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仓储·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仓储·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2008/1/23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2

第三章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3

第四章仓单质押程序3

第五章风险控制4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4

第七章附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和《仓单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易市场对其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质押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

第五条“仓单质押”是指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以自身持有的、自身为《仓单》出卖人的、未经转让的《仓单》通过质押的形式获取保证金以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卖方交易商在取得货款前,应先办理解除仓单质押手续。

第七条交易商以仓单质押方式取得的资金,仅允许作为保证金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质押资金不能用于资金转出、转账、支付违约金或作为交收货款使用。

第八条质押仓单到期前,卖方交易商应通过订单交易将《仓单》所载商品卖出;否则,卖方交易商须将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足额汇至交易市场。

第三章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第九条仓单质押的计算依据是仓单质押生效日前十五个交易日的最低日结算价。

第十条通过仓单质押获得资金比例为不超过所质押仓单全额货款的70%。

第十一条仓单质押期限由交易市场与交易商共同商定,质押期限不超过5个月。交易商在质押期限内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回购所需的全额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

第十二条进行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缴付仓单质押服务费和仓单质押财务费:

(一)仓单质押服务费:仓单质押业务在3个月(含)以内完成时,交易市场按50元/千克

收取服务费;仓单质押业务超过3个月完成时,每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按20元/千

克另行收取服务费,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二)仓单质押财务费:计算公式为:财务费=货款额×计费标准×计费期间。其中,货

款额为交易市场依据协议支付给交易商的全部资金;计费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费期间为交易市场将质押获得的资金支付给交易商之

日起,至交易商将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汇至交易市场之日止。

第十三条交易商进行质押业务的回购货款以及开展仓单质押的相关费用,交易商可通过直接汇款方式支付,也可由交易市场自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第十四条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在交易市场存放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便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仓单质押程序

第十五条仓单质押程序包括:业务申请、提交《仓单》、订立商品购销合同、提交资料、质押仓单的释放、质押延期等。

第十六条仓单质押业务申请:

(一)交易商欲办理仓单质押业务时,须提前向交易市场传真或送交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

的《仓单质押申请表》;

(二)交易市场收到交易商的仓单质押申请后,根据可用资金额度和交易商信誉等情况,

在2个工作日内对仓单质押申请做出书面或电话答复。

第十七条交易商仓单质押业务申请由交易市场确认受理后,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符合条件的《仓单》。

第十八条订立购销合同:

(一)交易商《仓单》送达交易市场并经审核无误后,与交易市场签订有关商品购销合同;

(二)商品购销合同中订明交易市场质押的价格风险警戒线、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购销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交易市场、交易商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指定交收仓库备

案。

第十九条仓单质押生效。

购销合同签订完成后,交易市场将相应交易保证金划转至交易商在交易市场设立的专用

交易账户,仓单质押生效。

第二十条质押仓单释放

仓单质押到期前,交易商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全额应付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

单》所载商品。交易市场确认回购货款到账后,办理仓单释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仓单质押延期

(一)仓单质押合同到期前,若该合同规定的质押期少于5个月,交易商可在5个月的总期

限内书面申请续延质押期限。交易市场审核后给予回复意见。

(二)交易市场收到交易商的仓单质押延期申请后,根据可用资金额度和交易商信誉等情

况,在2个工作日内对仓单质押延期申请做出书面或电话答复。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仓单质押有效期内,若商品在交易市场的成交价格下降至质押计算价格的80%,交易市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或补足保证金。需补交保证金的数额由交易市场核定后通知交易商。

第二十三条仓单质押有效期内,若交易商出现信誉不良、债务纠纷等情况,交易市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仓单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交易商未付足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

购货款及相关费用;

(二)因商品在交易市场的成交价格下降至质押计算价格的80%,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商提

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或补足保证金,交易商未按期

执行;

(三)因交易商信誉、债务等原因,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

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而交易商未按期执行;

(四)严重影响交易市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本制度上一条规定的交易商违约情形,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处置质押《仓单》所载的商品。处置方式包括:

(一)通过订单交易进行处置,并实现实物交收;

(二)若上述方式不能处置成功,则交易市场以收回质押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为原

则,处置违约质押商品,交易商本身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优先回购;

(三)交易商须配合交易市场处置违约质押商品,按要求及时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第二十六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制度上一条之规定取得的交收货款,将用于抵扣交易商的全额应付货款、交易商进行仓单质押业务需向交易市场缴付的相关费用、质押商品的交易及交收费用以及仓储、保险等费用。交收货款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划至交易商在交易市场设立的专用交易账户;如交收货款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交易市场有权通过交易商在交易市场设立的专用交易账户继续进行扣除或要求交易商补足。

第二十七条进行仓单质押业务时,如交易商违约并造成交易市场损失,交易市场有权决定保留法律予以的权利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停交易商交易;

(二)代为转让交易商持有的订货合同;

(三)依法追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起生效。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制度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