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

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江苏省农村合格幼

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试行)》),制订《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现将《办园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幼儿园办园标准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编制说明

一、《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是根据省教

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

通知》(苏教基〔2008〕37号)、《苏州市幼儿园评估考核标准》(苏教基〔2003〕20号)和《苏州市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标准的通知》(苏教基〔2007〕53号),结合苏州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实际和2009年苏州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指标“农村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及办学点标准化建设100%达标”的要求,由苏州市教育局制定,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苏州市幼教事业健康和谐、优质均衡发展,整体提升苏州市幼教现代化水平。

二、《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以百分制记分。共有30项指标,每项指标都有相应的分值。经全面考核汇总后,依据所得总分来评定幼儿园是否达标。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适用范围:农村村级合格幼儿园的创建评估。申报合格幼儿园的村园是大、中、小年龄班齐全的成型园;年龄班不全,规模在2班以上的参照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实行一票否决:

1.课程小学化倾向严重的;

2.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的;

3.有安全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

五、本《标准(试行)》从2009年5月开始试行。

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 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

苏州幼儿园大全

苏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序号名称所辖区性质类别等级保育教育费标准(元/月/生) 1 苏州市新苏师范附小附属幼儿园市属公办市现代化幼儿园320(上浮20%) 2 苏州市虎丘区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市属公办省示范幼儿园400(上浮20%) 3 苏州市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市属公办省示范幼儿园400(上浮20%) 4 苏州市机关民治路幼儿园市属公办省示范幼儿园400(上浮20%) 5 苏州市市级机关公园路幼儿园市属 公办省示范幼儿园400(上浮20%) 6 公办一类幼儿园280(上浮20%) 7 苏州市桐芳苑中心托儿所市属公办一类幼儿园280(上浮20%) 8 苏州市高等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市属公办省示范幼儿园400(上浮20%) 9 苏州市高等幼儿师范学校附属花朵幼儿园市属公办省示范幼儿园400(上浮20%) 10 苏州市高等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姑香苑幼儿园市属民办800 11 苏州市沧浪新城实验幼儿园市属民办1300 12 苏州市虹桥幼儿园平江区公办公办省优质384 13 苏州市平江实验幼儿园平江区公办公办省优质480 14 苏州市挹秀幼儿园平江区公办公办省优质384 15 苏州市大儒中心小学校附属幼儿园平江区公办公办省优质384 16 苏州市城东中心小学校附属幼儿园平江区公办公办二类300 17 苏州市平江区中心幼儿园平江区集体集体办省优质480 18 苏州市平江区曹家巷幼儿园平江区集体集体办省优质444 19 苏州市平江区刘家浜幼儿园平江区集体集体办一类396 20 苏州市平江区观前街道古市幼儿园平江区集体集体办二类360 21 苏州市平江区苏锦街道北塔幼儿园平江区集体集体办二类360 22 苏州市平江区娄门街道东环幼儿园平江区集体集体办省优质396 23 苏州市平江区娄门街道东环第二幼儿园平江区集体集体办省优质396 24 平江区星加双语幼儿园平江区民办476 25 苏州市平江区天筑幼儿园平江区民办490 26 苏州市平江区苗苗幼儿园平江区民办364 27 苏州市金阊区三元新村第二幼儿园金阊区集体市现代幼儿园幼儿班:444 托班:488 28 苏州市金阊区留园幼儿园金阊区集体市现代幼儿园幼儿班:444 托班:488 29 苏州市金阊区清塘幼儿园金阊区集体一类幼儿园幼儿班:396 托班:435

下半江苏优质幼儿园名单

2007年下半年江苏省优质幼儿园名单南京市(115所) 1、南京市鼓楼区金蓓蕾幼儿园 2、南京市鼓楼区银城花园幼儿园 3、南京政治学院幼儿园 4、南京医科大学幼儿园 5、南京市鼓楼区三乐幼儿园 6、南京市鼓楼区星星幼儿园 7、南京铁路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一村幼儿园 8、南京邮电大学幼儿园 9、南京市鼓楼区凤凰幼儿园 10、南京市鼓楼区莫愁幼儿园 11、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幼儿园 12、南京市鼓楼区青云巷小学附属幼儿园 13、江苏省公安厅幼儿园 14、南京市小西湖幼儿园 15、秦淮区秦虹幼儿园 16、秦淮区胭脂巷幼儿园 17、南京市小白鹭幼儿园 18、中国人民解放军94608部队幼儿园 19、南京秦淮晨光幼儿园 20、南京秦淮东方智能幼儿园 21、南京市秦淮幼儿园 22、南京市红梅幼儿园 23、南京市江心洲中心幼儿园 24、南京市奥体艺术幼儿园 25、南京哆来咪幼儿园 26、南京市南湖蓓蕾幼儿园 27、南京市双闸中心小学幼儿园

28、南京市建邺区回民幼儿园 29、南京华夏实验学校附属虹苑幼儿园 30、南京市建邺区南苑幼儿园 31、南京市公安局幼儿园 3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幼儿园 33、南京市石鼓路小学附属幼儿园 34、南京市府西街小学附属幼儿园 35、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幼儿园 36、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幼儿园 37、南京市五老村幼儿园 38、南京市白下区常府幼儿园 39、南京市白下区体育艺术幼儿园 40、南京市实验托儿所 41、南京市商业幼儿园 42、南京市清江花苑幼儿园 43、南京市下关区天妃宫幼儿园 44、南京小星星双语幼儿园 45、南京铁路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安乐村幼儿园 46、南京铁路分局新民门幼儿园 47、南京紫金大地双语幼儿园 48、南京市下关区宝善街小学附属幼儿园 49、南京市下关区五塘幼儿园 50、南京石化二公司幼儿园 51、南京同乐幼儿园 52、南京市栖霞区实验幼儿园 53、南京华电大地双语幼儿园 54、上海梅山厂区幼儿园中心园三分园 55、南京市天界幼儿园 56、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中心幼儿园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4.14 (1)

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根据当地实际的精简版) 一、设置(幼儿园选址的要求) 1、远离各种污染源。 2、应避开河道、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高 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大型商场等。 3、不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场、看 守所、有毒有害危险品仓库、通讯发射塔等毗邻。 二、规模 城区:6个班以上(含6个班);农村:3个班以上(含3个班)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在园幼儿不低于70个。 三、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警卫室。 2、幼儿园建筑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等国家有关规定。楼 房必须有消防通道。 3、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侧必 须留有缓冲地带。 三、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的组成。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组成。其中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大型玩具场地、30米直跑道、种植区及饲养区等)不应小于每生4平米。 四、园舍建设标准。

1、园舍的组成。由教学用房、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 房四部分组成。 2、楼房不宜超过2层,托班、小班必须在一楼。 3、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基本指标。 五、设施设备。 1、安保设施必须齐全(电棍、橡胶棒、钢叉等)、配足消防设 施(灭火器),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 出口或通道。 2、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 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活动区域内所有物品不能有突 出尖角。窗台边不能放置可攀爬的物体。 3、要适当配备符合有关要求的玩教具,可供幼儿足够操作。 4、室外活动场地要配备2-3件以上的大型活动器械,并且固定 安装在软质地面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玩水池、玩沙 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设施。 5、应配备图书阅览室。配有适量的图书、杂志、音像读物等。 幼儿图书以绘本为主,要求每生5册以上,教师报刊、杂志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样本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原则目)为增进幼儿园原则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文献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合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立、评估和管理幼儿园根据。 第二条本原则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诲全日制或者半日制学前教诲机构。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备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为幼儿园,规模局限性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为幼教点。(条例)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选址规定)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设立必要符合本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规定,都市社区幼儿园建设必要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关于规定。 二、幼儿园必要设立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当、空气流通、日照充分、交通以便、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本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也许发生地质灾害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小朋友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小朋友安全场合毗邻,涉及:集贸市场,娱乐场合,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解决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场合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她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规模: (一)3班(1轨),90人; (二)6班(2轨),180人; (三)9班(3轨),270人; (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原则 第五条(用地面积原则)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建设原则) 幼儿园建设用地涉及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关于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和布局 第三章规模和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 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和布局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

苏州幼儿园统计

?3 3之3双语智能开发幼儿园唯亭园 ?A 爱德汉语实验小学幼儿园|爱儿坊幼托|爱心艺术幼儿园 ?B 白茆中心幼儿园|板泾幼儿园|宝宝乐幼儿园|宝贝乐园|报本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贝贝幼儿园|贝贝园|北桥镇中心幼儿园|北厍中心幼儿园|北塔街道北塔幼儿园|北塔幼儿园|碧溪中心幼儿 园|柏庐幼儿园 ?C 彩香幼儿园|仓北幼儿园|沧浪宝小幼儿园|沧胥幼儿园|曹家巷幼儿园|常熟安琪小学附设幼儿园|常熟市漕泾托儿所|常熟市常福托儿所|常熟市大义镇中心幼儿园|常熟市董浜中心幼儿园|常 熟市古里中心幼儿园|常熟市机关幼儿园|常熟市淼泉中心幼儿园|常熟市实验小学幼儿园星城分园| 常熟市塔前中心小学幼儿园|常阴沙中心幼儿园|朝阳幼儿园|车坊三姑幼儿园|车坊中心幼儿园| 晨曦幼儿园|晨阳幼儿园|城北富士康幼儿园|城北街道新华爱心幼儿园|城北幼儿园|乘航幼儿 园|城厢镇第四小学幼儿园|城厢镇南郊小学第二中心幼儿园|城厢镇南郊小学幼儿园|聪明屋幼儿 园|聪明屋幼儿园|醋库幼儿园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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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条件

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请筹设的各类材料。(审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及资信证明材料、园所来源及使用证明、办园可行性报告) 2、申请正式设园的各类材料。(筹设批准书、正式设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资格、办园注册资金、办园可行性报告、幼儿园章程、幼儿园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章程、师资队伍情况、园长资格证明、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办事程序: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筹建的资质评估---获筹设批准---进行筹设,完成后提出设园申请---经评估后具备条件批准正式设立---颁发办园许可证办理时限: 1、受理筹设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十天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2、受理设园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 1、园址独立、安全,无危房,无噪音影响。园内清洁,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2、活动室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56m2以上。 3、儿童厕所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4、具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 5、户外活动场地安全、平坦,幼儿人均面积3.5m2以上,幼儿人均绿化用地面积2.5m2。 6、开辟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 (二)规模 1、规模适宜(3—6个班)。 2、按年龄分小、中、大班。 3、班额符合要求:小班(3—4岁)25人左右,中班(4—5岁)30人左右,大班(5—6岁)35人左右。 (三)人员 1、编制合理,每班教师2人,保育员1人(寄宿制园2人),三个班以上的园配备专职保健员1人,寄宿制园增设专职医师1人,三个班开设园长1名。 2、根据本园实际情况,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它勤杂人员。 3、工作人员中无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四)设施 1、幼儿人人有合乎标准的桌椅。 2、班班有风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架,设置自然角、儿童作品角。 3、园内大型活动器械3件以上,每班小型活动器械7种以上,幼儿人均玩具5件以上,每班有各种教具10种以上。 4、幼儿人均图书5册以上,教师人均业务书刊3种以上。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四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五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四、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公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园舍建设标准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镇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建设用地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宜一次性征用。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 单位:㎡ 2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四川省幼儿园办圆基本要求(试行) 一、幼儿园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3.园舍面积定额 (1)幼儿园用地面积 (2)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每生户外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3)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定额 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设有单独的寝室,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6个班(含6个班) 以上幼儿园至少有一个用于音体、电教、多媒体、建构、美工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全园须设办公室、资料室、保健室、厨房、财会室、值班室、会议室、教工厕所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O、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不足25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配备 1.幼儿园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1)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山岗。 (6)全园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史。 2.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数量

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 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江苏省农村合格幼 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试行)》),制订《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现将《办园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幼儿园办园标准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编制说明 一、《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是根据省教 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

通知》(苏教基〔2008〕37号)、《苏州市幼儿园评估考核标准》(苏教基〔2003〕20号)和《苏州市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标准的通知》(苏教基〔2007〕53号),结合苏州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实际和2009年苏州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指标“农村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及办学点标准化建设100%达标”的要求,由苏州市教育局制定,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苏州市幼教事业健康和谐、优质均衡发展,整体提升苏州市幼教现代化水平。 二、《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以百分制记分。共有30项指标,每项指标都有相应的分值。经全面考核汇总后,依据所得总分来评定幼儿园是否达标。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适用范围:农村村级合格幼儿园的创建评估。申报合格幼儿园的村园是大、中、小年龄班齐全的成型园;年龄班不全,规模在2班以上的参照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实行一票否决: 1.课程小学化倾向严重的; 2.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的; 3.有安全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 五、本《标准(试行)》从2009年5月开始试行。 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文教办,各委、办、局(总公司)学前教育工作主管处室:为了使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托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北京市教委、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园(所)工作人员配备、园(所)房舍规划面积定额、玩教具配备、保健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及办公家具设备配备等五个方面的办园(所)条件标准作了规定。 《标准》把办园(所)条件分为基本、一般、较高三个层次。该《标准》业经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发,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举办托幼儿园所,改善办园(所)条件的依据。 附件: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幼儿园设置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 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2、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二)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基本标准。 1、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说明 (1)本《定额标准》是根据[(88)教基字108号]文的有关规定,从我过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的。(2)本《定额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幼儿园,所列基本、一般、较高三项标准均系低限,有条件的单位均可相应提高标准。 (3)活动室是幼儿园最基本的用房,根据寓教于活动之中的原则,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建筑游戏、表演游戏、智力游戏等)和教育活动的需要。考虑到全日制幼儿园每天午睡时间仅2小时,本《定额标准》将午睡、进餐和活动合并于一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与寝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4)凡具备场地条件和新建园舍或改建,扩建(包括新建小区配套园舍)都应执行《定额标准》中的一般标准,有条件的应执行《定额标准》中的较高标准。 (5)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6)幼儿园的规模与本表列标准不一致时,可参考6班、9班的定额适当增加或减少。

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附件2 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四)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 园长:3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1人,4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3人。寄宿制学前教育

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 为:1: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 1:15-20。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保育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严格控制班额,家庭托幼机构、亲子园每班不得超过10人;托儿所每班20人,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三、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 (一)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独门独院,周围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园舍坚固、适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家庭托幼机构必须在一楼,独门独户,向阳、明亮,有单独出口,不与住户交叉。 (二)学前教育机构应设婴幼儿活动室、寝室、办公室、资料室、卫生室、盥洗室、幼儿厕所、传达室等。就餐园(所)应设伙房。有

甘肃省我国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幼儿园办园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农村幼儿园的依据和标准,新建的农村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改(扩)建的农村幼儿园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幼儿园的设置和规划 (一)幼儿园规划布局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简约实用、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准建设。 (二)幼儿园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避开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

童安全的场所。包括: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三)幼儿园建设应安全、实用、节俭,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四)幼儿园应符合国家和省上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园内要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建筑标准、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体现儿童特点。 (五)依托小学校舍办园的,园舍、活动场地等应保持相对独立,严禁使用危房。 第四条办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应合理控制规模,以1-3个班为宜,原则上不超过6个班。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分村简托、布点。 (二)幼儿园可按幼儿年龄分别编班,其中小班(3-4周岁)一般不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一般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一般不超过35人。可混龄编班,混龄班一般不超过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人数,每班增减一般不超过5人。

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基本条件(精)

一、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 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 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 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幼儿园等级标准》 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 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注册资金 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 (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 (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 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区教委 . 申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 且租期不少于 5年。 (三考察 :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 :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幼儿园等级证》。

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

3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 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幼儿园(所)的建设,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 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所)儿童总数按180人、270人.360人(3个班按90人)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 —3岁)15 —20人;小班(3 —4岁)20 —25人;中班(4 —5岁)25 — 30 人;大班(5 —6岁)30 —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 (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 4 m2。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嬉水池。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米长直跑道。绿化面积(包括立体绿化)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 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 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 际, 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 城市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用地面积(m2用地面积定额(m2/生) 162018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为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幼儿园是对3—6周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本标准共分为设置与规模、园舍建设、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保育教育、园务管理等7个部分46条。本标准是我省幼儿园要求达到的基本标准(本标准中涉及相关内容,凡国家出台相关最新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的基本办园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生源变动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2、幼儿园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

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小办园规模。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小或偏远地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之间可联合办园。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附设幼儿园(班)。农村幼儿园规模一般应在3个班以上。适龄幼儿数不足3个班的可举办独立幼儿班。 3、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必须与铁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化工厂、洗煤厂、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供热加压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避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5)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幼儿园不得设置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 条件标准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二)规划设计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二)园舍建筑组成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六、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本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条件较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 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保证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生均班级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园舍应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第七条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规模,在此标准上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个性化活动需求。 第九条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箱)、水池(或水箱)、种植园地等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为0.3-0.5m,用沙应安全、环保,保持清洁卫生。水池深0.3m,保持水池及水质清洁卫生。幼儿园不能种有毒、有刺的植物。 第十条根据幼儿园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活动室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应符合《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976-2002要求,见附件1),材质环保,无棱角。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尺寸参照《儿童玩具柜、图书架规格参考表》(见附件2),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 第十二条设多功能活动室,具备开展艺术活动、全园集会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保温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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