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事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事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事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取得省级消防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证书的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取得两项以上资质的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4、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申请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

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三、受理要求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办理时限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资质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和材料审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五、办理流程

消防控制室基本技术标准

消防控制室基本技术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措施和安全疏散条件,以及设备组成、一般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和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三、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保护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卷帘系统、电梯、消防电源、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等各类消防系统及系统中的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并能显示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和消防管理信息; 四、消防控制室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 五、消防控制室应有一部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六、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光警报器等设备组成,完成火灾探测报警功能;并能接收和显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信息; 七、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模块、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电动装置等消防设备组成,完成消防联

动控制功能;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电话、电梯、传输设备、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或系统的动态信息; 八、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记录等; 九、消防控制室应有建筑总平面布局图、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CRT图形显示器,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保证各种显示界面完整。不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图应能完整显示建筑周边环境状况;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应能显示各个保护区域及主要部位的名称和疏散路线,并能显示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及其控制的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物理位置和各消防设备(设施)的准确信息;系统图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等内容; 十、CRT图形显示器应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 十一、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与全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技术条件,并能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将相应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 石嘴山市富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消防产品检验、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消防技术服务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可以从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活动;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等检验活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从事面向社会的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

安全专项培训活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依法签订书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和流程开展技术服务,保证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合格。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区域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和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等进行安全评估,应当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应当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效运行,为联网用户提供火灾报警、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将接收、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立即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在对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技术规范标准

广宇煤电一期2×135MW机组消防系统维保技术规 批准: 审核: 编制: 2015年08月20日

第一章目的与围: 1.1目的﹕为使能对本工程的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及保养,使其 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保证在发生意外状况时能立即发挥其作用,将人员及财产损失降至最低。 1.2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工程围的所有消防设备。 1.3 本工程服务年限一年。 1.4资质要求:消防维保一级资质。 第二章参考资料: 2.1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2.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2.3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 第三章维护保养容: 第一节消防控制主机 3.1.1每月消防控制主机电源检查项目: 1)检查系统电压偏移是否在允许围。系统电源标准﹕AC 197V~242V 50Hz 1Hz 2)查看消防控制配电箱的标志,以及仪表、指示灯、开关、控制按钮。

3)检查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是否正常。 检查方式﹕ a)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 入以及指示灯的显示。 b)人为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应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 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以及指示灯的显示。 c)每季度要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实验,1~3次主电源和备 用电源自动切换实验。 3. 1.2每月应对消防控制主机进行如下项目检查﹕ 1)触发自检键,进行功能自检: 2)对控制器电源全部发光显示器进行检验,并循环三次。 3)对Ⅱ级编程继电器进行检验,检验期间继电器触点动作,但输出 +24V撤消。 4)对打印机功能进行检验。 5)对控制器的主要硬件接口芯片,存储器芯片及各类插件的主要I 芯片进行自动实时故障检测。 3. 1.3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 示情况。 3. 1.4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断路故障报警及火警优先功能。 报警功能检测: 1)类比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措施有关问题解答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措施有关问题解答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由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还没开展,造成实施《规定》的人力资源条件不是很充分。为了保持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临时资质管理措施,并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中进行了强调。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临时资质申请条件与正式资质有什么不同? 回答:临时资质申请条件当中,除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外,注册资本、场所建筑面积、仪器设备设施等其他条件都与正式资质相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以及由总队认定的人员,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正式资质的要求。操作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暂不要求最低数量以及具备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合格没有及时取证的,可提供由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本省还没有开展中级鉴定的,可以委托到临近具有中级鉴定能力的省份开展鉴定。 问题二:临时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认定?数量有什么要求? 回答:认定主要有两种方式,具体由各总队确定:一是实行条件审查,分别按照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临时认同为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其中从事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有相应从业经历。比如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通过条件审查人员数量、或者通过条件审查人员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之和应是6人以上,其中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人员数量、或者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人员与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之和至少是3人。二是实行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总队负责组织命题、阅卷和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不分级别、不分课目,试卷参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命题,报考条件不低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人员可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比如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通过考试合格人员数量、或者通过考试合格人员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之和是6人以上即可。 问题三:具有《规定》实施前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哪些?其申请临时一级资质有什么具体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

关于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公发〔2011〕58号 新修订的《山东省消防条例》对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推广消防技术服务,作了明确规定。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具体体现,是创新消防工作社会管理机制、转变消防监管职能的现实要求,必须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为依据,以“先规范、后发展”为原则,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维护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信誉,为创新消防工作社会管理机制奠定基础。 二、规范目标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为委托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为消防监督管理提供消防安全信息的中介组织,对委托单位利益、公共消防安全、消防监管效率都有重大影响,为防止过度竞争妨害服务质量,必须实行总量控制。为此,将2011年至2013年规定为“存量规范期”,在此期间,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附件1),重点对已经工商登

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法进行规范,不审批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类别和数量增减,根据社会需求和规范发展的状况,三年之后再视情调整。 三、规范范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是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特殊技能,要重点发展资金技术实力雄厚、专业人才实力超群、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社会质量信誉良好、责任承担能力强大的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才能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为此,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2011年3月1日前(《山东省消防条例》实施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机构。 (二)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实施)至2011年3月1日期间正常执业,检测报告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程序中得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认可,维修保养报告送达了委托单位并真实、有效。在此期间未开展任何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的,不再认可其具有消防技术服务能力。2011年3月1日起至取得资质证书期间遵守《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执业的规定。

查农医院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查农医院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为全面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升单位“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等),我院防安委决定在我院范围内全面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创新和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统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认真解决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和火灾防控能力,积极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以全面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为载体,通过实施“三规范”(规范场所设置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四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四统一”(统一消防档案,统一防火巡查记录,统一防火检查记录,统一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切实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使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达到消防管理规范化、消防设施完好化、消防标识标准化、消防知识普及化的“四化”目标,努力遏制较大以上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并取得实效,我院防安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我院郭忠伏任组长,兰少春.惠兆林任副组长、安保科.外科.内科.内三科.急诊科主任.任小组成员。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3月23日至3月31日) 各科室要迅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科室消防安全标准化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贯彻落实。 2、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至8月31日) 各科室要按照“我院社会化单位消防安全标准管理”目标进行落实,3率先完成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将给于奖励,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务必在 5月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3、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我院防安委将组织考核组,对各科室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将依法责令改正、将给与处罚,并将验收情况在全院大会上进行通报。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江苏省消防条例》;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二、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简介

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简介 学习消防知识,尤其是备考注册消防工程师,主要是学习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管理基本知识。那什么是消防技术规范呢?今天,卡姐就带你认识一下消防标准和消防规范。 1.我国消防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 消防技术规范是我国消防标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发布的现行《消防标准体系表》,消防标准体系涵盖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管理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等类别的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基础标准:基础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基础标准对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对象的共性因素,如概念、数系、通则等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是制订产品标准或其他标准所必须遵循的依据或准则。如:《消防词汇》、《消防应急救援通则》、《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以及拟颁布的《消防工程术语标准》等属于基础标准。 方法标准:以试验、检查、分析等各种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如:《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等标准属于方法标准。

产品标准: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手提式灭火器》、《消火栓箱》等标准均属于产品标准。 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所制定的标准。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等标准属于管理标准。 工程建设类标准: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实际工作中,一般将国家工程建设类消防技术标准,称为消防技术规范。消防技术规范提出了工程建设必须满足的最低消防要求。 2.消防技术规范的组成 消防技术规范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在消防安全布局、总平面布局与防火间距、灭火救援环境、建筑耐火防爆、防火分区与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等方面提出最低消防要求。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事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取得省级消防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证书的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五人以上;

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检测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省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场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 凡含有建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应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第四条省消防协会受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及其消防检测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服务,按照《省<中介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省消防协会组成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培训、处理社会投诉等职责。 第七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省消防协会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总队负责向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发文;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住所是服务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资格认定委员会核准认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臵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 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臵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从业条件。 第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五条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

消防验收标准 目次 前言……………………………………………………………………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 (55) 11、资料 (61) 12、检验规则 (62) 13、检测结果处理 (63) 前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等。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定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DJ8—79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2—83 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3.1 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C.类(一般项)。 3.2 A类(关键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联动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示。 3.3 B类(主要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稳定可靠性的辅助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严重缺陷。 3.4 C类[一般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辅助功能稳定可靠性的必要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一般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缺陷。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 系统布线 4.1.1 管路加固措施 技术要求: a)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穿线之前,管口去毛刺。进入吊顶内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

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 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南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技术服务可以分为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安全评估服务等两个方面,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从事不同的技术服务项目所要具备的条件也是有所不同的,详情如下: 一、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要求;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要求;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三、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的要求;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上述就是对从事消防服务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分析,江苏安仕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消防检测、钢结构防火涂料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需要的可以进行信息咨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事指南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事指南 申办事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 一、法定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 二、办理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合格的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册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资质证书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专家评审?总队行政审批?

?公示 ?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为方便社会单位办事,临时资质办理期间,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总队行政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合计不超过45个工作日。(依据《规定》,最长办理时限为7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事机构 受理场所:AA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6号)。 受理电话:****-********、****-********。纪检监督电话:****-********。

(整理)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8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规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技术咨询、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以下称“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技术人员)。 第三条(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为上海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场所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消防服务机构和消-------------

防技术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消防协会受上海市消防局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及其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并接受上海市消防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服务收费) 消防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按照《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六条(资质、资格认定) 消防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上海市消防协会组成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等职责。 第七条(机构的资质认定) 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 篇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29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20XX年2月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 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 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 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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