什么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新安全生产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扩展资料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1995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 (四)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如何理解新安全生产法中注册安全工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