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办法

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办法
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办法

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办法

1.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加强采购业务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有序地推进比质比价采购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比质比价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比质比价采购是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实行优质优量,优价优量的采购方式。

1.3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比质比价采购范围、评选方法及工作流程等。

1.4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1.5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用原材料,配套外协件比质比价采购。

2. 比质比价采购的范围

2.1 本公司产品配套原材料和外协件原则上都属于比质比价采购管理的范围;

2.2 顾客指定的定点产品暂不参加比质比价采购。

3. 职责分工

3.1 本公司供应处负责比质比价采购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技术中心、质管处、调度处、仓储处、财务处等部门在开展工作时派员参加。

3.2 本公司比质比价小组负责对比质比价采购的工作过程及最终执行情况的监督。

4. 比质比价采购工作流程

4.1 比质比价采购采取联合会审方式进行。由供应处针对要进行比质比价的产品,向符合参选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比质比价采购参选通知,各参选供应商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或派人参选。邀请公司有关部门和比质比价小组参加。

4.2 比质比价采购活动参选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湖北车桥有限公司合格供方名册》目录中的供应商;

(2)公司合格供方以外的,经公司有关部门评审、鉴定确认能够生产优质优价的配套原材料的供应商。

4.3 参加比质比价的供应商必须履行比质比价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本公司供应处应全面掌握有能力参选供应商的情况,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参选供应商方进行调查评审。

5. 比质比价采购评定规则

5.1 比质比价采购实施形式

5.1.1 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方式: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对其供应产商从技术开发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交付保证能力、服务质量、价格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组合式的比质比价,确定供货量所占比例的采购方式。本公司A 类物资及其他关键件、技术含量高的配套件主要采取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方式;

5.1.2 比价定量采购方式:对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通过比价确定供货份额,实行价优按量的采购方式。对满足质量要求其它类物资、标准件或一般性配套件,可由供应处确定按比价定量采购方式执行。

5.2 比价定量采购的规则:根据各供应商所报价格的高低,确定其供货量所占比例。价格的高低设有P1、P2、P3、…、PN 共N 个报价,P1<P2<P3…<PN:

a.、P1 报价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供货比例仅在P1 报价供应商中分配,所占比例平均;

b、P1 报价有一家,P2 报价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供货比例仅在P1、P2 报价供应商中分配,P1 供应商占60%,P2 供应商平均分享所余40%份额;

c.、P1 报价有一家,P2 报价有一家,则供货比例仅在P1、P2 报价供应商中分配,P1 供应商占70%,P2 供应商占30%。

d、仅有两家供应商参与报价时,若P1=P2,则两个供应商的供货比例各为50%;若P1〈P2,则以P1 价格为合同价,在征得报价为P2 的供应商同意以P1 价格为合同价的基础上,供货份额分配为P1 供应商60%,P2 供应商40%,若报价为P2 的供应商不同意以P1 价为合同价,则P1 供应商获100%的供货份额,P2 供应商作为备选供应商。

5.3 综合能力的评分规则:

5.3.1 综合能力是指供应商的技术开发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实物质量、交付质量四项综合能力评分的总和。综合能力得分为50分制,其中技术开发能力 5 分、质量保证能力20 分、实物质量10分、交付质量15 分。(评分细则请参见附件一、二、三、四)

5.3.2 供应处会同技术中心负责完成各参选供应商的技术能力的打分、会同质管处负责完成各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实物质量打分;会同仓储处、生产调度处负责完成对供应商的交付能力打分。

5.3.3 在进行评定时,供应商综合能力得分的高低是对其产品进行比质确定供货比例的依据。

6. 比质比价采购的评选原则

6.1 进行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的产品,每种产品仅选取前两名供应商,保留第三名的备选资格,当中选供应商因故终止合同时,按供货比例逐级递补原则由备选供应商参与供货。淘汰第三名以后的供应商。

6.2按比价定量方式采购的产品,对其供应商可不进行综合能力评定。确定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最高限价以现行合同价为准。参选供应商所报价格超过最高限价或不报价的,则按弃权处理。对供应商质量体系认证的评价截止时间为每一合同周期前两个月。新增加合格供应商的产品,如原产品系独家供货,可在论证合格后按本办法直接参与比质比价;非独家供货的产品如未赶上本期比质比价评审的,只能在下一合同周期中考虑,但当原供应商因故终止合同时,经认证可按逐级递补的原则参与供货。

6.3 比质比价采购评审会确定的供货比例,是合同的依据,即如果合同签在前,比质比价在后,仍以比质比价采购评选会议确定的供货比例为准。比质比价采购评选会议确定的合同供货所占比例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7.中选供应商供货比例与产品价格的确定原则

7.1 比价定量方式采购供货比例的分配原则:

7.1.1 以比价定量方式采购的产品,按前述 5.2“比价定量采购的规则”确定中选供应商5.2“比价定量采购的规则” 并分配供货比例。

7.2 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供货比例的分配原则:

7.2.1 进行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的产品,对所有参选供应商按第一条件:综合能力得分由高到低,及第二条件:产品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确定前两名供应商中选(当排序并列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时,参考资金承受能力因素选取前两名),第三名备选。

7.2.2 中选供应商的供货比例由价格因素部分和综合能力因素部分组成。其中价格因素与综合能力因素各占50%,分配标准如下表所示:价格排序厂家数 2 2 得分排序厂家数2 2 70%*50% 50%*50% 30%*50% 50%*50% A1〉A2 A1=A2 70%*50% 50%*50% A1 30%*50% 50%*50% A2 P1<P2 P1=P2 备注按综合能力因素确定的供货比例(A%)P1 P2 备注按价格因素确定的供货比例(P%)将上述两部分所占比例相加,即得出供应商总的供货比例。计算公式为:某供应商产品的供货比例=A%+P% 7.3 比质比价采购的供货价格确定原则:经比质比价采购评审会确定的价格作为其产品的合同价格。比质比价采购的监督

8. 比质比价采购的执行

8.1 供应处向中选供应商发出中选通知,并会同财务处与中选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承诺。中选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中选供应商、供应产品类型及名称;中选供应商所占每批采购份额的比例;中选产品的执行价格。

8.2 供应处处长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各供应商供货合同量所占比例下达采购计划。

8.3 采购员应严格按合同所占比例执行采购,考虑到包装问题和要货期量,采购员有上下各3%的浮动权限,调整量>3%的要报主管领导审批、材料会计备案。供应处长以季度总量执行情况为标准对采购员是否按规定价格和份额执行采购,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领导及比质比价小组。

8.4 对逾期供货的产品份额调整原则上由备供应商补充。对实行亮牌暂停供货、退货产品,应体现本公司质量政策的严肃性,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应相应冲减停供周期计划量和退货批次。如有供应商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供货的,书面信息必须至少提前一周反馈给采购员和计划员,供应处长应在三天内及时调整合同份额,并通知采购员执行。

8.5 当某供应商因生产能力不足,不能按本公司要货计划进行供货时,应提前20 天向供应处提出书面报告,供应处有权对生产能力不足的供应商调整供货份额,该交货期合同自动取消,不予补充;如果连续三个月(或连续三批)未按本公司要求供货的,按逾期供货对待,供货量不予调整补充,并取消供货资格。所有延误交货期或因质量问题被终止供货的情况,供应处必须将有关资料汇总备案。

9. 比质比价采购的监督

9.1 比质比价采购有关工作人员泄露参加比质比价的供应商有关秘密的,由公司按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处分,直至下岗。

9.2 参加比质比价的供应商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选的,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要求承担经济损失。

9.3 本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比质比价采购活动的,本公司将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其他

本管理办法如有修改,以每次比质比价评审会之前的通知或补充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本公司自行组织、实施。

附件一:比质比价产品实物质量评分细则(总计10分)

产品质量评价采用扣分法,每项得分为总分减去扣分数,每项最低得分为0 分。各项得分之和为产品质量得分,所有数据为评价期内该产品的统计数据。

1、产品验收(5分):入库验收扣分=(收不合格批次/验收总批次)*5 分

2、装配现场质量(3分):出现一次严重质量事故扣3分;出现一次一般质量事故扣1分;

3、整机可靠性试验(2分):在公司整机出厂试验测试过程中:每起故障扣分:1 分;

附件二:质量保证能力评分细则(总计20 分)

1、质量体系(15分)通过本公司第二方质量体系评价,综合评分90 分以上的供应商得分为15 分;综合评分85 分以上得分为13 分;综合评分80 分以上得分为12 分;综合评分70 分以上得分为11 分;综合评分60 分以上得分为10 分;综合评分60 分以下得分为4 分。经本公司认可,因该供应商组织机构限制无法健全质量体系而对其进行工艺评审的,其综合评分得分标准为在工艺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 分。已通过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的供应商得分为12分(包括ISO/TS16949、ISO9000、QS9000 等标准认证)经本公司第二方质量评价后以本公司评价得分为准;第二方质量评价或工艺评审、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均未开展的供应商,已经过本公司质量体系调查合格的得分为8 分。

2、质量索赔(3 分)未发生质量索赔的供应商得分为3 分;质量索赔相对数(以供货量为准)与上年比较下降50%以上的得分为2 分,下降20%以上的得分为1 分;对索赔工作配合不及时的供应商,每次扣0.2 分。

3、质量改进(2 分)未发生过质量问题,能主动开展质量改进,提高产品质量的供应商得分为2 分;对质量信息反馈、处理及时,纠正措施适当,质量改进效果好的供应商得分为1 分;对质量信息反馈、处理不及时,整改不积极的供应商,每次扣0.2 分。

附件三:对供应商产品开发能力的评分细则(总计5 分)本评分细则仅用于比质比价过程中对供应商产品开发能力的评价。供应商通过第三方ISO9001 、QS9000 或TS16949含产品开发要素认证通过得分为1 分;参与该产品的开发试制得分为1 分;首家批量供货的得分为2 分;在新产品开发试制或质量攻关改进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得分为 1 分。以上得分可累计。

附件四:对供应商交付质量的评分细则(总计15 分)

本评分细则仅用于比质比价过程中对供应商产品交付能力的评价。供应商在资源信息传递上不准确、不及时造成本公司生产均衡破坏的,每起扣 5 分;造成本公司总成发交期破坏的,每起扣 5 分;供应商未按要求超计划送货,情节严重的每起扣3 分;供应商未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出现其他违规现象,扣 2 分;以上扣分可累计,扣完为止。湖北车桥有限公司比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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