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 2

第三章监察稽核部职责--------------------- 3

第四章监察稽核部权限--------------------- 4

第五章监察稽核工作范围和重点内容------------------ 5 第六章监察稽核的方法--------------------- 6

第七章监察稽核的程序--------------------- 6

第八章监察稽核报告-------------------------- 8

第九章监察稽核人员的行为规范---------------- 9

第十章监察稽核人员的奖励与处罚-------------- 10 第十一章附则1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持有人和股东的权益,力口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监察稽核是指对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遵规守法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三条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个部门,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精神执行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工作实行监察稽核报告制度,通过监察稽核报告对公司经营和基金管理过程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警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和基金的运作风险。

第四条除非公司认定有可能危及公司和基金安全的特殊情况下,监察稽核部门只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担任执行性工作,具体的改进工作由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应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监察稽核工作,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设立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第六条督察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

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七条督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向董事会负责,全权负责公司和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

2、审核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负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对基金运作、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纪等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除每月独立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外,如发现公司管理或基金运作中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直接领导公司监察稽核部并提名部门经理人选。

第八条公司设置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的职能部门,其行政管理遵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为保证监察稽核部独立、客观地开展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归督察员直接领导,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经理由公司督察员提名,总经理任命;监察稽核部定期向督察员汇报工作,提交监察稽核报告。

第九条监察稽核部独立进行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不得干预监察稽核部的工作;在监察稽核过程中,监察稽核人员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

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相关人员不得

拒绝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配备监察稽核部工作人员,至少在2 名以上。监察稽核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和投资等领域的知识。

第三章监察稽核部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监察稽核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制定监察稽核制度,并根据政策环境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制度进行修改。报督察员审阅、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警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检查公司各项报告、报表、统计资料、记录及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负责公司员工的离任审计事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经理以及基金经理部、交易清算部和电脑信息部的全体员工和公司财务人员离任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离任审计,监察稽核部应对其出具离任或离职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对有关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协助监管机关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将日常监察稽核情况向总经理通报。

第四章监察稽核部权限

第十八条监察稽核部为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独立的检查权、报告权、知晓权和警示权。独立的检查权指按照公司授予的权力,独立行使制订监察稽核计划和监察稽核公司各部门、各项业务、各相关人员的权力;

独立报告权指监察稽核部可直接向督察员报告任何监察稽核工作的权力,其他人不得干涉;知晓权指监察稽核部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公司高级管理层及各业务部门资料信息的权力;警示权指根据监察稽核发现的问题和评价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有要求具体责任部门及个人落实的权力。

第十九条为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独立的检查权,被检查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给予充分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挠;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或索取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措施。

第二十条为确保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报告权,监察稽核报告由监察稽核部经理签字后直接报送督察员,由督察员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监察稽核报告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监察稽核的内容,同时也要完整、准确地反映被检查部门或个人的意见。监察稽核部应同时将监察稽核报

告通报公司总经理知晓。

第二^一条为确保监察稽核部的知晓权,监察稽核部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有权列席公司各业务会议,

监察是否发生侵害公司股东和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对基金交易过程进行全面实时监察,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计的有形区隔和无形区隔,参加被监察稽核部门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和处理监察稽核中需要处理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相关人员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监察稽核部的警示权,监察稽核人员在从事监察稽

核工作时,按照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可直接对被监察稽核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其他人员不得阻挠;责任部门或个人拒绝提供证据及隐瞒或毁灭证据的,监察稽核部可直接向督察员报告,督察员可要求总经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监察稽核工作范围和重点内容

第二十三条监察稽核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管理稽核、基金募集与发行稽核、基金投资管理稽核、基金交易稽核、基金会计稽核、公司财务稽核、电脑系统稽核、公司行政管理稽核和其他相关科目稽核。

第二十四条监察稽核工作重点内容参照《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监察稽核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监察稽核人员在从事监察稽核工作时,可根据检查项目的不同采取以下方法:帐表核实法;资料审阅法;重点项目抽查法;调查核实法;监听、监视记录抽查法;现场观察法;人员询问法和综合分析法等。

第二十六条监察稽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事先不通知的临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监察稽核人员应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保持畅通联系,及时把握法规制定或修改的内容;应对公司各部门进行法规宣传、教育,在公司内部建立监察稽核共识;应协助公司管理层及各部门制定或修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应参与新产品或新业务

的规划。

第七章监察稽核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监察稽核的程序主要是:

1、年度计划监察稽核部经理必须在每一年度开始之前完成年度稽核计划,交由督察员批准。监察稽核部经理在制定年度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的变化,基金业务的变化,风险控制重点等。

2、拟订具体项目

根据有关法规、公司制度及各部门业务流程,拟定对各部门不同的监察稽核项目,确定稽核目的和范围,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资料,拟订稽核方案计划和时间安排。

3、现场检查与评价

根据稽核工作计划确定的稽核内容、重点,利用适当方法,对业务执行情况、相关文件或凭证进行检查,询问相关人员。实施过程中,稽核人员对调查材料进行详细的分析,作出公正评价,并做好详细的调查记录。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就稽核中的问题进行交流,并提出要求,明确该部门需要改进的期限。

4、报告

撰写监察稽核报告,监察稽核报告是对被稽核部门工作的客观评价,对该部门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改善有重要作用,因此监察稽核报告应客观、清楚、及时,同时提出处理意见。成文前应与被稽核部门或个人交换意见,成文后经监察稽核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报告督察员,并向公司总经

理通报。督察员在监察稽核报告上签字后,将报告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并抄送总经理。

5、落实

监察稽核人员应对监察稽核报告中作出的结论与处理意见进行跟踪检查,就上次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复核,作好落实、实施工作。

6、定期总结

监察稽核项目的监察稽核报告必须定期完成,每年完成年度监察稽核工作总结,对公司全年管理活动和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结果作出评价,对监察稽核部内部工作作出总结;对监察稽核记录、报告归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须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在任何情形下,监察稽核人员必须将发现的问题、检查的时间、稽核结论、建议和处理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监察稽核档案管理保管、保全稽核档案是稽核部门的责任,应特别注意:

1、稽核档案应由部门统一存档;

2、稽核档案根据稽核项目编号归档,所有文件应建立索引,便于查询;

3、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接触稽核档案。

第八章监察稽核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察稽核报告是公司董事会和监管部门赖以了解公司经营是否规范的重要文件,所以稽核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稽核报告系统的运作必须与公司经营系统相对独立。

第三十二条监察稽核报告是监察稽核人员的工作成果,是监察稽核部和员工的工作成果的体现。监察稽核人员必须认真、规范完成监察稽核报告。监察稽核报告一般每月出具一份,呈交公司董事会和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稽核报告的内容:

1、监察稽核的部门;

2、监察稽核的时间;

3、稽核人员;

4、本次监察稽核目的;

5、检查项目;

6、上次检查问题的处理情况;

7、本次发现的问题、基本结论及有关改进建议;

8、被稽核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及改进措施;

9、督察员意见。

第九章监察稽核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执行职务,应保持客观、公正、独立,求真求实之精神,勤勉尽责之态度。

第三十五条稽核程序应按稽核计划进行,避免不必要的讨论与咨询,尽量减少影响被稽核部门人员本身的工作,遇有不明了的事项,应于适当时间提出,至彻底了解为止。

第三十六条稽核人员应充分了解有关现行法令,并熟悉公司现行内部各项控制制度、规章。

第三十七条稽核人员应事前熟知被检查部门业务、重要资料及以往

稽核报告内容。

第三十八条稽核人员对于稽核结果,应有合理的判断,并且该判断应有可靠的理论根据,并获得足够而确切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稽核人员在从事稽核过程中接触的公司机密

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更应提高警觉,注意文件安全,以防

失洛。

第十章监察稽核人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公司对在监察稽核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准确进行风险监控,避免公司和基金遭受重大损失作出贡献的监察稽核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一条监察稽核人员对规定范围内的监察稽核事项

承担责任。对在监察稽核工作中严重失职,或对监察稽核中发

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或编造虚假的检查报告,或泄露其执行监察稽核事项中了解的属于保密规定范围内容的监察稽核人员,公司将给予严厉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监察稽核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本制度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但需经督察员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察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营业货款催收管理制度

欠款催收管理制度 编制目的: 为及时收回公司货款,减少公司资金压力,保证公司现金流量平衡,完善公司销售管理,加强和规范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特拟订以下管理制度。 适应范围: 各分公司经理、业务员、财务 内容: 一、工作要求: 1、业务员拜访客户销售货品时,应提前告知公司最大赊款时间(暂定为1个月),业务员对客户签未付款时,应明确约定现金收款及收款期限,业务员应对所有欠条签字确认,交财务电话核实(仅针对客户未签字的单据)并签字确认后,再交经理签字确认,后给财务存档; 2、业务员应积极配合分公司会计对责任区内的欠款客户进行汇总统计,并配合分公司会计每月编制《客户信息信誉评价表》,双方签字确认后交分公司经理; 3、分公司经理应对信誉评价逐一进行分析,以便日后进行客户考核,方便针对性制定相关销售与收款方案; 4、业务员所售货物的欠款应及时请示分公司经理,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方能欠赊。 5、分公司财务应分业务员每天进行《应收账款汇总统计表》,汇总表(由财务编制)要求详细(包含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客户地址、老板姓名、联系电话、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货款金额、送货日期、承诺付款日、当日未付款原因等),欠款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月,对超过1个月的欠款,汇总表应设置不同颜色的提醒状态,及时向上级反映; 6、财务应对有签字承诺期付款的所有客户,要及时督促业务员催收款。 7、对没有签字承诺付款的所有客户,按分公司经理批示意见或同意欠赊的时间,督促业务员催收款。 8、对所有未收回的货款,财务在计提工资时,不得计提提成;

9、财务应至少每月(暂定为每月20号为报表上报日期)一次上报欠款报表交分公司经理、公司会计、总经理; 二、责任区分与扣罚款: 1、未经分公司经理审核批准的欠款,业务员应承担相关货款的全部责任,相应从当月工资中抵扣货款; 2、经分公司经理签字同意的欠款,分公司经理应承担不高于货款值50%的货款责任,业务员应承担不低于货款总值50%的货款责任,相应从当月工资中抵扣货款; 3、业务员应承担所负责的责任区域(包含接手离职人员的非本人的欠款责任)内客户欠款;若跑单由在职业务员承担货款总值的50%,分公司经理承担货款总值的30%的责任,相应从当月工资中抵扣货款; 4、业务员未按公司要求和工作程序欠赊货款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处以10元/单罚款,相应地从工资中扣罚; 5、未收回的货款,销量提成部分财务给予业务员工资计提提成的,其提成部分工资从财务工资中等额扣减; 6、各分公司财务未承担相应的督促责任或未及时催促业务员收款的(如欠款日期超过1个月或分公司经理批准的欠款期限,财务未督促收款的;每月20号未及时上交报表的等),给后续工作带来影响,或收款滞后,甚至货款无法收回的,每次罚款5元,情况严重的应承担不低于货款值10%的责任,相应从当月工资中扣减;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经理办,必要时进行增补; 四、本制度从签发之日起严格执行,请大家知悉!

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试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及合规职责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节高级管理层 第三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四节合规总监与合规管理部 第三章合规管理部与其它部控制部门的分工与协调 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节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第二节合规咨询与合规审查 第三节合规培训 第四节合规监督检查与监控 第五节合规公告、合规警示和合规谈话提醒 第六节合规报告与反馈 第七节合规管理的档案与留痕 第五章合规举报、问责与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加强部合规管理,有效识别和主动管理、防、处置合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建立有效规避合规风险的长效机制,确保公司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应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性文件、行业规和自律规则、公司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或员工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 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容,也是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公司树立“合规是经营底线”、“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人人有责” 等合规理念,倡导并推行诚信和正直的道德行为准则和公司价值观念,提高所有员工的诚信意识与合规意识,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 第六条公司合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合规风控内控管理制度13.doc

公司合规风控内控管理制度13 公司合规风控内控管理制度 有效性评价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规风控内控管理制度》有效性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在合规、风控、内部控制中的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公司合规风控内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有效运行,结合另类子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本机制所称合规风控内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评价,是指由公司相关部门实施的、对公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有效性评价是通过规范评价流程,使合规风控内控体系不断完善,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检查、发现公司制度设计、运行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检查;确保制度有效性评价工作的程序合规、方法合理、结果客观、建议可行。 第三条公司实施有效性评价,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由于检查或评价流程设计不合理或控制不当,无法及时发现制度缺陷,使制度体系不能有效改善,以致公司利益或声誉受损,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由于检查人员主观原因,或者有效性评价程序不当,致使评价结果不客观,或整改方案不具有操作性。

(三)对于发现的制度缺陷,提出的整改建议未能得到执行,导 致公司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风险得不到有效处置。 第四条公司实施有效性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风险导向原则。有效性评价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二)一致性原则。有效性评价应当采用统一可比的评价方法和标准,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三)公允性原则。有效性评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评价结果应当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四)独立性原则。有效性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评价。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风险管理部、投资部、财务部、综合部联合成立有效性评价小组。有效性评价小组负责拟定年度评价计划,将年度评价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根据各部门测试总结,形成公司有效性评价报告。董事会审批年度有效性评价报告。

某某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监察管理部(以下简称:“监察部”)作为服务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部门,工作重点在于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通过监察部工作,促进公司员工在公司制度规定的授权内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披露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在其运营管理中的隐患及重大违纪、违规、失职现象,分析问题产生的症结并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议,不断完善和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促进企业高效安全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完善和贯彻落实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监督管理职能,并使公司的管理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管理监察(以下简称:企管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通过对监察对象在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监察工作为公司不断壮大服务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完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第三条企管监察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事实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企管为目的,以围绕本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为中心,深化企业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企管监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增强企业自身及下属分公司的行政管理监控力度,帮助管理者查清和解决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效益,严肃处理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为公司的经济利益保驾护航。 第五条企管监察的原则。企管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企业职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改善管理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坚持专业部门与监督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公司成立企管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管理监察工作。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团公司公司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企管监察的对象是本公司各部门和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第三章企管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行政决定、决议和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指示、指令,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保证业务工作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监督检查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管理工作中严重影响管理效果、效率、效益的问题,重点是:各分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效果、集团公司制度执行力度、信息资源整合、项目研发与合作、物资采购、成果孵化、风险投资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增强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管理工作中薄弱环节的

【参考借鉴】催收公司管理制度.docx

管 理 制 度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公司简介------------------------------------------------3 第一章、考勤制度----------------------------------------5 考勤制度------------------------------------------------5 请假制度------------------------------------------------6 第二章、办公区域管理制度--------------------------------8 办公区管理内容------------------------------------------8 保密制度------------------------------------------------9 第三章、催收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10 催收运营模式及工作人员管理制度-------------------------10 电话催收基本策略及注意事项-----------------------------12 电访部经理岗位职责-------------------------------------14 外访催收工作内容---------------------------------------15 外访工作细则及注意事项---------------------------------18 外访部经理岗位职责-------------------------------------19 稽核工作内容与岗位职责---------------------------------19

(完整word版)合规管理制度

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规管理,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管理责任,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合规与合规管理 依法合规经营简称“合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包括公司行为和公司员工执业行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本制度所称法律法规是指适用于评级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本制度所称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制定的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评级业务管理、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等。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另外,合规管理还包括合规教育,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合规管理是公司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致使公司受到监管处罚、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原则 在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合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 合规管理涵盖各单位和全体公司员工,覆盖公司所有评级业务领域及评级业务全流程,做到事事合规、人人合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整体有效性承担责任。 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公司的全体人员都应当熟知与本岗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报告和控制自身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自身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二)独立管理原则 合规管理部(以下简称“合规部”)及合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合规人员”)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其合规管理职能不受业务部门干涉。合规人员不承担与其合规管理职责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或合规管理工作人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三)垂直管理原则 合规管理部由公司监事会直接领导。合规人员由合规部直接领导,向合规部负责人报告。 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管理责任不替代或者免除公司其他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所负担或归属的合规责任。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应接受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合规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价,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合规审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下文简称“我行”)法律性文本、文件审查工作程序,及时解决我行法律问题,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管理创新与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根据《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资产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本、文件”是指我行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以本行名义对内(外)出具或接受的产生法律权利、义务的合同、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 我行各级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交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 第三条合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促进我行规范发展的原则。 (三)业务职能管理部门管理与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我行合规审查工作采取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风险资产部负责统一对总行法律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全行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业务性审查职责 (一)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等业务性规范。 (二)是否符合上级监管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及政策,内部控制机制是否严密、完备,操作流程与岗位节点设置是否合理科学。 (三)是否符合行业规定的技术等级、施工规范、产品质量标准与相应资质要求。 (四)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五)是否真实反映谈判情况。 (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七)业务用语表述是否规范,是否会产生歧义。 第七条法律合规性审查职责包括: (一)制定或签约法律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二)条款之间是否有冲突。 (三)条款之间是否有歧义。 (四)条款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五)条款是否损害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审查流程与时限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三百一十五条为加强,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一十六条公司设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 2.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状进行审计; 4.指导监察部的工作,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5.受理员工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检举、控积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的所有员工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受理员工对总经理任命的职员的检举、控告。 第三百一十九条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监察部设审计员,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百二十条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所有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二节审计 第三百二十一条审计每季(或半年)审计公司财务状况1次。主要审计专项基金和重大资金使用、成本费用、经济效益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 行情况。 第三百二十二条审计师负责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决算审核。 第三百二十三条经董事会决定或批准,审计师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百二十四条审计员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委和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监督下属企业贷款和银行帐户的使用情况,杜绝为他人代转、代汇的现象。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计员每季(或半年)组织审计下属企业的财务账务1次,内容包括: 1.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的所有权; 2.审核原材料、商品购销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及效益; 3.审核生产企业的产品库存和生产经营效益; 4.审核销售和债务情况,促进销售收入和帐款及时回笼; 5.检查专项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核算、行政费用开支、业务费用 开支等情况。 审计对象应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其经营管理计划、合同、会计统计报表、帐簿、凭证、业务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三百二十六条审计员根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对承包进行事前和事后审计,落实承包合同的权、责、利。 内容包括: 1.审计任期目标责任指标,承包方的资格、承包合同;

委外催收管理制度

外包催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强大、反应迅速的汽车消费贷款催收管理体系,提高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水平,规范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工作,维护我公司资金安全及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包催收是指我公司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消费贷款委托给我公司认可的外包催收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催收,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或车辆由我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的催收方式。 第三条我公司外包催收采取非诉讼方式,逾期贷款诉讼前和诉讼完毕且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后的催收均可采用此类非诉讼催收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催收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备合法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等相关经营范围的、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并与我公司建立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对外包催收的职责分工、机构管理、外包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制度上进行规定,资产管理部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每个省份供应商的准入应根据该省份的收车合同量以及其他正在合作供应商的多少来决定;若该省份的委案合同数/该省份收车供应商维持在60左右,则不需要增加供应商,若大于60则需

要增加供应商。 外包催收机构根据我公司授权进行催收,我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外包催收机构将外包催收案件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外包催收采取根据实际催收效果计付外包费用的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我公司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费用,未实际收回的外包催收案件我公司不支付费用。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风险案件,可外包符合要求的催收公司进行催收。 1,客户逾期30天以上,且剩余未还本金小于10万元的合同; 2,客户逾期10天以上,且剩余为还本金大于10万元以上的合同; 3,客户恶意破坏GPS的,存在恶意逾期可能的案件; 4,客户存在欺诈、涉诉、保险问题、重大变故等我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车辆的案件。 5,确认客户因其他原因将车辆质押给第三方并且了解第三方情况的合同; 6,经我公司管理部门研究讨论确认需要委外的其他合同; 7,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或在我公司催收过程中明确表示拒不还款等催收难度较大的案件。 8,对于已进入诉讼等法律追索程序的案件,我公司认为同时进行外包催收将更有利于把握催收时机,保障逾期贷款及时收回,可以在诉讼的同时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催收。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外包收车: 1,因涉案或违法而车辆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押,不可外包收车; 2,车辆已灭失或报废的合同,不可外包收车;

XXXX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XXXX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公司业务规范、持续、稳健发展,有效防范合规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的执业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或员工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人员,是指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工作人员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专职或兼职合规风控专员。 合规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全面、审慎地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履职尽职责任。 第五条合规管理原则: (一)全员全面合规原则:公司在制度建设和业务流程设计上,通过完善相关合规管理制度与机制,使合规管理体系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有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实用有效原则:公司合规管理的实施应从公司的业务规模、组织结构、发展状况、公司文化等实际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强化相关合规管理制度、流程设计的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合规管理体系与经营管理体系相互独立;合规总监、合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与准则独立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防碍、阻挠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四)科学创新原则:在公司已形成的管理方法和合规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科学地通过制度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定位、组织、机制、方法、手段等进行创新,以更好地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目标是: (一)通过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使合规管理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求,并持续有效符合外部监管要求。 (二)形成公司内部约束长效机制,在全公司范围内营造全员“主动合规、人人合规、违规必罚”的合规氛围和机制。 (三)培育“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全面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文化。 第二章合规管理架构体系及合规职责 第七条公司建立公司领导(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各部门分支机构专职及兼职合规风控专员四个层次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公司领导、公司经营管理层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内部监察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市场总监系统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销售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 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公司管理,提高运行效能, 促进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 单位、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 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 公司根据本制度 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 (审计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 F 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 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 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 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 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察结果能够有效沟通。 第七条 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 受国家法律和公司 第八条 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规章制度的保护,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 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经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

监察管理制度

内部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促进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监察,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总部总经理办公室设立督查室行使公司监察职能,负责对集团总部及其所属部门、子公司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政策、决定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四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设立督查室作为集团的内部监察机构,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

第五条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能够有效沟通监察结果。 第七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第八条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1、经济鉴证职能要求各管理部门和子公司按现有的政策、制度、规章开展工作,逐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和营运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并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的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并给予公证。 2、经济监督职能其经济监督职能包括: (1)各项管理和营运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2)收入、支出的监督; (3)经济效益监督; (4)财产物资管理监督; (5)货币资金的监督;

电话催收管理制度

电话催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电催作业专用电话座机规定:公司只允许电催工作人员在专用的坐席上进行电话催收作业,禁止使用指定外的电话机(包括个人手机、小灵通,个人家庭电话等等)。 第二条人工电催规定:公司只允许人工电话催收方式,不得使用短信进行电话催收作业,个别委托银行要求使用短信的除外。 第三条电催作业佩戴耳麦规定:公司催收电话机附有耳麦,为提高催收效率,电催工作人员一概佩戴耳麦进行电催作业。 第四条电催作业录音规定:公司对电催作业全程录音、记录和保存,包括接电、去电和未接电。 第五条电催作业时间规定:禁止在晚上22:00至次日8:00电催作业,若委托银行另有规定,按委托银行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电催作业对象规定:电催作业对象应是信用卡还款义务人,即信用卡透支欠款人。可向信用卡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以及相关第三人进行持卡人联系信息咨询与求助,但不得作为欠款催收对象,并且须在征得其同意或者不反对的前提下进行。 第七条电催作业流程规定:应严格按照电催作业流程规定作业(详见我司作业流程图表)。务必达到每个案件不留死角,不缺环节,保质保量。 第八条电催作业频率规定:可联案件(含可联系上家属的)必须每周不少于三次,失联案件必须每月不少于四次。委托银行另有规定的,按委托银行的会定执行。 第九条电催作业话术规定: 1、应文明催收,不得有人身攻击、贬低人格等违法过激的电催行为。 2、自我身份表示:按“和富金融”接受银行(如中信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催收,若委托银行由特别规定的,按委托银行的规定执行。 3、因透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嫌疑的的话术适应对象,应只限于刑法规定的情节: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催收仍拒不归还的。 4、对第二、第三还款来源对象,主要是其家属和亲朋好友,虽法律不禁止其代还款义务人还款,但性质也仅是代偿,并非还款义务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所以禁止强迫、威胁或者强加法律责任。 5、不得向与欠款人无关的第三人透露欠款人欠款的具体信息与资料。 6、未经委托银行书面(或者邮件)确认并明确授权,不得擅自向欠款人承诺减、免款项。 第十条电催注记规定:可使用统一的银行认可的简写代号,但注记必须与录音匹配完整、表述清晰。对有价值的线索及信息应特别加以标注。同时,注记应遵循如实录原则,不得遗漏注记,不得少记催收信息。 第十一条与第三方沟通禁止规范 一、“第三方”的界定 客户的联系人或可联系上客户的家人、同事、朋友等相关人员。 二、与第三方沟通的目的: 1、通过第三方联系到持卡人。 2、获取持卡人的联系方式、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 3、请第三方转告持卡人联系电催人员或者提醒还款等相关信息。 4、在第三方有代偿意愿的前提下,促成第三方还款。 三、与第三方沟通的原则: 1、语气热情、温和,不得生硬;话术适当,不得进行辱骂、责备、讽刺、挑衅、命令、威胁等;语调适当、不得忽高忽低,过高或过低。 2、若卡中心提供信息中已明确表示停止联系,则不可联系该第三方。第三方明确表示不愿意银行再联系其,电催团队长需及时向卡中心反馈。 四、与第三方沟通禁止行为

账款催收管理办法范文

03 账款催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账款催收工作,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账单分发 第二条财务部账款组应依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两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三条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账单,应立即寄回。 第四条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略)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而导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五条收到公司寄来的账单后,到访问时仍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在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三章收款处理程序 第六条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分,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七条属于本市的未收账款,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自交出纳人员并取得签认。 第八条外埠地区的未收账款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形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在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第四章收款票期规定 第九条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1.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一个月按30天计算)。 2.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按91天计算)内的票期。 第十条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1.在1~30天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2.在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金额。 3.在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的成绩。 4.在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5.在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 (一)全员合规。合规是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防范、发现并化解合规风险。 (二)合规从管理层做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重大决策和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承担有效管理公司合规风险的责任,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三)合规创造价值。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防范并化解合规风险,提升管理和业务能力,为机构自身、行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四)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证券公司应当提升合规管理重视程度,坚持合规经营,为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引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合规执业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合规。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行业公认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敬业、公平竞争、客户利益至上、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和秩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在涉及到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涉及到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最新版

中国石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已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前言 中国石化从事的石油石化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连续作业、点多线长的特点,随着中国石化的改革和发展,油田勘探开发区域不断扩大,炼油装置、化工装置、油品储运正在向大型化发展,油品销售站点大多设置在人口密集地区和交通要道,因此安全生产是石油石化企业永恒的主题。在近几年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中国石化原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专家,重新修订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在制修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过程中,我们注重建立并实施HSE管理体系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努力处理好普遍与特殊、安全要求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尽可能使修订后的安全管理制度既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又使其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分为总则、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防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十一篇,共包括64项制度。为便于基层准确贯彻实施,附录中列出了一些常用名词解释、数据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及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 由于时间紧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望使用者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反映。

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试行)

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试行)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规管理机构设臵及合规职责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节高级管理层 第三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四节合规总监与合规管理部 第三章合规管理部与其它内部控制部门的分工与协调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节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第二节合规咨询与合规审查 第三节合规培训 第四节合规监督检查与监控 第五节合规公告、合规警示和合规谈话提醒 第六节合规报告与反馈

第七节合规管理的档案与留痕 第五章合规举报、问责与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有效识别和主动管理、防范、处臵合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建立有效规避合规风险的长效机制,确保公司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和准则”)。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或员工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公司树立“合规是经营底线”、“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人人有责”等合规理念,倡导并推行诚信和正直的道德行为准则和公司价值观念,提高所有员工的诚信意识与合规意识,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 第六条公司合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员全面合规原则:公司在制度建设和业务流程设计上,通过完善相关合规管理制度与机制,使合规管理体系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有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实用有效原则:公司合规管理的实施应从公司的业务规模、组织结构、发展状况、公司文化等实际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强化相关合规管理制度、流程设计的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合规管理从制度、组织和人员安排上保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并按照双线分离、多线制衡的模式,使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内控部门一起积极促进与经营管理的有效制衡。 (四)科学创新原则:在公司已形成的管理方法和合规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科学地通过制度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定位、组织、机制、方法、手段等进行创新,以更好地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委外催收管理制度

委外催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车贷业务逾期委外催收业务,提高管理质量,防范和控制逾期风险,保证委外催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委外催收”是指逾期案件达到一定逾期时限后,将逾期案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提供催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车贷管理部辖下所有车贷营业部及与车贷业务相关联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本制度仅适用于XX 车贷业务。 第二章委外催收机构准入制度 第四条催收机构甄选资格要求委外催收机构必须是经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按期年检、按章纳税、经营期限内合法经营的公司实体。 第五条催收机构的营业执照催收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载明可接受合法委托对信用卡、信贷产品提供通知、提醒、催告、催收字眼的,法律中介机构应为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合法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变通处理催收机构注册地工商登记机构对经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上述要求可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委外硬件要求: (一)设备及环境:有独立安全的机房,存放客户数据文件档案室及录音机房应设有可记录进出登记之门禁,确保客户数据安全,受委托机构应接受委托方定期检查其实地环境,以确认有营业事实;(二)保密装置:受委托机构相关作业人员计算机需设密码控管,使用的计算机应采用非开放式局域网络主机系统,且不可提供外露储存装置(如USB接口,软盘接口等); (三)录音设备系统:受委托机构相关作业人员之电话须装设录音系

统,且电话录音制作备份,并至少保存12个月以上;录音系统需与计算机系统配合可实时调阅录音,以供稽核或遇争议时查证之用;第八条软件要求: (一)催收机构必须成立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基本的办公设备,有较完善的催收业务系统平台; (二)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固定成文的业务流程、及保障合作方资料安全性、保密性的措施。 第九条公司业务资质催收机构在承接我公司业务之前,已经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类似催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合作客户,目前有实质性业务往来。 第十条催收服务合同车贷管理部在委托催收机构需要以“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签约主体进行签约。 第十一条催收服务合同制作流程 (一)按照公司“委托催收服务合同”版本,把我司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填写完整,填写完毕后发送邮件至预签约的催收机构并要求其把合同中的以下项目补充完整:1、委托催收机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 2、委托催收机构收款账号信息; (二)待催收机构盖章完毕后邮寄至我司时,由车贷管理部相关负责同事完成相关流程; (三)我司完成相关流程后,需给委托催收机构2份原件,其他原件由车贷管理部相关负责同事留底,并知会相关协调。 第三章内部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内部委外案件申请每月统一委外一次,时间为每月首个工作日;委外案件申请需在每月25号前完成,并审核完成纳入待委外案件库(待委外案件明细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内部申请标准抵/质押车辆不在库,且客户本人失联客户存在高风险案件;逾期超过90天的案件。 第十四条内部申请流程如有符合委外条件的,由各城市以邮件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