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多年来,建筑市场中发包方主导市场的形势一直没有太大的改变,这种形势造成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发包方往往出于单方面的考虑,违 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苛刻的条件,这些条件明显 的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来说,这些条件普遍的反映就是压级 压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 和政策文件,但由于建设施工双方法律意识的淡薄,执行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力度不够,施工单位处于强势而忍气吞声等原因,目前这 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 波动较大,而且由于施工合同中在关价格条款的约定不完善或不公 平,往往使得施工方蒙受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个问题,建施双方和有 关部门应该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认真加 以解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觉得应本着以下 原则。

一、建施双方应建立强烈的风险意识。众所周知,各种价格由企 业自主定价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反映在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往 往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波动较大。而且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比 较长,建筑材料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所占比重又比较大,所以,材料 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明显。基于这一点,建施双方都应 建立风险意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好发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时价款调整的条款。一般来说,材料价款调整的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即哪些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哪

些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原则上,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发生的风险 应该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 担,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双方协商承担风险的比重。

2、双方应承担风险的幅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材料价格相 对来说,还是波动大于稳定。特别是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材料价 格的波动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约定好各自承担的 风险幅度。也就是说,什么幅度内应由发包方承担,什么幅度外应由 承包方承担。承发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各地应有规定或通 常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规定的承担风险的幅度或一 般惯例的风险幅度。

3、影响材料价款调整的因素。一般来说有四点:一是政策因素,即政策允许调整。这种调整,双方应予执行,不应该协商或打折扣;二是市场因素,即市场价格变化对造价产生的影响,这种调整应按双 方约定的幅度范围调整,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幅度,就不应该调整,超过了约定的幅度范围,应按约定的方法调整;三是发包方的原因造 成价格的变化。比如,发包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质认价,这种 原因产生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发包方承担;四是承包方的原因。比如,没有按规定经过发包方认质认价,而擅自采购了材料,这种原因 产生的价格风险应由承包方承担。

4、材料价款调整的方法。一般来说,应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双方约定调整方法。

5、解决材料价款争议的办法。这是为双方在发生材料价格争议

时能够尽快合理地得到解决而约定的条款。解决材料价格争议,从公 正合理的角度来说,应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组成由承发包双方、工程 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代表参加的材料价格询证小组,共同对材料采购 期的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经过各方确认,作为结算的价格。

二、材料价款的调整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包方和 承包方在建筑交易活动中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在建筑市场中的社会地 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所以,在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关价 款的约定时,双方都应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我们说,客观 就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认识和对待事物,不带有个人的偏见;公平 就是办事合情合理,是衡量办事的尺度;公正就是办事要有正义,不 偏私,是一种价值取向。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来说,在建筑交易 活动的过程中,首先要公正,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不能带有任何 的偏倚,在此基础上,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有了这两点,从目前的 一些施工合同来看,其中的材料价款调整的约定明显带有不合理不公 平的成分,这种不合理不公平,大多是偏倚于发包方。这种现象,明显有悖于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

三、妥善处理已签定合同工程的材料价格波动问题。在材料价格 波动反常时期,对于已签定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材 料价格波动时解决的条款或约定的条款不合理不公平,应在原有合同 的基础上,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定补充协议,对材料价款做出合理的调整。这不仅是保护双方经济利益的需要,也体现

的水平、公正的原则。

材料价格上涨引发的建筑合同履行问题及相应对策

材料价格上涨引发的建筑合同履行问题及相应对策 近年来,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全国基本建设项目中所用的例如钢材、水泥、沙石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2007之后甚至出现材料涨价潮,而由价格剧烈变动引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 一、三种合同计价方式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上述第二种合同计价方式(可调价)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价格。采用这种计价方式的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可调”具体范围、内容和调整方式进行约定。《示范文本》对风险进行了具体列举: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以上4种基本上已经包含了在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会出现的风险,因此,双方完全可以将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共同承担合同风险。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因合同有约定而相对比较容易解决。 上述第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成本加酬金)是指合同价款由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承包人的利润所构成。其中成本是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这种计价方式具有灵活和动态的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包括材料价格的涨跌等都可以在工程造价中得到完整反应,因此,在此种计价方式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会出现哪一方因材料价格上涨而出现不公平的情况,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比较少,

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建筑工程合同10大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合同10大注意事项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

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 点(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58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新版)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

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更新)

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完成发包人交给的施工任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保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本文以承包人的视角讨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提醒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并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益。 下面结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有关条款,说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必要时要做详尽的调查。只有在工程合法、相关手续完备及发包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条件下,承包人与之签订合同,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承包人急于取得工程的心理,编造一些虚假信息,伪造审批文件,从事诈骗活动。因此,如不对工程情况进行仔细、详尽地了解,则有可能掉入陷阱,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发包人主要了解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即其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资格,是否具有签订和缔约资格。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均应为法人或其他

经济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第二工程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等。第三发包人的资质情况、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如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在签订合同之前,审查发包人的资信情况是一项重要的准备,为将来合同能够全面履行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仔细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有关条款,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部分组成。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2、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1) 填写《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应当根据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格是签约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双方协商,第二要明确。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均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价款也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填写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当按照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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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多年来,建筑市场中发包方主导市场的形势一直没有太大的改变,这种形势造成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发包方往往出于单方面的考虑,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苛刻的条件,这些条件明显的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来说,这些条件普遍的反映就是压级压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由于建设施工双方法律意识的淡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力度不够,施工单位处于强势而忍气吞声等原因,目前这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而且由于施工合同中在关价格条款的约定不完善或不公平,往往使得施工方蒙受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个问题,建施双方和有关部门应该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认真加以解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觉得应本着以下原则。 一、建施双方应建立强烈的风险意识。众所周知,各种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反映在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往往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波动较大。而且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比较长,建筑材料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所占比重又比较大,所以,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明显。基于这一点,建施双方都应建立风险意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好发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时价款调整的条款。一般来说,材料价款调整的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即哪些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哪些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原则上,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双方协商承担风险的比重。 2、双方应承担风险的幅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材料价格相对来说,还是波动大于稳定。特别是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材料价格的波动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约定好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也就是说,什么幅度内应由发包方承担,什么幅度外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发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各地应有规定或通常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规定的承担风险的幅度或一般惯例的风险幅度。 3、影响材料价款调整的因素。一般来说有四点:一是政策因素,即政策允许调整。这种调整,双方应予执行,不应该协商或打折扣;二是市场因素,即市场价格变化对造价产生的影响,这种调整应按双方约定的幅度范围调整,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幅度,就不应该调整,超过了约定的幅度范围,应按约定的方法调整;三是发包方的原因造成价格的变化。比如,发包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质认价,这种原因产生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发包方承担;四是承包方的原因。比如,没有按规定经过发包方认质认价,而擅自采购了材料,这种原因产生的价格风险应由承包方承担。 4、材料价款调整的方法。一般来说,应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双方约定调整方法。 5、解决材料价款争议的办法。这是为双方在发生材料价格争议时能够尽快合理地得到解决而约定的条款。解决材料价格争议,从公正合理的角度来说,应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组成由承发包双方、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代表参加的材料价格询证小组,共同对材料采购期的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经过各方确认,作为结算的价格。 二、材料价款的调整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筑交易活动中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在建筑市场中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所以,在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关价款的约定时,双方都应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我们说,客观就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认识和对待事物,不带有个人的偏见;公平就是办事合情合理,是衡量办事的尺度;公正就是办事要有正义,不偏私,是一种价值取向。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来说,在建筑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首先要公正,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不能带有任何的偏倚,在此基础上,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有了这两点,从目前的一些施工合同来看,其中的材料价款调整的约定明显带有不合理不公平的成分,这种不合理不公平,大多是偏倚于发包方。这种现象,明显有悖于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妥善处理已签定合同工程的材料价格波动问题。在材料价格波动反常时期,对于已签定施工合同,

工程项目技术协议注意事项

工程技术协议注意事项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涵义: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同意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 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托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7.设计单位:甲方托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8.工程造价治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治理部门。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11.合理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差不多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讲明和有关资料)。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依照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托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经要、函件及通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

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每日一讲—建设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1、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2、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 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3、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5、合同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审查要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争议,尽量使合同约定完善、准确。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主要争议入手,以此为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争议 (1)工程款支付争议,最多约占法院受理工程案件的80%; (2)合同效力争议; (3)合同解除争议; (4)工程质量争议; (5)造价结算争议; (6)工程款欠付利息争议; (7)垫资争议; (8)工期争议; (9)保修及退还保修金争议。 二、法律评审要点 要防范这些争议,应如下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及法律评审: (一)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因签订合同主体不符合相关资质等级或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订立合同时,应首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通过严格审查,从而杜绝违法合同与无履约能力合同的签订。

(二)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很好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为合同的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使用,对专用条款的填写约定应完整、清晰、合理。并且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三)审查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推敲,详尽约定,避免纠纷的产生 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扰民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如交通不便的工程应充分考虑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费的增加。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四)重点审查造价条款。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十分重要的内容。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工程造价的争议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由于大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等情形,因此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审批、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固定总价的

材料采购合同相关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材料采购合同相关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权力与义务 1、及时合理向供方提供分次供料计划或送货通知; 向供方提供供货的具体时间、规格、数量。 由丁需方错误提供“需求计划”,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2、货至交货地,及时组织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供方按照需方通知的混凝土供应计划要求,混凝土送到施工现场后,需方 应及时组织浇筑,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停留时间过长(超过90 分钟)而导致混 凝土报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需方承担。 3、及时与供方核对供货数量,办理各种票据的验证、结算; 需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给供方办理结算,如果由于需方原因未办理结算,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以供方混凝土送货单作为结算依据。 4、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 5、提供给供方材料堆放场地,并保证现场道路畅通; 需方应确保材料堆放场地平整及坚实; 需方应为供方提供必需的混凝土供应保障条件,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通畅。混凝土浇筑时,车辆或者输送泵如需占道施工,临时占道手续由需方办理。现场保证输送混凝土必须的电力、照明、水源及临时清洁车辆场地等设施,如因需方未办理施工许可、道路占用手续以及未提供车辆清洁保障等引起的责任,由需方承担。 需泵送施工的,需方应组织人员负责铺设、迁移管道及配合泵的进 出场到位,以保证混凝土顺利入模。 6、

混凝土运输到施工现场后,需方未经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而单方掺入外加剂、掺合物及水而引发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需方负责。 混凝土的振捣、收浆和养护均由需方负责,由于振捣不密实、养护不当、未按照规定进行二次收面并压光之后等造成质量的不合格由需方负责。 7、计划变更 (1) 若需变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时应在发出批次计划的3日内通知供方,以便供方调整生产计划; (2) 如因在混凝土供应期间,需要临时性停工或者更改供应计划的内容,需方应提前2小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供方,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8、异议 若供方所供应的材料与约定中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 不符时,需方可拒绝签收此批材料(其中数量偏差在3%以内视为可接受,按实际数量签收); 需方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应在材料没被正式使用前,提出书面 异议交给供方; 如需方对混凝土的量有疑问,应当让供方当车驾驶员确认,同时通知供方负责人确认,否则按送货单结算。 供方权力与义务 1、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合同标的物和提供相关服务; 供方必须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把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并按照需方要求将材

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 __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 __合同法》、《中华人民 __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 __ 合同法》、《中华人民 __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施工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施工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1、对于建设施工合同需要审查诉讼主体的资格(签约主体),一般而言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包括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两类,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民事主体资格,包括发包方、承包方、勘察、设计方以及工程监理方等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2、建设施工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一旦发生纠纷就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一般而言,建设施工合同会选择法院作为争议解决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对于建设施工合同一般选择工程所在地的法院为争议解决法院,因为工程所在地是一个固定的场所,在工程所在地法院选择解决争议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比较方便。 3、建设施工合同一旦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争议纠纷时需要审核是否经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过了当事人不丧失起诉权,但会丧失胜诉权,因此需要进行审查。 4、需要审核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也会出现各种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通过审核确定其是否有效。 5、建设施工合同一般都是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因此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形就需要通过争议解决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赔偿,自然审核建设施工合同需要审核关于损害赔偿事项的约定以及该约定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6、建设施工合同都涉及到工程质量的保修与保证问题,因为工程质量不能及时发现,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慢慢发现,因此对于工程的保修以及质量保证的质保金的约定需要进行审查。 7、对于建设施工合同需要约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的情形需要能够有一个标准进行判断,然后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如何设定 对工程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设定,要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收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是没有固定的可以直接套用的表述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建筑工程合同内容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 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已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联合发布使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同时废止。 1 内容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注意事项

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服务合同,为此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但是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定合同时,不能机械地套用范本,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灵活运用。总结起来,一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其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各类监理人员都作了相应的资质要求,作为合同一方的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要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二、应该包括对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在 监理合同范本专用条件部分有关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的内容的条款中,委托人往往只要求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而在有关监理人权利的条款中,却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赋予了监理人有关工程造价和进度的一系列权利,显然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称。还应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 单位进行。 三、注意保持前后条款的协调性在监理合同范本中,都有“按合 同约定或需要专用条款另行约定的”内容。而合同主体在套用范本时,往往遗漏了需要再行约定的实质部分,使上述条款存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问题,因此,我们在使用监理合同范本时,要注意保持前后条款

四、区分监理人责任条款中的过失和故意 对监理人没有监理资质、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拒绝履行监理义务等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固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对于监理人的过失行为,只要造成损失,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除非监理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此行为是由其过失所致。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约时要对这一点明确约定。 五、委托人的代位求偿权根据范本规定,监理人在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但是,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在补偿监理人后,有权代替监理人向第三人追偿。范本并没有委托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顺利行使代位求偿权,在签约时应对委托人代位求偿权作出明确约定。 六、合同解除权的约定监理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当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需要或是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监理合同范本没有规定委托人的合同单独解除权,我们认为监理合同可以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1、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2、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3、监理人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 七、合同价款的计算问题范本专用条件部分规定了监理人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这是出于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监理业务需要延长时间、暂停或终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应注意的事项提要: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立项 更多精品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应注意的事项 广义的合同文件组成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除以上外,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同样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文件均与合同造价或最终结算密切相关,须予以明确。目前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一、协议书部分: 1、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楚; 2、章印是否齐全清楚; 3、合同总价款大小写是否一致; 4、对方开户行帐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填写正确; 5、承包范围界定是否清楚; 6、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合格、优良等。 二、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立项,违反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承包人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承包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2、承包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资格;3、审查承包企业招投标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三、工期、质量约定: 1、工期:(1)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哪些文件。(2)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3)工期延误:在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中列出了工期延误时应予以顺延的原因,承包人在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质量:(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2)是否明确隐蔽和中间验收双方的义务及验收程序。 合同审查 第一步形式审查 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 正文 签署部分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建筑材料供应合同模板

甲方: 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________工程所需的____________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二、材料交货地点及供货期限:乙方所供应的材料根据甲方所需指定地点卸料,直到工程结束。 三、供应材料价格: XXX元/平方米 四、结算和资金支付条款 1.结算方式:按照乙方所供应的实际方量进行结算100%的材料款。 2.约定的结算期限:材料送至工地,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一次性付款。 3.送到工地,甲方应指定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确认。但签字不视为乙方材料合格,有关材料质量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办理。 4.每月 / 日前,供需双方对上月供应量进行核对,并办理有效签字手续。 五、质量标准和验收:乙方应对供应材料的质量负责,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和行业有关标准,符合业主要求。 六、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两天天向乙方提供货要求通知,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方式。 2.乙方按时送达材料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及时签收确认,初验不合格的,通知乙方退货或作换货处理。

七、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应材料,如不能按时供应,或供应的材料不合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3. 乙方应遵守施工工地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乙方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八、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 1. 材料使用后甲方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在两小时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乙方保证材料在供应之前所有权确为自己所有,不存在权利瑕疵,如若引发侵权责任由甲方承担。 3.双方约定由材料在运到乙方指定的地点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供货的,应当承担 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相应承担总材料款的 70% 违约金,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仍未解决,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 事项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一、结算条款常见问题? 要规避和控制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首先在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自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是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要十分重视结算条款,作到全面严密,防止在结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如下问题:? 1.未清楚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的处理;? 2.对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 4.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 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6.采用定额结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确定额的年份及编制单位。?????? 针对以上情况,施工企业在约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对结算的任一方主体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如写明在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发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内完成审核。甚至可以继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果到达承包人后,承包人提起异议的时间,以及发包人收到异议后再次确定的时间。另外,要规定未能按期审核的违约责任,如可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等。? 2.对于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要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

签订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以下10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方需要满足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住建部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价款应注意 1、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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