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913899451.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内容提要: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关键词: 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淡化商标使用显著性

引言

尽管已有的学术文献在界定一般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侵害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与日本法上的不法行为概念大致相当。(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24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1.))的要件时存有不同认识,但都把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素之一。这里受到侵害的权利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另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7.)按此,商标权本身受到侵害(之虞)应当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由于显著性/识别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可进一步理解为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之虞”(简称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然而,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参见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地区性商标立法(参见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b项。)、外国的商标立法,(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2);英国商标法第19条;等等。)还是当代的学术成果,(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7-305;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8(5);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96。外文资料参见:W.Cornish&D.Llewely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Trademark and Allied Rights(Sixth Edition),Sweet&MaxwellLimited,London,2007,pp747-752;Rose D.petty,Initial InterestConfusion versus Consumer Sovereignty,TMp,Vol.98(2008),pp.762-766.)多把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一般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下称混淆标准”)。在此基础上,

多数学者认为,正在面临第三次修改的中国商标法也应当吸收混淆标准”。(参见彭学龙.论混淆可能性:兼评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稿[J].法律科学,2008(1);邓宏光.商标侵权判断标准[J].法商研究.2010(1);黄汇.售前混淆之批判与售后混淆之证成:兼谈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J].电子知识产权,2008(6);等等。)然而,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consumer oriented),背离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同时,混淆标准”针对的是一般商标受到侵害的情形,它无法应对驰名商标被侵害的困境。在很多情况下,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事实上,越是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消费者越是熟悉,在这个意义上,消费者越是不容易造成混淆。(例见孔祥俊.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98.))但驰名商标所有人仍然受到了损害。为此,针对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上又兴起了淡化理论,认为只要一种行为构成了对驰名商标的弱化、丑化或者退化,就侵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淡化标准”)。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在商标法上并举,并分别以消费者和商标权人作为保护的中心,造成了商标法保护原则的混乱,实有改造之必要。

本文试图对现代商标法上的侵权标准加以整合,在检讨混淆标准”和淡化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显著性标准”。这一进路认可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件这一观点,[1]认为混淆和淡化都是使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才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这一认识不仅与侵权行为法以权利本身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的要

件”这样的传统理论相兼容,还有利于矫正商标法的发展方向。在形式上,显著性反映的是商标的特征;在逻辑上,它反映的是经营者、商品/服务、商标之间的关系。脱离商品/服务讨论商标的显著性,一如脱离经营者讨论商标的显著性,都是无功而碎片化的。在这个意义上,显著性受到损害,其实就是上述关系遭受了扭曲和割裂。显著性标准”体现了商标法的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trade-mark owner oriented),与混淆标准”体现的消费者中心主义相去甚远。然而,显著性标准”与混淆并不矛盾;相反,消费者视野里的混淆恰恰是显著性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显著性标准”与正在兴起的商标使用标准”大异其趣,但同样,显著性标准”也与对商标的使用并不矛盾。在结构上,除去一个简单的引言之外,本文还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致力于介绍并清理商标法上现有侵权认定标准的不足。第二部分讨论正在兴起的商标使用标准”,在指出其合理性的同时,检讨了商标使用标准”的预设前提与内在机理。由于本文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之虞为讨论之内在理路,因此,文章的第三部分讨论了商标从利益上升为权利的过程。笔者的观点是,商标与经营者的营销方式、售后服务等一样,都是民事主体的竞争手段之一。竞争者的商标是作为一种合法的利益受到保护的。只是在历史的某个特定时刻,法律才将竞争者基于商标的利益上升为权利。这一思路建立在严格的大陆法系国家将法律保护的对象分为权利和利益并施以不同的保护要件这一传统之上,注重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与英美法上的经验主义殊有不同。这意味着,对本文的批评与检讨也应当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上,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说,规则一旦被印上一种特定的意义,就划出这样一条线

来,在所有情况下我们都应当按照它们来遵守规则”[2]。文章的第四部分讨论显著性标准”,并构建了显著性标准”的框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其内在优势。最后是对文章的一个总结。

一、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

混淆标准”意味着,在考量被诉行为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时,以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是否发生了混淆作为判定的标准。如果某一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性),该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否则,就没有构成侵权。就对象而言,商标法上的混淆包括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直接混淆意指使用某特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实际上来源于经营者乙,而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于甲;间接混淆意指使用某特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由经营者乙提供,与经营者甲并没有任何关系,而消费者误认为经营者甲与经营者乙之间存在着控股、许可或者赞助等关联关系[3]。到目前为止,混淆标准”不但为多数知识产权法学者所认可,还在很多国际条约、外国立法中有所体现。在TRIpS协定中,甚至还有关于混淆的推定。(TRIpS协定第16(1)规定:……若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了相同标志,则应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这一进路认为,通过以防止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商标传达或者体现了有关企业的信息,并因而降低了消费者搜索商品的成本,在此基础上促进了社会的高效率。(See William https://www.360docs.net/doc/2913899451.html,nds&RichardA.posner,TrademarkLaw:An Economic perspective,Journal of Law&Economics,Vol.30(1986),p.265;Margreth

Barrett,Internet Trademark Suits and theDemise of Trademark Use,Davis Law Review,Vol.39(2006),pp.371-378.)也正是在这一进路的影响下,我国部分学者在讨论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时,一直把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内容作为批评的靶子,(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害。多数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商标法没有提出混淆要求。相关文献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02-503;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笔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我国商标法第52条尽管没有明确提到混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在认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所规定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将消费者的误认作为条件之一。这意味着,有关我国商标法的司法解释是考虑了混淆的。此一见解亦见孔祥俊.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72.)认为我国商标法没有确立混淆标准,与TRIpS协定的要求不一致。就范围而言,混淆标准”适用于侵害一般商标的直接侵权行为,对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并不适用。这意味着,针对某些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尽管没有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果混淆,肯定构成侵权),但如果所有人受到侵害,也应当予以制止,这就是淡化标准”。这样,在商标法上就存在两个侵害商标权的判定标准。(当然,在美国法上,很多学者认为不把淡化称为商标侵权行

为,而是把其称为一种与商标侵权并列的法律应当制止的行为。(See D.Vaver&L.Bently,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Millenni-um,Cambridge,2004,p.173.))

混淆标准”的着眼点是消费者,认为商标法的最终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然而,随着技术与市场规模的发展,有些行为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混淆,基于价值衡量、政治力量的对比等,美国的法院仍然判定这些行为侵权。为在理论上保留混淆标准”,就产生了混淆这一概念的扩张。(关于混淆概念扩张的情况,参见孔祥俊.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60-271;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8(5);Rose D.petty,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 versus Consumer Sovereignty,TMR,Vol.98(2008),pp.762-766;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等等。)从而,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另外,与混淆标准”不同,淡化标准”的着眼点是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淡化驰名商标本身的行为应予制止。在经营者—商品/服务—消费者”的链条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关注的焦点正好相反,其结果不仅导致在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上的差异,还造成了商标法基础的混乱。

将混淆界定为侵害商标权的判定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然而,这一进路模糊了商标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界限。从法

理学上看,各个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关系的属性、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保护的对象等要素。按此,保护消费者不是商标法的任务,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焦点。仔细阅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会发现,整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围绕着如何让消费者获得足够的商品信息和合格的商品来构建的。从经济学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只要满足自愿要求,就可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4]。但交易主体之间,特别是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主体往往会隐瞒有关信息,使古典经济学的市场模型遭受扭曲。这时,政府监管遂成必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监管市场的结果。(有学者把这一现象称为监管型政府的崛起”,参见Edward L.Glaeser&Andrei Shleifer,The Rise of the Regulatory State,Harvard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Working papers,1934.)按照西方的诉讼救济模式,消费者因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本应交由法院处理(维权者支付费用),但有关的经济学者通过模型说明,在法律不完备的前提下,如果侵权行为容易类型化,而且受害人范围广泛,通过诉讼救济成本过高(负外部性大),这时监管(行政保护)就是有效率的[5]。在这个意义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多体现的是行政保护。商标法则不同,他人擅自使用了商标权人的标志从中渔利,受害人是商标权人,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没有受害(如知假买假),(经济学家张五常就认为,假货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原因在于,市场会给消费者以保护。(参见:张五常.打假货是蠢行为吗?[EB/OL].[2009-12-10].https://www.360docs.net/doc/2913899451.html, Trademark Suits and the Demise ofTrademark use”,U.C.DivisL.Rev,Vol.39(2006),p.371,

StaceyL.Dogan&MarkA.Lemley,Trademark Use and Consumer SearchCosts on the Internet,Hous.L.Rev.Vol.41(2004),p.603,StaceyL.Dogan&MarkA.Lemley,Grounding Trademark Law ThroughTrademark Use,Iowa L.Rev,Vol.92(2007),p.1669.尽管此前欧洲的一些学者也讨论了商标使用”,但似乎并没有就商标使用”的前提、逻辑基础、规范目标等进行系统化探讨,因此,很难说形成了商标使用理论。(See Jeremy philips&Ilanan Simon(ed.),Trade-mark Us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在这种进路看来,只有那些属于商标使用的行为才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害,非商标使用(non-trademark use)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其理由主要包括:其一,在普通法历史上,法庭明确地把使用作为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9],尽管法庭没有使用商标使用”这个词。现代法院通过商标使用”这一理论进行裁判,无非是重复了成文法和相关判例法的一个表述[10]。其二,商标使用”体现在美国的成文法中。美国1946年兰哈姆法第32(1)要求对那些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商业性用于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许诺销售、分销或者广告并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人科以责任;第43(a)对那些将他人的未注册标志商业性用于商品、服务或者商品容器上并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人科以责任。按此,若要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个是被告必须将涉案标志用于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另一个是被告的行为必须是商业性的[11]。除此之外,兰哈姆法第45条还明确对商业性使用”进行了界定,这说明,如果被告的行为构作为一个标志(use as a mark)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就构成了商标使用”,应该构成侵权。与此相应,如果一个被告

自己没有商业上使用一个标志,则只有他在故意引诱他人如此使用时才承担责任[11]383。其三,商标使用理论与商标法的最终目的非常吻合。在法律经济学看来,保护商标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竞争。因此,商标法只禁止那些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借此降低了消费者的搜索成本,促进了市场效率,并使生产商收回投资[12]。按此,只有那些把他人的商标用于推销自己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才有可能干扰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增加了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而那些第三人的非商标使用行为不仅不会增加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还会增加有关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商标使用倡导者们指出,尽管商标使用理论的讨论起源于网络环境之下,但它同样适用于整个商标法。在商标使用论者看来,这一原理在维护商标法的统一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商标使用标准不排除传统的混淆的可能性”这一标准,但商标使用标准是商标法上既有中心的重申,它应当为混淆的可能性这一标准提供一个应然界限[13]。与此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学界,也有学者对商标使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形成了一些优秀的成果。(参见:文学.商标使用于商标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刘春霖.论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J].现代法学,2008(6);等等。)但我国的学者对商标使用标准讨论的背景与美国学者相差甚远。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取得原则,因此就产生了某些经营者依赖法律程序进行注册但不使用并囤积商标的现象。为对注册取得原则进行矫正,学者们开始诉诸商标使用理论。

能否把商标使用作为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笔者的结论是否定的。

其理由在于,第一,无论是有关的国际公约,还是商标法上关于商标本质的商誉说”,都是针对商标权的获得来讨论使用”的。尽管在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时候,也涉及到使用”,但这一使用”与作为商标权获权条件的使用”,意义并不完全覆盖。如果将两个不同性质的使用”统合在商标使用这一标准之下,就会产生在一个理论框架中,同一个术语有不同内涵的结果。(有学者在梳理美国商标法时就指出,使用”这一术语在获得商标权、维护商标权、确定商标权的地理范围方面等都具有不同的含义。(Graeme B.Dinwoodie&MarkD.Janis,Use,Intent to Useand Registration in the USA,in Jeremy philips&Ilanan Simon(ed.),Trademark Us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326.))第二,商标使用”的理论基础是商标法应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消息,更多的信息可以提高社会的福利,并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在这个理解框架之下,互联网环境下的销售广告词服务就是非商标使用,因为这一服务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与消费者搜索有关的其他经营者的信息。然而,过多的信息并不会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反而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过多的信息对于消费者而言,必须面临着挑选与质量的问题,这反而会增加消费者的搜索成本[14]。事实上,在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上,消费者需要的是有价值的信息,而不是简单的多。较多的信息,有时只是多而已。实际上,它反而是少。”[15]对于消费者而言,我们应当提供的是能够保证其真正选择和消费者自主的信息[16]。第三,商标使用倡导者试图在获得商标权”和侵害商标权”之间建立一种对应关系,将获得商标权”的使用”移植到侵害商标权”的认定中,并进而主张商标使用标

准为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提供了一种确定性[16]1121-1122。有学者通过梳理有关的判例指出,尽管美国有的法院在判例中使用了商标使用”这一术语,但它们无非是在具体情况下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证明混淆的可能性”的结果。在此基础上,该学者提出了语境论”路径,认为商标法的目的并不是单一的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相反,商标法具有促进自我认同、政治言论自由、有效组织信息、产品比较等功能。语境论”要求法院在具体情况下,考量商标法的各种竞争性目标,然后做出一个选择,而没有必要追求形式主义的逻辑统一[14]805。第四,在现代传播技术的影响下,如果过度扩大使用”的内涵,还会引起商标本身的异化。传统的商标使用指的是将标示附着于商品之上或者与此密切的活动,如在商业信函中的使用。现代传媒兴起之后,在广告中进行宣传也是商标的使用。如此,商标与广告密切勾连。(一如冯象所说,商标对于广告的重要意义在于,凭借商标的私有垄断形状,广告宣传得以吸引巨额资本。若无商标而宣传一件产品(如围巾),不啻替所有花色品质类似的围巾做了免费宣传;因而除非是独一无二的产品,不然就不会大做广告。参见:冯象.生活中的美好事物永存不移[M]//木腿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2.)商标因为广告宣传,便不再仅仅是商品或者企业的标记。它成了我们这个消费者社会的消费文化的中心环节。”[16]1150如此,商标变成了一个过度依赖传播的符号。无论是国家工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把企业在商标宣传上付出的时间、程度和方式作为认定的一个重要要素。慢慢地,商标

变成了一个活期存单,只要经营者注入越多的广告资金,经营者的收益就大,其禁止其他人利用的范围就越广。这样,生产商改进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激励减退了。第五,在笔者看来,商标使用尽管有其合理之处,但其体现的是一个过程,与商标权本身并不等同。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对商标的使用都可以产生商标权。因此,商标使用标准在逻辑上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没有从权利本身受到侵害这一视野讨论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三、从利益到权利:作为竞争手段的商标

现代的法律理论家总有些自我中心主义,他们乐意接受传统—现代二分法”的理念,认为应当对社会进行两极性的划分,(美国著名历史学者柯文曾对此有深刻批判。参见: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中国的兴起[M].林同奇,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88-92.)将权利理解为是现代的同义词,并进而设想出一个前权利时期。这一认识带有明显的去时间化的意味(de-temporalized),暗示了制度、事件、意识等方面的断裂。如剑桥大学的本特利教授(Bently)在研究现代英国商标法的形成时就指出,英国的现代商标制度形成于1860至1910年。尽管在1860年以前和1910年之后,英国商标法都有一些重要的发展,但现代商标制度的最本质特征却是这一时期通过强有力的立法、司法、外交和学术活动塑造的[17]。与此不同,笔者认为,单就商标而言,其呈现的是一种连续性的历史。作为一种符号的商标,其历史足可等同于商业交往本

身。商标是经营者表明自己身份的信任机制,(卢曼指出,人们在面对复杂性的社会交往时,必须对其进行简单化,从而将复杂的关系简化为可信任的和不可信任的。在这个意义上,商标就是经营者向他人提供信任的一种机制。(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M].翟铁鹏、李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有人类就有商业交往,有商业交往就有商标。按照卡多佐的思路来看,这一概念之所以有它现在的形式,几乎完全应归功于历史,除了将它视为历史的产物外,我们便无法理解它们[18]。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纳指出,法律是最依赖于往昔”的、尊崇传统、先例、谱系、古老文本、古代术语的学科。(当然,波斯纳对历史研究的方法带有一定的批判性,在他看来,很多情况下人们对古老知识、古老文本的膜拜仅是一个面具,他们真正的目的是为当下制造一个合理的理由。(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M].武欣、凌斌,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9.)

本文坚持这样一种基本观点,商标本质上是一种符号[19],是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之间竞争的手段。因此,凡有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竞争,经营者使用的符号都发挥了商标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把商标的起源诉至人类知识产生的时代[20]。据考,早在小亚细亚和古埃及时期,人们就在砖块上刻上标记。除此之外,在共和和帝国时期的罗马以及古代希腊、意大利、英国、德国、法国等,人们也已经开始在陶器、铅管、铜器等器物上使用一些标记,甚至客栈和商店也使用类似的符号[21]。这些标记的形式表现为负责的自由人、奴隶、艺人或者工匠的姓

名、表示姓名的字母、纹章。很多时候,在这些姓名和纹章之后还刻有图片或者照片。这意味着,这些姓名和纹章除了作为商标之用外,还履行着政府或者官方的监管职能[22]。在谈到古罗马对商标的使用时,有位学者告诉我们:所有这一切都向我们展示了被法律史学者忽略的罗马的商业生活。就其结果看,罗马的商业关系,尽管其依据的原则,与我们普遍想象的大相径庭。但帝国时期的罗马同样充斥着类似我们今天的商业热潮。制造商的标记并不少见,他们与现代贸易中所熟知的营销制度密切相关。”[20]22另外,在中世纪也出现了一些管理性的生产标记,法律、行政命令或者行会条例强制使用这种标记,这样就可以查到那些可归责的艺人并对其进行处罚;或者发现那些本国行会垄断的走私进来的产品,并对其进行没收[21]32。

显然,商标与广告、营业风格、售后服务一样,也是经营主体之间进行竞争的手段,它们透视着责任主体的信息。经营者通过投资于此,获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相应地,如果他人窃取了这样表现投资优势的手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轻罪,有时甚或是一种重罪[23]。商标的这一属性暗示我们,维护公平竞争是商标法的核心[21]33,商标法的基本功能是规范竞争者之间的秩序,保护诚信的竞争者。诚然,保护诚信的竞争者会使护消费者受益,但这种结果并不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24]。最近的一篇讨论商标法基本原则的文章也指出,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商标法上都有适用之余地[25]。而这些原则显然是适用于竞争者之间的。

保护竞争手段的合法、诚信是竞争法的基本内容。竞争法通过规制竞争行为、结构或者状态,实现效率、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26]。换一种说法,即竞争者因诚信的竞争手段而产生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竞争者通过合法竞争手段而产生的权益可分为权利和利益。按照波斯纳的说法,所谓权利就是推定享受保护而他人不得干涉的重要利益[27],其本质是由法律和国家权力保证人们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28]。权利的内容是利益,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构成权利,只有那些外壳体现为力的利益才是权利。(利益上升为权利,还需要伦理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帮助。(参见:冯象.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G]//政法笔记.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冯象.鲁迅肖像权问题[G]//政法笔记.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上升为权利的那部分权益须在实证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商标权即是竞争者基于商标这种竞争手段所应受到保护的权益。与此相应,也产生了与此相关的专门法。除了上升为权利的那部分权益之外,竞争者还享有某些利益,这些利益立法者认为没有必要上升为权利,或者这些利益本身无法上升为权利(如企业拥有的商业秘密)。对这部分权益的保护仍留待竞争法来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确定的行为类型即为此例。

区分权利和利益的意义何在?其关注点在于构建不同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这一区分在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有明显体现。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故意或者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

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该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地加害于他人的,负有向该他人赔偿损害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184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显然,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1款前句都针对的是权利;而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1款后句针对的是利益。按此,侵害他人权利须负损害赔偿责任者主观上应系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享有的利益须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主观上的故意之外,必须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为之。(关于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这两种行为类型构成要件的分析,请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竞争者基于商标这种竞争手段而产生的利益上升为权利后,即受专门法(商标法)的调整。尽管商标法仍具有竞争法、秩序法的性格,但其着眼点已和竞争法存有不同。商标法着眼点在于从正面给商标所有人确权,提供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而竞争法的着眼点在于规制行为、结构或状态。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商标法保护商标,和通过一般竞争法保护商标又存在诸多差异。由于存在既有的保护商标的专门法,因此,在适用法律保护商标时,商标法应当优先于竞争法。与此相应,对商标的保护,应当从商标权这一权利”角度来理解。对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权利本身受到损害或者有损害之虞来界定。

四、侵害商标权的应然标准

从商标权本身的性质讨论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这一认识并不新鲜,孔祥俊先生在最近的一本著作中就着重提出,我国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据商标的固有权利。从商标的功能入手,他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具有基础作用。在此基础上,孔先生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划分为直接妨碍商标功能的侵权行为和延伸的商标侵权行为[7]310-312。

将商标的基本功能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基础准确把握了商标法的内核,但其不足是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商标的基本功能包括哪些?区别、宣传、表彰、还是质量保证?商标功能的不确定性会导致认定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的不确定性。为此,笔者着眼于商标的本质,即显著性,认为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是侵害商标权的判定标准。美国学者谢克特(F.Schechter)1927年曾在一篇重要的论文中指出,现代商标的价值依赖于其销售力(sellingpower),决定销售力的就是商标的唯一性(unique-ness)或者特殊性(singularity)。商标的保护范围就决定于这种唯一性或者特殊性的程度[29]。

时过境迁,现代的学者更愿意把商标的本质表述为显著性(distinctiveness),而不是谢克特所谓的唯一性或者特殊性。但笔者认为,

从商标的本质来确定商标保护标准的思路仍然具有启发意义。尽管有的学者已经从显著性方面讨论了商标法的保护基础,但其主旨没有集中于商标权人。(参见: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该书作者认为,商标法的第一立法宗旨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认识偏离了显著性。因为,显著性是指向商标的,是以商标权人为导向的。)与此不同,商标法是商标所有人主义的(trademark owner o-riented),保护商标权人是商标法的第一要旨。在这样的进路下,笔者认为,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显著性不是一个本体,不是一个客观的陈述,而是企业、商标与商品/服务之间的关系。当我们表述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说的并不是这个标示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而是说这个标示和商品联系在一起是否具有显著性。因此,苹果”这个词不具有显著性,但当它用于电脑或者手机上时就在同类商品中具有了显著性。显著性暗含了一个比较的框架,是和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服务对比而言的。另一方面,显著性又表明了商标与企业的关系,它指示了商品的来源(企业),并区别了同类产品或者服务(商品)。在这个意义上,简单地认定某个标示是臆造的、任意的,从而认定其有无区别能力是武断的。

把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作为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的另一个理由是,它可以统合商标法的基础。按照混淆标准”,其依据的主体是消费者;按照淡化标准,其依据的主体是商标所有人。这样,在商标法上就存在两个角度不同的判定侵权的参考系,其结果是造成商标法基础的混

乱不一。更重要的是,在认定商标的混淆时,按照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若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了与他人形同的标志,则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并以此为基础,认定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害。这种武断的认识忽略了一种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有时尽管行为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但消费者并没有造成混淆,如行为人在价格、产地等方面明示,消费者根本不可能混淆。知假买假就是这种情况。例如,在我国的南方某市的港口市场上,英纳格手表售价200元,一般的消费者显然不可能把其当作瑞士生产的手表。(经济学家张五常就认为,假货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非常小,原因在于,市场会给消费者以保护。(张五常.打假货是蠢行为吗?[EB/OL][2009-12-10].https://www.360docs.net/doc/2913899451.html,,Gone in Sixty Milliseconds:Trademark Law and Cognitive Science,[EB/OL].[2009-12-25].https://www.360docs.net/doc/2913899451.html, Trademark Suits and theDemiseofTrademark use”,U.C.DivisL.Rev,Vol.39(2006),pp.376-387.

[12]William https://www.360docs.net/doc/2913899451.html,ndes&RichardA.posner,Trade-mark Law:An Economic perspective,J.L.&Eco.,Vol.30(1987),p.265.

[13]Stacey L.Dogan&MarkA.Lemley,GroundingTrademark Law Through Trademark Use,Iowa L.Rev,Vol.92(2007),p.1699.

[14]Frank pasquale,Copyright in an Era of InformationOverload:

商标权转让具体流程

商标权转让具体流程 现如今,许多公司成立后,都拥有各自的商标,而也是可以转让的,在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引发纠纷,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转让,维护权益。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商标权转让具体流程?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商标权转让具体流程 第一步:购买方挑选好中意的商标,由客服查询确定好状态,与买卖双方沟通好成交价格; 第二步:签定《委托购买商标》预付转让费50%到金牌商标转让网指定账户,此时购买方提供商标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加年检有效的个体户执照复印件;公司提供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步:公司与商标注册人签定《商标转让协议书》,持有人收到转让费即时办理《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并在转让以及过户所需要的全套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步:公司垫付全款付清转让费给持有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书》原件,以及转让过户所需的全套材料; 第五步:公司将《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传真或扫描给买方确认无误后,买方2日内付清余款,我司将《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授权书》原件及转让过户所需文件快递给买方盖章或签字,购买方收到前述文件时即拥有所购商标独占使用权; 第六步:公司收到受让方盖章或签字的转让过户文件,即时向国家商标局上报转让过户申请材料;

第七步:国家商标局收文后在40-60天左右同时向转、受双方下发《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此时自己就可以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商标转让流程; 第八步:10个月左右商标局进入实质审查,发布核准转让公告,公告完1个月内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转让后与我司所签定的《委托购买商标协议书》终止。 二、商标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1、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保密认证评分标准及操作方法

保密认证评分标准及操作方法

保密认证评分标准及操作方法

项目分值操作方法 保密责任(40分)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10分) 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1. 对保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和对自己职不清的,扣1分; 2. 对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不够清楚的,扣1分 3.对《保密资格标准》有关要求不够清楚的,扣1分; 4. 年度内未对保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扣1分。 4分 a)通过谈话,了解对《保密法》、《意见》和《办法》、《标准》及单位相关保密制度熟悉情况;对本单位保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知悉情况。 b)查看单位年度工作要点有无保密工作内容,在上级相关文件和指示、会议讲话、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有无具体落实的批示和要求。 C)查看单位人事任命文件、人员工资发放表或会议纪要,了解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现场检查保密条件保障落实情况,了解对保密12. 半年内未组织研究部署保密工作的,扣1分;

13. 对保密工作未作出批示并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的,扣1分 3分 a)通过谈话,了解是否全面掌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情况;是否知悉单位保密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采取了哪些组织协调落实措施。 b)查看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要、审查审批事项文字记录等,了解对保密工作作了哪些具体的批示和要求。 C)查看检查记录,了解是否每年组织2次保密专项保密专项检查(包括对单位负责人),是否及时研究和解决发现的问题。 d)查看有关记录,了解是否及时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14. 半年内未组织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的,扣2分; 15. 年度内未组织检查单位负责人保密工作情况的,扣1分。 3分 保证秘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 16. 关心支持保密工作机构工作不够的,扣1分;

2020商标转让协议范本

2021商标转让协议范本 【篇一】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甲方自愿将在中国注册的第______号商标转让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商标图样 一、转让费为人民币________整,以收款收据为准,付款方式,签合同时一次付清。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之日至该商标核准转让之前乙方拥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独占使用权。 三、商标转让申请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转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办理上述有效商标转让的一切文件,证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该商标转让全过程中,转让人必须协助受让人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资料提供至该商标成功转让乙方名下为止。 四、甲方保证转让的注册商标拥有的合法性及不存在权利瑕疵,具体地说:(1)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没有给第三者

办理过许可使用;(2)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商标争议;(3)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者财产诉讼保全;(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一并办理转让;(5)要求一并转让的商标乙方不另支付额外费用。 五、转让的注册商标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商标无效,要负责全额退还商标转让费。 六、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在签订此协议之前或者之后如甲方将上述商标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负相关法律责任,赔偿乙方转让费十倍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家商标局备案一份。 九、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商标权转让协议实用版

YF-ED-J569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商标权转让协议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商标权转让协议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 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 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 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_________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_________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 _________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最新【标准与讨论】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17年修订)汇编

【标准与讨论】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17年修订) 作者:中国医师协会血液科医师分会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多发性骨髓瘤专业委员会本文刊于:中华内科杂志, 2017,56(11) : 866-870 多发性骨髓瘤(multiple myeloma,MM)是一种克隆性浆细胞异常增殖的恶性疾病,在很多国家是血液系统第2位常见恶性肿瘤,多发于老年,目前仍无法治愈。随着新药不断问世及检测手段的提高,MM的诊断和治疗得以不断改进和完善,每两年一次的中国MM诊治指南的更新对于提高我国MM 的诊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临床表现MM常见的症状包括骨髓瘤相关器官功能损伤的 表现,即'CRAB'症状[血钙增高(calcium elevation),肾功能损害(renal insufficiency),贫血(anemia),骨病(bone disease),详见诊断标准],以及淀粉样变性等靶器官损害等相关表现。诊断标准、分型、分期一、诊断所需的检测项目(表1)[1,2]对于临床疑似MM的患者,针对MM疾病要完成基本检查项目的检测,有条件者可进行对诊断病情及预后分层具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检测。 二、诊断标准参考美国国立综合癌症网络(NCCN)及国际骨髓瘤工作组(IMWG)的指南[3],诊断无症状骨髓瘤(冒烟型骨髓瘤)和有症状骨髓瘤(活动性骨髓瘤)的标准见表2,表3。三、

分型依照异常增殖的免疫球蛋白类型分为:IgG型、IgA型、IgD型、IgM型、IgE型、轻链型、双克隆型以及不分泌型。进一步可根据轻链类型分为κ型和λ型。 四、分期按照传统的Durie-Salmon(DS)分期体系[4]和修订的国际分期体系(R-ISS)[5]进行分期(表4,表5)。 鉴别诊断MM需与可出现M蛋白的下列疾病鉴别:意义未明的单克隆丙种球蛋白病(MGUS)、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冒烟型WM及IgM型MGUS、AL型淀粉样变性、孤立性浆细胞瘤(骨或骨外)、POEMS综合征、反应性浆细胞增多症(RP)、浆母细胞性淋巴瘤(PBL)、单克隆免疫球蛋白相关肾损害(MGRS)[6],骨损害需与转移性癌的溶骨性病变等鉴别。其中,MGRS是由于单克隆免疫球蛋白或其片段导致的肾脏损害,其血液学改变更接近MGUS,但出现肾功能损害,需要肾脏活检证明是M蛋白沉积等病变所致。MM的预后评估与危险分层MM在生物学及临床上都具有明显的 异质性,建议进行预后分层。MM的精准预后分层仍然在研究探索中[7,8]。 MM的预后因素主要可以归为宿主因素、肿瘤特征和治疗方式及对治疗的反应3个大类,单一因素常并不足以决定预后。宿主因素中,年龄、体能状态和老年人身心健康评估(geriatric assessment,GA)评分可用于评估预后。肿瘤因素中, Durie-Salmon分期主要反映肿瘤负荷与临床进程;R-ISS主

2017公文格式排版(最新)

公文格式排版 一、设置页面(“页面布局”—页“面设置”) (一)“页边距” 1.页边距: 上 3 厘米、下 2.5 厘米、左 2.6 厘米、右 2.5 厘米。 2.纸张方向: 纵向。 (二)“纸张” 纸张大小: A4。 确保“每面排22 行,每行排28 个字,并撑满版心”。 二、设置标题 (一)“字体” 1.主标题:先设置字体为华文小标宋简体(或华文中宋、宋体),再设置字体为 New Roma n;字形,加粗;字号,二号。 Times 2.副标题:字体,与主标题一致;字形,不加粗;字号,三号。 二)“段落 1.对齐方式: 居中。

2.左侧右侧缩进均为0 字符。 3.特殊格式: 无。 4.段前段后间距均为0 行。 5.行距: 固定值,28 磅。 (三)内容要求 1.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多行标题排列时应当采用梯形或菱形布局,不应采用上下长短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 2.正式公文标题应要素完整,一般格式为发文机关+关于X(事由)的+ 文种”。 3.标题回行时应词意完整,不能将词组拆开;发文机关名称应在第一行居中排布;最后一行不能将“的”与文种单独排列成行。 4.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标题与正文间隔 空一行,字号为五号,行距为最小值12 磅。 三、设置正文 (一)“字体” 1.一级标题:字体,黑体;字形,不加粗;字号,三号。 2.二级标题: 字体,楷体_GB2312(或楷体);字形,不加粗;字号,三号。 3.三级标题、四级标题和五级标题: 字体,仿宋_GB2312(或仿宋);字形,加粗;字号,三号。4.其余正文(包括附件、

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转让方: 受让方: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 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保密认证评分标准及操作方法

保密认证评分标准及操作方法 项目分值操作方法 保密责任(40分)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10分) 保证党与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1、对保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与对自己职不清的,扣1分; 2、对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与要求不够清楚的,扣1分 3、对《保密资格标准》有关要求不够清楚的,扣1分; 4、年度内未对保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扣1分。 4分 a)通过谈话,了解对《保密法》、《意见》与《办法》、《标准》及单位相关保密制度熟悉情况;对本单位保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知悉情况。 b)查瞧单位年度工作要点有无保密工作内容,在上级相关文件与指示、会议讲话、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有无具体落实的批示与要求。 C)查瞧单位人事任命文件、人员工资发放表或会议纪要,了解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现场检查保密条件保障落实情况,了解对保密工作人

力、物力与财力提供支持保障情况。 d)查瞧保密责任制考核奖惩的相关材料,了解责任制落实情况。落实保密责任 5、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整体情况掌握不够的,扣1分; 6、未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重要问题的,扣1分; 7、年度内未对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扣1分。 3分 提供保密工作条件保障 8、未按要求在人力上为保密工作提供条件保障的,扣1分; 9、未按要求在财力上为保密工作提供条件保障的,扣1分; 10、未按要求在物力上为保密工作提供条件保障的,扣1分; 3分 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责任 (8分) 对保密工作组织研究与部署 11、对本单位保密工作全面情况掌握不够的,扣1分;

12、半年内未组织研究部署保密工作的,扣1分; 13、对保密工作未作出批示并提出明确意见与要求的,扣1分 3分 a)通过谈话,了解就是否全面掌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情况;就是否知悉单位保密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采取了哪些组织协调落实措施。 b)查瞧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要、审查审批事项文字记录等,了解对保密工作作了哪些具体的批示与要求。 C)查瞧检查记录,了解就是否每年组织2次保密专项保密专项检查(包括对单位负责人),就是否及时研究与解决发现的问题。 d)查瞧有关记录,了解就是否及时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14、半年内未组织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的,扣2分; 15、年度内未组织检查单位负责人保密工作情况的,扣1分。 3分 保证秘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

2017最新标准公文格式

2017标准公文格式 一、公文格式的种类 根据公文载体的不同,分为文件格式、信函格式、电报格式、命令格式、纪要格式等。 文件格式信函格式 页脚内容1

命令格式纪要格式 二、公文格式的基本要求: 1.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2.纸张大小:A4型纸:210mm×297mm。 3.版面: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版心尺寸为156×225mm。 4.字体:如无特殊说明,公文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5.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6.公文应当双面印刷。 7.公文应当左侧装订。 页脚内容2

三、公文的通用格式 版头: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版记: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一件完整的公文由三部分组成: 一、版头部分 1.份号:公文的份数序号也就是每份公文的编号,根据印制份数,编流水号。公文份数序号是为了掌握公文的发放方向,便于公文的保密管理,便于掌握公文的去向。 涉密公文一定要标注份号,如果发文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对不涉密公文标注份号。 如需标识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份号用黑色标注。 2. 秘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种。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份号之下;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 3.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页脚内容3

商标权转让合同书新整理版

YOUR LOGO 商标权转让合同书新整理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商标权转让合同书新整理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国别: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 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 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 称):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550 (协议范本系列) 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详细 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详细版 提示语:本协议文件适合使用于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 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2017年最新规范公文格式

附件2 XX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公文规范处理,现就全市政府系统现行公文处理有关问题制定如下规则。 一、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 —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分类 (一)市政府“X政”字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X政办”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 (二)市政府“X政发”字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X政办发”字号文件,用于普发范围的下行文。 (三)市政府“X政函”字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X政办函”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或向不相隶属机关行文。 (四)市政府令用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强制性措施等,自发第1号令起,按自然顺序编号,不受年度限制。 (五)市政府“X政干”字号文件用于任免干部通知。 — —

商标权转让合同新

商标权转让合同新 New trademark transfer contrac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商标权转让合同新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 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_________签订过非独占 (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_________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 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_________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 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 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

商标权转让协议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021版的商标权转让合同书新整理版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商标权转让合同书新整理版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 ___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 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 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 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 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 让方。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 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 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 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 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 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 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商标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913899451.html, 商标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商标权是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更替主人,不少人也通过转让商标权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价值,特别是知名的商标权很值钱。商标权并不是一转让就马上生效,那么商标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如何计算的?下面赢了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一、商标权查询 商标权查询,自助查询+人工检索,深度查询,数据更全面,结果更可靠。一般是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

二、商标权转让 商标权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其因注册商标产生的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人保证自己是商标的所有人,说明在签约前曾向哪些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原使用许可合同中对商标权所有人之义务的规定。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三、商标权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

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三、商标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1、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2、自确立申请日起三到四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提交哪些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2017年工程项目验收规范大全(规范汇总)

2017年工程项目验收规范大全(规范汇总)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1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1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26424 6738 朸25977 6579 敹21959 55C7 嗇'39457 9A21 騡TM 19.《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2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22.《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 2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6.《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2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28.《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9-2007 2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 3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3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32.《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2009) 33.《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 3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35.《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13 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7o @N27763 6C73 汳38033 9491 钑37055 90BF 邿 3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3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39.《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40.《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商标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商标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商标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 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国别: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 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年,

2017年公文格式标准范例

2017年公文格式标准范例 想要知道2017年公文格式的标准吗?还在为不知道怎么写公文而烦恼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17公文格式标准范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公文格式标准范例一:人事任命书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总经理,主持事业部的日常工作;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副总经理,负债协助总经理完整任务;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事部总经理,主持人事部的日常工作;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主持该部门的日常工作。 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总经理: (印章) 年月日 2017年公文格式标准范例二:嘉奖令 虽然未见战火纷飞、刀光剑影,有位消防战士入伍1年零八个月来,冲进烈焰升腾的火场和各种救灾救人现场120多次,从火场、高空、井下、高速公路等处救出遇险群众十余人,作为一名义务兵,其出色的表现令人赞叹! 他就是xx,1991年6月出生,初中学历,预备党员,湖南省桑

植县,2009年12月入伍。现任漯河市消防支队特勤队特勤车战斗员。 入伍以来,他一直注重学习,始终把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业务技能为标准,刻苦训练,不辞辛苦,任劳任怨,充分发挥一名消防“铁军”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为中队的各项建设献计献策、尽心尽力。 他经常对战友说: “咱们当消防兵的,有危险就得往前冲!” 一声凄厉的电铃声划破了特勤中队安静的夜空! 2010年4月10日01时10分,漯河市解放路苹果派高层公寓12楼发生火灾,有毒浓烟从起火房间翻滚而出,很快就充满了走廊、蹿出了窗外! 12楼至顶楼16楼数十户居民还在睡梦中,如果火势蔓延,不及时疏散群众,势必酿成大祸! xx和另外两名战友立即受领了任务:立即疏散12楼被困群众!整座大楼已被切断电源,背着数十公斤的装备快速攀登至12楼,这对从来没有扑救过高层建筑火灾的义务兵xx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考验! 毒烟热浪里,xx和战友一遍又一遍地拍打着住户的家门。楼道内浓烟滚滚,能见度几乎为零,防爆强光手电也失去了作用。1208房间的住户被从睡梦中拍门声被惊醒,当他听到xx的呼喊时,才意识到自己一家人正身陷险境! xx立即给他戴上防毒面罩,协助他背出还在熟睡的孩子,快步将他们一家人送到消防楼梯间,交由战友护送下楼。此时,他的空气呼吸器压力已不到额定压力的三分之一了,指导员在楼下用电台命令他

商标权转让合同书新整理版.doc

编号:_________ 商标权转让合同书新整理 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 ___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 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 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 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 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九、商

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 让方。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 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 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 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 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 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 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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