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16]88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

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6〕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3日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河南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豫发改财金〔2015〕9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核查、信用报告三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二章信用承诺

第五条信用承诺,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背承诺的责任作出承诺。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0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8%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含4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6%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5%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2018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郑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201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2月10日,副市长张建慧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问题。现将会议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度保障安居工程任务问题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保障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国家将启动问责约谈机制。各

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八条”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突破重点,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年底前完成60011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市房管局要统筹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新“国八条”精神,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以今年任务落实为着眼点,兼顾五年规划发展为落脚点,通过划定用地控制区,重点明确各区、管委会的用地规模、区域位置,实现前提规划、提前选址,并对县(市)、上街区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同时要强化快速交通引导作用,利用轨道交通沿线、BRT支线和站点周边用地在各管委会、市区五区均衡分布一批大型综合性保障性住房社区,以方便群众居住、生活和出行。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配合,2月底前完成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建立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需按照地上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保障性住房;对于特性区域、特定地段的商品住房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可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户型、面积由市房管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确定和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异议的,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

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返回 文件编号:34837800 郑州市政府信息州市政府信息资资源共享管理源共享管理办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颁布日期:20150328 实施日期:20150501 颁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 第三章 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8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是指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获取、使用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有序、便捷高效、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统筹、指导和协调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二)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规划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规则、标准; (三)定期组织政府信息资源调查,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四)指导行政机关编制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专业数据库、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等。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县(市、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应当与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由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设资金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信息采集和数数据库建设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府信息,并确保政府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及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不得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由业务主管机关采集而未采集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需求行政机关应当与相关业务主管机关协商,明确政府信息采集主体。由非业务主管机关采集政府信息的,应当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信息系统,将采集的政府信息进行数字化记录、存储和使用,并逐步实现对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政府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政府信息系统应当避免与现有政府信息系统重复。现有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可以满足需求的,不得开发新的政府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 基础数据库由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综合数据库由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管理和维护。专业数据库由行政机关各自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第三章 政府信息政府信息资资源目源目录录管理 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实行目录管理。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包括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总目录。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资源包括无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附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和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无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应当无附加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利用;附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由业务主管机关确定共享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按照设定条件共享利用;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利用。 列为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的,业务主管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政府信息资源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并按规定编制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附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和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应当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共享需求。 第十六条 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根据各行政机关的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需求编制本市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总目录,标明共享政府信息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条件、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等内容。 行政机关共享政府信息、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 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总目录应当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第四章 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也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提供共享政府信息。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2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2日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条凡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09]40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5 【实施日期】2009.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人的通报 (郑政办文〔2009〕40号二○○九年五月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我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做好办公室各项具体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市长电话、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政务督察和决策研究等各项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巩义市人民政府等80个先进单位和史冠鹏等12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努力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过硬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市长电话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一)先进单位(共14个) 巩义市政府 中牟县政府 新密市政府 中原区政府 二七区政府 惠济区政府 市公安局 市市政执法局 市工商局 市环保局 市劳动保障局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及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1.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对2018年度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并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业务量排名前10位的快递企业在安庆设立区域分拨中心,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商贸业扩规升级。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 对2018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统计的个体工商户,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2018年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市国资委、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名称 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城建集团)。 二、组建形式 在郑州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基础上,并入郑州市政二公司和郑州市建筑设计院,同时吸收战略投资者入股组建郑州城建集团。 三、经营范围 1.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 2.市政府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物施工建设; 3.组织承担的建设项目周边土地开发利用; 4.负责承担的建设项目投融资业务; 5.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注册资本及来源 公司注册资金暂定为1亿元人民币,根据战略投资者入股情况最终确定注册资本。 五、公司的运作及管理

郑州城建集团为国有控股公司性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郑州城建集团按市场化运作,形成投资、融资、建设和还款等方面的良性循环,不增加财政风险和负担。 市国资委为郑州城建集团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建委为该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郑州国资委管辖企业有哪些? 河南嵩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普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商都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拖拉机厂郑州新天地农化有限公司 中原制药厂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欧丽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牟造纸厂郑州市盐业公司(盐业管理局)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自来水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郑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郑州郑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中国郑州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商业银行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彩液晶显示器件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勘察机械有限公司郑州第二面粉厂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东湖宾馆有限公司 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郑州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市现行有效规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截止2011年10月31日) 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备注 1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 第7号 1990.11.8有效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 第32号 1993.1.28有效 3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 第41号 1993.10.21有效 4郑州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44号 1994.6.3有效 5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 市政府令 第53号 1995.11.14有效 6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 第62号 1997.9.25有效 7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63号 1997.9.25有效 8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64号 1997.10.6有效 9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71号 1998.12.4有效 10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令 第73号 1999.5.6有效 11郑州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市政府令 第75号 1999.7.9有效 12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82号 2000.1.15有效 13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85号 2000.2.21有效 14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86号 2000.3.24有效 15郑州市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 第87号 2000.3.24有效 16郑州市技术安全保卫规定市政府令 第88号 2000.6.16有效 17郑州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89号 2000.7.21有效 18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 第91号 2000.8.15有效 19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97号 2002.1.23有效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郑政〔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电网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郑州都市区建设,支撑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定位,满足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快郑州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电网建设 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加快郑州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配合政府项目建设,努力向上级电力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对郑州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城市配网及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打造坚强的郑州电网。 加强电网建设领导,建立常态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郑州电网建设涉及的有关问题,保障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将输变电工程建设纳入郑州市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项目进展状况,加强对项目的督查指导,对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实行电网建设责任制,将电网建设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二、强化规划引领 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对已经完成城乡规划而不符合或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尽快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电网建设用地创造条件。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需建设的变电站,有关部门可先行发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路条,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完毕后完善审批手续。 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必须严格保护,并明确规定保护区域,对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严禁在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对已修建的违章建筑,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三、加快项目审批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电网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对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为争取省和国家核准创造条件。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工作;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市林业、水利和消防等部门也要大力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筑梦新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五条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条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第二章节水用水计划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11〕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1—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2—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3—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第五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备案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机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交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宜政办秘[2016]104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2 【实施日期】201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秘〔201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资助,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各种因素,合理制定救助方案,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衔接,实行城乡统筹;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及时开展有效救助。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21 【实施日期】1995.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天宝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强化城市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人民警察巡逻区域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广场。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统一管理全市巡警队伍,负责城市管理巡察工作。 第四条人民警察巡逻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警服、佩标志、系武装带、携带警械和通讯工具,以步行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人民警察巡逻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逻,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持交通秩序; (八)制止损坏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九)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十)接受公民报警;

河南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政府令 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 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鼓励建筑装修装饰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

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消防、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装饰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装饰纠纷。 第二章共同规定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九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修装饰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修装饰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宜政秘[2017]98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3 【实施日期】2017.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宜政秘〔201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3日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建设用地 第3章开发强度 第4章建筑间距 第5章建筑退让 第6章绿地控制 第7章环境景观 第8章综合交通 第9章特别控制 第10章单元控制 第11章配套设施 第12章附则 附录A:名词解释 附录B:计算规则 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D:附图 第1章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1.4 地域划分 根据历史城区特征及现状建设情况,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老城区、旧城区和新区,详见附录D附图1。 老城区:指安庆市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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