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31-465317-2014+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规则

CQC31-465317-2014+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规则
CQC31-465317-2014+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317-2014

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flat panel luminaires

2014年11月1日发布2014年11月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2018年12月1日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4.1.1 中产品需符合的标准GB 17743修改为GB/T 17743;

2、修改8.4监督抽样要求和修改9.2复审的产品检测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郑雪生、蔡新潮、盖敏。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

注1:带有调光控制或可调色的LED平板灯具在此认证规则范围内。对于可调光的产品,在调光过程中应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允许出现熄灭的情况。

注2:电源电压可以是直流,也可以是交流。

注3:LED模块可以是可替换部件,也可以是不可替换部件。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

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 7000.1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 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 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后,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47-2014 《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认证单元的LED平板灯具应具有下述特征:

a.相同的防触电等级、相同的防尘防水等级;

b.相同的灯具安装方式;

c.相同的电源电压;

d.可替换LED模块和不可替换LED模块分为不同单元;

e.相同的光学组件(透光罩、导光板、扩散板等);

f.LED模块线路板相同,器件排列相似;

g.LED控制装置电器原理相同、线路板排列相似;

h.相同的灯具散热系统;

i.调光和非调光的划分为不同单元,调色和不调色的划分为不同单元;

j.对于不可调色的应在相同的额定相关色温区间(见表1),对于可调色的应有相同的调色模式;

k.VDT作业与非VDT作业划分为不同单元。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1 LED平板灯具相关色温区间划分原则

4.3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正式申请书(电子签章,或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并签字盖章);

c)工厂检查调查表(同类产品未获证时);

d)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LED

平板灯具产品描述”(见CQC31-465317.01-2014);

e)品牌使用声明(如果有商标注册证明,且品牌与商标一致,可用商标注册证明代替);

f)产品铭牌;

g)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h)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i)额定寿命承诺书(如必要);

j)其他需要的资料。

5.产品检验

5.1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样品数量

按认证单元送样。每个认证单元主检规格送样不少于5只。除以下项目外,所有试验在一个样品上进行:温度循环试验1个新样品,电源电压开关试验1个新样品,加速工作寿命试验1个新样品,抗扰度试验1个新样品。

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规格送样2只。同一认证单元中,选取相关色温最低、功率最大、尺寸最小的规格作为主检规格,其它规格进行差异试验。

5.1.3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5.2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依据标准

CQC 3147-2014 《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5.2.2检验项目及要求

a)对于不可调光和调色产品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见表2。

表2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要求Array补充差异的检验项目以及样品数量如下:输入功率、功率因数、初始光通量、灯具节能评价值、色品容差、显色指数、空间色品不一致性、距高比、亮度限制、亮度均匀度、光通维持率,以上项目均为1只样品,(0,1)判定。

b)对于可调光和调色产品

对于可调色温的灯具,在最低色温下进行全项目试验,根据可调色温范围所跨色温区间,选取其它各个色温区间中的最低色温进行差异试验,差异试验项目为:初始光通量、灯具节能评价值、色品容差、显色指数,最高色温进行色品容差、显色指数试验。

对于可调光的灯具,在最大功率下进行全项目试验。

5.2.3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50天(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包括抗扰度(浪涌,快速瞬变和注入电流)、视网膜蓝光危害、输入功率、功率因数、电压适应性、初始光通量、灯具节能评价值、温度循环试验、电源电压开关试验、加速工作寿命试验、色品容差、显色指数、空间色品不一致性、距高比、亮度限制、亮度均匀度、结构要求、标记。

第二阶段为260天(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包括光通维持率。

5.2.4判定

当每个单元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单元所有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认证要求。

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差异型号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该规格不能代表被覆盖的规格是合格的。应重新送样进行主检规格的检验,检验合格后,被覆盖的规格仍然有效。

5.2.5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零部件见CQC31-465137.01-2014《LED平板灯具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需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初始工厂检查

6.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3进行检查。

表3 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6.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选取一个单元中的一个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b)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c)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6.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4。

表4 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检查/监督检查)

6.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2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8.获证后的监督

8.1监督检查时间

8.1.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8.1.2 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4。

8.2监督的内容

CQC根据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4、5、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8.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8.4监督抽样

对获证产品,CQC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单元中抽取1个型号的样品1只,抽样基数不少于10只。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15日内向指定的检测机构寄出/送出,产品检验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具体抽样和检验要求按CQC年度计划进行,产品检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 5.2,对于不可调色产品检测项目为输入功率、功率因数、初始光通量、灯具节能评价值、色品容差、显色指数、亮度限制、亮度均匀度,对于可调色产品在最低色温进行输入功率、功率因数、初始光通量、灯具节能评价值、色品容差、显色指数、亮度限制、亮度均匀度检测,在最高色温进行色品容差和显色指数试验,上述指标如有1项不符合5.2的要求,则判定监督抽样不合格。

8.5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监督检查不通过,或者监督抽样不合格,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10.3规定处理相关认证证书。

9.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人可提交复审申请。

9.1 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

复审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12个月之内),如果无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

9.2 复审的产品检测

复审证书的产品如与型式试验样品完全一致,则产品检测认可有效的监督抽样检测结果(时间在12个月之内)。如无有效的监督抽样检测结果,则应提供样品进行产品检测,检测项目、产品检验依据及判定同8.4监督抽样。

复审证书的产品如发生变更,则根据变更内容及上述复审的产品检测要求确定检测项目。

9.3 复审时限要求

证书到期后的3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10.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分为两个阶段发放。

第一阶段1000h的检验项目合格,并且在工厂检查通过后,CQC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在获得认证证书后须向CQC提交第二阶段的变更申请。

第二阶段6000h的检测项目合格后,CQC向认证委托人颁发《变更批准书》。

10.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4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10.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10.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节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以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10.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10.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2.1 扩展程序

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工厂检查,并根据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10.2.2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5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差异检验。

10.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11.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应使用如下标志,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1.2认证标志的加施

持证人应加施标志,应按《CQC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应优先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加施认证标志;如本体不能加施,可在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施;如果本体及最小外包装均不能加施,可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随附文件中。

12.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申请编号:产品型号:一、产品参数

二、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清单

三、其他材料

产品铭牌(附后)

产品说明书(附后)

安全和电磁兼容《检验报告》(附后)

其他产品说明的必要资料

四、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原材料和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本组织保证使用证书及标志的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

申请方 :

(公章)

日期:年月日

额定寿命承诺书

本申请人(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郑重承诺:上述产品额定寿命为小时。若认证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达到额定寿命承诺值而导致的各类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多少钱

节能产品认证主要是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解决方案,解决长期以来我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那如果企业需要办理节能产品认证需要多少钱呢? 关于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价格,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的代办机构,因为具体费用会因实际情况不同产生一定的差异,这里建议大家咨询南京泽林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节能产品认证的技术含量很高并受诸多条件的限制。要开展某类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必须要有认证用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要选用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并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等等。目前,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能够受理节能认证的只有家用电冰箱这一类产品,计划于 1999 年底陆续开展照明器具、风机、水泵等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 节能产品认证申请方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在开展某类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之前,首先会发布相应的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同时,也会适时地举办培训班,向拟提交认证申请的企业宣贯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介绍认证程序和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认证中心向企业

发放《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认证中心在收到企业递交的申请书后即可受理其节能产品认证的申请。 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国家经贸委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效实施而推出的一项重要节能措施,是适应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旨在推动节能技术进步,促进用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办理节能产品认证的意义: 消费者使用节能型产品,能够用尽量少的能源来维持或提高现有的生活水平。这一方面节约家庭支出,同时也为改善我们的居住环境、降低大气污染做出贡献,进而提高生活质量。另外,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的实物质量,在节能产品认证过程中也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和检验,其产品质量有一定的保证。 南京泽林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是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产品认证咨询和企业项目托管及验厂咨询的专业机构。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68号) 第168号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

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九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 第十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

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

前言 本文件作为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的工厂涵盖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 本文件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版权归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c)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d)确保不合格品和/或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产品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e)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f)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认证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认证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文件控制 工厂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d)文件的规定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及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 e)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和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节能产品证明书

节能产品证明书 篇一: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

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

CTC-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实施规则 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CTC/TVg-OP06 /3.0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的划分 4.2 申请文件 5 产品检验 5.1 检测原则 5.2 样品要求与数量 5.3 检验样品的处置 5.4 产品检测、计算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5.5 产品检验时限 5.6 受控关键原材料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工厂检查时间 6.2 工厂检查内容 7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 证后监督 8.1 监督频次 8.2 监督内容 8.3 监督结果的评价 9 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1 收费 附件1: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玻璃制品组成的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的划分 参照热工气候分区,按节能中空玻璃的适用地区划分为严寒A(B)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寒冷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夏热冬冷(暖)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三个单元。 在每个认证单元中再按照组成中空玻璃的玻璃种类(按使用的不同膜系镀膜玻璃、不同牌号的着色玻璃、无色玻璃分别划分)、间隔层气体种类、间隔层层数、间隔层厚度、间隔条材料种类、玻璃厚度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系列。 注:此处无色玻璃指除镀膜玻璃、着色玻璃以外的其他玻璃,包括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压花玻璃等无色玻璃均视为普通无色玻璃。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中空玻璃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由CTC制订的正式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性资料,包括: a)加盖申请方公章的申请书,包括有关认证一致性的企业声明、申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工作的信誉,维护其公正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04]3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精神要求,促进《中国电源产品市场自律规范公约》的完善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负责审批并统一发布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图形式样,对通过的企业颁发证书,并监督管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行业推荐产品标志是表示产品已经符合产品规定要求,并已取得中标认证中心,原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或其他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授予的节能、环保或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证书的产品图形标识。行业推荐产品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签订《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六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及使用规定, ,一,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统一印制。

1 ,二,行业推荐产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内容应包括, a. 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编号 b.申请组织的名称 c.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d. 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要的技术参数 e. 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f. 证书有效期 g. 发证日期 h. 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 ,四,证书、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和标志。 ,六,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产品证书。 第七条标志及使用规定, ,一,经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评审合格的行业推荐产品,自证书有效之日起,证书的持有者可在合格的产品外观上、铭牌上、包装上、说明书上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志。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不干胶贴、模压、蚀刻、印刷、金属牌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明示标志。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 项目编号:CECP/RP07-01 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初次 扩大第次 再次第次 申请单位:(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及部门:

申请书填写说明 1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2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如无某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时,应注明原因。 3申请方应在封面明示本次认证是初次认证或是第几次扩大认证或是第几次再次认证。 4有关表格若不够,可复印后填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 本组织自愿申请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接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对本组织的现场质量体系审核、产品抽样检验和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宣传获准认证产品时,不损害CECP的声誉,不发表被CECP 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当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后,将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确保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当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条件时愿承担一切责任。 现对以下产品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产品名称:注册商标: 型号规格: 共计: 注:凡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规定按系列申报的产品还应说明产品系列划分特点(另附一页)。 产品执行/明示标准: (如果申请单位与制造厂不是同一单位,应填写以下内容) 制造厂名称:法人代表: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节能产品认证程序

节能产品认证程序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一、资料准备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 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 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 制造厂质量手册; 9) 需要时,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二、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 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三、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四、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镇流器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CCEC/—2001 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节能产品 认证技术要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Product Certification for Ballast of high pressure sodium lamp

2001-04-28发布2001-05-01实施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技术要求属于节能认证技术要求系列之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开展节能认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高压钠灯镇流器的能源利用效率,引导企业的节能技术进步,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根据我国镇流器生产和使用的现状制订,并参考了国外类似标准。 本技术要求所适用的高压钠灯镇流器,其安全和性能要求应分别符合GB14045-1993《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T15042-1994《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性能要求》、CCEC/《高压钠灯泡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和GB17743-199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的规定。 本技术要求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CCEC)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国家电光源质检中心(北京)、国家电光源质检中心(上海)。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王若虹、赵跃进、陈志田、查跃丹、俞安琪。

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的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在70W~1000W的高压钠灯所用独立式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以下简称高压钠灯镇流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本技术要求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技术要求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4045-1993 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T15042-1994 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性能要求 CCEC/ 高压钠灯泡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安全要求和性能的要求 3 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高压钠灯镇流器能效因数(BEF) ballast efficacy factor 评定高压钠灯镇流器和灯的组合体能效水平的参数,该参数为高压钠灯镇流器流明系数与线路功率的比值。 高压钠灯镇流器节能评价值 the evaluating value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for ballasts 评价高压钠灯镇流器节能水平的最低镇流器高压钠灯能效因数值。 4产品分类 高压钠灯镇流器按其工作原理分为: a) 高压钠灯电感镇流器 b) 高压钠灯电子镇流器 高压钠灯镇流器按灯管标称功率分为:

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促进节能产品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工业节能产品的管理,维护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产品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要求,与同类产品或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源使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产品。节能产品可分为:(一)直接节能产品:直接消耗能源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节能产品。 (二)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能源或少量消耗能源,但能使运用本产品的系统或设施降低能源消耗的节能产品。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产品:在完成相同功能的条件下,使用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节能产品。 二、节能产品认定申报条件

(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和产品生产地须在河南省境内。 (二)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企业应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产品)、CCC认证(国家规定产品)、安全认证(国家规定产品)等相关的有效证件。 (四)企业必须按ISO9001:2008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 (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要求,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产品生产期限在一年以上,质量稳定,并已批量投放市场。 (七)企业应能够提供优良的产品售后服务。 三、节能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申请书》;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如有注册商标须提供); 4.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规定产品);

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08年 7 月

1.背景 能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经济资源,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能源紧缺已日益显现,因此,节能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当前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通过政府机构率先节能的表率作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积极推进节能产品的广泛使用。为了规范市场、引导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鼓励消费者选择高效产品,实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热泵热水机是一种利用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汽压缩循环,将低温热源(空气或水)的热量转移到较高温的被加热的水中,来制取生活热水和采暖热水的设备。热泵热水机组作为高效集热并转移热量的装置,将低温热能向高温热能转移,可以把消耗的电力变为3-4倍的热能。节能、安全是它的主要优点。这一技术在国外已得到应用,在南非、澳大利亚制热水领域,有30%--40%用的是热泵,美国、欧洲也有大量应用。 近年来,热泵热水机在中国兴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从事热泵热水机生产的企业有200多家,但国家在能效方面尚未出台标准。随着近几年热泵热水机行业的高速发展,社会及消费者对热泵热水机能效性能的关注度大大提高,而且我国的热泵热水机也存在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因此制定热泵热水机的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尽快开展热泵热水机节能产品认证成为贯彻我国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适应市场需求重要工作,2008年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正式将其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 2.工作过程综述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提出并归口。 成立工作组 2008年初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4月正式组成技术规范起草小组,负责技术规范的具体编写工作。 技术规范起草单位:

(技术规范标准)空调用制冷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空调用制冷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送审稿) 编制说明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08年8月

1.背景 空调技术的发展依靠于压缩机技术水平的提高,诸如提高空调能效比以及发展高端的新冷媒空调和变容量空调,其核心都在于压缩机技术的研发。压缩机作为空调的核心部件,早年生产规模一直难以匹配空调产能的扩张,供求缺口逐年加大,成为抑制空调产业发展的瓶颈,自2003年开始,空调压缩机企业掀起投资高潮,而为了摆脱供给瓶颈,一些空调整机企业也斥资收购或新建压缩机生产线,目前空调用压缩机的产量已达到8000万台/年。空调最核心的部件非压缩机莫属,一台压缩机可以占到整台空调成本的30%~40%,能耗占整个空调的能耗约80~90%,加之其本身又具有较高利润空间,因此强势空调企业均涉足压缩机业务。 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节能产品的美好市场前景以及空调市场需求增加,技术的进步推动了制冷空调压缩机制造业的发展。各企业为适应市场需求开发不同性能要求制冷压缩机,但是由于没有评价压缩机能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各厂家都在按各自的企业标准生产,且各标准既不规范、又不统一,如各厂家选定的名义工况(压缩机冷凝温度及蒸发温度)各有各的说法,让客户无所适从,然而随着近几年空调行业的高速发展,社会及消费者对空调的能效性能的关注度大大提高,要求空调的心脏——压缩机能效进一步提高,而且我们国家的压缩机也存在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因此制定压缩机的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尽快开展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保证广大压缩机用户权益和最终用户权益,提高厂家制造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以及促进完善压缩机技术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2.工作过程综述 2.1成立工作组 2006年10月正式组成技术规范起草小组,负责技术要求的具体编写工作。 技术要求起草单位: 组长单位:原中标认证中心(08年2月合并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组员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大金机电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西安大金庆安压缩机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麦克维尔空调制冷(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 2.2技术要求制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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