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费特点和消费者具备的营养知识,以及企业条件、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明确政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在营养标签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注重与相关规范和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起草过程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规范》共21条,包括3个技术附件,即《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和《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规范》要求,在我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规定。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卫生部根据《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规范》中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

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规范》规定,食品企业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营养声称是食品营养属性的说明和营养宣教的重要工具,《规范》包括了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同时规定了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的条件。《规范》还规定了营养标签的形状、位置、标示内容、顺序、字体、文字等内容,推荐了标示格式。

《规范》强调,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规范》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尽早在其生产食品上标示营养标签并在标示时遵守《规范》有关规定。《规范》正式实施后还将对食品企业设置一定过渡期以便于使用原有库存标签和建立新的营养标签标示系统。《规范》实施过程中,卫生部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宣贯和培训力度,引导广大食品企业和消费者认识和使用标签,更好的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

生监督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五条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

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八条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

(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第九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第十条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营养素参考值(NRV);

(二)产品中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要求和条件;

(三)应使用《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相关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十一条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

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卫生部负责调整食品营养标签所涉及的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二)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

(三)包装可用标签主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标示;

(四)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

(五)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

(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第十四条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第十五条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的数值,可以通过食物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计算的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和真实,以备核查和溯源。

第十六条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企业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附件1

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定义、折算系数、营养成分分析和标示方法、数值表达、允许误差和推荐的营养标签格式等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s)指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3. 营养素 (nutrients) 指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4. 能量(energy)指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推荐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当以千卡(kcal)标示能量值时,应同时标示千焦(kJ)。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如表1所示:

表 1 食物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 1千卡(kcal)的能量相当于4.184千焦(kJ)。

5. 蛋白质 (protein) 蛋白质是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氮折算系数”,或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在测定出“总氮量”后,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氮折算系数

不同食品的氮折算系数如表2所示,对于原料复杂的加工或配方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

表2 不同食品氮折算系数*

来源:*《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

6. 脂肪和脂肪酸 (fat and fatty acid)

由于检测方法的不同,脂肪有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之分,在营养标签上均可标示为“脂肪”。

粗脂肪(crude fat)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方法测定。

总脂肪(total fat)食物总脂肪(或总脂肪酸)为各种单个脂肪酸含量的总和。可使用内标法或外标法测定获得。

当使用索氏提取法测定粗脂肪含量时,可使用以下公式和脂肪酸折算系数来计算食品中总脂肪(酸)的含量。不同食品脂肪酸折算系数见表3。

总脂肪(酸)含量(total fatty acids)(g/100g)=该食品中粗脂肪的含量(g/100g)×脂肪酸折算系数

脂肪酸(fatty acid):脂肪酸指有机酸中链状羧酸的总称,与甘油结合成脂肪。可分为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

饱和脂肪酸(saturated fatty acid):指碳链上不含双键的脂肪酸。如软脂酸、硬脂酸等。在标签上也可标示为饱和脂肪(saturated fat)。

不饱和脂肪酸(unsaturated fatty acid)指碳链上含一个或一个以上双键的脂肪酸,仅包括顺式(cis)部分。在标签上也可标示为不饱和脂肪(unsaturated fat)。其中单不饱和脂肪酸指碳链上含有一个双键的脂肪酸的总和;多不饱和脂肪酸指碳链上含有两个和两个以上双键的脂肪酸的总和。

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指加工中产生的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在标签上也可标示为反式脂肪(trans fat)。不包括天然的反式脂肪酸。

表3 不同食品脂肪酸折算系数*

食物名称折算系数

食物名称折算系

牛肉(瘦)0.916

小麦、大麦和黑

全麦0.720牛肉(肥)0.953

面粉0.670羊肉(瘦)0.916

麦麸0.820羊肉(肥)0.953

燕麦0.940猪肉(瘦)0.910

大米0.850猪肉(肥)0.953

豆类家禽0.945

大豆及制品0.930脑0.561

其它豆类0.775心0.789

蔬菜和水果0.800肾0.747

鳄梨0.956肝0.741

0.945

坚果0.956乳及乳制

花生0.951蛋类0.830

莲子0.930鱼

油脂类鱼肉(含油

0.900

多)

0.956鱼肉0.700

油脂类(椰子

油除外)

椰子油0.942

来源:*《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

7. 碳水化合物(carbohydrate)

食品中的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寡糖、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糖(sugar):指所有的单糖、双糖。如葡萄糖、蔗糖等。

寡糖(oligosaccharide):也称低聚糖,指聚合度(degree of polymerization, DP)为3-9的碳水化合物。

多糖(polysaccharide):指聚合度≥10的碳水化合物,包括淀粉和非淀粉多糖。

碳水化合物的计算食品营养标签中的碳水化合物是指每克产生能量为17kJ/g (4kcal/g)的部分,数值可由减法或加法获得。

减法:食品总质量分别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即是碳水化合物的量。

加法:淀粉和糖的总和即为碳水化合物。

总碳水化合物指碳水化合物和膳食纤维的总和。

8. 膳食纤维(dietary fiber)膳食纤维是指植物中天然存在的、提取的或合成的碳水化合物的聚合物,其聚合度DP ≥ 3、不能被人体小肠消化吸收、对人体有健康意义的物质。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果胶、菊粉及其他一些膳食纤维单体成分等。

9.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指“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的简称,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的、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照尺度。营养素参考值主要依据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和适宜摄入量(AI)而制定。

二、营养成分的标示

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的标示,是对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做出的确切描述。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使用每100克(g)、100毫升(ml)食品或每份食用量作为单位,营养成分的含量用具体数值表示,同时标示该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一)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

核心营养素指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食品企业对食品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和/或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标示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及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

1. 能量: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当以千卡(kcal)标示能量值时,应同时标示千焦(kJ)。

例如:能量… kJ,或者能量…kcal ( xx kJ )

2. 蛋白质:

蛋白质以“克(g)”的形式标示。

3. 脂肪:

以“克(g)”的形式标示,若同时标示饱和脂肪酸和其它脂肪酸含量时,可标示为:脂肪…克(g)

-- 饱和脂肪(酸)…克(g)

-- 不饱和脂肪(酸)…克(g)(自愿)

-- 反式脂肪(酸)…克(g)(自愿)

4. 碳水化合物:

以“克(g)”的形式标示。若同时标示糖的含量时,可标示为:

碳水化合物…克(g)

--糖…克(g)

5. 钠:以“毫克(mg)”的形式标示。

(二)宜标示的营养成分

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钙和维生素A与人体健康关系重要,是推荐标示的重要营养成分。饱和脂肪(酸)、糖的标示如前所述,胆固醇、膳食纤维、钙和维生素A

的标示方法如下:

1. 胆固醇:以毫克(mg)标示,

例如:胆固醇…毫克(mg)。

2. 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果胶、菊粉及其他一些膳食纤维单体成分。膳食纤维可根据其成分选择检测方法和标示方式。

1)以国标GB5009.88或GB/T 9822测定数据,标示为:

不溶性膳食纤维…克(g);

2)以AOAC 985.29、AOAC 991.43 方法测定数据,标示为:

膳食纤维…克(g);也可标示为:膳食纤维、可溶性膳食纤维、不可溶性膳食纤维,例如:膳食纤维…克(g)

或膳食纤维…克(g)

--可溶性膳食纤维…克(g)(自愿)

--不溶性膳食纤维…克(g)(自愿)

3)以AOAC其他方法测定的膳食纤维单体成分的数据,可标示出膳食纤维和单体成分如“膳食纤维(以xxx计)…克或g ”,

例如:膳食纤维(以菊粉计)…克(g)

3. 钙:以“毫克(mg)”的形式标示。

4.维生素A:

维生素A和胡萝卜素均以“微克视黄醇当量(μg RE)”标示。

食品中总的维生素A(μg RE)= 维生素A(μg RE)+ β-胡萝卜素(mg)/6

胡萝卜素转换为维生素A的公式为:维生素A(μg RE)= β-胡萝卜素(mg)/6

(三)其它营养成分

1. 维生素E:

维生素E是指α-生育酚、β-生育酚、γ-生育酚、三烯生育酚和δ-生育酚的分析测定数值的总和。

维生素E用“总α-生育酚当量”表示,即 mg α-TE,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维生素E (mg α-TE)=α-生育酚(mg)+0.5×β-生育酚(mg)+0.1×γ-生育酚(mg)+0.3×三烯生育酚(mg) + 0.01δ-生育酚(mg)

2. 叶酸:

食品中天然存在和人工合成的叶酸吸收利用程度不同,所以叶酸的表达有两种形式:“微克( μg)”或者“微克膳食叶酸当量(Dietary Folate Equivalent, μg DFE)。

1 μg 叶酸当量(μg DEF)=0.6μg强化剂叶酸。

计算强化食品中叶酸的含量如下公式:

食品叶酸当量(μg DEF)=食品中天然的叶酸(mg)+ 1.7×强化的叶酸(mg)

3. 烟酸(烟酰胺):以“毫克(mg)”的形式标示。

4. 其他维生素和矿物质以“毫克(mg)”或“微克(μg)”的形式标示。

(四)营养成分标示的顺序

为统一标示格式和方便消费者,营养成分表的成分应按照以下顺序排列。当缺少项目时,依序上移。

能量

蛋白质

脂肪

--饱和脂肪(酸)

--不饱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

胆固醇

碳水化合物

--糖

膳食纤维

--可溶性膳食纤维

--不溶性膳食纤维

维生素A

其他维生素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1(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抗坏血酸)、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生物素和胆碱;

其他矿物质包括磷、钾、镁、铁、锌、碘、硒、铜、氟、铬、锰和钼。

三、营养成分数值的表达

食品营养成分数值的表达应科学、规范并简单明了。以下规定了营养成分数值的修约、修约间隔和零数值定义。

(一)修约和修约间隔

营养成分数值的修约规则根据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修约间隔是制定修约保留位数的一种方式。为统一标示格式和方便消费者,每种营养成分数值的修约间隔见下表4。

表4 营养成分表达和修约间隔

(二)“零”数值的表达

当某食品营养成分含量低微,或其摄入量对人体营养健康的影响微不足道时,允许标示“0”的数值。可标示的“0”的界限值如下表:

表5 标示“0”的界限值

** 用份表示的时候,同时要符合每100g“0”的界限值要求。

四、标示值的允许误差

在产品保质期内,判断标签上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允许的误差范围应遵循如下原则:

表6 标示值允许误差范围的判断原则

五、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

推荐的营养标签的基本格式有4种,可任选其一。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单位可以用文字或括号内的字母标示。

(一)基本格式

格式1a

营养成分表

格式1b

营养成分表

#注:能量和核心营养成分应为粗体或其他方法使其显著。若再标示除核心和重要营养成分外的其它营养素,应列在推荐的营养成分之下,并用横线隔开。

(二)附有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格式

格式2

营养成分表

营养声称如:低脂肪XX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如: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占总能量的比例不宜超过30%

# 注: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标在营养成分表下端;营养声称可以标在营养成分表下端、上端或其他任意位置。

(三)附有外文的格式

格式3

营养成分表 Nutrition Information

(四)横排格式

格式4

营养成分表

六、营养成分的分析

食品营养标签用数据可通过计算或检测方法获得。

计算法是根据食品原料的配比,或其他确实的资料如公认的食物营养成分数据、相似的同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Standard for nutrition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标示和声称的基本原 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 指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核心营养素Core Nutrients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2.3 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2.4 营养成分表nutrition information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5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 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营养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考尺度。 2.6 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s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声明或暗示,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声明等;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6.1 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s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6.2 比较声称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s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2.7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nutrient function claims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8 数值修约rounding off for numerical values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 2.9 修约间隔rounding interval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可食部 按照消费者烹调和饮食习惯,食品包装内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剩余部分的即为该食品的可食部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 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 2007年 7月 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 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 商标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或者“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营养标签规范(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附件1 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定义、折算系数、营养成分分析和标示方法、数值表达、允许误差和推荐的营养标签格式等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s)指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3. 营养素(nutrients) 指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4. 能量(energy)指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推荐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当以千卡(kcal)标示能量值时,应同时标示千焦(kJ)。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如表1所示: 表1 食物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 1千卡(kcal)的能量相当于4.184千焦(kJ)。 5. 蛋白质(protein) 蛋白质是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氮折算系数”,或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在测定出“总氮量”后,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公式如下: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氮折算系数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营养标签解读和制作001 能解读营养标签并计算NRV 值 002 能解读食品原料和辅料配方003 能撰写产品标签说明书 食品营养价值分析005 能计算食品营养质量指数 006 能进行食品蛋白质营养评价 007 能进行食品碳水化合物营养评价 008 能进行食品脂肪营养评价 食品营养资料编写009 能根据食品营养特点,撰写产品宣传资料 010 能设计市场需求调查表 主要规定 《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 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 非强制性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能量、营养素 《规范》仿照美国对健康声称的管理,要求营养素含量“高”、“强化”的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标注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并注明“超过该值对健康不利”; 功能声称使用固定用语模式有助于避免产品通过文字技巧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一)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总碳水化合物; 5、钠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营养成分表 (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胆固醇; 5、碳水化合物; 6、糖; 7、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8、维生素14种 9、矿物质14个 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标准代替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 GB7718-200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了预 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修改了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 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 高度 不小于 1.8mm 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修 改了附录 A 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 B 和附录 C 正文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 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二、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 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的食品。

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三、基本要求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 规定。 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费特点和消费者具备的营养知识,以及企业条件、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明确政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在营养标签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注重与相关规范和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起草过程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规范》共21条,包括3个技术附件,即《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和《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规范》要求,在我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规定。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卫生部根据《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规范》中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1)各类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谷物和豆类制品 (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 (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 食品名称,配料等,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持期。 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 (4)食用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5)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 (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各种瓜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 (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香肠、灌肠、火腿肠须标注淀粉含量。单一冷冻肉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蛋制品(皮蛋、腌蛋、全蛋粉、冰鸡全蛋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辅料的蛋制品须标配料表。 5.水产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水产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加工、生产(分装、包装)日期,保质期。 单一冷冻水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6.乳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种类,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

《食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主要规定 《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 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 非强制性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能量、营养素 《规范》仿照美国对健康声称的管理,要求营养素含量“高”、“强化”的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标注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并注明“超过该值对健康不利”; 功能声称使用固定用语模式有助于避免产品通过文字技巧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一)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总碳水化合物; 5、钠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营养成分表 (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胆固醇; 5、碳水化合物; 6、糖; 7、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8、维生素14种 9、矿物质14个 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四)标注形式 营养成分的含量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 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五)具体见技术附件 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标示和声称的基本原 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 指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核心营养素Core Nutrients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2.3 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2.4 营养成分表nutrition information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5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 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营养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考尺度。 2.6 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s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声明或暗示,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声明等;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6.1 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s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6.2 比较声称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s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2.7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nutrient function claims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8 数值修约rounding off for numerical values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 2.9 修约间隔rounding interval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可食部 按照消费者烹调和饮食习惯,食品包装内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剩余部分的

GB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食品标签标示

一个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一)食品名称; (二)配料表; (三)净含量和规格; (四)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产品标准代号; (九)营养成份表。 (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x )81. 食品中的蛋白质是低分子有机化合物,对调节物质代谢过程起重要作用。 ( x )82. 滴定过程中,指示剂变化这一点称为滴定终点,它与理论上的反应等当点是一致的。 ( v )83. 乙醚中含有水,能将试样中糖及无机物抽出,造成丈量脂肪含量结果的误差。 ( v )84.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 x )85. 物质的量是SI基本单位,其单位符号为摩尔,单位名称为mol。 ( v )86. 黄曲霉毒素是化合物中毒性和致癌性最强的物质之一。 (v )87. 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标准级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 x )88. 分光光度计打开电源开关后,应该先调零再选择工作波长。要先预热20min ( x )89. 大多数微生物喜欢生活在PH接近8.0的环境中。 ( v )90. 实验室钾、钠活泼金属因剧烈反应而引起的失火只能用沙土掩盖扑灭。 ( x )91. 吸光光度法灵敏度高,可检测到10-5~10-6mol/L的被测物质,正确度与滴定分析一致。 ( v )92. 分子质量以道尔顿表示,相对分子质量给出的是一个分子大小的相对概念。 ( x )93. 病毒被以为是原核生物,由于它们具备全部原核生物的特征。 ( v )94. 苯甲酸在pH5以下对广泛微生物都有效。 ( v )95. 实验室剧毒化学试剂和物品的保管要求有专柜、两人负责。 ( x )96. 所有指示反应等当点的指示剂用量都要少些,否则会过多消耗滴定剂,引起正偏差。 ( x )97. CH4是极性分子。 ( x )98. 营养成分和食用方法是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强制要标注的内容。 ( x )99. SCN-标准溶液可以用优级纯KSCN试剂直接称量配置。 ( v )100. 一般盛过高锰酸钾的器皿壁上附着褐色的斑点可用0.5%的草酸洗涤。 二、判定题(第81题~第100题。将判定结果填进括号中。正确的填“√”,错误的填“×”。每题1分, 满分20。)

食品标签与食品营养标签解读(营养养生)

食品标签与食品营养标签解读 基本概念和内容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 向消费者直接提供 食品标签 包装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显示或说明 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从某种意义上 食品标签是食品的一张“身份证”。 食品营养标签 在食品的外包装上向消费者提供食物营养特性的一种描述 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是消费者最简单、最直接获取营养知识的途径 也是均衡膳食,提高公众健康的基础性内容。 食品标签标准和食品营养标签的关系 在我国,食品通用标签标准先于食品营养标签的制定 食品标签的内容更注重食品安全问题 如生产商、生产日期、保存期、产品的质量等 消费者可根据生产商的信誉、生产保存期等选择产品; 食品营养标签 是消费者了解产品营养成分和营养特性、相关营养知识的重要途径。 不同的食用人群应根据产品的营养特点选择不同的预包装食品 如婴儿选择婴儿配方奶粉, 糖尿病人选择无糖的食品, 高脂血症患者选择低脂肪、低胆固醇的产品。 从概念上,食品标签包含了食品营养标签, 从内容上,食品标签和食品营养标签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消费者提供选择预包装食品的依据。 我国食品营养成分标识现状堪忧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国内有些食品在包装上用斗大的字印着“低脂”、“高钙”、“无胆固醇”之类的营养宣称,含量到底是多少?看遍标签也无从得知。 某些厂商故意遗漏主要内容或丢弃不理想数据,根据自己的意愿标出营养成分,而非产品本身的特点, 比如有的低糖产品不标示糖的含量,却标出3种维生素的含量。 不法厂商有意误导、夸大、虚假营养信息和描述屡见不鲜。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主要规定 《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 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营养标签营养成分表计算

食品营养标签能量计算 国际统一单位,即焦耳(J),或卡(cal)。 lkcal指1000g纯水的温度由15℃上升到16℃所需要的能量;1焦耳(J) 是指用1牛顿(N)力把lkg物体移动lm所需要的能量。“千焦耳”(kJ);“兆焦耳”(mega MJ)。 1kcal=4.184kJ 三大产热营养素卡价 碳水化合物:17.15kJ (4.0614kcal) 脂肪:39.54 kJ (9.3171 kcal) 蛋白质:16.7kJ (4.0613 kcal) 食品营养标签NRV%值计算: 对照GB28050-2011查出每种营养素对应的NRV值: 如能量8400KJ 蛋白质60g ; 脂肪≤60g ; 碳水化合物300g ; 钠离子2000mg 以统一阿萨姆奶茶为例: 其营养标签成分表为4+1 核心营养素加能量: 项目每100ml NRV% 能量222KJ 3%=(222÷8400)×100% 蛋白质0.6g 1%=(0.6÷60) ×100% 脂肪 1.5g 3%=(1.5÷60) ×100% 碳水化合物9.2g 3%=(9.2÷300) ×100% 钠40mg 2%=(40÷2000) ×100% 总能量=(0.6×4+9.2×4+1.5×9)×4.18≈220 KJ 注: 营养成分标示时需注意“0”界限值和修约间隔,营养成分含量低于“0”界限值时应标示为0;“0”界限值,参照GB28050-2011表1

钠离子含量计算: 营养成分表中钠盐的含量以检测结果为准,因为钠离子的来源很广,各种原料及水质中都可能含有钠离子,但一般以配料中人为添加的钠盐为主。 钠离子含量计算公式为: (23×n÷钠盐分子量) ×钠盐的添加量 n------钠盐分子式中钠的原子数量 注: 柠檬酸钠分子量为(C6H5O7Na3·2H2O)294;原子数n=3 碳酸氢钠分子量为(NaHCO3)84;原子数n=1 三聚磷酸钠为(Na5P3O10)368;原子数n=5 氯化钠(NaCl)58;原子数n=1 六偏磷酸钠(NaPO3)6 612;原子数n=6 碳酸钠(NaCO3)106;原子数n=1 D-异抗坏血酸钠(C6H7O6Na·H2O)216;原子数n=1 焦磷酸钠(Na4P2O7)266;原子数n=4 磷酸氢二钠(Na2HPO4·12H2O)358;原子数n=2 磷酸二氢钠(NaH2PO4·H2O)156原子数n=1 如产品中所加钠盐为小苏打(碳酸氢钠)添加量为0.5%(一吨添加0.5kg,则100ml产品中: 小苏打的含量为0.05g(即50 mg),钠离子含量则为: (23÷84 ) ×50=13.7≈14mg 若所加钠盐为柠檬酸钠,含量为0.05 g(即50 mg),钠离子含量则为: (23×3÷294 ) ×50=11.7≈12mg 若所加钠盐为三聚磷酸钠的含量为0.05 g(即50 mg),钠离子含量则为: (23×5÷368 ) ×50=15.6≈16mg 若所加盐为氯化钠的含量为0.05g(即50mg),钠离子含量则为: (23÷58)×50=19.8≈20mg 若所加盐为六偏磷酸钠的含量为0.05g(即50mg),钠离子含量则为: (23×6÷612)×50=11.3≈11mg 若所加盐为碳酸钠(纯碱)的含量为0.05g(即50mg),钠离子含量则为: (23×2÷106)×50=21.7≈22mg 若所加盐为D-异抗坏血酸钠的含量为0.05g(即50mg),钠离子含量则为: (23÷216)×50=5.3≈5mg 若所加盐为焦磷酸钠的含量为0.05g(即50mg),钠离子含量则为: (23×4÷266)×50=17.3≈17mg 若所加盐为磷酸二氢钠的含量为0.05g(即50mg),钠离子含量则为: (23÷156)×50=7.4≈7mg 若所加盐为磷酸氢二钠的含量为0.05g(即50mg),钠离子含量则为: (23×2÷358)×50=6.4≈6mg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食品营养标签标示标准

食品营养标签标示规范 本附件描述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能量和营养素的定义、分析方 法、折算系数、营养素标示方法、允许误差和推荐的营养标签格式。 一术语和定义 (一)食品和食品成分 1.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食品成分(food composition)组成食品的各种物质组分。 3. 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指食品中含有的具有健康益处的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及其它有效功能成分等。 4. 营养素(nutrient) 指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5. 能量(energy)指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三种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单位以千焦(kJ)或焦耳(J)表示。折算系数和计算公式如下:能量(kJ)=17×蛋白质(g)+17×碳水化合物(g)+37×脂肪(g) 当食品含有乙醇(酒精)、有机酸、膳食纤维等的时候,也产生相应能量如表1所示。折算系数和计算公式如下: 能量(kJ)=17×蛋白质(g)+17×碳水化合物(g)+37×脂肪(g)+13×有机酸(g)+29×乙醇(酒精)(g)+8.5×膳食纤维(g) 表 1 食物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成分kJ / g 成分kJ / g 蛋白质17 乙醇(酒精)29 脂肪37 有机酸13 碳水化合 17 膳食纤维8.5 物 6 蛋白质(protein) 蛋白质是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氮折算系数”,或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 总和来确定。在测定出“总氮量”后,食品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公式和折算系数如下: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氮折算系数 对于原料复杂的加工或配方食物,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 表2 不同食品氮折算系数* 食物折算系数食物折算系 数 小麦鸡蛋 全小麦粉 5.83 鸡蛋(整) 6.25 麦糠麸皮 6.31 蛋黄 6.12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核心内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什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适用于在中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代替 GB7718─87Generalstandardforthelabellingoffood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3.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 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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