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什么是儒家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

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这种政治现实给予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况以强烈影响。他抛弃儒家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一方面他赋予礼以新的内容,使之成为划分和维护封建等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两种统治工具。这标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益臻于完善和成熟。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荀子思想的影响?

2、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是董仲舒,其主要的思想是:

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2、他们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西周“亲亲”的原则并没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补充,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目的是选取优秀人才为封建贵族服务,以便更加巩固他们的宗法等级制度。

3、他们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定“亲疏”、别“是非”。“五伦”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不应该由法律调整,儒家的礼确赋予他法律意义,并提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总结:儒家对西周礼的改造,实际上是将礼进一步提高了地位,将其看作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国家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举贤才”是用来补充“亲亲”的,君臣父子的等级进一步明确。从本质上,儒家的礼与西周的礼没有两样,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儒家的礼比西周的礼更加制度化、全面化、理论化,进而更加强制化。

(一)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在法理上,要研究一个问题: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到了今天,这个问题看似已经解决了,达成一致共识,即伦理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行为规范,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可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文字写得那样清楚。比如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中写到改革开放后发生在农村的一个真实故事:一个农村已婚妇女与本村一个男人偷情,被她的丈夫发现,她的丈夫一怒之下将与他的妻子偷情的男人的腿打折。本村人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对的。但挨打的男人到县法院告了打他的人。那个丈夫依法被判决故意伤害罪。村里人这时却感到有不对的地方。第一,女人偷情是一个大忌讳,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第二,那个丈夫打与他的女人偷情的男人是正当的,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第三,国家应该对偷情的行为进行管理,而不是对打人的行为进行惩处。费孝通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他是从社会学方面进行研究的。但他的《乡土中国》却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尤其是法理学家们,对其中的社会问题进行了法理的思考。上面所提到的这个故事,实际上就是儒家留给后人的影响?

首先,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驾于法律之上。儒家的伦理原则,主要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和朋友之间关系准则,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听”。这种体现尊卑贵贱的“五伦”是礼的核心,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根本措施。

其次,在以“五伦”为核心的基础上,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遵照“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行事必须“名正言顺”。对违反等级名分的要严厉惩处。(思考现在“名正言顺”的情况是否存在?具体表现。)

(二)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是什么?家。家是一个子孙满堂的大家庭,它把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家庭里有男女老幼、有祖孙父子叔侄夫妇妯娌;家是进行生活和生产的场所,出门在外有当官的、呆在家中有冶铁纺纱种田的;家是进行人际交往的最直接的环节,家里有形形色色、各行各业的人,不需要再与别人进行什么交往。国家就是就是由各个家组成的。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就是礼。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忠君报国”的基础。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是:

首先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弟妹必须恭敬兄长(有父从父,无父从兄),卑幼必须服从尊贵()。

其次礼治要求人们在国家中要“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延伸和扩大。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有人问孔子:“”孔子回答说“”。古代为什么会有“忠”、“孝”、“节”、“义”四种牌坊呢?那是因为古人认为四者是相通的。

(三)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知道思想。

(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这是德和刑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儒家推崇西周的“明德慎罚”,但同时通过春秋战国的纷争,儒家已经意识到德的局限性,应该借助刑来辅助德的适用。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那么二者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呢?儒家仍然主张“为政以德”,赞美德政就象北极星一样,是众星的中心,刑罚只是其中围绕德治的一颗星。为什么儒家有这种思想呢?因为(1)儒家认为行政和刑罚手段虽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无法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儒家注重“教化”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儒家的创造和贡献。(思考:时至今日,“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在起作用的体现。)

(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教而杀谓之虐”。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儒家主张“人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说。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荀况则是从人和法律都是统治工具的角度分析,认为二者之中人起着决定法律的作用。所谓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分析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实际上,“人治”是“礼治”和“德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内容。因为:宗法等级是“礼治”的原则和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的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一)圣贤决定礼法

孔子:“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的权力。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的命运。孔子说到“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当鲁哀公问政时,孔丘回答:“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意思就是:最好的制度和政策,是西周文王、武王时的制度,这些都记载在典章之中。只要有文王、武王这样的贤人存在,那么他们的政治就能实现,否则,就无法实现。因此,儒家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的生存。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远不失去举的原则”选贤纳才。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的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二)身正令行”

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立法“正己”,用自己个人的魅力去感化民众。个人魅力包括多个方面,其中核心是优秀的品质和君子的言行。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政者自己的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三)法先王,顺人情

儒家在法与人的关系中强调人的作用,在现实君主和古代圣贤之间又强调古代圣贤的作用。所以他们“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以古代圣贤为楷模。孟子提出“圣人,百世之师。”对先王的推崇,实际上是对现实统治者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借古人来推行自己的主张。这种方法同样被后人沿用,我们会讲康有为的“托古改制”。

孔子和孟子的法律思想

一、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

(一)孔子的“仁”学

孔子系统地提出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目的是谴责破坏周礼的言行,通过改良缓和阶级矛盾和贵族内部的矛盾。贯穿“礼治”、“德治”和“人治”的是什么呢?或者说,“礼治”、“德治”和“人治”共有的内容是什么呢?孔子认为是“仁”,即“仁者爱人”。

“仁”是什么意思呢?孔子的解释因人而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最完

美的人格。就不同人而言,仁可以是“忠、孝、信、恭、宽、敏、惠、智、勇、敬、诚、好礼、爱人、中庸、博学”等。根据儒家宗法等级的观念,仁的不同内容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并列的,也有主次之分。但是仁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爱人”。“爱人”用于家庭关系中,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爱人”用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用于处理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孔子的“仁”具有明显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

1、宗法性

孔子的“爱人”必须是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必须先亲爱自己的亲人,尤其父兄,最强调的是孝悌。由孝悌开始向外扩展。后来将此思想表述为:“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2、等级性

孔子的“爱人”有等级性,对不同等级的人,爱的具体要求不同。其的根本出发点是“尊尊”。分析一句话话中的用词,“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分析孔子“爱人”的蒙蔽性。实际上是用“爱人”来掩盖不平等,让劳动人民感觉压迫他们的的统治者是君子。)

3、强制性

孔子将一些主要的伦理规范赋予法律的性质。例如“忠”和“孝”,都是道德信条,然而孔子也将他作为政治原则和法律规则。不忠不孝就是罪大恶极,刑兹无赦。

(二)孟子的“仁政”

1、仁义出自人的本性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仁”学思想,对“仁政”进行了论证。孟子从“性善”论证了实行“仁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孟子认为人生下来有为善的天性,具有四心:恻隐之心,即仁;羞恶之心,即义;恭敬之心,即礼;是非之心,即智。由于后天的影响和个人的主观努力不同,能够保持四心的,就成为了君子,庶民则失去了四心。既然如此,只要认真地修养,任何人就可成为君子或圣人。君子与庶人的区别就是有无仁义。所以,仁义就应该是统治阶级要使用的一种必要的统治手段。

2、强调“教以人伦”,“事亲孝弟”

孟子完全继承了孔子关于“仁者爱人”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为了说明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和统治的合法性,孟子提出一种理论观点:君权神受。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孟子说“无父无君,是禽兽也”,这种人“国人皆可杀之。”(讲一个历史法律故事)

二、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一)孔子

1、主张“正名”,以法律严格维护“君臣父子”的等级名分。

“正名”就是纠正各种违反周礼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孔子指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分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八个字的含义。

2、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礼乐征发自诸侯出”,“自大夫出”,都是“天下无道”。(讲一个历史法律故事)

3、主张“父子相隐”。(讲一个历史法律故事)

4、反对铸刑鼎。

(二)孟子

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1)民有恒产,才能预防和消除犯罪。

3、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他劝告国君一定要审慎地对待死刑,千万不能只听一面之辞而草率决定:“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人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

三.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影

先秦儒家以礼为“法”,以化民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直至完美的自律为社会运行保障,再佐以明君贤臣的统筹,构成其乌托邦式的政治构想。它所要争取的不是一时效验而是百世楷模,不是一家一姓的兴盛而是天下太平,这和执政者以一己之私益为前提的现实考虑大相径庭,所以并不得志。

然儒家思想自始葆有孔子所倡导的“损益”精神,因而有了对于其他世界观体系的开放性和向其他哲学汲取养分并将之糅合到自己的体系中的能力。其后继者为使儒家思想能为执政者采行,不断作出许多“损益”,由此得以跻身并长踞历史舞台。但先秦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也已被“损益”得几乎面目全非,可以说先秦儒家思想作为体系已沉泯于历史长河。只其中的一部分思想和精神尚为后世儒家继承,得以源远流长,甚至化入中华民族的骨血,成为某种根深蒂固的东西。1.仁

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学的影响可谓最为深远。它否定执政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的做法,指出顾及“民”的利益的重要性。因发现它在调和统治阶级和人民间的关系上功效显著,历次“治世”莫不奉此为治政立法的方针。先秦儒家所憧憬的太平治世获得一种异化的实现,对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中华文明的持续发展起到难以抹杀的作用。这一点前人已有诸多翔实的析证,这里笔者不再作赘述。

2.对现实的执著

正如本文开篇便指出的,先秦儒家先天的带有对现实生活的关怀,“不语怪力乱神”,所推崇备至的“仁”虽有Paul Tillich指称的“终极关切”,但其“宗教性”不走向超升和理想的天国,而是依循“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的中庸路线,落实到广大社会的日常人生中。这一主旨对后世的深层影响甚巨:

(1)使我国文化中伦理理性极为发达。伦理学贯穿整个中国思想史;伦理观念深植人心。

(2)过分地执著于现实,不向超越“彼岸”致思,到了一定时期思想就难免发生僵化、异化、庸俗化。譬如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说,孟子的“养心莫善于寡欲”,本是基于承认必需“人皆有之”的前提,从维护家庭、宗族、国家这些共同体出发,强调理性,用仁义理智信等道德规范来限制包括执政者在内的人之非理性欲望,使欲望适度。但后世太注重如何现实地制民了,到了宋明理学,就被“发展”成“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的经典理论依据。

(3)这种对现实的执著同样体现在求知态度上。虽然先秦儒家思想具有极丰富的知识内涵,虽然“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的学思并进被特别强调,但它的“智性”并不表现在纯理思辨的欣趣,而是以“正德,利用,厚生”为原则,集中于解决现实生活的具体问题上。几千年来,国人在知识追求上也表现得相当功利,进而发展成一种直觉能力的繁荣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凋零相伴的景象。所以国人可以凭直觉创造出四大发明,却不明了其科学道理;国人会囚禁萤火虫、映着雪光以苦读经世治国的典籍,却不会出现闲闲地对果熟蒂落作些冥想的牛顿之辈,去分心神思考光源与折射。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法律思想上犹为突出。孔子在其仁学体系中提到“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其方法是学尧舜,这便是很直觉的思维方式。乍看相当完美,但不可能人人都是尧舜,所以这方法其实不是方法。千年来的贤臣士人们不住地构设着“德主刑辅”、“以刑止刑”、“恤刑慎杀”、“张法纪”等诸如此类的治世理论。乍看相当完美,但最高权力的垄断者未必乐于采纳,特别是象范仲淹的“反独断”这种限制君主为所欲为的理论。而一时的接纳也未必能免掉“人亡政息”的结局。然则,无论顺逆,无人对整个政体架构作一个逻辑分析,而只会在一轮又一轮的治乱交替循环中作或弱或强的挣扎。总的看来,先秦儒家思想的对超越的抗拒遗传了下来,并经过微调的变异,后来的儒家对现实的思考也止于如何治的层次,无法超越。

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异常漫长,民主思想晚产的原因之一。

3.厚群体薄个体

先秦儒家对人的关注是对作为整体的人的关注,是为“有教无类”。其基本立足点在于家庭、宗族、国家的共同利益的维系,坚持的是一牺牲个体差异性和个性来维护共性和普遍性,并且赞扬“杀身以成仁”的志士仁人、“见危致命”的带有武士道精神的君子。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确有推动社会发展的效用。这种价值取向作为先秦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的一部分,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并长期在中国

传统文化中居于主流地位,逐渐内化为中国人的心理结构,使得中国人具有突出的群体意识,而缺乏独立的个体性和主体意识。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拉长、发展缓慢的思想文化条件。对于近代民主自由以及人权观念的启蒙,也是一个极为深固的阻力。甚至在新中国的立法中,这种对道德的过度要求也难以避免的出现。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不得要求报酬等的规定,便是这种伦理鼓励思想的体现。

以上是笔者对先秦儒家思想的几点浅薄看法。由于知识面的狭窄,想在这么短的时间以这么小的篇幅阐述这么博大繁杂的命题,我只佩服自己的胆量。本文的观点相当的偏狭、不成熟。尚请见谅。

中国人只是在遇到灾难或遭受挫折时才想起神佛,闲着没事就是老子天下第一,没有宗教仪式,也没有偶像神。他们只有功利的迷信,没有虔诚的信仰,也从不忏悔。佛教传到中国,马上就失去了神的尊严,禅宗“逢佛杀佛,逢祖杀祖”,马祖要把释迦牟尼“一棒打杀与狗子吃”,蔑视宗教领袖到如此地步,在西方如何能想象?在众多的神佛中,似乎只有女性化的观世音为老百姓所熟知,她之所以受那么多香火,也只是因为她救苦救难,能解决实际问题。西方哲学老是在问“世界的本原是什么”,“世界是如何构成的”,老是找不着答案,最后虚构出一个上帝。东方哲学从不关心这些,是非常实用的,它的核心不是世界,而是“人”。孔子是一个只关心“人”的人,儒家只研究一个问题,如何做人,因而被后世独尊。道家、法家研究的核心也是人,所以也能一直流传下去。相反,研究科学的墨家,研究逻辑的名家和研究阴阳五行的阴阳家,秦统一后就消亡了。

孔子是伟大的,甚至是最伟大的。没有孔子中国就不会有几千年来社会意识形态的超稳定结构,就不会有道德教化的中华文明。但儒家只能说,不能做。中国人的心理是越被推崇的东西越是在人们的心目中没有实际的地位。统治者把孔孟之道定为规范,只是为了让别人去遵守,自己好肆意妄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不过用来作为维护统治的精神工具。编定《孝经》的唐明皇,恰恰做了中国男人最忌讳的丑事。被统治者心里也明白其中的奥妙,只是不去说破,他们只是被迫读着《四书五经》,现实生活中来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孔孟生前从来没有机会实现自己的主张,死后儒家的主张也从来没有在中国历史上真正被实践过。谁见过仁政?谁见过王道?谁见过大同?他们说的都是美丽的空话,只是利用这些空话可以制定出被统治者不敢违犯的清规戒律,而这些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清规戒律,恰恰就是中华文明的根基。儒家提出的社会规范远远多于哲学思想,比较起来道家更富于真正的哲学思辩性,老子庄子思考的正是宇宙人生的终极问题。儒家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只是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大杂烩。同老子庄子比起来,孔子更像是伦理学家,政治家,教育家,而不是哲学家。中国人把孔子抬得高高的,封了“大成至圣先师文宣王”这样阔得可怕的头衔,但他们内心里从来不相信《四书五经》,倒是相信《太上感应篇》。

儒家就是让人鼻青脸肿,头破血流。宋朝有个宰相赵普说“半部《论语》治天下”,真是放狗屁!一部《论语》都治不好天下,只会越治越糟。谁要是照着《四书五经》上面的话去做官,那他可就惨了,脑袋不搬家就是好事。还治天下?连自己都保不住。中国历史上还真有许多这样的书呆子呢,像三国的弥衡、明朝的方令孺……这些人最后上了法场心里还美滋滋的,自以为名垂青史流芳百世,其实谁记得他们?让孔子涮了个瓷实。真要想当官起码要懂一点道家,明哲保身,

委屈求全,以柔克刚,这样才能保全自己,多年的媳妇最后才能熬成婆。做媳妇和做官其实是一样的道理。女人做媳妇,男人做官,两件事就是一部中国历史。

老子说,人身上牙齿最硬,舌头最软,所以牙齿最先掉落,而舌头永远鲜嫩,说明道家哲学的核心就是探讨如何保全个体的生存,为了保全个体的生存,可以让邪恶肆意横行。中国人待人处世的原则正是道家的宽容忍让,像阿Q那样让人打了就说是儿子打老子,钱被抢去就打自己一耳光,就是道家。鲁迅曾在给友人的信中说他在《阿Q正传》里批驳的实际上是道家,阿Q精神实际上就是道家哲学的极端化,它是几千年来中国人的心理医生,它能使你在任何时候,任何境遇中都保持心理平衡,它是绝对乐观主义。

经过2500余年历朝文化的冲撞及各种思想的融汇,儒家思想终于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对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至深。有的学者从宏观方面作了论述,指出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传统法制以刑律为核心,融道德、习俗、家规乡约为一体;在法律思想上强调礼治、德治,实行人治;在法律观念上是缺乏权利意识,认为法即是刑,君权高于法律、官吏享有特权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学者从记录中国法律发展历史的基本文献历代《刑法志》入手,提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以儒学为主,综合道、法、墨等名家学流的精华。具体表现是强调以仁义治国,提倡亲亲尊尊,主张德主刑辅,甚至在司法中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儒家宗法论理及等级名分观念的影响,私有制度在我国虽早已确立,但健全的个人财产权的观念和事实却未能形成。地封建家族内部,不仅子女卑幼不享有独立的个人财产权,封建家长也只是代行家族的财产所有权,其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在家族外部,又有皇权的干预和习俗势力的影响。个人财产权观念的不健全,导致我国公民私权利意识薄弱,而我国古代法律也没能完成从身份到契约,向近代法律转化的过程。

儒家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问题,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为此学者们各抒己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

有的学者指出儒家历来强调修身,注重道德修养和理想人格的塑造,经过二千多年的丰富完善,形成了一整套的道德规范,对当代的精神文明建设不无借鉴意义。特别是从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继承性,现代精神文明建设必然要以历史遗留下来的思想材料作为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如中华民族敬老尊长的美德就是吸收了传统孝道中养亲、尊亲的合理因素,在对传统教道进行传统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又如由儒家“亲亲、尊尊”思想所衍生出来的宗法家族观念对现代道德也存在着正负两面的影响。一方面它能促使族人遵纪守法、尊长敬老自尊自爱、讲信义、重义务,维持社会稳定,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自尊心;另一方面宗法思想中的家长制、保守主义、独断专行、及家国本位的观念,又阻碍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因此,对传统的宗法观念与宗族组织,也应因势利导致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位香港学者指出:在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极为丰富的资源可资借鉴。尤其在香港回归之后,更应该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精神纽带,广泛团结港、澳、台及全世界的华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中华文化以德治见长,重礼重德的传统法律的控制手段不再显得单一,它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与会代表的一致观点是要对儒家思想进行扬弃,充分发挥德治之长,为现代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影响巨大的客观存在,它沉淀在现实生活中至今仍在发挥着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对儒家思想首先要进行分解,对那些仍富于现代价值的材料经过改造后可以吸收为新的法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如儒家强调德治,其着眼点在于抑制王权,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保民靠民。道德实际上构成对统治者权力的一种约束。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在于它能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儒家德治思想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即通过道德自律和他律的方式,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在某些程度上可以成为约束权力的一种辅助力量,与现代法律相得益彰。

又如儒家素重个人修养,它同司法要求结合就形成了古代中国对司法官的伦理要求,包括刚直不阿、清正廉洁、体恤民情等。借鉴经验,在现代社会我们也可将个人修养同法律运作相结合,建立现代中国的司法伦理原则。包括提高自身人格修养、日常生活中保持行为庄重、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力求司法公正等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儒家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其许多概念已深入人心。对古代有价值的观念作新的解释,在最合理的意义上予以继承,是顺利完成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捷径。民本之“民”是子民,民权之“民”是国民,民主之“民”是公民。子民社会唯君权,无民权,其法文化以家族为本位;国民社会限君权伸民权,其法文化以国家为本位,公民社会废君权兴人权,其法文化以个体公民权利为本位。民权一词介于民本和民主之间,是以儒家文化资源为本根,在西方民主文化的刺激下,由中国人创造并喜闻乐见的新词,它起到了接引西方民主文化和促进传统民本思想向现代转化的作用。

儒家“和为贵”的思想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特色。在现代社会,它经过吸收和扬弃,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一位日本学者就认为现代中国解决纠纷不仅在于发挥民间调解的优势,调解在官方诉讼中也被广泛采用。体现为诉讼中有调解程度,判决的执行中重视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等。调解制度适合中国国情,不仅能有效地解决纠纷,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司法和执法量的不足。

儒家思想下中国人的性格特点

中国人的性格特点 一:灵活无比。我国人民在任何事物面前,都能表现出惊人的灵活性。可以把小事化大,亦可把大事化小。同一件事或人,刚才还是反面典型,如今又成了风光无限的横空出世的大英雄。这个大字是不能丢的。反之亦然。总之一切为了国家、人民的利益,其实就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 二:统一形式。在中国,一个群体,往往思想、行动都是一致的。无任何反对的声音,有的话,此人必遭免顶之灾。除非他是个聪明人,闭嘴不言。当然,私下是可以议论的。这就好比庙里的善男信女,那些对伸向虔诚磕头的人,有信徒,也有根本不信的,可能是靠他吃饭,也可能使形势所逼。为求自保。 三:集团圈子。这个世界到处都有,不是我国独创。中国特色是:圈子内的人连杀了人都会受到保护,杀得有道理。而圈子外的则冷眼先看,没有反应。倘若是对手,济世救人于水火也是别有用心。 四;假大空。中国人做事,十分注重形势和宣传。盖此法有放大和缩小的功能,可化腐朽为神奇。大跃进、大鸣、大放大字报。决非毛泽东一人之功。 五:望风而动。在中国做事,造势很重要,人气很重要,唯有本质不是很重要。认识到这点,才能成功。 六:投机的人多,而投资的人少。无论处人或者做事,都是如此。朋友多了路好走。而搞科学,则跟在别人屁股后面容易些。 七;成王败寇。我国的马屁精众多,高帽满天飞。所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溜沟子实属无奈,值得同情。另外走路小心一点,跌倒了爬起来是英雄,爬不起来就惨了。 八:集体智慧,消磨个性。毛泽东思想是集体智慧,你信吗?我不信。共产党的革命是靠大家,决不是一个人的功劳。但毛泽东的思想是他个人的创造。不尊重知识产权,不尊重人才,科学是不会进步的。 九:太平景象,和谐气氛。这当然是好事。但我们有些人为此不准许讲问题,不许说缺陷,不许说矛盾,只准说好,不准说不好。这种太平是虚弱的,他也因为问题的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为以后留下祸害。是大起大落的原由。 十:神秘文化。就是装神弄鬼,把假冒伪劣产品说成是世界领先的高科技。把学术骗子叫做科学家。不懂装懂,糊弄百姓。 十一:阴阳手法,就是打太极。阴奉阳违,阳奉阴违。有利的留下,有害的力争推出去。 十二:麻将成瘾。人不分贵贱,地不分南北,举国皆麻。 十三;人情大于天。师生,战友,老乡,同学等。在中国,这是最好的通行证,法律和

浅谈儒家法律思想

浅谈儒家法律思想 【摘要】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其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制定产生啦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啦博大精深的中国儒家法律思想。 【关键词】 儒家法律思想传统法律当代社会指导意义 【前言】 源远流长的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导思想,其发展和变化的历程给予当代法律工作不可磨灭的指导作用,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一)中国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春秋战国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形成了中国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大特色。 (二) 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封建法律制定的影响。 1.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民事法律制定的影响。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以重农抑商为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2.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刑法制定的影响。 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汉时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什么是儒家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 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这种政治现实给予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况以强烈影响。他抛弃儒家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一方面他赋予礼以新的内容,使之成为划分和维护封建等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两种统治工具。这标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益臻于完善和成熟。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荀子思想的影响? 2、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是董仲舒,其主要的思想是: 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得礼治论。 “礼治”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得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就是原始社会得习惯,起源于原始人得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就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得礼了。而成为“治天下”得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就是非也”,这样得礼,实质上就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得“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得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得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与发展了“礼治”思想,她们视“礼”为根本得国家制度与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得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得性质与内容。儒家得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得伦理性与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得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得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得“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得表现;她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她得理想社会仍然就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得等级森严得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得特权。3,荀况对儒家得礼作了新得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得内容。她认为;礼就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得等级

各分分享权利与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她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得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得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得“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与解释。在她瞧来,“三纲五常”论就是天意得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得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得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得佛道思想,又有新得发展与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就是理得最主要内容。她认为,三纲五常就是“天理”得体现,谁要就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得封建法制得制度。就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得伦理原则以法律得性质与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得伦理原则,主要就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得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儒家的教育思想对当今教育的启示

主题:儒家的教育思想对当今教育的启示。 摘要: 儒家的教育思想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其间涌现出数量众多的著名教育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教育思想。当今的中国教育推行的应试教育诟病颇多,在探寻中国教育思想改革的进程中,人们越来越多的将视野从国外转回国内,从中国传统的教育思想反思当今中国的教育现状,其中以经典的儒家教育思想为主,开始探寻教育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儒家教育思想、教育改革、功利教育、人本教育 引言: 儒家思想自确立以来就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教育体制与教育思想。近代西方列强侵入之后,大批仁人志士开始在教育方面寻求富民强国的出路。但近一个多世纪的努力过后,中国教育现状仍不容乐观。在“西学”遭遇尴尬之时,全社会开始竞相从传统的儒家精髓中寻求灵感。探讨儒家教育思想的精髓与西方现代教育的关系和对当代教育的积极影响。 此外,近些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儒家经典的教育思想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儒家提倡“有教无类”,信奉“人皆可以尧舜”的信条,推行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开始慢慢被采用。 本文分为儒家教育思想的特点、儒家教育思想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两大部分,结合当前教育现状,进行初步的探讨,向读者展现儒家的人本教育,为当今的教育提供一些新的发展建议。 正文: 曾经,儒家经典是中国精英教育的核心教学内容,它为中国古代社会培养了最核心的人才队伍,这群佼佼者成为了权和利的掌控者。但在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之后,这群精英人群开始了对传统教育深切的反思,开始大刀阔斧的改革。自此之后,每场教育变革的重点便是摒弃“腐朽”的儒家思想,教育改革从中体西用逐渐开始全盘西化。 进入21世纪后,中国人仍在教育改革的大道上埋头努力,由于我们的教育理论长期以来受西方国家的影响较大,却一直没能正确处理对外吸收与立足本土的关系,把祖国优良的教育思想、教育传统和现代教育结合起来,使得大批的教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容。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

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容。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容。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

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内容。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思想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当时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动荡与变革之中,孔子一向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全面崩溃,因此他当仁不让的充任了旧制度的继承者和卫道士,提倡“礼治”,“德治”。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

儒家思想的特性

https://www.360docs.net/doc/281953213.html,/v_show/id_XMTQxNDczODkyNA==.html?from=s1.8-1-1. 2 儒家思想的十大功劳 一.提倡学习: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盖有不知而作者,我无是也。 ▲多闻,择其善者而从之;多见而识之。 ▲圣则吾不能,我学不厌而教不倦也。 ▲学如不及,犹恐失之。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 ▲以能问于不能,以多问于寡;有若无,实若虚,犯而不校。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 ▲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不愤不启,不悱不发。 ▲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吾尝终日不食,终夜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 ▲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日知其所亡,月无忘其所能,可谓好学也矣。

▲不学诗,无以言。 。。。。。。儒家提倡学习、强调学习、重视教育,对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功德无量!尤其是推出科举以学而优则仕代替血统论,更是领先全世界,领跑全世界! 二.推行等级制度 据说孔子、儒家维护提倡等级制度是罪大恶极。不少人对此口诛笔伐!等级制度真的是罪大恶极吗? 我们的军队,实行等级制度。从士兵到将军元帅有很多等级。红军没有军衔,但是仍然有士兵到班、排、连、营、团。。。。。。长的等级。早期红军曾经取消等级,取消官长。是毛主席在古田会议提出了批评,重新建立了下级服从上级的机制。拿破仑说:不想当将军的兵不是好兵。一个没有等级制度的军队纯属乌合之众,不可能有战斗力! 事实上,全世界所有组织都执行等级制度。都设置了多个等级。就是在网络论坛也还设不同级别的管理员,进行删帖、沉贴、禁言、降级、升级。 事实上,大小一点点的企业都实行等级制度。 事实上,所有的国家都实行等级制度。就算文革时期取消军衔也没有取消军官,更没有取消工资等级。即使是朝鲜仍然执行等级制度。 为什么等级制度能红遍全人类?为什么全世界实行等级制度?很明显:等级制度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变水往低处流的惯性为人往高处走的动力。所以等级不是固定的。在中国孔子以后,世袭罔替是极个别的。君子之泽,三世而斩是常态。富不过三代基本上是铁律! 中国按照儒家思想建立的学而优则仕的等级制度,比之印度的种姓制度,欧洲的贵族制度先进很多! 试想,如果没有等级制度,可以吗? 三.和谐中庸之道 孔子提倡中庸之道,反对极端思维。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与人。教育人们要换位思考。遇到不同意见,要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不搞一言堂!这使得中国2000年里没有讨伐异教徒,更没有象中世纪欧洲烧死说地球在转动的人。导致中国在2000年里大多数时期保持稳定与和谐。能够努力发展,保持领先。 四.以理服人 儒家提倡“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於人!”客观、真实地说明管理是脑力劳动,是劳心!治理国家不靠比武比暴力。指明:“恃德者昌恃力者亡!”

儒家思想专题

儒家思想专题 一、儒家思想形成——先秦 ㈠春秋时期-孔子: 1.地位,是春秋时期的思想家、政治理论家和教育家,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 2.主张:核 心思想是“仁”和“礼”主要内容是“仁者爱人”和“克己复礼”⑴仁: ①含义:“仁者爱人” [三层内容:A爱自己的亲人;B爱他人,广泛地体贴和理解他人,以此调整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C统治实行仁政,要求统治者体察民情,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 ②实现“仁”的方式, A就要遵守“忠恕之道,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B中庸之道(1.中庸的含义:1)中:处理任何事情都不偏不倚,能恰到好处;2)和:将各种正确的原则、思想等妥善加以调和,使他们互相补充,互相制约。2.中庸与仁礼的关系1)要实行仁和礼,就必须遵循中庸之道2)中庸是划分君子和小人的重要依据;3.意义: ⑴中庸不仅是一种德行,而且也反映了孔子对世界万物本质规律的认识; ⑵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被作为一种思想方法来讨论的,但实质上不仅对处理人际关系 有实际价值,而且对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也有指导意义.);‘ C克己复礼为仁; D实现五者(恭宽信敏惠)为仁等 ③仁的思想的意义:A有利于调节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B在当时有利于抑制暴政; C对今天中华民族性格的形成及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借鉴意义;但其爱人是有等差的爱。 ⑵礼:克己复礼。维护周礼是孔子政治思想中的保守部分,但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社会 秩序。 ①含义:A 指治理、安定、巩固国家的制度和维护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的秩序;B 礼仪 制度。孔子所追求的理是西周时的等级名分制度。它规定了一整套在衣食住行方面必须合乎尊卑等级身份的仪礼规范,并发展成指导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 ②主张:正名。A于社会: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秩序; B于个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③仁和礼的关系 礼仁结合。纳仁于礼,是人道与政治的结合。 A仁是礼的内在精神,礼是仁的表现形式 B仁是礼的最高境界,礼是实现仁的途径 C仁反映的是根源于血缘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仁爱关系,礼主要规范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制度。 D仁是内容,礼是形式,二者的结合才是一种制度的完善。 ⑶仁礼评价:对儒家的“仁礼”学说的评价:1.内涵极其丰富。举凡社交礼仪、生活标 准、政治秩序、风俗习惯,无不囊括在内。2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它强调社会责任与社会和谐,有利于调节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在当时有利于抑制暴政;对今天中华民族性格的形成及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借鉴意义。3从消极的方面来看,它又极大地限制人的主观能动精神和创造欲望。4这种两重性作用于孔子以后的悠悠岁月,造成中华民族崇奉公德,压抑私欲,强调义务,蔑视权利,以及安贫乐道,因循保守的社会心理特征。 ⑷政治思想:提倡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爱惜民力,用德教化百姓; ⑸社会历史观:主张逐步改良。 ⑹天命观:主张敬鬼神而原之,把探讨和解决人世间的实际问题放在优先位置(虚于天命,重于人世)。

浅谈中国儒家教育思想

浅谈中国儒家教育思想 的特点及其影响 学院: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姓名:罗蕾 班级:双周周二 学号:1256408043 序号:137

浅谈中国儒家教育思想的特点及其影响 【摘要】中国古代教育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其间涌现出众多的教育思想,这 些教育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延 续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儒家思想拥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源 远流长, 博大精深, 内涵极其丰富,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重 要组成部分, 儒家思想包含许多具有持续生命力的永恒的哲理和有 益于人类文明的精华,对今天的教育事业仍有影响。 【关键词】儒家教育、精神、教学理念 一、儒家思想的特点 (一)好学 孔子的思想在儒家可以算是举足轻重,意义深远,而“好学”是孔子思想中一个具有核心意义的基础性观念,不仅在他的教育思想,也在他的整个思想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孔子曾云:“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不如丘之好学也。”从这句话可以看出,有“忠信之德”者并不罕见,但“好学”之人却显得非常罕见。“忠信”是春秋时代的最基本的德性,但在这句话可以看出孔子是把“好学”看得比“忠信”更为难能可贵的一种品质,这就充分地体现出好学的重要地位了。也为在儒家教育思想中奠定了牢固基础。 “好学”是孔子思想中一个重要的价值,也是一种德性,好学体现于人的一生,是一个没有尽头的过程,也体现了孔子关于终身学习的理想。 (二)学道 1)论教育对象:有教无类 曾经的很多时代,只有贵族才可以读书,但到了孔子所在的时代,孔子将教育的诗书六艺扩大为有教无类的一切人的教育,使得诗书六艺成为孔门教育的一般内容,这就第一次实现了知识的解放。 2)论教育内容:四书五经 六艺、六经是孔子教学的知识教育的范围,但并不是孔子教育的全部内涵。《论语》——记录孔子言行的著作,但是其中孔子教诲很多都是诗书六艺以外的内容。这也就是说,孔子之所以为孔子,与周礼六艺的国子教育的不同之处,是他的教育理念已超出周礼的六艺,甚至超出乐正的四术四教,而是以人文知识为基础发展为一种全面的自由人格道德教育。 3)论教育目的:学为君子 古代教育,主要的目的是培养道德上的“君子”,而培养君子的最高目的就

论儒家法律思想

论儒家法律思想 法硕(非法学)王宁 中国的法制建设从夏商的奴隶制开始历经封建君主专制等直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过了几千年的风雨历程,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她滋养了中国的法律思想观念,并绵延影响至今,现在,我就儒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当代的影响做以简要分析。 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就法律层面而言主要强调的是“德主刑辅”,这四个字体现了孔子对法律建设的关注,也体现了其法治思想的精髓。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伦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后来孟子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荀子也在此基础上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了儒家的思想体系,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使两者相辅相成的为统治阶级服务。以德去刑,以仁去刑,而非以暴治暴,以刑止刑,其所侧重是违法与犯罪之防范,以道德教化来进行防范,本身就是法律向道德的转化,由刑辅德,为德治提供了硬性保障,这一思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体现法律与道德之地位比较,更重要的是促成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一种法律社会化的底蕴。至西周兴“周礼”起,“礼”便作为一种新的文化为当时所推崇,孔子大力倡导以“礼”治国,强调礼仪教化手段,然而,我们却不得不提,儒家所注重的“德治”和“礼治”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国的法制建设造成了阻碍。 儒家伦理法强调“礼治”、“德治”,使法律有了人情味,却也因此失去了法律本身所应有的威信。自孔子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说,孟子主张“舜应窃负而逃”以来,儒家的思想就开始蕴藏着私情与国法的冲突,亦或说是礼与法的冲突。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是三纲五常,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中国的血缘关系、宗族关系,家庭乃至家族的血缘背景就成了儒家伦理道德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然而这种恻隐之心是根据亲疏关系而有区别的,爱人却不是平等之爱,爱有差别是儒家所提倡的,仁爱要讲究内外、亲近、远疏的,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血缘关系、家族亲情在不同的时空中便发展成了乡缘、业缘等关系,以人情为纽带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人情网,构成了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人情社会,在这个环境中生活的人,无一例外的都受到它的影响。随着同学、朋友、同乡关系日益扩大,使人情不断泛滥。人情就像腐蚀剂,大大败坏了法的威严。使司法独立缺少必要的人文环境和支撑,法律在这张巨大的“人情网”中被逐渐扭曲了,以致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过分顾及人情,导致执法偏颇,使司法独立荡然无存。而这种思想经过几千年的传承在今天的社会中仍然滋生着甚至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 儒家认为的理想社会应是贵贱、亲疏、长幼都是有分别的社会,贵贱决定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和行为,其中最主要的原则是“亲亲”、“尊尊”。按儒家礼的要求,“亲亲”即是要求父慈、子孝、

《儒学文化的本质特性》_现代文阅读题在线测试(附答案)_高三语文_在线做题网

《儒学文化的本质特性》_现代文阅读题在线测试(附答案)_高三语文_在线做题网 儒学文化的本质特性 儒学在中国产生以后,不仅存在和发展于中国,而且传播到亚洲和世界其他地方,一直传承和延续到今天。儒学具有持久不衰的生机与活力,有着不断进步的发展前途,是由它所具有的本质特性共同决定的。 儒学具有开放包容的特性,所以它对别的学说能够兼收并蓄、海纳百川,能够在共存之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也就能够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当孔子所代表的儒家思想产生之时,与它同时并立的还有老子所代表的道家思想、墨子所代表的墨家思想等等。正是由于虚心向道家、墨家等学说学习,认真从中吸取思想营养,儒家思想才成为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首屈一指的“显学”。当它传播到东亚其他地区时,又能与当地的思想文化相融合,促进了东亚文化圈的形成。当佛学传入中国后,儒学不仅与之共存,而且将其引为自己的借鉴取长对象。这些都体现了儒学开放包容的特性,以及由此具备的生生不息的发展活力。 儒学具有实事求是的特性,所以它要求人们“惟是以求、知错即纠”,而不能“知错不改、文过饰非”。实事求是的精神,在中国儒学文化的发展历程中是一以贯之的,是中国历代儒学学者所追求和坚持的。东汉著名儒学思想家王充在《问孔》《刺孟》中认为,即使对孔子、孟子这样的圣贤和儒家学说创始人,如果发现他们思想中有疏失有错误,也应加以“问难”,以纠“非”而明“是”。像王充这样敢于指出和纠正前辈儒学思想家著述与言行中错误的学者,在古往今来的中国儒学界所在多有。这说明,求实、求真、求是是儒学文化所具有的重要特性。 儒学具有经世致用的特性,所以它要求人们做到“知行合一、躬行为务”。所谓经世致用,就是要坚持将儒学的道德要求和思想主张应用于个人的修养和国家、社会的治理,也就是儒学大家们坚持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和“实干兴邦”。在中国西汉时期,著名儒学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为汉武帝所采纳。实行这一方针的目的和实质,就是要把积极进取、致用为上的儒家学说确立为治国理政的主导思想。正是由于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充分发挥了治国理政、开物成务的实践功能,才不仅成就了它对中国文明发展不断作出重大贡献,而且保证了它不断从社会实践中吸取养分,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也是儒学能够长久保持旺盛生命力的一个法宝。 儒学具有与时俱进的特性,所以它能够“因时达变、推陈出新”。主张“惟陈言之务去”、弃旧而图新,反对蹈常袭故、陈陈相因,是中国历代儒学学者和儒学工作者为学与治世的共同追求。儒学产生以后的两千多年间,经历过多次大的自我更新与演进。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对传统儒学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改造,弘扬和发展儒学所蕴含的思想精华,使之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中国历代儒学学者、儒学工作者和具有远见卓识的思想家、政治家,不断根据时代条件、历史使命和社会实践发展变化的需要,适时推动儒学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保证了儒学与不断前进的社会实践同在,与长流不息的文明之河共进。

儒家法律思想评析

儒家法律思想评析 发表时间:2006-12-3 9:48:00 阅读数次:14 有学者论及:秦始皇依靠武力自西向东统一了中国,而孔子则依靠思想自东向西统一了中国。事实上,孔子(儒家)的思想并非仅仅如此,而且统领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其博大精深,融会了政治、道德、经济、艺术、法律等诸多方面。无庸质疑其伦理道德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的社会进程,但孔子对法之精神的揭示也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础,为其发展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以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提供镜鉴。 一、孔子法律思想的物质基础及理论基点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同艺术宗教法律一样,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其最高理想是能够“克己复礼”,复礼,即复周礼,其理想社会的模板也是周代社会的克隆,其思想基础与周代的治世之道有直接的继承性。 史料记载,周代的中国,特定的地理条件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侧重于渭河平原一带,依次向东是广阔的平原;良好的自然气候条件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天时地利;秋收春种使得人民衣食无忧。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各行业进而产生,与其他东方古国一样阶级产生以后,以维持定居和稳固统治的上层建筑随之产生;再者,中国奴隶社会的漫长发展和阶级社会的政治早熟现象,由父系氏族社会直接进入了奴隶社会,家天下的局面成为中国阶级社会的雏形,由家及国,家法推而广之成为国法,形成“大宗”和“小宗”来维系社会以形成“尊尊”、“亲亲”、王祭天、侯祭川的局面,血缘成了社会关系的锁链,“家平则国治”,德教则为优益之法,由此形成的“明德慎刑”、“敬德保民”的治国之道。 西周后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熄战、和平、稳定成为时代之需,孔子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又欲恢复旧的稳定秩序,提出其经世之法,而且付诸行动,“知其不可而为之”。 孔孟之道形成后,“人之初,性本善”成为其理论根基,孟子归“羞恶知心,恻隐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于“性本善”,为理论体系找到了基点,而孔子并非如此,“性本善”的迹象并不明显,“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于此之理解,程树德在《论语集释》中解释到“性也,人所禀以生也,习者,谓生后有百仪常所行习之事也,人俱禀天地之气以生,虽复厚薄有殊,而同是禀气,故曰相近也,

儒家思想与中国教育

标题:儒家思想与中国教育 姓名:马秀青 摘要:在中国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大师是中国道德教育的先驱。儒家思想以“仁”为核心,仁者爱人,重视孝悌、忠信,教书育人和提升个人修养的方法也值得学习,比如因材施教、身体力行、学思并重、言行一致等,其不合理之处不适用于当代教育,所以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儒家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整体上把握儒家思想的当代价值,使其适合当代学校、家庭和社会道德教育的发展,建立起和谐的当代道德教育体系。 关键词:儒家思想,道德,教育 正文: 一.儒家道德教育的历史进程 1.儒家道德教育的产生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创立了儒家学说,并确立了儒家道德教育的基本内核,在此基础上孟子、荀子等人进一步发展了儒家学说,创造了儒家学说的政治理论、人性学说、哲学概念等思想。儒家认为,道德教育是为政之本、治国之要。 2.儒家道德教育的形成 先秦时期儒家思想只是百家争鸣中的一派,在相当长时期内,儒家学说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直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才被确立为社会的正统思想,顺应历史的变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由此走上社会和政治化道路,成为治理社会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最高统治者的推崇下,儒家文化中的道德教育思想逐渐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使社会各阶层都接受了儒家的道德教育。 3.儒家道德教育的曲折发展 东汉末年,三国鼎立,各种矛盾尖锐,社会动荡不安;魏晋南北朝时期,佛、道思想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儒家思想的统一地位受到挑战。在这一历史时期,儒家的道德教育并没有中断,而是在曲折中发展。 4.儒家道德教育的繁荣 隋唐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鼎盛时期,唐朝以后,宋、元、明前期,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表现出空前的强盛,因而儒家道德教育思想也达到了鼎盛时期。程朱理学、陆王心学等迎合统治者需要,是对儒家教育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二.儒家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 1.仁者爱人 仁是从人自身的行为引出来的原则,它要求人们之间相亲相爱,孔子首先对仁做了全面的阐述,建立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提出“仁者爱人”,“爱人”是孔子仁学的本质内涵,“仁者爱人”的深层含义是在人际交往中注重人的价值,把他人当作与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以对待自己的态度去对待他人,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 2.重义轻利 义与利就是道德和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儒家把义利之辨作为道德价值的核心问题,而在义与利之间,儒家主张重义轻利,把义作为崇高的道德价值,而把利放于义之下。孔子云:“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儒家不否定利,强调以义为本,以义导利,两者相辅相成,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3.忠君爱国 自君主制国家建立以来,儒家学者就承认君主是最高统治者,提倡个人要忠于君主、忠于国家的忠君爱国思想。在“忠君”观念的引领下,许多仁人志士为爱国忠君做出了巨大牺牲,如岳飞的“精忠报国”、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这都体现了

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一、写在前面 与其说这是一篇论文,不如说是我自己上过这一学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之后的体会。上学期末选课的时候,由于实在不喜欢枯燥无味的逻辑学,所以选择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个学期下来,我真的非常庆幸选了这门课程。这是我所喜欢的课堂,老师在讲台上侃侃而谈,没有考试的束缚,收获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感悟。我们跟随着阿依古丽老师,越过历史的风尘,去领略中国古代思想史独特的魅力。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最让我印象深刻。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认识 儒家思想诞生于春秋时期,面对“礼崩乐坏”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不安以及人们行为的失范,一些赋有时代责任感的有识之士自觉地担当起探索新的治国之道的重任,孔子就是其中的一员,他怀着“天下无道”的忧患意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创立了儒家学派。儒家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 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其发展经历了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学派的儒家这样两个阶段。先秦儒家只是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术派别,主要包括春秋时期的孔子之儒、战国中期的孟子之儒以及战国后期的荀子之儒三大流派。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以“仁”为核心,“仁”与“礼”相结合的法律观。“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出发点。最能表达孔子对仁的解释的含义是“仁者,爱人”。但是孔子的仁爱是有等差的。其等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第二,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所不同。同时,孔子还坚持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主张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此外,孔子还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这一主张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以刑罚辅助德,认为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孔子还强调了人治在立法司法中的表现,即应有圣贤治国立法,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 孔子虽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他更关注贵族,士人以上级别的阶级利益,这是儒家思想有等级的“仁爱”思想的体现,本来儒家的政治主张就是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他将统治者个人、礼、德都置于“法”之上,构筑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我认为“仁”固然重要,但是一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仁”的判断标准是由人制定的,“仁”的行为也是由人实施的,但是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子,我们无法统一所有人的标准去评判“仁”的与否。而法律,是一个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工具。我们可以把“仁”的思想纳入法律的体系之中,但决不能使其凌驾于法律之上。 对于我们如今的社会,依法治国更是必然选择的道路。对于孔子的思想,我们也应该批判地继承。在肯定法律的首要地位之后,践行“仁”的思想。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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