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总结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认定的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上的司法统一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统一的观点意见,我们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案件判决的总结,拟归纳出部分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问题认定。

1、不需招投标的工程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投标方能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种类,同时《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不适合招投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因此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种类而言招投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招投标而经行发包的工程建设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但是法律无强制性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会因为没有招投标而无效。

2、建设工程转包问题的认定。

所谓的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方承接建设工程之后,自己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建设而是直接把所有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建设工程的转包行为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禁止,因此转包合同将会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现实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承建方承包工程之后刻制好相应的工程项目专用章,在把工程建设的所有工作以及工程项目专用章一同转交由第三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所有对外需要签章的都是加盖承建方刻制好的工程项目专用章。或者承建方以劳务分包的形式把所有的工程建设全部发包给一家建设企业(或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而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派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亦未对主要的技术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即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付出相应的劳动义务。当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或类似情形时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承建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为转包合同,然后判定合同无效。是否属于非法转包的关键性在于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没有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一般的判断在于审查承建方是否派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否对关键性技术进行指导监督等,无论工程最终转手几次,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合同关系都

属于转包关系。

3、建设工程违法分包问题的认定。

建设工程在遵守法律规定以及发包方与承建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分包,实际工作中建设工程违法分包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承包方将缉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施工队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为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承包方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建设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方将工程的主体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已经依法分包过一次的部分建设工程再次分包被施工单位分包的情形。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被认定无效后,即视为自始无效,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适用法律规定上会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完成的工程建设经验收合格的,承包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已经完成的工程建设经收不合格的,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政府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已经完成的工程经收不合格的,经过修复后验收仍合格的,承包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政府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否有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存在依据案件的实际而定)对已经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前手责任人仅在其实际欠付的工程款的责任范围内承当连带责任,且前手已经实际支付的给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对后手有责任免除效力。

5、工程款的认定问题。

工程建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对于工程款的的约定为两种形式,一为闭口价(包干价或包死价),也即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好固定价款和固定的工程量之后由承建方包干,建设工程的最终决算款为合同约定好的总价款,工程的造价不会因为市场的变动而变动,实际建设过程中如果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可以作相应的调整或按实加减结算。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律规范中没有确定情势变更

原则,如果签定闭口价合同后承建方想通过情形变更而主张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很难给予支持,因此在签订闭口价工程建设合同之前承建方一定要对市场前景做好充分的调查,准确的把握好市场的行情在做决定。二为开口价,也即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暂定价款,工程的最终决算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准,按实结算工程款或者经过审计后确定。现实中容易发生工程纠纷的更多是出现在开口价工程合同中,由于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量认定上往往容易分歧,承建方一般主张实际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量多,发包方所支付的工程款不足。而发包方一般往往主张实际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量少,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实际超出了应付工程款。最终确定工程价款的方法是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评估机构(或者审计所)对工程进行进行造价评估或者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应造价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工程造价的,一定注意所选的评估机构和参鉴定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一定要把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及时的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得到保障从而使相应机构的评估鉴定结果获得法律的认可。

6、有关工程款垫资问题的梳理。

在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有关工程垫资一直被视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属于违反金融法律规范的。但是最高人民院考虑到现实中的垫资现象的普遍性以及我国与国际建筑工程市场的接触的不断加大(国际建筑市场绝大多数承认垫资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院对于工程垫资行为给予了承认并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处理。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垫资问题更多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自由商定,当出现纠纷时法院也只是依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事先商定作出裁判。如果双方在工程合同或相关的协议中约定有垫资条款,有利息约定的发包方在结算工程款是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只能按工程欠款处理,承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垫资款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7、有关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

开工日期的认定关系到工程竣工所用时间的计算问题,对于认定承包方是否逾期竣工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对于开工日期的确定都十分的重视。在认定开工日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合同有约定

的依据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以承包方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等相关工程建设要素进入施工场地进行施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但是实践中面对的纠纷问题往往会比此一般性原则复杂的多,因此工程双方一定要在具备法律规范认定为开工日期的条件下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以防止出现纠纷时说不清从而影响自己的相关权利。例如平时的一些开工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发包方通知施工的来往函件、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记录等都是可以作为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

实践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还不具备实际施工条件但是承包方就已经进场进行施工或者承包方先期进场进行一些正式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以及辅助性工作的事件。上海市一中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一般会否定以上述日期为开工日期,严格依据开工报告的日期为开工日期。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建设工程的实际目的追求。但是我们在此还是希望有关建设工程各方能够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开工,避免缺乏必备施工程序条件而存在违法的隐患。

8、有关工期的认定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三个较为详细的时间认定点,因此在这就不再单独列出加以叙述。对于工期的认定很有必要作出相应的总结,既然是工期,那么显然是表示一段时间,有始亦有终。我们在上一个问题是已经提到了有关工程建设的开始时间如何认定,所以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工期将是有关中间的经过及结尾,对于建设工程的工期计算而言,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效时间经过与无效时间经过的计算也是很关键,有效的工期经过也即能过被计入实际工期的时间,无效时间经过也即不能算作工程工期的时间。一般出现以下情形时会涉及到工程工期的认定,(1)工程量增加,对于工程量增加的工程工期计算,应当有双方对增加部分单独约定工期,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认定时可以参考工程约定工期与约定工程量的平均作业时间计算,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大却难以计算的应当依据审计鉴定结果确定,(2)发包方变更设计,因设计变更而导致无法按期施工的停工时间应当抛初在工期内。(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要的资料,发包人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要的资料而导致停工的时间应当抛初在工程的工期外。(4)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方有权停止工

程的继续施工,由此增加的时间应当不予计算在工期内。(5)发包人制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此类责任的直接来源在于发包方选定了分包人,造成承包方在工程整体施工协调管理过程中的不便,导致工程各项施工不能如期完成,因此而增加的工期不能计算进约定的工期内。(6)工程质量鉴定,对于工程质量鉴定时间按能否计算进工程工期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的看工程质量的鉴定结果,如果质量鉴定合格那么鉴定时间不能计算进工程工期,如果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那么鉴定时间就应当计算在工程的工期内。(7)不可抗力的影响或特殊社会事件的影响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总会经常遇到一些来自外来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有的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有的是特殊社会事件等,如果因此而造成施工时间的增加部分不能归责于承包方的,此增加的时间是不能计算进工程工期的。

上面我们述及有时造成工程停止施工的责任在于发包方的一些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承包方停止施工不仅只是影响到工期的计算问题,还会涉及承包方因停工、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如果是停工、窝工是发包方的责任引起的那么发包方应当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实践中承包方一定要做好相关停工、窝工的证据收集以及停工、窝工造成损失的具体计算明细,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及时的提出证据获得法院的支持。

9、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

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事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问题,国家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司法实践中遇到因工程质量而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下面我们总结集中常见的情形以及如何认定此类问题:(1)承包方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如果是勘探、设计、施工分别由不同的单位承包的,那么相应环节出现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承包人就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负责。(2)现实生活中还会经常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因为发包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或者指定选购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此时承包人可以不对因此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负责,相关损失由发包方承担。(3)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超越等级承接业务、在监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行为、与承包方串通损害建设单位的均应当承当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有关工程质量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应当共同选定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如果一方主张工程质量有问题,但在合理时间内又不配合选定鉴定单位的,一方可以单独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但是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之前选定一方应当把已经选定好鉴定单位一事通知对方,并给与一定时间作为异议时间,对方相应的异议时间内不提出异议的,所选定的鉴定单位就可以进行鉴定工作了,并且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所得鉴定结果在司法程序中是可以被法院采纳认可的。

工程施工完成后,未经验收发包单位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承担,发包单位以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我们在此想说的是这里的工程质量不能包括工程的主体结果质量,因为我国对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也即在法定的或者原本设计使用的年限内,承包施工方对于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责任。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部分质量有当事人约定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承包施工方无偿进行维修。

10、工程建设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很多,想具体罗列出所有情形并非易事,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每个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可能出现具体违约的情形也不同。鉴于实际泛滥的违约情形当属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现在一项工程的施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转包或分包的情形已经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不仅对工程质量保障无益,而且对于保障施工工人的权益也极为不利,转包或分包的次数多了难以保证具体施工单位的资质符合法定的条件,同时大量企业或施工单位同时参与一项工程建设,势必会使得利润下降,越是靠后的施工企业所得的利润就会越低,但是为了保证企业能够获利,施工企业只能把施工工人的劳动报酬压低,从中榨取工人的应得工钱。所以法律在打击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发包时取强硬态度,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于发包方而言一定不要容忍承包方的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约行为,一旦发现就应当立即制止并积极主张合法权利,不要视而不见,司法实践中许多的发包方在工程建设没有出现问题前都是不在意承包方是否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哪怕是发现了也是没有及时制止,等到工程出现问题了之后再提起承包方违约主张,法院一般对于明知承包方非法转

包或者违法分包而不予及时制止的发包方主张承包方违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承包方而言,此类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增加了自己的违约责任,而且还无形的增加了自己在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风险,有可能还会面临着所得收益被认定为违法收入被法院予以没收。

建筑工程工作总结

建筑工程工作总结 建筑工程工作总结范文一: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难忘而又多变的2012年已经过去,充满机遇和挑战的2012年已经到来,回顾已经过去的2012年,个人虽然在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不少需要不断改进和提高的地方。下面根据个人的心得总结如下: 一、2012年工作总结 1、项目工程完成情况 ①项目进度基本达到公司年初制定的年度目标。 基本完成年初公司制定的年度计划目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但总体计划基本在受控状态。虽然上半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特别对小户型施工影响最大,总计划滞后两个月有余。但经过下半年的赶工,差距基本缩小在可控范围。并且准甲办公楼比原计划提前了近两个月。 ②形象进度:外幕墙形象的及时完成,为项目的销售提供了一定的支撑和保障。 soho幕墙在8月份完成西立面铝板和玻璃安装,准甲在10月初完成西立面的铝板安装和形象展示,为项目的销售提供了一定的支撑和保障。虽然这些外立面局部出形象的要求在年初并没有制定出来,但在需要的时候,项目还是克服重重困难,加大管理力度及时完成了外立面形象的展示。为尽

快展示项目形象,促进项目销售提供了保障和支撑。 ③soho办公楼的提前完成五大主体验收,为完成公司的财务目标提供了保障。 在年初制定的年度计划时, soho办公楼的验收计划安排在2012年春节后,但是在今年七月份集团为了完成整年目标产值,要求soho办公楼必须在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五大责任主体验收。为此项目部多次召开专题会,讨论制定落实计划,并且项目部把该计划目标实现的第一责任主体落实在我的头上,这对我既是一个挑战又是一个机遇。 特别在后期所有工作面全面铺开,土建、安装、消防、幕墙、装修、景观再加上其他甲分包单位,施工单位数量超过十几家,工期紧协调管理难度大。为此增加了定期专题理会制度,除周一下午的监理例会外,另在每周一上午安排了安装专题协调会,周四上午装修专题协调会,并制定了严格的例会制度。对无辜迟到缺席者有严格的处罚制度,为集中高效解决现场实际问题提供了保障并受收到较好的效果。 ④项目荣誉 整个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大了管理力度,并且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当地政府的多次通报表扬和观摩。本项目三个施工处在今年上半年均获得“郑州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同时工程一处还获得“河南省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建筑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建筑合同 2019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 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建筑工程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工 作 总 结 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志明 2013年1月25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在这一年中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贡献,但是我被大家评为先进员工,我在这里深深的感谢大家给我的荣誉。 我作为洪天公司一名员工,在管理上对自己严格要求,勤俭节约比如:去年我在延吉,路途遥远,我们公司工地员工1人来回机票就要几千元。所以延吉工地的工作人员控制在2到4个月回家一次,我表扬在延吉工地的杨宝明同志,从工地开始到工地结束就中途回家一次,借次机会我非常感谢杨宝明同志对延吉工地的大力支持。 回顾这去年的工作经历,总结一下我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有利于在以后的工作中扬长避短,更好的做好工作。 在技术管理方面:在这方面我的工作是,参加工程图纸会审,将会审内容进行整理并及时通知施工人员。下发到施工人员手中。在施工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施工图纸对于满足使用功能上的欠缺,在施工工程中经常发生临时变更,对于能够在施工前签证的变更,都做到及时准确。而部分不能在施工前签证的,在施工后,立即进行签证。在施工中的各项资料与施工同步,及时填写收集。 在质量管理方面:以前积累的技术、知识有时不能满足施工实际的需要,在施工中特别要求比较高的项目,要求我们对待质检工作不能人浮于事、做老好人。而要以踏实、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不懂的善于学习,已懂的东西更要精益求精,因为技术不断进步更新,只有通过不断学习,辅以求精务实,脚踏实地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 在安全管理方面:施工中我坚持将安全管理为日常管理的重点,

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自己的第一要务。为此,我从一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2、加强安全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安全隐患。 在材料管理方面:材料管理中我根据施工组织制定了施工材料需用量计划,材料使用中我们坚持领料制度,根据施工与工人的施工内容和数量进行对比分析,控制各项工程材料使用及人工费的发放。发现浪费及时纠正、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从以下几点做出努力、做好工作: 1、加强技术知识学习,继续提高管理水平,要在不断地工作和学习,调整和拓展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加强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学习他人的先进之处,作到扬长避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开拓视野。 2、进一步作好施工管理工作: 在已经完成的工作中,我负责的工程尽管有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继续总结和完善。只有和施工人员一起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才能做到施工各个环环相扣,整体工作才能憬然有序。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加强学习,克服缺点,力争自己专业技术水平能够不断提高,今后还需要加强理论学习,尤其是新技术、新理论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求实创新,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和成长,积累工作经验,培养工作能力,争取更大的成绩。 此时此刻我真心祝在座各位新年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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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思想及工作态度 本人身着强烈的主人翁精神,随时关注公司发展,切身想到公司的利益,坚定公司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了热情与期望。虽然我现在还未加入中国共产党,但我也将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员和同时们的监督和帮助,坚持不懈地克服自身的缺点,弥补自己的不足,争取在以后漫长的岁月中经得起考验,早日加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我从做好本职工作和日常工作入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并持之以恒,在本职工作中尽心尽力,孜孜不倦地做出成绩,我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岗位本领,努力精通本职的岗位知识,做本职工作的骨干和行家里手,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 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当中,我一直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所以我一直在努力,不断努力学习,不断努力工作。热爱自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工期紧,人员少,任务繁多,能够做到跟班作业,保证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工程畅通,表现出我们建筑人责任心强,发扬了我们建筑人连续工作、吃苦耐劳精神。

建筑工程年度工作总结

缅甸坎塔亚项目部2017年工作总结及 2018年工作计划 批准: 审核: 编制: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缅甸坎塔亚项目经理部 2017年12月12日

一、2017年工作总结 (1) (一)项目概况 (1) (二)项目进展情况 (2) (三)技术管理情况 (3) (四)质量管理情况 (4) (五)安全控制情况 (5) (六)项目部行政管理工作情况 (6) (七)人事管理工作情况 (8) (八)经营情况 (8) (九)财务情况 (10) 二、2018年工作计划 (12) (一)施工进度计划 (12) (二)质量、技术管理计划 (13) (三)安全控制计划 (14) (四)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工作计划 (15) (五)经营计划 (15) (六)财务工作计划 (16)

一、2017年工作总结 (一)项目概况 坎塔亚中心项目位于缅甸仰光市区,东侧、北侧毗邻市政道路、南侧紧贴多家两层高的临街商铺、北侧与仰光皇家湖一路之隔,西侧围挡外为正使用的曲棍球场,项目距仰光国际机场16km,距云南昆明约两小时航程,由亚洲缅甸星耀有限公司(Asia Myanmar Shining Star Investment CO.,Ltd缩写AMSS)开发、建设、监理的地产项目。 坎塔亚项目总用地英亩,由4栋20~25层的高层组成,分为三期建设:一期为住宅楼、二期为写字楼、三期为酒店及酒店式公寓。公司承建二、三期工程,二、三期总建筑面积㎡,总投资约亿美元,建设期限为36个月。 写字楼为集办公自动化、楼宇自动化、通讯自动化、防火自动化、安保自动化等国际5A标建造的写字楼,建筑面积共36792㎡,投资4500万美元,地下2层、地上22层,地下室最大深度为、1-3层与三期工程的裙楼相连,建筑物地上高度为102 m。 酒店式公寓含楼宇自动化,通讯自动化,防火自动化,安保自动化等综合系统配套的安装与施工,总建筑面积约 35613 ㎡、投资4750万美元,地下2层、地上23层、高。 酒店楼宇自动化,通讯自动化,防火自动化,安保自动化等综合系统配套的安装与施工,总建筑面积约 41346 ㎡、地下2层,地上20 层,主体施工包括 258 间房间。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建筑施工常见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 (1)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农建工程除外)。 (2)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无资质的建筑队挂靠建筑公司,成为建筑公司的一个工区对外承包工程,有两种情况: ①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②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况: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将工程交给建筑队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有效;B.建筑队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5)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6)个人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 (7)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1)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得到整个工程的工程价款。 (2)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签订几份不同版本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若几份不同版本的合同中有一份是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以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否则,应根据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以后签订的合同为结算依据。 (3)关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特别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纠纷 (1)一般施工质量纠纷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质量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 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 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 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 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 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 元,但对建民小区 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 万元,原 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 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 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 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 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 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大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大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 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 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 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 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大意公司终于 弄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兰太公司虽然是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 当地的一支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施工队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 有资质的鑫蓝公司。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挂靠的规定,该施工队与鑫蓝公司签订了所谓的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施工队可以借用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以鑫蓝公司 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鑫蓝公司对工程不进行任 何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提取工程价款5%勺管理费。兰太公司签施工合同时,见对方 (实际是施工队的负责人)持有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因而导致了上述

建筑工程个人工作总结

建筑工程个人工作总结 建筑工程个人工作总结范文集合8篇 我于XX年11月2日进入ccc工程管理部,很荣幸的做为一名土建工程师加入到这个团队,为了尽快的进入角色及更好的融入到团 队中,我积极的对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解,并熟悉施工过程 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及图纸,以及施工现场的相关情况。通过了解和 熟悉,我为能进入这个团队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到自身的压力。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由XX建设集团(合肥)公司施工的6#、7#楼钻孔桩工程已 全部完成,并在进行桩基退场工作。 2、由安徽岩土桩基公司施工的1#、2#、4#、5#楼的桩基工程已 结束,并在进行基础土方开挖准备工作;10#楼及地下车库桩基工程 正在进行积极的施工阶段,按照目前的施工进度预计在12月26日 前后完成桩基施工。 二、桩基工程施工过程相关控制情况 1、熟悉施工图纸及地勘报告,结合施工单位所提报的施工方案,根据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桩基工程施工过程质量进 行控制。 2、对原始地貌进行抄平,做好记录,根据设计桩顶标高计算好 桩钢筋笼长度,及砼浇筑桩顶标高进行控制,对孔深进行测量记录,为后期桩基工程计量提供相关数据依据,对桩基成本进行控制。 3、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公司要求提报进度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增加机械及人员的投入,完成相关 任务及实现进度目标。 4、在桩基施工过程中,会同监理公司制定一套控制流程:

a、首先对桩位进行复核,要求钻头中心线与桩位控制线采用吊 线方式对齐,确保桩位偏差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 b、桩基就位后,以地质报告为参考并结合从泥浆内取样、泥浆 的颜色变化为依据判断是否进入中风化岩层,并做好入岩时孔深记录,依据在钻杆上标记控制进入岩层70公分(地下车库为1m), 现场进行查看是否达到标记尺寸,并要求此时进行第一次清孔; c、清孔到位后更换扩孔钻头,根据两个钻头之间的长度差及扩 孔钻头扩径1m的缩小尺寸,计算扩孔到位后的钻杆尺寸,现场复核 相关尺寸是否到位,扩孔到位后要求进行第二次清孔; d、钢筋笼在制作时进行相关的焊接质量及箍筋间距、加密区进 行检查,确保吊放进孔内的钢筋笼均为合格品,根据计算来控制钢 筋笼吊筋长度,并对主笼及副笼焊接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焊接倍数 及焊接区域箍筋满足要求; e、在钢筋笼吊放结束后,下放导管,要求导管距离孔底部不超 过五十公分,并进行第三次清孔,以孔口的泥浆流淌判断是否清孔 到位,确保孔底沉渣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 f、最后进行砼浇筑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搅拌,并在第一灌时聚集满斗料,以将孔底沉渣排挤掉,要求砼浇筑时导 管提升要满足要求,浇筑至桩顶标高以上1m的位置完成; g、在钻进的过程中,检查泥浆的粘稠度,以确保泥浆能较好的 起到护壁作用,防止钻进过程中塌孔及缩径现象发生;通过现场巡 视检查,及施工单位自检后提报验收,确保每一道工序均在控制范 围之内,较好的控制了成桩质量。 三、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中,发现自己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建工程师还有许多不尽如意之处,自己也在及时的检讨和总结,希 望在后期的各项工作中加以改进,以便提高自己各方面业务能力。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劳务公司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蔡俊杰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5年11月17日。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06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2006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2006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报告的评定于2007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7.51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随后被告按照该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的代理意见:

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不能成立 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 (1)被告已按双方2006年12月30日达成的新《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 (2)原告在领取最后一笔款时,在支票根已签字言明:“按双方协议,全部结清劳务费。”从中可以看出双方关于该项劳务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了,不再有任何纠纷。 (3)在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结算款的付款时间为2007年1月20日前。即使按照原告主张的付款时间2007年2月8日,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哪里来的2268400元的违约金。 (4)在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确定付款日期的同时,未约定违约金,无违约金条款。 2、按照旧合同,原告该项主张也无事实根据 (1)起算点没有根据 第一、原告主张送达的结算书,被告从未收到过; 第二、即使根据合同,双方也无关于默认结算书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于结算涉及的第24.2原文如下:“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该条文明确规定付款的日期为: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日内付款。 第三、实际上,双方共同委托求实公司鉴定的行为,已表明之前双方未有结算确认,否则还要委托鉴定作什么? 第四、鉴定机构也未采纳原告所谓的结算书,即说明原告所说的确认不成立。 (2)、索赔没有根据

建筑施工年度工作总结

建筑施工年度工作总结 小编精心推荐 年度工作总结100字| 200字| 300字| 400字| 500字| 600字| 700字| 800字| 900字| 1000字| 1500字| 2000字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年度工作总结,欢迎大家阅读。 建筑施工年度工作总结【一】 我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两年多来,我在路桥建安工程公司从事测量工作。在路基组的测量实习,使我清醒地认识到工程的艰辛和测量工作的重要,通过认真实习,勤奋实践,我逐渐在实习中掌握了测量工作的基本要求,在这一年多的实习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我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不断在总结实践中完善知识体系 从2009年8月21日至10月4日在轮南修路期间,2010年2月27日至11月15日在迪那2地面道路建设中,我先后做过道路高程测量、距离测量、放线、收料、养护道路和摊铺沥青路面等工作,最使我有所收获的是在测量放线工作。我刚走上工作岗位,对许多工程具体工作很不了解,当

全站仪架起后不知道该怎样去测量,这时才发现有许多知识要去学习,特别是大量重复性的工作必须耐心细致去做时,心中对知识的渴望更加强烈了。由于许多原始资料均来自测量数据,所以测量过程中要求我们技术员必须细心严谨,否则,后面的工作往往都是徒劳无功的,因此,我和同组测量人员不厌其烦,反复测量工作段,多次发现错误和不足,进而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以使后续工作能够有效无误。正是通过这段实践工作中的学习和总结,才使我在最快时间适应测量工作量大,烦琐等困难,也才使我在不断完善知识体系,进而更好地将工作做好。 二、不断在艰苦环境中磨练顽强意志 2009年8月在分配到路桥建安工程公司后,经过路基组经验丰富的技术师傅的指导,我们初步掌握了测量仪器的测量步骤和测量方法,对水准仪、经纬仪和全站仪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轮南中环路工程的工作环境是十分艰苦的,早上6:00就起床上工地了,中午一般不休息,晚上又要到9:00才能回来,晚上回到住处后还要整理白天测量数据,所以我每天睡眠都不足,白天瞌睡无神,我只好调整长久固定的生物钟,晚上早早入睡,确保第二天精力冲沛。蚊子十分嚣张,回到租住在老乡的住处时,肆虐的蚊子着实让人害怕,我们在水龙头低下洗脸顺着水流的方向,便可以拍死几只蚊子,蚊子在身边四处猖狂,有时加上沙漠边缘的暑热,晚上

建筑工程施工年终工作总结

建筑工程施工年终工作总结 导读:本文建筑工程施工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建筑工程施工年终工作总结 本项目总共有五个单体工程,1#、2#、3#、4#楼为住宅楼,均为剪力墙结构,一栋酒店工程为框架结构。合同造价1.3亿元(包括结构、装修、通风、消防、智能等)。本工程于2012年10月进场,计划于2015年3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支持帮助下,我项目部全体员工认真贯彻企业精神,牢记司训,坚持质量方针,在各级领导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精心组织,严密施工,经过项目部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止到2013年底共完成总工程量9000万元。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3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我项目部严格按照公司的工作计划部署,认真抓好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要求。 (一)抓好项目部建设管理工作 1、完善项目机构建设。为了圆满完成施工任务,我们于2012年组建了扬中市府都花苑项目部,并在2013调整项目班子,积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发扬企业精神,组织精兵强将全力以赴投入工程的施工,确保工程能够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为了使施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项目部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制定好日、周、月工作计划,并召开项目部专业会议,项目经理亲自对工作进行部署,将工作任务通过施工管理人员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做好工作追踪管理工作。每日晨会布置完工作之后,项目部都落实专人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加强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促使施工管理工作按照既定计划和施工规范有条不紊地进行。 4、抓好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我项目部安排专职人员,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资料管理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力求所做的资料与工程实际相吻合。目前,工程质保资料和安全管理资料等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是做好工程各项工作的关键,在施工中,我们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项目部管理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段,组织现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流水施工作业。 现场施工中,我们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抓好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1)建立建全质量体系 从开工以来,我部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把质量关,项目部建立了项目质量体系和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制,明确了从项目经理、

建筑工程工作总结12篇

《建筑工程工作总结》 建筑工程工作总结(一): 在这新的一年到来之际,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状况,我对自己的工作做出分析评定,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善方法,以便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惩前毖后,扬长补短,为今后不断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带给依据。 一、履行岗位职责 作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单体楼1#、2#、3#、4#的总楼号长,我注重控制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协调以及班组的管理协调、主动配合安全科完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狠抓材料管理以节约工程成本。主要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工程质量管理。 针对望湖城项目的特殊性,故工程质量要求高标准、高起点。施工前期,注重对班组的技术交底,给班组人员在思想上给予重视,在技术上了解本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安全要求,为后期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 4#作为第一个施工的单体,同时结构和2#楼一样,严格要求木工、钢筋工、泥工班组按图纸施工,并且预留下影象资料(照片等),要求其他单体的班组负责人上来观看,提出自己意见,并且要求其他单体按照4#的要求施工。此措施取得良好作用,也为了后期的施工质量带来的良好的效果。各单体在后期的质量管理上,到达监理单位验收,全部透过,取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好评。 2、1#、2#、3#、4#四个单体楼的管理。 3、班组的管理协调工作 (1)施工管理员是所内最基层的管理者,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是领导意志、意见的体现,也是基层问题的反馈者,因此更要树立起良好的自身形象,在工作中成为同事的榜样,在感情上成为同事信任伙伴。要求大家加班自己必须第一个到,要求大家树立高质量的标准,所以各个单体在每个隐蔽工程我都全程参加,注重过程控制,对一些质量通病控制的萌芽状态。 (2)关心同事:遇到同事有事,主动帮忙替班并组织全班一齐关心,慰问,构成一种大家庭气氛。 (3)注重对四个单体的楼号长的培训,在每次的会议上,针对施工配合存在的问题,我尽量使每个同志至少占主导地位一次,以增加其经验,使每个同志都能独当一面,处理各种问题,使整个班组的业务技术水平有了整体的提高。 4、安全管理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主动配合安全科完成施工人员的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在建设单位的几次检查中均取得优异成绩,在第四季度的安全检查上,明确了1#作为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示范单体。 5、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

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之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814670225.html, 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之探讨 作者:赵吉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通过内部承包运作工程项目是一种普遍且常见的经营模式。施工企业先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再与内部承包人完成内部结算,通过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获取利润,降低管理成本。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严峻和房地产市场的剧烈波动,受各方因素影响,工程时常出现项目烂尾、结算拖延、质量工期争议等各种问题,导致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的矛盾激化,进而产生诉讼纠纷。关于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是诉讼中首要考虑且对实体程序都影响重大的问题。该问题在目前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重大分歧。 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协议双方即工程承包人和项目经理可以区分为两类关系,即内部承包关系或挂靠关系。内部承包协议实际反映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上述哪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成的判断标准:结合承包人与项目经理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缴纳社保、资金如何收支、承包人对项目是否提供了人员设备技术支持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协议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的,协议有效,双方按约定结算;若协议双方系挂靠关系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由此产生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复杂,可能涉及发包人的责任承担。 一、内部承包关系下的纠纷管辖权 在成立内部承包关系情况下的管辖权确定,存在学术争议较大,司法实践却一刀切的情况。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系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受合同法调整;亦有观点认为上述关系属于企业经营权的内部承包。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均将内部承包协议纠纷归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笔者认为,法院如此一刀切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此类纠纷往往最后会牵扯到发包人及工程结算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将其确认为不动产专属管辖,一来防止当事人各方规避合同管辖,二来有利于将各方问题一并解决。然而实践中,一味简单的一刀切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会将本来简单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将小矛盾引发为牵扯各方的大矛盾。对于有效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的管辖,应当以民诉法第二十三条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原则,再先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合理的案由,例外决定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须知在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中,挂靠合同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追索权纠纷均不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约定,具体理由如下: (1)无论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结算,无论发包人是否已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之间的主义务款项性质系内部承包款,而非工程款。一方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刘义日期:10-01-07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原告台兴公司诉称,2005年3月4日中侨公司发布了施工招标文件一套,对其开发的 “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工程进行招标。台兴公司按照要求,参与了公开招标,并提 交了投标文件一套。经中侨公司和评标委员会评标后,于2005年4月22日向台兴公司发出 中标通知书,确认台兴公司为“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中标人,承包范围为“新 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内容,中标工期为394 日历天,承包方式为中标费率加变更签证,中标造价为土建中标费率28.59%、安装中标费 率160.37%。台兴公司中标后,中侨公司以在招标以前已经签订合同为由没有与台兴公司按 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此后,台兴公司按照中 侨公司的要求按期完成了工程施工内容,并经中侨公司验收后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后,台兴 公司即以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内容以及施工签证等工程资料要 求中侨公司进行决算,中侨公司提出应当按照2005年3月1日和2005年4月5日签订的建 设工程承包合同书进行决算。台兴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 合同,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同时台兴公司按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 文件确定的内容以及施工变更、签证和工程资料进行了工程价款决算,并向中侨公司提交了 决算书,但中侨公司置之不理,一直不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截止2006年6月5日,中 侨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另以两辆汽车抵工程款8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为此 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5年3月1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39 号、42号、47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2、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5年3月1 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52号、53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3、依法确认 原、被告双方2005年4月5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66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 无效;4、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 内容及施工变更、签证和工程资料进行工程价款决算;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96 万元(暂估价,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侨公司辩称,1、台兴公司诉状中所称三份施工合同,是在双方没有进行招投标 以前所签订的,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双方没有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备案 合同,所签这份合同是双方唯一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决算应当以这三份合同为依据。2、 按照合同,中侨公司已经和台兴公司进行了结算、决算,并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3、66号

建筑工程施工工作总结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工作总结报告 2017工作总结 【络综合建筑工程施工工作总结报告】 一、工程概况: 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xxx工程已于XX年实施,一次性衬砌渠道23km,大大改善了三湖河干渠的工程条件。尾留的四闸至分水闸段落成为三湖河干渠唯一的险工段,该段落总长度为10.4km。该段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弯道较多且渠堤高低起伏不平,多处安全超高不够。XX年经局、所两级强烈申请,总局同意将该段落渠堤进行整治。该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三湖河干渠四闸~分水闸渠段渠道整治工程;三湖所管理房新建工程;新建节制闸测流桥新建工程;一闸、二闸、三闸测流桥维修工程。该项工程总投资为元。 二、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和完成主要工程量: 1、施工组织机构为了抓好该项工程的施工工作,公司精选了施工过类似工程,经验丰富,善管理,责任心强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组建成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施工项目统一管理,在质量、进度方面统一监控,社会关系统一协调,后勤供应统一保障。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公司效益,力争质、效双赢。 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如下: 各机构职能如下:

安全生产及质检试验组:负责工程各项技术指标以及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负责整个工程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工程技术组:负责整个工程技术工作。 财务核算组:负责财务管理,保证工程所需资金;负责本工程的成本核算、经济分析和工程结算。 后勤物资组:负责施工现场材料采购供应和施工人员生活服务工作。 2、施工总平面布置 1)施工平面布置遵循因地制宜、因材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易于管理、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2)施工平面布置宜根据施工需要随施工进度分步形成,满足各段落施工需要,前后衔接。 3)施工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 3、施工总进度 施工总进度为XX年5月10日开始—XX年6月10日,历时30天。 4、完成主要工程量 1)渠堤整治土方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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