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招标代理资质地规定

关于某招标代理资质地规定
关于某招标代理资质地规定

关于招标代理资质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可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业务围: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附件2)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管理主体: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附件3)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业务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法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附件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分为确认和审批两种方式。

业务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围以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围以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法律规定: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业务围: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的招标。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围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法律规定: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附件6)规定。

业务围: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以及研究目标和研究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的招标。

附件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6号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

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

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第十条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