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制定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制定

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

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卫生管理基本知识

环境卫生管理基本知识 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0 年 2 月 25 日
环境保护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措施,合理 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 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环境保护的内容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l(1)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防止 机体在环境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2)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 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环境规划的种类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环境规划主要有三种:(1)污染控制规划。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生活等 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规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内容包括:工业污染控制规划,城市 污染控制规划,水域污染控制规划,农业污染控制规划等。(2)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它是在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相应的安排环境规划。(3)国土规划。要保持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资 源、环境的协调,维护一个适宜于人类的环境,不能只靠消极地治理,而要采取积极的预防 措施。国土规划被认为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有效方法。一种规划确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的战略布局,确定生产力配置和人口增量相一致原则,为国民经济长远规划提供依据。
环保任务
我国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但进经济发展。
环保方针
我国的环保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 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要从整体出发,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拟定环境规划,采 取防治结合、人工处理和自然净化等措施,以技术、经济和法制等手段,实施防治污染的最 佳方案,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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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21号发布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年(19972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 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果皮(片 /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个 /1000m2) 痰迹(处 /1000m2) 污水(m2 /1000m2) 其它(处 /1000m2) 一级≤4 ≤4 ≤4 ≤4 无无 二级≤6 ≤6 ≤8 ≤8 ≤0.5 ≤2 三级≤8 ≤10 ≤10 ≤10 ≤1.5 ≤6 四级≤10 ≤12 ≤15 ≤15 ≤2.0 ≤8 无乱贴、乱画。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1. 2. 3. 3.1 保洁道路范围及等级 3.2 3.3 4 4.1 4.2 4.3 5. 5.1 5.2 5.3 6. 6.1 6.2 6.3 6.4 附录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 1.0.2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 1.0.4 2.0.1 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

2.0.2 带状屏障。 2.0.3 2.0.4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 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表3.2.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一级≤4≤4≤4≤4无无

环境卫生相关标准

创建省级卫生城 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标准 (一)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建设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1、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3)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4)按照环卫作业车辆核定作业标准和作业量,以清扫道路长度进行计算和设备配置,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 (5)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逐步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 时间:2004-2-25 16:36:32 来源:深圳市清洁卫生协会阅读61次 一、道路的清扫与保洁 (一)道路的清扫、保洁 1、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1)一至三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表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2)夜间保洁时,一至三级路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3)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30结束。 (4)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7:30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2、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 3、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2)机动车道每四天冲洗一次。 4、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巡回保洁。 (2)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 5、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6、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7、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8、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二)其他设施的保洁 1、废物箱应美观、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2、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5、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二、生活垃圾收集 (一)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米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二)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中国环卫服务行业市场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

中国环卫服务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 环卫服务业是城市公用事业的一部分,工作内容为对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进行维护,具体包括(1)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洒水作业;(2)居民区、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3)环卫设施如公厕、废物箱、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维修和保养;(4)城市垃圾、粪便、特种垃圾的终端无害化处理;(5)城市市容景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等。 环卫服务行业产业链 随着我国快速的城镇化发展,政府在城乡基础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投入也在加大。2013 年城乡环境卫生建设的财政支出达到了1000 亿元,并且过去三年的环境卫生支出增速都在20%左右。我们预计未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城市垃圾清运和道路清扫的工作量会持续增长,同时对工作质量的要求也会上升,在量和价值双重提升下,行业投资将持续保持高增长。 全国市容环境卫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城市清扫保洁面积呈增长趋势 生活垃圾清运量 环卫服务主要收入来自于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道路清扫比例在70%左右。根据2014 年住建部统计数据,城市清扫面积为67.6 亿平方米,县城清扫面积为22.9 亿平方米,乡镇达到55 亿平米。按目前的清运价格估算,城市清扫市场规模达到540.8 亿元,为最主要部分。且考虑一、二线城市目前清扫价格在10-12 元左右,且城市平均机械化率仍仅有50%,行业清扫平均价格有很大提升空间。同时,近10 年来,城市环卫清扫面积年复合增速为8.6%,县、镇层面增速更快,2014 年县城清扫面积增速为15.66%。此外,由于县、镇清扫机械化率仅34.4%,所以未来清扫面积和机械化率有更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们预计未来 5 年,清扫产业整体仍将维持15%以上增速继续增长;垃圾清运层面,2014 年城市垃圾清运量为1.79 亿吨,预计总营收规模在130 亿元。 垃圾清运量在过去5 年的复合增速为2.5%,预计营收体量增速将在5-8%。县城、乡镇增速应高于城市。行业营收体量将呈10-15% 的增速发展。假设行业增速为12% ,到2020 年若市场化程度达到60% ,即市场化环卫营收体量有望在十三五期间,从300 亿元增长到1200 亿元。而以海口项目为例,若全国城市均达到海口标准,预计城市环卫收入体量将达到1100 亿元。 市场空间测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 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环卫机械化清扫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环卫机械化清扫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为了不断提高我市街路洁净度,进一步规范机械化清扫保洁 行为,特制定本规范及质量标准。 一、环卫机械化作业管理 城市建成区主要街路实行24小时清扫保洁,重点突出机械化效能。 1、运行模式。具备路况条件下,应以大小型扫道车普扫、多 功能洗扫车洗扫、小型电瓶车巡回清扫保洁、高压洗道车冲刷、洒 水车降温除尘,结合人工清扫保洁。 2、作业时间。机械化作业划分二个时段,每天2:00时—6:30时为普扫和高压冲洗作业时段;其余时间为巡回保洁、洒水降温除尘作业时段。 3、日常管理。各类环卫作业车辆的日常管理应设调度岗,负责 调度派车和填写作业日志,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如出收车时间、作业路线、运行时长、行驶距离及车辆状况等。 二、环卫机械化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一)大型扫道车。每日6:30时前,对主要道路快车道进行普扫,并做到: 1、车辆标志清晰、齐全;车况良好,严禁带病上路;车容整洁,车体无破损、无锈蚀、无污物、无灰垢。 2、作业时应开警示灯或特效音乐,不宜开警报器。 3、杜绝只跑空车不清扫,作业车速不超过8公里/小时,清扫

宽度小于6米,清扫效率大于80%。路面清扫后,达到路面净、路牙净,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塑料袋、灰土砖石等废弃物,做 到路见本色。 4、清扫车存储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5、作业车辆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避让车辆及行人。 (二)多功能洗扫车。根据实际需要,可全天24小时安排清扫保洁、喷雾降尘作业,并做到: 1、作业车辆标志清晰、齐全;车容整洁,车体无破损、无锈蚀、无污物、无灰垢;车况良好,严禁带病上路。 2、作业时应开警示灯或特效音乐,不宜开警报器。 3、杜绝只跑空车不清扫,合理使用扫道、洗扫、清洗路沿、喷 雾降尘等功能。注意作业控制流程顺序:模式选择开关—启动-停止选择开关—PLC可编程控制器—各继电器—各电磁阀。一般洗扫 作业车速10—12公里/小时,副发动机转速控制在1700r/min(正常档),路面较脏时,副发动机转速控制在2000r/min(强洗档),并应开双侧吸嘴喷杆喷水;日最低气温5摄氏度以下时,应停止洗扫功能,进行干扫作业。路面清扫后,达到路面净、路牙净,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塑料袋、灰土砖石等废弃物,做到路见本色。 4、洗扫车存储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5、作业车辆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避让车辆及行人。

环境卫生管理基本知识

环境卫生管理基本知识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0年2月25日 环境保护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环境保护的内容大致包括两个方面l(1)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2)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环境规划的种类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环境规划主要有三种:(1)污染控制规划。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生活等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规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内容包括:工业污染控制规划,城市污染控制规划,水域污染控制规划,农业污染控制规划

等。(2)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它是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相应的安排环境规划。(3)国土规划。要保持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维护一个适宜于人类的环境,不能只靠消极地治理,而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国土规划被认为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有效方法。一种规划确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战略布局,确定生产力配置和人口增量相一致原则,为国民经济长远规划提供依据。 环保任务 我国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但进经济发展。 环保方针 我国的环保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1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 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生活垃圾 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 2.0.2 道路清扫垃圾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

2.0.3 粪便 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 2.0.4 保洁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5 绿化隔离带 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6 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7 机动车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8 废物箱 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 2.0.9 特种垃圾 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 2.0.10 建筑垃圾 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1 工业垃圾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2 粗大垃圾 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

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

XX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环卫作业质量标准 一、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 (一)道路清扫和保洁 1、道路清扫无论单双班早上7:30分必须普扫完毕。保洁时间分为单班:早上8:00上班,11:30下班;下午2:00上班,6:00下班。双班:“上班”:早晨7:30-中午12:00,“下班”:中午12:00—晚21:00(夏季22:00),中午12:00交接班。 2、清扫时满打满扫,不能只扫街道不扫人行道,也不能只扫街道边沿不扫中间。 3、规定路线必须扫完,不能丢街甩段、漏扫、花扫。 4、工作时间内,不间断进行巡回保洁清扫。 主干道车行及人行道、公共广场(场所)、河堤、桥面、车行隧道果皮、纸屑、塑膜≤3处/1000㎡,烟蒂、痰(涕)≤5处/1000㎡,乱弃垃圾(袋)及其它污垢≤2处/1000㎡; 小街小巷道路和公用通道道路上果皮、纸屑、塑膜≤4处/ 1000㎡,烟蒂、纸痰(涕)≤5处(条)/1000㎡,乱弃垃圾(袋)及其它污垢≤4处(条)/1000㎡; 5、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清撮,不得久堆不撮(20分钟内)。 6、城区道路下水道水箅子应保持畅通,表面无堵塞。 7、垃圾倾倒在指定的收集点或转运库,不得倾倒和扫入河

道、水箅子、绿地内;不得焚烧垃圾、树叶。 8、被严重污染的路面,应及时进行清扫、清洗,恢复原貌。 8、街道两旁果屑箱应保持完好率在98%以上。 9、每周对道路护拦擦洗一次,做到无灰尘、无污垢。 (二)果屑箱(清掏、擦洗)、垃圾桶(擦洗) 1、每天对果屑箱(清掏、擦洗)、垃圾桶(擦洗)1次;做到无痰(涕)迹、无灰尘、无污垢;清洗完后应摆放整齐,盖好盖子,对损坏的果屑箱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以及更换。 2、果屑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清掏要彻底,无垃圾残留、满溢和散落,箱体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街道两旁果屑箱若是检查需按规定更换垃圾袋,并保持桶内垃圾袋完好率在98%以上。 4、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对分布在市区的垃圾桶(柜)、果屑箱、收集点,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安全操作,文明作业,消杀彻底,可视范围内,苍蝇≤3只/次·处。 (三)门面垃圾收集 1、沿规定线路收集,文明用语,服务规范,不得漏收、拒收。 2、收集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 3、装卸垃圾符合要求,无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四)规范作业要求 1、上班时穿(戴)环卫工作服(帽)和上岗证,衣着干净,规范着装。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这个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系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而对从污染源排人大气的污染物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要控制大气污染,必须制定污染气体的排放标准及其相应的法规和监测手段。但是对污染气体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各国的环境政策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目前在排放标准的制定上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则:一种原则是制定一个减少污染气体总排放量的总目标,以此为基准制定排放标准,在技术上则必须去寻找、采用和发展符合排放标准的方法,这是技术强制法,是高标准的,德国、奥地利和瑞典采用这个原则;另一种原则是选择现有的、合适的降低污染气体的技术,根据现有技术能达到的水平来制定排放标准,英国就是采取这个原则。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方案是,根据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总则 1.0.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 1997]2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 的规定: 表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 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 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 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

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 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定义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果皮(片 /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个 /1000m2) 痰迹(处 /1000m2) 污水(m2 /1000m2) 其它(处 /1000m2) 一级≤4 ≤4 ≤4 ≤4 无无 二级≤6 ≤6 ≤8 ≤8 ≤0.5 ≤2 三级≤8 ≤10 ≤10 ≤10 ≤1.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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