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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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执业管理

第六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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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七)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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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疗范围的相关政策

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疗范围的相关政策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二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2001年6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中,规定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共17个专业,其中包括全科医学专业;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对基层卫生机构放宽注册范围,即“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2006年6月29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中规定,“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 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 第四章监督管理 (7)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 (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的以下区域开展多点执业: (一)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以下规定开展多点执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 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号施行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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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号:卫医发[2001]169号 发布日期:2001-6-20 执行日期:2001-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和备案审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和备案初审及汇总工作。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经注册前考核或考试合格,方能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六条2003年8月5日前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村卫生技术人员证书》或《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

在本办法下发之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前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取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的; 四、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方案,接受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七条2003年8月5日前取得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在本办法下发之日前符合第六条所列四项条件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前培训,并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八条2003年8月5日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前培训,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考试,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合格者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九条乡村医生经过注册前培训但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组织再次培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 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 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 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 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协议须约定不得有与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相冲突的条款,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 4.经医院批准执行政府指令任务的,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工作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申报、备案手续。 5.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应相应停止。医师第一注册地点因故注销的,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依次失效,需重新变更登记注册。 6.我院退休人员,未在医院进行返聘的,建议其直接进行转注册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申请执业注销;我院返聘人员若多点执业,需到我院多点执业办公室进行备案后方可多点执业。 7. 医师在我院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8.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

医师多点执业申办流程

医师多点执业申办流程 一、医师申请增加多点执业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步:申请人向第一执业地点申请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第一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三步:申请人向拟第二(三)执业地点申请执业。第二(三)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四步:申请人向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多点执业手续。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同意办理的,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同时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内登记新增执业机构名称、诊疗范围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多点执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医师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二步:申请人向拟取消的执业地点申请取消多点执业。该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拟取消注册医疗机构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三步:申请人向第一执业地点申请取消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第一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四步:申请人向拟取消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多点执业。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同意办理的,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同时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中登记取消的执业机构名称、诊疗范围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取消多点执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017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 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2年的医师,可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在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批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批 (2012年6月-2014年12月试行) 青羊区卫生局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2.办理单位:青羊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卫生窗口 4.法定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证 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受理当日发证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电话:) 8.投诉电话:(区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3.《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卫生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在成都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批复》。 三、申请条件: 符合《成都市2012全域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2012版)》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第一执业地点在成都市辖区内19个区(市)县(含高新区)全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有效注册的医疗机构、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效注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可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部、省、市、县、乡、村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驻蓉军、警医疗机构)申请2-3个执业地点,但不可以向高于第一执业地点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注册。其中,中级职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须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副高及正高职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无须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但多点执业注册后10日内须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备案。 四、办理流程: (一)第二类医师多点执业备案: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多点执业的,在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或多家)权利义务后填写《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表》,同时将合作协议一并报双方(或多家)机构所在属地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医师方可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执业; (二)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1.拟申请增加执业地点的执业医师填写《成都市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申请表》等材料后,向拟新增执业地点所在属地区(市)县卫生行和计划生育政部门和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拟新增执业地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表》签署意见; 1页

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杨陵区卫生局负责示范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向杨陵区卫生局申请注册。

第二章注册变更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医院的,须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取得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六)不担任相关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的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内容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执业时间分配、薪酬待遇、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等);

最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工作情况分析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工作情况分析 **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工作情况分析 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基本概况 从2009年4月至2020年11月底,办理医师多点执业人数6279人次(3680人),其中在职人员3728人次,占办理人数59.37%,退休人员2551人次,占办理人数40.63%。职称为副高以上人数为3972人次,占办理人数63.26%,主治医师2307人次,占办理人数36.74%。(见表一) 4 0.06 8 0.13 人员分布(人次数) 比率 第二执业地点 第三执业地点 4.1 省级公立医院所占注册情况表 注册人次 在职人员 比例

退休人员比例 473 111 23.47 362 76.53 255 102 40.00 153 60.00 9 9 100.00 0.00 248 118 47.58 130 52.42 110

39.09 67 60.91 48 40 83.33 8 16.67 44 9 20.45 35 79.55 7 2 28.57 5 71.43 198 94 47.47

52.53 36 30 83.33 6 16.67 20 0.00 20 100.00 9 7 77.78 2 22.22 14 13 92.86 1 7.14 35

68.57 11 31.43 1 1 100.00 0.00 1507 603 40.01 904 59.99 20.2市级各公立医院所占注册情况表注册人次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比例 440 363

77 17.50 143 135 94.41 8 5.59 85 66 77.65 19 22.35 536 445 83.02 91 16.98 111 66 59.46 45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发布时间:2017-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 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 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四条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等执业地点。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 第六条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

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执业管理 第六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流程

医师多地点执业变更注册 青岛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7-01 所属机构:市卫生计生委(青岛市) 事项类别:许可事项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15工作日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 1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2楼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1、办理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3、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执业工作; 5、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得诊疗科目范围内;

6、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从事得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 7、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2、所需申办材料 1、《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申请人得《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计生委) 3、申请人得《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4、申请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5、申请人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份,出具单位:人事部门) 6、第一执业地点出具得同意其到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得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7、第一执业地点出具得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8、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得聘用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 二、三执业地点) 9、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得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得声明书原件及复 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10、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11、申请人近2年有效得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1、《山东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申请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3、申请人得《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流程

医师多地点执业变更注册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7-01 所属机构:市卫生计生委(青岛市) 事项类别:许可事项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15工作日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 1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2楼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联系电话:85916385 监督电话:85916518 1、办理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3、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执业工作; 5、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6、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 7、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2、所需申办材料 1、《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计生委) 3、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4、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5、申请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份,出具单位:人事部门) 6、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同意其到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7、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8、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聘用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 二、三执业地点) 9、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的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10、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11、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1、《山东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3、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全科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 模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 甲方:拟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乙方:医师 根据《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和皖卫医[2015]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经双方共同商定,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双方为规范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管理,明晰双方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姓名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全科医学职称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执业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由乙方出具近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待遇 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间,劳动报酬由甲方负担,具体事宜另议。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和办公用品等。 (二)试用期间可根据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执业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有权单方面解除执业,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三)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乙方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件的证明材料,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相关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试用期内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执业,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做好各方面交接工作。执业期间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原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并通知甲方并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二)试用期满后有意继续执业者,需在试用期内积极办理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执业期内工作的开展。 (三)每周在甲方工作一天,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违约责任此协议所列内容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聘用期满自愿续签者,经双方协商应在合同期满前壹月内办理续签手续。 注: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相应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注:蓝色字体请按提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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