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中。这些法律规定在原则上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基础,但其缺点是显著的,它缺乏操作性,例如《消法》第18条,经营者在发现缺陷产品后,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那么经营者如何采取措施防

止危害发生呢?我们不可能从法条上推测出来,一个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该是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它包括主管部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权,经营者承担具体召回的义务,快速有效可操作的召回程序,违反义务的处罚规定等诸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我国召回法律制度关于召回成本立法的问题

(一)缺少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

障法》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都没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条款。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范围有限,并且属部门规章,执行中常常要受到其他部门的牵制,导致协调成本和召回成本的增加。缺少一部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最大障碍。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一般性问题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关于召回成本的问题更无从说起。

(二)对召回成本承担主体缺乏明确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对召回责任主体的规定不一,称谓不同。《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过错,由销售者、生产者和供货者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由经营者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规定: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这种情况固然是由于这些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制定缺陷产品召回一般法的必要性。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不一、操作性不强,导致承担召回成本的责任主体不明。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虽然其规定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中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并无不当,但没有明确规定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零部件供应商及原材料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对于同一型号的产品由不同厂商生产、发

现缺陷又难以确定具体制造商的情况,由谁来承担召回责任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不重视对召回主体的保护

虽然由企业承担召回成本有法理上的依据,但是企业召回缺陷产品本身是承担了比自身责任更多的社会责任。召回缺陷产品不是为了惩罚企业,而是为了防止缺陷产品的社会危害。因此,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优先的情况下,法律也应当适当地考虑企业的利益,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仍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该法规定由产品制造商承担召回责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协助其履行召回义务;制造商不履行召回义务时,主管机关可以责令其实施召回。可以说该法包含了大量有关召回企业的义务性规定,而在制造商承担责任后向有过错方追偿方面却没有规定。同时,该法规定了判断汽车缺陷的原则,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免除责任的例外。可见对企业的保护还是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数额偏低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可见我国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赔偿责任,并且严格限制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这就使得人身伤害民事赔偿数额明

显偏低,受害人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对侵害人也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仍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该法规定:“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与缺陷产品的社会危害相比明显偏小。

二、完善我国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尽快制定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

此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经验。美国的产品召回始于1966年。当时美国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翻。我国可以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消费品召回的法律,使之涵盖汽车、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消费品的召回。在召回的一般法中应当规定过错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鼓励主动召回等原则:明确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和免责的情形;明确规定企业有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以及在主管机关因行政行为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的赔偿请求权;同时还应当明确相应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及其责任;明确检测机构等。因为这些都是关乎召回成本的重要事项。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的基础上,再由国务院或各召回主管机关制定相应领域缺陷产品召回的具

体法规或规章,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

(二)建立协调、裁决机制以保护召回主体的利益

由于生产过程的现代化和高度分工,一种复杂产品往往是由几个厂家提供零部件或原料,再由生产厂商整合而后出售的。而造成产品缺陷的原因可能来自于零部件,也可能来自于产品的设计和组装过程。因此,在产品出现缺陷需要召回时就产生了责任的负担问题。责任的负担问题决定着召回成本的承担问题。在这一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召回的进程也就难以展开。但是,受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在有些情况下很难查清缺陷是如何造成的。即使能够查清,等确定了责任主体之后再开始召回显然又缺乏效率。而且给召回设置前提,不利于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立法应当鼓励召回相关各方在实施召回前自愿协商,形成惯例,建立协调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在发现缺陷后,生产厂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以及销售商、修理商等应进行磋商并实现信息共享,以共同确定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成本分担事宜,并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报告造成缺陷的原因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当然主管部门也可以协调各方,促使其达成协议。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提高企业召回的效率。在鼓励各方自主协商的同时,为避免久拖不决,立法可规定一定的期限。即如果各方在该期限内不能就召回责任和成本的分配达成一致,主管部门可责令形成最终产品的制造商先承担责任并实施召回,并承担召回成本。同时应当规定,待召回结束后先承担责任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的申请,要求主管部门确认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

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追回部分或全部成本。

(三)在产品责任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

召回缺陷产品必然对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某些生产者宁愿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应召回的产品不予召回。企业是否做出违法决定取决于即期利润与违法成本的比较。当即期利润大于违法成本时,生产者很有可能不遵守法律,用最小的违法成本获得最大的违法收益。而我国目前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赔偿以补偿性为原则,且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这就大大降低了企业在该领域的违法成本。因此,国家应采取的措施便是通过法律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惩罚性赔偿显然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而言的,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嗍。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被告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由其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

损害赔偿,以惩罚其不法侵害行为。在产品责任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食品召回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食品安全和本厂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本厂特制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对缺陷食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协助本公司履行召回义务。 第二条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本公司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在正常存储条件下用于食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生产、存储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或类别的食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食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总)代理、批发、销售食品,并收取货款的企 业。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本公司选择就地报废、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缺陷的过程。 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四条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食品自生产日期起,至食品保质期满止。 第五条判断食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强制标准的; (二)经本公司品检验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可能危害食用者 健康的;

(三)因设计、原料、生产造成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六条缺陷食品召回按照主动召回和执法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本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等相关各方关于其食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执法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食品召回。 食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七条本公司确认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以电话、传真、公司网站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食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 第八条销售商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本厂质检部门报告。 第九条销售商应把缺陷产品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时通知本厂的质检部门,必要时应把缺陷产品抽样寄回企业质检部门检测,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本公司根据缺陷产品的具体缺陷程度以及缺陷产品数量决定是否派人上门处理或选择就地报废或由销售商协助托运回公司集中处理。 缺陷食品主动召回程序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一、为确保从原料到成品标识清楚,具有可追溯性,建立和实施回收程序,以确保能及时召回不安全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不合格产品定义如下: 1.一般不合格品:没有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不形成伤害,但存在一般品质问题的不合格产品; 2.严重不合格品:存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不合格产品。 3.可疑产品的确定,可以是公司或客户发现的任何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信息或潜在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1.业务部负责建立客户信息记录和档案,负责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络; 2.物控部负责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保证有关产品严重危害的信息得到及时沟通; 3.品管部负责建立公司内部可追溯性体系,组织纠正预防措施计划的实施; 4.其他相关部门落实本部门责任的纠正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情况 第 2 页共 2 页

1.因产品设计问题被客户投诉 2.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 3因遭遇技术壁垒被国外退回 4.因不符合输入国之标准或要求被通报或退货 五、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措施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包括: 1.正在生产的同类产品全部停止生产。 2.已经出口的同类产品全部进行召回处理。 3.已经在运输途中的同类产品进行召回处理。 4.已经生产结束正准备发运的同类产品不得发运。 六、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后续处理方法 对于已经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根据不同的召回原因采取不同的后续处理方法。包括: 1.因产品设计问题被召回的后续处理方法 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此类产品不得再报检出口,对人体健康、安全不构成威胁的作为内销产品。对人体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的做改变用途或重新设计、加工处理。 第 2 页共 2 页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 机制。 第七条[召回程序]缺陷产品的召回应当包括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2002年10月25日12:51 产经网-中国国门时报 (上接第二版) 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1.车辆识别信息 1.1VIN编码规则 1.2每台车辆的VIN编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生产日期及详细配置信息1.3整批次车辆配置信息,包括: 1.3.1发动机类型(汽油或柴油机,汽缸数和排气量等)及型号 1.3.2变速器类型(手动或主动变速器)及型号 1.3.3车辆驱动形式(前/后轮,四轮) 1.3.4制动系统 1.3.5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牵引力控制系统 1.3.6巡航控制系统 1.3.7气囊和安全带 1.3.8车轮尺寸、轮胎品牌与型号

1.3.9车身形式(双门、四门、旅行车、货车、厢式车) 1.3.10整车质量 1.3.11车辆尺寸 1.3.12其他信息 1.4对于进口或引进车型(含组装和改装车),还应提供该车型在原产地的原型车名称和在世界其他国家销售的车型名称及投放市场时间。提供与该车型同平台生产的其他车辆的名称。 2.车辆技术资料 2.1车辆规格与技术参数 2.1.1发动机型号与技术参数 2.1.2变速器型号与技术参数 2.1.3其他系统规格与技术参数 2.1.4整车车辆型号、技术参数 2.2技术服务信息通报 2.3维修手册 2.4配件目录 2.5其他技术文档 3.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

3.1各地经销商及维修站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和负责人。 3.2维修站的营业时间和月平均维修能力。 3.3每台车辆所销往地区及经销商名称。 4.车主信息 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电子邮件,车辆的VIN码,车辆购买时间。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制造商名称) 决定将本报告中说明的车辆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缺陷。 1.制造商信息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 网址召回联系人姓名(签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2.召回车辆信息: 2.1车辆识别信息 厂牌 车型 年款 型号

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2.召回产品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健康已 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类产品: 2.1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类产品; 2.2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肉类产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 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3.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销售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的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 3.3质检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3.4生产部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4,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1,接受质量信息,2信息确认,3实施召回,4,召回产品的处理 4.1接受信息:销售部负责接受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检部;质检部负责直接接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信息确认 一级召回: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光,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召回; 二级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者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请问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4.3实施召回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食品安全危害种类,产生原因,可能受影响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5 )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 等; 6)召回的预期效果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5日内,三级召回7日内,通过质量监督部门向省 级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为及时召回有缺陷的批量产品,减少公司和客户因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市场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家质检总局,20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ZB-25)》(××××公司,2008)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CX/ZB-26)》(××××公司,2008)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CX/KF-17)》(××××公司,2008)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定义和管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缺陷产品的报告、调查、召回、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 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为公司缺陷产品召回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对特定批次、型号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编制召回计划书,监督缺陷产品召回过程,必要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召回报告。 4.2 客服部负责接收并及时报告客户对缺陷产品的信息反馈与投诉,协助销售部门执行召回计划书,办理退货、换货。 4.3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鉴定与修复,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仓库、分析技术、研发等部门配合。 4.4 本制度由质保部组织编制和修订,客服、生产、仓库、分析技术等部门参与。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存档。 5. 定义 5.1 缺陷产品 ①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

性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②由于上述原因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 5.2 召回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使用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5.产品召回程序 5.1 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与确认 5.1.1 分析技术部在对已售出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测和稳定性检测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有可能造成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对复测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5.1.2 客服部收到客户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陷的投诉或信息反馈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通知客户暂停使用,通知仓库对尚未发出的同一批号的产品暂停发货。 5.1.3 生产、中试等部门发现已交库的产品为缺陷产品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妥善保存缺陷产品的生产记录备查。 5.1.4 质保部在收到缺陷产品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并告知客服部通知客户暂停使用。缺陷产品调查的基本内容为: ①缺陷产品的原料检测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②缺陷产品的生产装置及其测量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③缺陷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否正确,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是否准确可靠; ④缺陷产品的包装器材和包装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产品特性; ⑤缺陷产品的标签、标识以及随产品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5.1.5 质保部应充分收集调查所需资料,广泛听取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会,并及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的调查报告。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的所有部门均应配合质保部的缺陷产品调查,并参与调查报告的审核。

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理范围内对进入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实施召回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缺陷食品召回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获悉食品存在缺陷时,以有效的方式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避免或者减少其所产生健康损害后果的行动。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不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已上市但不存在缺陷的食品进行撤回,或者将尚在其控制范围的缺陷食品进行撤回的行动。

第四条(分步实施) 缺陷食品的召回将根据食品的可溯源程度,分种类、分步骤地开展实施。 第五条(实施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负有召回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并承担缺陷食品召回、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在本市的,由其负责对该缺陷食品的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不在本市的,由在本市最上游的经营者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缺陷食品在本市的经营者有两个或者以上的,由其共同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其他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由于后续的销售、储运等环节的责任导致食品产生缺陷的,由相应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六条(监管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本市流通、消费环节缺陷食品的召回实行监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本区域内缺陷食品召回的具体监管工作。 对于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要求,由本市食品生产者负责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的有关事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

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论文答辩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 我之所以选择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论文题目,首先是因为自己对这个选题比较感兴趣。其次,是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贴近现实,很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也日益丰富,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在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的失误或者不完善,导致很多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对广大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然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却还很不完善,使得广大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对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基本框架和结构 本文是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的认识来阐述其漏洞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分析:阐述了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做出了界定。第二部分结合当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归纳出现行规定的不足。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目前,国内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法律关系、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等。主要有王利明的《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李泉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思考》等。二是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研究资料有马淑芳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我见》、纪红梅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齐萌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构建》和杨慧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等。三是关于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考察尤其是对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例如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一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都做了详细的介绍,赵晓光、刘兆彬、郑卫华的《欧美产品召回制度》从美国、欧盟及英国召回方面的法律入手,对欧美产品召回的法律基础和管理模式做了全面的展示。四是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方面的资料,这方面我国理论研究的资料较多,有李昌麒的《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的《经济法学》、张兰兰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蔽的《关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李振东的《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等,这些文章介绍了关于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建议,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的出台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除以上论文的四个方面外,还有部分文献对我国国家质检总_局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稿)》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主要论证了该条例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进步之处,以及需改进之处,如王淑珍的《缺陷产品召回之统一立法》,刘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一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黄书建的《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等。 发现哪些不同见解,对于这些不同见解自己是怎么去认识的。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同的见解主要是存在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产品召回是一种法律的责任,因为产品召回是生产者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其与修理替换等法律责任具有相似性。[2]另一种观点认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金鼎大酒店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食品安全和本酒店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对缺陷食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 第二条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在正常存储条件下用于食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生产、存储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或类别的食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食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情形。 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四条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食品自生产日期起,至食品保质期满止。 第五条判断食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强制标准的; (二)经检验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可能危害食用者健康的; (三)因设计、原料、生产造成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六条缺陷食品召回按照主动召回和执法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本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餐饮部等相关各方关于其食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执法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食品召回。 食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七条本公司确认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以管理人员及时跟进等有效方式通知餐饮部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食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餐饮部。

产品召回制度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产品召回制度范文 篇一: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文件号:*** 1、目的 为使不合格产品在出厂交付后能够完全、及时地召回,以减少对消费者的危害,消除不良影响,以及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最终产品已销售出厂,在流通领域发现不合格,禁止销售、退市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提供必要的资源。 3.2业务部负责与客户、市场的召回接洽工作处理和召回产品运输工作安排。 3.3品管部负责产品质量评估、不合格原因分析,协助产品召回。

3.4生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标识和处置,按评估结果采取销毁、返工、返修或降级等措施。 3.5品管、行政、业务等部门应协调处理好工商、质监、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工作。 4、工作要求 4.1流程 4.2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总经理,确定启动召回程序: 4.2.1产品出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经抽检不合格,相关认证机构或政府部门责令产品撤离市场; 4.2.2品管、生产部门对产品或工艺自我评估,发现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或存在质量缺陷; 4.2.3客户对产品质量的投诉,经分析确认投诉合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4.3产品召回程序 4.3.1业务部工作人员根据品管、生产、业务等部门提供的记录,追踪应召回产品所在的区域市场,以及终端门店和客户。根据情况确定召回产品涉及的范围、数量、重量,安排相应的仓储和运输,在第一时间内紧急召回,要求及时高效,同时应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名称

1.目的: 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消费者客户投诉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客户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的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2. 范围: 各生产厂生产的所有产品。 3. 定义: 产品召回是指公司因产品质量缺陷主动从销售网环节转移或召回产品的行为。农户、经营者、农业监督部门等部门或人员发现我司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通过投诉,通达等方式通知我司,主动召回产品,并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4. 引用标准: 4.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5.职责 5.1市场部:负责信息的接收、汇集、分析,产品召回的决策,产品出口发货的调查,产品召回的执行,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答复等与客户及相关单位有关的全部工作。 5.2品管部:负责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不合格产品库存数量的调查、隔离;产品的评估、 调查及隔离、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5.3物流部:与预召回产品相关产品现库存数量的调查,并加设单独存放标识区分清楚,安排库位存放预召回的产品。 6.产品召回管理: 6.1产品召回工作小组: 6.1.1组长:总经理 6.1.2副组长:品管部部长,市场部总监物流部部长 6.1.3召回工作小组职责: 组长:负责召回程序的启动,组织相关部门对召回产品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 副组长:负责召回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组长汇报召回进程。 6.2产品召回程序 6.2.1.产品的召回条件 1)产品出现严重的内质问题。 2)产品出现药害,药效等无法使用; 3)产品外包装出现批量性的A类异常,无法使用的。 4)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召回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由客户处退回货物的交接程序,做到退货与召回整个过程中物物有人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已发出的不适合产品的信息传递和召回过程。以及因产品质量问题、近有效期、终止业务等原因而引起的退货产品。 3职责与权限 1.质检部负责不合格品的归口管理与控制,负责外部损失、退货及收回品的分析 与处理。 2销售部、技术部等业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传递。 3.销售部部、生产部(含车间)、质检部、技术部参与不合格品的评审与处置。 4具体程序 4细则 4.1召回或退货原因 4.1.1产品发出前已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经评审发货,后又被客户退回的。 4.1.2产品检验合格后发货,在对生产记录的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确实存在质量 问题或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能用于生产的。 4.1.3产品符合原质量标准或用户要求,但因为用户有了新的要求或因沟通问题 产生异议而造成的退货。 4.1.4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产品召回的情况 4.2产品退货 4.2.1产品退货必须填写《产品召回(退货)通知及处置单》及《客诉单》经销 售副总批准方可将产品退回,未经批准不得退回,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形成损 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损失。 4.2.2经批准退回的产品退回后直接退至后工序,由后工序接收并通知品质部进 行复检。 4.2.3品质部接到请验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产品进行复验,分析原因,出具复 验报告,并提出返工、返修处置方案或报废处理意见,报生产副总审核批准后执 行。

4.3产品召回 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主动召回产品,由业务人员与客户联系进行产品召回,召回后业务人员办理退货单交财务部。 4.4客户因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而拒收、扣损或禁退(要求现场报废)我公司产品时,业务人员应及时报告业务经理或品质部经理,由其权衡利弊评审后作出收回或同意扣损意见。此情况,业务经办人应立即写出《客户反馈信息表》找相关领导签字认可,否则不予办理退库和扣损处理。擅自作主同意扣损的,由相关人员按成本价承担扣损。 4.5公司批准退回或召回产品业务人员应及时通知营销部由其安排司机负责将产品运回公司,司机负责退回装车产品数量的清点。 4.6经品质部复检需要返工、返修的产品,由后工序负责对产品进行返工、返修,返工后的产品经品质部检验合格后,经返工返修挑选减数部分由成品仓库办理退货单并经生产副总签署意见后交财务部。 4.7经品质部复检需要报废的产品由品质部填写产品报废处置单,经生产副总批准后执行。产品报废处置单应传递至生产部及财务部,以方便报废及账务处理。 4.8产品运回后,为了便于追溯相关信息,相关经手人必须在单据上签字,经手人发现此单信息不全可拒绝签字接收并要及时反馈,签字后即代表认同单据上交接内容,出现问题后以此为处理依据。不签字的按20元/次进行处罚,在传递过程中如出现此单丢失的情况则按50元/次处罚责任人。 4.9品质部在接到质检单后必须及时派人去产品进行复检,并在单据上标明复检结果,因复检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50元/次处罚责任人。 4.10生产部必须严格按照客户要求或质检标准对退(召)回产品进行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再次发货,客户反馈仍不合格的,由相关人员承担全部损失(含返工、返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承担比例为生产部经理:车间主任:返工、返修人员=1:2:7。 4.11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化妆品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惠州市七分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 目的 对产品生产、检验进行标识,识别不同类产品、不同规格、不同包装及检验时间的产品,及时阻止不良产品流入到消费者手中或阻止不良产品给消费者持续带来可能存在的不良效果。为使已确定的不合格产品或存在缺陷的产品能及时、完全的召回,减少给消费者带给的损失,特制定本召回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七分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交付的不合格产品或存在缺陷的产品召回。 3职责 3.1销售部及储运部负责监视实施召回。 3.2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审批。 3.3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完成本程序的执行。 4召回程序 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召回条件召回计划审批召回实施产品处置后续工作 4.1产品标识 4.1.1 生产小组按《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工作,并做好生产批号标识、生产记录;对产品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检测时应包含卫生指标、感观指标、物理指标。

4.1.2 储运部根据客户服务部下达发货通知,同时明确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要求,储运部门按照要求严格进行装车、发货并登记。 4.2 产品召回条件 当公司某批次产品留样检测出不合格或存在使用缺陷,但产品已经交付或物权发生转移时,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可能涉及的产品召回: A)顾客的投诉; B)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C)媒体报告的不合格产品或事件; D)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 E)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规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使用安全。 4.3 召回计划及审批 4.3.1 待召回产品的识别与评价 A)当出现不合格或缺陷因素时,由公司主管质量人员立即召集销售部、储运部、生产部、技术部组成专案小组进行召回评审。 B)召回评审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信息来源,可信度;产品销售、发货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往产品安全记录;待召回产品危害程度;待召回产品流通范围;是否启运紧急召回;如需要启动召回,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方法、途径及召回产品的处理。 C)如果影响较广,应对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甚至相邻批次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查。

(产品管理)缺陷产品召回条例

(产品管理)缺陷产品召回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于某壹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于具有同壹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加工、制作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商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于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和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壹负

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于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品召回关联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质检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机制。 第七条[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各级质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各级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壹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壹)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所于地的省级之上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于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五)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于缺陷的。 生产者应当及时向所于地的省级之上质检部门方案缺陷调查结果;确认存于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方案缺陷的形式、产生原因、影响范围等,立即主动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缺陷。 第九条[省级行政部门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壹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产品缺陷调查,且将调查结果方案国务院质检部门: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1食品可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食品质量的可追溯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客户和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供应部做好送羊户调查管理工作,对养殖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养殖户的饲养规模、饲养条件、出栏情况制定收购计划。 二、供应部负责安排专人做好送羊户的登记编号管理工作,检疫员按编号顺序进行宰前检验,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 三、生产部屠宰车间根据养送羊户编号对准宰的活羊进行编号,便于屠宰时实施同步检验,屠宰完毕,质检员根据活羊编号填写宰后检验记录。 四、生产部负责对生产加工的产品编写批次号,质检部按批次号顺序进行检验,并填写成品检验记录。 五、成品库负责对销售的产品按生产批次号填写成品出货记录,销售部负责填写销售记录,注明:客户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往的国家或地区、联系方式等。 六、质检部根据宰前检验记录、宰后检验记录、成品出货记录、销售记录填写产品销售追踪记录表,便于进行产品质量追溯。 七、本制度由质检部负责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南充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南充市境内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生产管理的全过程记录,使之可追溯。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指企业在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如:投料记录、温湿度记录、消毒杀菌记录等)、出厂检验、销售等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文件记录,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等新技术手段,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企业应根据规模大小确定其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自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内容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等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出厂检验记录管理、不合格品记录管理、产品流向管理、原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过程记录三个层面建立起从原料采购到出厂销售的全过程体系架构,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确保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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