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补充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

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E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F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寸,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E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

(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f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一)

(二)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i1‘;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二)

第六条对国有投资的项目,招标人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组织有拦标价编审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在开标前对拦标价进行审查。

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拦标价,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修正后重新公布,并顺延开标时间。

在评标时,拦标价编制单位应将拦标价的全部资料完整地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投标报价作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投标报价一览表应当与拦标价公布内容相对应。(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二)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的总价相等,其中规费和税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预算书中的对应材料单价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对材料消耗量进行说明。不相等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见附表五)

(三)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不统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见附表六)

(四)对措施费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

2、对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进行投标报价时,报“0”费用的;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已折旧完毕为由,只报人工费的;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中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80%(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数指标为准)的;

3、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指通用措施费扣除上述1、2两项费用的其他费用与专业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之和)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 的;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和“0”报价后的平均值)。

(五)其他项目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没有报价或低于有关规定下限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生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书面解释。

(二)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书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书书面文件的正本为准,且按最不利益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根据需要组织清标的,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清标。

第十条清标工作完成后应形成由所有清标的人员签字的书面清标情况报告书,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项目的情况、评标要求。

(二)进行清标工作的,应听取清标情况报告,认真核对、修正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中关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和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算术计算错误等内容。

(三)根据需要,对投标人提出询标要求,并进行询标。

(四)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对偏差进行分析和判定。

对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明确认定。没有明确认定为重大偏差的,一律认定为细微偏差。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报价除外)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书面说明的基础上,按照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五)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加强对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审查、分析和判定,加大对低于成本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等不规范行为,应在对下列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定:

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对主要材料进行分析审查,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是否满足招标的要求;材料报价是否合理,若材料报价明显过低的,应检查投标书中有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的,作废标处理。

本条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5、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直接工程费中的各项费用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6、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7、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价格的指导性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图纸要求,对评标方法中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要求进行对应比较,认真分析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对其措施费给予分析、判定,确定其合理性。(见附表七)

(六)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在执行395号文或396号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1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1z)在控制范围外的,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控制范围为:

l tz—K21÷tzXl00%≤g

公式说明:

1、K2为控制值。计算公式为:

Kz二aXL2+ (1一a) XP2

其中:

(1)山为拦标价的直接工程费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

(2)n为有效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12)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12)中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只有3个时,n为报价的乎均值;

(3)a为权重数,取值为0.7、0.8、0.9,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2、g取值为3%、4%、5%,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3、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当出现在控制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下时,应从控制范围外的投标报价中,按照lt广Kzl值从小到大依次选择的原则,将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计算的报价个数补足为三个。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如实地反映评标的全过程,特别是评标专家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的应保密的资料存档,复印件作为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交招标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在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补充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补充规定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云南所有施工企业名单

云南施工企业 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 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 昆明市人防建筑设计院 昆明消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 云南林业工程总公司 云南翼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白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铁路总公司 云南第五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陵县建筑设计室 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艺峰装饰有限公司 云南国土建设工程公司 云南长江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昆明市室内装饰配套公司 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有色十四冶安装工程公司 昆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云南煤炭基本建设公司 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云南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 云南普瑞斯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省消防器材供应公司 云南云路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星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艺隆装修有限公司 云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中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华厦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云南高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高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地基基础工程公司 云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云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万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 中国有色十四冶机械总厂 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云南同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昆明华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云南磷化(集团)工程建设总公司 云南省公路局道桥技术工程公司 云南盛云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十四冶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云南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昆明江南建筑经营公司 温州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 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市政工程公司 云南斯泰特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旅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绍兴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县七星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 云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昆明岩土工程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昆明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余姚市达信通讯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 云南东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中产昆风房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隆图屋业有限公司 云南中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做好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组成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和人口、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视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增加。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规划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模式,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前言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方法和记录等方面工作,更好地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特编写《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便更好地加强我省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本规程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情况综合编制的。既确保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全面实施,又体现了地方标准的相对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共分六个部分九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附录中主要编制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观感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述内容均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编:650032),以供以后修定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7) 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录A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 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附录C 建筑工程隐蔽验收记录………………………………………………………………()附录D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附录E 室外工程的划分………………………………………………………………………()附录F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附录G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J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K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L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录M 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附录N 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附录P 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附录Q 云南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记录………………………………………………………()附录R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用表及范例

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主编的省工程建筑地方标准《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规程》(DBJ53/T-23-2008 )和《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 (DBJ53/T-24-2008 )已经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地方标准的贯彻实 施。对丁进一步统一规全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做好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工作,提高 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 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及配套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针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存在的不 足和问题而编制的,在相关标准、规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容、组织、程 序、监督用表及优良等级评定等容,规和统一了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优良等级评定用表。 为配合《规程》、《标准》的贯彻实施,规和统一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优良等级评定用表及填写,完整、准确反映和评价施工质量状况,使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真实、有效,主编单位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编制了《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用表及例》 (以下简称《用表及例》)。 本《用表及例》各种用表的项目、容及填写示例,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和省的《规程》、《标准》,适应丁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也适应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 本《用表及例》在编写的过程中得到了省建设厅城镇建设档案工作办公室、省建筑业协会、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官房建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咨询监理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由衷感谢。 本《用表及例》在省是首次编制,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 见稿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关于征求《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关于公布《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了在地方立法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网络上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 邮政编码:650021 联系电话:0871─3632911(传真) 电子邮箱;mrsliuchun@https://www.360docs.net/doc/268994451.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建监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建设和经营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方针,坚持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 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建管并重、科学高效的原则。公众对城市建设及管理具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云南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建设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indoor wireless signal coverage system (DBJ 53/T-27-201X) (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x年 xx月xx 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5年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云建标〔2010〕300号)文的要求,在原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建设规范》(DBJ 53/T-27-2010)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结合近年来移动通信技术发展情况及云南省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无线通信室内覆盖系统)的建设发展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设计和验收的基本要求,修订了部分章节。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主要技术要求;建筑与机电工程;室内覆盖系统验收;附录A、B、C等。 本规范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及相关解释,由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008号,邮编:65022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马国良张晓洪刘波涂春明李华文饶曙民赵波张瑞萩李浩夏伟张晶柳林林 车晨庄晓源陈昌谋杨永贵吴洋张林昆 张国军 主要审查人: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7-01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精编版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 例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和勘测、建设用地和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建监察、城建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城市建设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积极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在城市设立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行为。

中小学建设标准.doc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06年修正本)颁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6-11-30 生效时间:2007-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水利、林业、公安、工商、卫生、旅游、邮政、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用表及范例

前言 由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主编的云南省工程建筑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08)和《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DBJ53/T-24-2008)已经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做好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配套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针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而编制的,在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组织、程序、监督用表及优良等级评定等内容,规范和统一了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优良等级评定用表。 为配合《规程》、《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和统一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优良等级评定用表及填写,完整、准确反映和评价施工质量状况,使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真实、有效,主编单位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用表及范例》(以下简称《用表及范例》)。 本《用表及范例》各种用表的项目、内容及填写示例,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云南省的《规程》、《标准》,适应于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也适应于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 本《用表及范例》在编写的过程中得到了云南省建设厅城镇建设档案工作办公室、云南省建筑业协会、云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建设咨询监理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由衷感谢。 本《用表及范例》在云南省是首次编制,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反映,。 目录 第一部分建设单位用表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0) 工程验收组意见 (15) 二、验收组分类验收意见 (16) 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 (17)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24)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6) 第二部分综合用表 (27)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4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 (47) 第三部分检测机构用表 (49) 土壤击实试样报告 (51) 土壤密度(灌砂法)检查报告 (52)

云南省建设工程预算和清单2合1软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预算和清单2合1软件 一、包含定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云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云南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云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8) 云南省全统安装工程预算定额(9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云建标[2011]452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的通知-云建标[2011]454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标[2008]71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二、能完成的工程: 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木作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楼地面、天棚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耐酸防腐工程、室外及零星工程、构筑物工程、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建筑工程施工措施定额、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大机三项费)、桩基础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零星及通用工程、超高增加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措施定额。 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市政工程:通用项目、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路灯工程;安全、文明、卫生措施、抽水机降水、井点降水及现场施工围栏、围堰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 园林工程:园林小品工程、园路及园桥工程、堆砌假山及塑假石山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土建分册、拆除工程、庭院工程、安装分册、电气拆除工程、电气拆换工程、整修工程、电梯拆除工程、电梯整修工程、古建筑分册(唐)、石作工程(唐)、砌体工程(唐)、地面工程(唐)、屋面工程(唐)、木构件制作(唐)、彩画工程(唐)、古建筑分册(宋)、古建筑分册(明清)。 三、功能特点: 1. 最先进的树形操作方法,简便的查询库维护功能; 2. 预算报表可导出到Excel同时可导入Excel招标文件,自动生成各类报表格式; 3. 钢筋模板、主材设备自动带出,强大的换算功能。 4. 简便的补充定额录入及直观的定额修改功能。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0-02-01 09:25:30 | 来源:建筑企业网|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摘要: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各专业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专业建设工程,接受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主要部分。 第十一条未经验评质量等级或者验评为不合格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云南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分析

论文设计 2014城市规划专业城市地理学课程期末作业 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专业城市规划 年级城规101班 姓名李开啟 学号 201011002111 指导教师郑溪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分析 一、昆明市总体规划案例分析 (一、区域规划层面) 一、昆明市的定位(概括) 昆明主要有中央商务区、金融次中心、主城副中心……昆明主城区各区域的功能将得到明确,昆明由主城、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组成核心区域,城市拓展空间以东南、东北两个方向为主。其中首次明确未来昆明将主要依托米轨线的改造,组成服务主城和呈贡及市域重要城镇的线网。 二、昆明区域功能 昆明是东南亚门户开放的枢纽,是国家级的历史名城,是重要的旅游商贸城市,是西南部中心城市 集中西山、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城市生态控制带;集中轿子雪山风景区、寻甸红色旅游风景区、九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石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等昆明市重点的风景区为城市生态景观控制区。 三、昆明市区域范围,城市形成五轴一核心的局势。 1)、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含昆明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的全 部行政辖区;西山区的主城二 环路内以内地区的福海、前卫、 马街、碧鸡四镇;呈贡县的洛 羊、龙城、斗南、吴家营、大 渔、马金铺六乡镇。总面积为 1722平方公里(含滇池草海水 域10.7平方公里)为经济贸易 区。 2)、昆明城市的空间拓展方向 应以东南、东北两个方向为主, 远景向滇池流域外拓展空间。 昆明南北向发展主轴,北翼以 昆曲高速公路为主,南翼由昆 玉高速公路、昆洛公路、南昆 铁路、泛亚铁路等组成,是昆 明城市空间拓展的主要发展 轴。 3)、昆明主城区将形成“核心 —网络、两轴、两带”的开放 式城市空间结构。两轴是中心 城————海口,昆明———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_中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953D 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216520953 法定代表人:徐丕尚成立日期:1985-10-0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A11-1栋14层营业期限:2002-07-23 至 / 营业范围:工程项目投资;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到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土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咨询、设计与施工;水资源管理;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的饲养;工程建设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的租赁及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劳务派遣;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7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全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新的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按变更的手续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无需增项即可承接相应级别的专业承包工程。(具体涵盖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可直接承继原企业相应增项资质级别。 第十二条鼓励省外企业入滇发展,省外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内企业在本省注册成立新公司,承认其已有业绩。新成立公司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05-6-6 来源:湖北技术装备装站 国家计委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校址选择 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

云南省铝合金模板地方标准

铝合金模板应用技术规程Application technical code of aluminum alloy formwork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规程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2013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13]514号)附件:省2013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由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材料; 5. 模板工程设计; 6.模板成品制作及检验; 7. 模板工程施工; 8. 铝合金模板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9. 模板施工安全管理。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市经开区小石坝黑马山,邮政编码:650208,:06 63565512 68592826,E-mail: ynkbmj@163.,网址:.ynkbmj.)。 主编单位: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工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省设计院 省城乡规划设计院 省建筑工程设计院 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理工大学 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岭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世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 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 市景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祥辉建筑铝模制造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尚王剑非钟一兵周志明维 闫宗权彭彪钟阳谢清荣何喜 谭海滨余稚明昆贺云军杜庆檐 屈本宁钟娅王崇明杜杰江嵩 荣盛王应祥宇宁彭春华曹从云 洪洁少真王天峰焦伦杰黄建淞 牛勋强熊英罗家鹏锦曙光 石贵荣姜晓飞长江柏文杰司振学 舒倩钟剑文笃泉成皮治强 江东勇解鸿泰王本文 朱雪柠

中小学校园网建设技术标准

中小学校园网建设 技术标准

中小学校园网建设技术标准 第一章中小学校园网定义 中小学校园网是指中小学校园内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互联运行的网络,是由计算机、网络技术设备和软件等构成的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的集成应用系统,并可经过与广域网的互联实现远距离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校园网应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日常办公、内外交流等各方面提供全面、切实的支持,实现教育资源、信息管理、教学方式、生活方式和沟通传播方式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形成高度信息化的人才培养环境,促进高水平的师生互动,促进科学、高效的管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应用和创新能力。 中小学校园网建设应按照“需求推动、注重实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建设、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进行。具体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为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服务原则 校园网建设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关注全体学生的个性发展,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为培养创造性人才提供优质的资源和环境,有效的技术和服务,着重推进教育管理创新,教学模式

创新,为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高速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2.科学规划,协调发展原则 校园网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诸方面,应从中小学教育的整体利益和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分步实施。正确把握校园网建设的方向,确保校园网建设的各个方面协调发展,形成整体效益和整体优势,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坚持远期规划与近期规划相结合;坚持校园网建设与区域教育网建设相结合,同步协调发展。 3.系统开放,可持续发展原则 校园网建设应坚持系统开放性标准,采用先进,成熟,具有开放性标准的主流产品与技术,注重分布式网络环境下系统互联性,互操作性和应用软件可移植性的体系建构,提高整个系统的扩充和升级性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4.建用结合,实用性,适度性原则 要把建设与应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校园网在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和效益。在建设过程中注重实用性,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度推进信息环境,技术应用,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有效建设。同时,校园网建设的经费使用要科学,合理。 5.建培结合,以人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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