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和基金安全,规范医保就医诊疗行为,促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北京市朝阳区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属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为本办法具体管理和实施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服务医师进行资格认定、管理、监管、告知、监督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以申请医保服务医师资质,未取得医保服务医师资质的人员不得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医师;

(二)能掌握并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种政策规定;

(三)近两年来在执业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记录。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并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名单上报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经审核后,确定其医保服务医师资质,颁发医保服务医师资格证,并将其纳入医保服务医师信息管理库。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到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医保服务医师新增、注销或信息变更的业务。

第三章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和医保服务医师培训

第七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协议。

第八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具备医保服务医师资质的医务人员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

第九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或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服务医师进行培训。

第四章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

第十条对医保服务医师在协议期内实行积分制管理,一年内医保服务医师个人总分为12分。

1.出现以下情况的扣2分:

(1)同一日院内重复开药或重复检查;

(2)在同一家医院提前开具某一药品超出一定天数;

2.出现以下情况的扣3分:

(1)非病情需要,单次开药超说明书用量;

(2)超适应证用药;

(3)出院带药超出规定量。

3.出现以下情况的扣4分:

(1)当月内出现同院提前开药次数较多的;

(2)对未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

(3)提供过度服务;

(4)治疗和收费项目及数量不一致。

4.出现以下情况的扣6分:

(1)自费药比例长期较高;

(2)次均费用长期较高。

5.出现以下情况的扣12分:

(1)对于非实名制就医的情况未予制止,或未严格执行代开药规定;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医保基金;

(3)伪造诊疗记录;

(4)将非参保人员及非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材料、医疗服务项目故意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患者收治入院或故意延长住院时间;

(6)办理虚假住院;

(7)将参保人在其他机构的治疗费用在本医疗机构结算;

(8)将自己的医生工作站系统权限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发生医疗保险费用;

(9)违反定点医疗机构关于医师回避管理相关制度,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10)以参保人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串通参保人不取药品而兑换现金或其他物品;

(11)当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总量超考核指标时,门诊次均费用在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中居前列,且违规次数较多的。

第十一条违规扣分按协议年度累计,每年4月1日清零。若累计扣分达8分,需参加由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累计扣分达12分,给予黄牌警告一次,黄牌警告无限期累计并记入医保服务医师诚信档案。黄牌警告一次,暂停该医师在朝阳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资格六个月,期间所涉及的医保费用不予支付;黄牌警告两次,暂停该医师在朝阳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资格两年,期间所涉及的医保费用不予支付;黄牌警告三次,永久取消该医师在朝阳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对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中医保服务医师被取消的人数占总医保服务医师的10%(不够2人的按2人计算),即取消年终考核评比奖励资格。违规性质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报送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建议暂停医保服务协议。

第五章医保服务医师工作的监管

第十四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每月分析定点医疗机构的行医数据,统计每个科室每位医师的次均费用和总费用,以及各医师违规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次数频繁、次均费用偏高的医保服务医师进行重点监控。第十六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对实施医保服务医师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地督查,掌握市、区两级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医保服务医师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可疑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可采取暂停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措施,待调查确认后再予以结算。

第六章告知和申诉

第十八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应向受到处罚的医保服务医师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违规的医保服务医师在接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应认真对待医保服务医师的申诉请求,调查分析后做出判定。

第七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风建设、努力为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服务。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严格依法经办,操作流程规范便捷,经办过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投诉电话。鼓励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违反医保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实施奖励。并及时反馈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加大对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情况的宣传力度,对各种违规现象进行公开曝光。

第八章奖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建立与医保服务医师制相配套的奖励制度,对于很好地执行医保政策、维护医保基金表现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年终考核中评奖,对于积极配合医保服务医师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六条建议医院将医保工作纳入医师职称评定考核中,设立医保工作专项分值。

第二十七条建议有医保奖励款的定点医疗机构,将部分奖励款用于对医保工作突出的医师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6日发布的《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朝医保发[201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 协 议 书 二○一五年度

附件2 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甲方:焉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申请医保医师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 (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宣传版.doc

2015年延边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部分条款) 总则及基本制度 一、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参保人员、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2.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3.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二、医疗服务范围分别为: 1.普通疾病门(急)诊医疗服务; 2.专科疾病门(急)诊医疗服 务;3.特殊疾病门诊医疗服务;4.住院医疗服务;5.专科住院医疗服务;6.统筹区外医院转诊转院初审;7.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医疗服务;8.门诊慢(特)病医疗服务。 三、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入院和转诊转院等),应当履行身份核实制度 (住院参保患者填写身份核实记录单),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医保局。 四、参保人员因急症未携带社会保障卡的,可在门诊留观或住院时声明参 保身份,进行登记并出示相关凭证资料,经初步确认后,于72小时内出示社会保障卡,要补录其医疗费用。72小时之后出示社会保障卡的,自出示之时起,按参保人员处理,在此之前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五、执行医疗费用知情制度,保证参保人员知情权,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 参保人员对医疗费用有疑义的,应做出合理解释。 六、执行自费费用参保人员知情确认制度。使用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 事先告知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在同意书上签字(急诊抢救或手术除

外)。 七、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意外伤害实行审核制度,暂用现金垫付,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患者情况表》,经医保局审核后,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意外伤害费用补录,出院时可以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大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治疗时用现金结算,治疗结束后医疗费按规定到医保局报销。未经审核及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对于意外伤害的患者,医生要认真核实意外伤害的原因,病历资料记载详实清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就医服务管理: 一、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二、入院基础检查项目是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血糖、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测定、艾滋病筛查、心电、胸部X光照相。 三、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按照诊疗常规进行辅助检查,近期内做过的检查,如非必要,不再重复检查。对其他同级别或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实行互认,充分予以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病程记录应明确记录辅助检查的必要性并有结果分析。 四、严格遵守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有关大型检查治疗的使用规定,不能将CT、MRI、彩超作为入院常规检查项目。 五、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要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准确填写临床诊断,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等开具处方,不过度用药和重复用药。 六、门诊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一个月,但医师应当注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基本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 协 议 书 二○一五年度

附件2 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甲方:焉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 (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参加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

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社保局建立医保医师动态管理机制,对医保医师服务行为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积分制。 第十四条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2分,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不跨年度累积。 市社保局将扣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告知违规医保医师。在考核年度内扣分达6分及以上的,除进行培训考核外,给予以下处理:扣分累计6至8分者,暂停医保处方权3个月;扣分累计9至11分者,暂停医保处方权6个月;扣分累计12分者,取消医保医师资格。暂停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造成医保基金流失并受到法律制裁的,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当年全部积分。 (一)串通他人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编造医疗文书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开医药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三)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被举报查实;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2分。 (一)隐匿、销毁或恶意涂改医疗文书等资料; (二)推诿或拒收参保人员; (三)未严格核实,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况(如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公共卫生负担或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1分。 (一)门(急)诊、出入院病历记录等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 (二)允许参保人员挂床住院或将明显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三)未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导致冒名住院; (四)超标准用药; (五)医疗收费存在套项目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 (六)违反诊疗常规或用药规范治疗;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

宜春城南医院 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制度 根据医保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患者享有国家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定岗医师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院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2、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4)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5)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3、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4、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5、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6、医保患者病历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清楚。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7、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8、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一个月内拒付3人次以上的,通知科主任和当事人约谈;连续被约谈两个月的医生,停一周处方权;拒付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每笔拒付另加罚50元。 9、进一步完善HIS系统,保证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加强与上级医保部门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妥善解决。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医师管理办法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加强组织管理,大力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的理解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意识。 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3. 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 (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4)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 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4.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5.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6.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7.医保病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清楚。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8.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9.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每月对医保违规处方进行公示;对一个月内拒付3人次以上的,通知科主任和当事人约谈;连续被约谈两个月的医生,停一周处方权;拒付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每笔拒付另加罚50元。 10.进一步完善HIS系统,保证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加强与医保中心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妥善解决。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和基金安全,规范医保就医诊疗行为,促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北京市朝阳区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属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为本办法具体管理和实施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服务医师进行资格认定、管理、监管、告知、监督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以申请医保服务医师资质,未取得医保服务医师资质的人员不得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医师; (二)能掌握并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种政策规定; (三)近两年来在执业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记录。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并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名单上报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经审核后,确定其医保服务医师资质,颁发医保服务医师资格证,并将其纳入医保服务医师信息管理库。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到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医保服务医师新增、注销或信息变更的业务。

第三章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和医保服务医师培训 第七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协议。 第八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具备医保服务医师资质的医务人员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 第九条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或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服务医师进行培训。 第四章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 第十条对医保服务医师在协议期内实行积分制管理,一年内医保服务医师个人总分为12分。 1.出现以下情况的扣2分: (1)同一日院内重复开药或重复检查; (2)在同一家医院提前开具某一药品超出一定天数; 2.出现以下情况的扣3分: (1)非病情需要,单次开药超说明书用量; (2)超适应证用药; (3)出院带药超出规定量。 3.出现以下情况的扣4分: (1)当月内出现同院提前开药次数较多的; (2)对未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 (3)提供过度服务; (4)治疗和收费项目及数量不一致。 4.出现以下情况的扣6分: (1)自费药比例长期较高; (2)次均费用长期较高。 5.出现以下情况的扣12分: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订 2014年月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XX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囯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 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甲方建立并及时维护本统筹地区为参保人员服务的医生库,对纳入医生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生信息,并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2〕 第八条甲方结合对乙方的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评价与分级管理。评级结果与放宽参保人员定点就医选择限制、提高预付比例、适当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简化费用审核与结算程序等激励措施挂钩。 第九条甲方应当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宣传。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制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向就医的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就医流程等。 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 目录 1、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院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院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措施 4、医院医保办公室人员行为规范 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 ),并配备2—3 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柳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 ,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 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 ①患者入院时,收费处要及时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住院号、诊断、科别、门诊医师、入院时间。为初入院患者编上新住院号,或为再入院患者查回旧住院号才能办理有关手续,避免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情况发生。 ②患者入院后,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由医护人员按规定按时完成;由护士核对、录入并执行医嘱;诊疗项目及费用的录入必须正确无误,对出现有项目无收费、有项目多收费或无项目有收费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③实行收费明细清单制,收费明细清单由住院科室提供,不按要求提供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④医院医保办每月检查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情况,对电脑录入的患者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按规定处罚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 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

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 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 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0〕3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8〕47号)有关精神,现就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疗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机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构建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二、医保医师职责 医保医师是指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住院参保病人(或家属)告知、签字同意制度和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大病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相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申请成为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能自觉遵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近两年在为参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违规现象。 (四)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_制度办 法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市级统筹前确认的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报送。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所在行政区域分别报送,各县区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须知

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5、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7、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上报医保科核准,经实地考查符合条件后上报市医保中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状态: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待审批,不符合规定、材料欠缺、项目填写不全或欠规范者,立即告之,退回材料。 办理部门名称:医疗保险管理科318室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院医保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 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住院。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 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

的药品。 (四)财务管理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部门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信息科及时向医保中心汇报。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来查帐,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帐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3.信息科机房做好医保前置机的数据备份,同时准备好备用服务器,如果医保前置机宕机,马上手工把备用服务器联上网络,确保医保系统的运行。

医保医师协议模版

河南省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双方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利用各自的工作平台,向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敦促参保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甲方应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并对乙方进行宣传、培训。 第四条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第五条甲方应建立医疗保险协议医师诚信档案库,及时录入乙方的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 第六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确的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相关信息,由甲方录入信息系统;甲方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将医保医师服务编码告知乙方,乙方应妥善保管。 第七条乙方应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在费用结算时按甲方要求上传医保医师服务编码等相关信息供甲方校验。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在协议年度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累计考核制度。具体扣分办法和扣分处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甲乙双方如需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对乙方正在诊治的参保人员,乙方应妥善安置。 第十条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甲方应做好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附加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与甲方定点服务协议一致,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没有被解除协议情形且本人未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的,本协议期满自动延签下一个协议周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 办法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l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完整版)2017年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驻马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征求意见稿)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463000 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驻马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制订 2017年元月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驻马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门诊特殊病(重症慢性病)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服务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双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业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

医保医师管理规定

医保医师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

宜春城南医院 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制度 根据医保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患者享有国家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定岗医师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院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2、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4)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5)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3、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4、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5、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6、医保患者病历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清楚。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7、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8、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一个月内拒付3人次以上的,通知科主任和当事人约谈;连续被约谈两个月的医生,停一周处方权;拒付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每笔拒付另加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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