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终稿)

通信基站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XX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承租人):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

为发展通信事业,配合乙方建设移动通信网,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移动通信基站用房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标的

1.1 甲方同意将位于本市 X 的部分房屋天面出租给乙方,用作设置基站。

1.2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房屋楼宇的楼顶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

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以及 / 等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

1.3 房屋与屋顶状况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 / __路 / 号 / 室的房屋,使用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基站机房使用。甲方

同意乙方在楼顶建设轻型拉线塔___/ _座;天线抱杆__/ _付。

(2)甲方同意将 XX 的楼顶天面,面积约_ 12 _ 平方米天面(场地)

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安装基站设施使用。甲方同意乙方在楼顶建设轻

型拉线塔__/ __座;天线抱杆__6__付。

第二条租赁期、租金及支付

2.1租赁期为伍年,自 2015 年 1 月 15 日(起租日)

起,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止。

2.2房屋及楼顶使用费(“租金”)为每年度:¥ 50000 元/年(大写

人民币:伍万元人民币)。

2.3基站电源由甲方提供,乙方支付甲方一次性电源贴电费: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萬圆整),甲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发票(抬头贴电费)。

2.4本合同共计伍年,合同期内总金额:¥ 26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2.5乙方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和楼顶使用费(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按年支付,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年度的场地使用费(租金),其余年度的支付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4甲方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如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甲方需提早通知,否则乙方有权延长支付时间。

2.5租赁期内房屋及楼顶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租金中,除电费(由乙方自行缴付)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就房屋及楼顶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费、协调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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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站用电

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房屋及楼顶实际用电及相关电费的缴纳,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乙方使用/临时使用甲方电力或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转供电。

基站供电总容量为至少10千瓦,由甲方解决。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

乙方实施,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确认,甲方须为乙方安装必要的设备、管路及接地装置等施工提供方便。

乙方须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方商定的位置。

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若遇停电,则甲方至少应提前一日通知乙方。

电费根据乙方单独计量电表读数据实结算。每半年进行结算,且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发票后,乙方按 1.25 元/度或甲方总电表电费发票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

若需临时用电,甲方应保证乙方用电至其供电报装完成并转接至正常用电方,临时用电完毕后双方应按实际发生量结清前期电费,甲方同样应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付。

(2)乙方接引外电

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走道,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电费用与租赁期内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承诺对房屋及楼顶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在房屋及楼顶上未设置抵押、查封等任何权利限制,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及楼顶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

4.2甲方承诺在“起租日”之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楼顶交付乙方,保证乙方能够按时使用。否则,租赁期限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4.3甲方同意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基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使用需要对房屋和楼顶进行施工、装修、改造并安装相关设备,向乙方提供房屋及楼顶结构平面图,提供本楼电源及工作接地的技术资料或进行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临时用电,对工程进行现场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

4.4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停车、使用电梯及用电、用水等便利,提供进入机房通道的钥匙,提供乙方光缆从户外进入大楼机房的通道以及接地引下线位置,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4.5租赁期内,甲方所提供的房屋和楼顶必须做好防水防漏,同时房屋及楼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对乙方设备产生干扰和影响。若有干扰和影响,甲方应及时整改,排除妨碍,并向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6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进出机房工作场地、机房通道提供一切便利。

4.7若乙方基站设施分期施工,则在乙方每次施工时(如增设屋顶抱杆或安装设备等),甲方都应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无故阻挠。

4.8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和运行维护,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4.9甲方应保证房屋和楼顶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并负责对房屋和楼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维护(至少每年一次,每次定期检修前应提前 10 日通知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置在房屋和楼顶的机房或通信设备。如房屋和楼顶出现自然和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如因甲方怠于行使定期安全检查和/或及时维修义务,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全部损失。

4.10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报建、报装等手续。

4.11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房屋及楼顶的,甲方应提供不少于 15 日的合理宽限期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等。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5.1按时交纳租金。

5.2因业务开展需要,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将房屋及楼顶交由乙方下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等)或其他关联公司或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使用或与关联公司、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共同使用。

5.3乙方应确保机房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

5.4乙方有权对房屋及楼顶进行施工、装修及设备安装等,且无需通知甲方,但应确保房屋及楼顶所在大楼现有整体结构不受损坏。乙方对房屋及楼顶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处置。同时需要将建筑物恢复原状。

5.5乙方施工、工作人员应持有乙方颁发的《基站临时出入证》和工作证或身份证,严格遵守房屋所在大楼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大楼管理。

5.6发现房屋、楼顶或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如果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未能及时修复,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定期检修,则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检查和维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5.7因乙方过失造成房屋、楼顶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5.8乙方须做好设备的防雷措施。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6.1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6.2若由于拆迁、改造等事因可能影响乙方使用房屋或楼顶的,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由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并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

6.3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租赁期内,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主体变更

7.1如甲方转让房屋,应提前 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购买该房屋,则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可充抵购房款。

7.2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发生变更的,本合同对变更后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继续有效,新的所有权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承继本合同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如实告知房屋及楼顶租赁情况、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并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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