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守则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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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主要内容

员工守则主要内容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员工每是工作8小时,星期六、日及纪念日休假。

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班费或补休。

第四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

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

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1星期调整1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

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

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

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

结婚可请2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

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

(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

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

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

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

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

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汉堡规则》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总则:为维护本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工人安全及人身健康,服从安排和管理,服从指挥和调动,以提倡敬业行为和约束不正当行为。公司授权人事部负责制定人事纪律并指导全公司主管监督实行,各部门主管在部门内监督执行。注意安全,努力工作。保安协助人事部进行人员纪律管理及协助本公司的纪律检查。全厂员工尽忠职守。 遵规守纪 1.本公司规定制度“厂规”及其《违规行为及处分细则》适用于【深圳市中本安防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2.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各项政策,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做守法公民。 3.本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作业规程(作业指导书、设备操作指引、工序、决议案)及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树 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及刻苦钻研技术的精神,遵章守规,做个合格的员工。 4.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以下行为:参加带黑团伙、打架、斗殴、抢劫/夺、赌博(包括六合彩)、强奸、嫖娼、卖淫、吸毒、 贩毒、盗窃、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违者给予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上班下班: 5.本公司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遵照考勤规定,考勤卡(IC卡)用以记录员工的工作时间,作为计算工资之依据。员工 上班、下班均须打卡。 考勤时间 6.正班:上午08:00—11:30,下午13:00—17:30。 7.加班时间由18:30始,结束时间视生产情况由部门主管另行通知(晚上有事不能加班需写《请假条》)。 出勤打卡: 8.如有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卡,或由于卡出现问题打不上卡,必须于当日或次日填写《员工考勤异常单》,并且详细说 明事由,经逐级签署批准,交人事部在考勤表上进行签卡,否则,以旷工论处。每月上班时间累计签卡达三次或以上(不包括因公事外出和机器故障签卡),扣发当月全勤奖。 9.本公司员工不得迟到、早退(必须等下班铃声响后,才可以走出车间),迟到或早退1分钟(不包含1分钟)扣5元, 每月累计两次迟到或早退20分钟(每次都迟到20分钟),给予警告一次;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60分钟者,扣发当月全勤奖,以刷卡为准。 10.在出漏打卡通告之后的两天,若没有填写《员工考勤异常单》并交相关权限人员批核,一律以旷工论处。当月的请假 条和考勤异常单,不得迟于下月5号交,5号之后交的一律视为无效。请各部门主管监督和执行。 身份证件: 11.公司员工必须保证其向公司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书等证明,证件或者证书等资 料真实有效,不得伪造、编造、涂改、假冒、冒充等,一经查核提供假身份者,立即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12.提供虚假证照造成公司损失,依法追偿;造成员工本人无法办理工伤赔偿等损失,由其个人承担,并且,公司将追究 其相关法律责任。 厂牌 13.厂牌是员工在本公司身份证明,员工上班必须佩戴厂牌。不得将厂牌转借他人使用。 14.厂牌或IC卡若有损毁或遗失,必须向部门主管申报,并立即到人事部申请补办,工本费各交款10元。 15.签领工资或接受管理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厂牌。 16.员工离职须将厂牌及IC卡交回人事部。否则,交工本费20元。 17.遗失工卡者或工作记录者,需即时到人事部备案,否则在未有其他证明其出勤记录或工作数据的情况下,将视作旷工 论处。 18.假冒他人名义或利用任何形式骗取工资者,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视情况转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劳动合同 员工试用期:由到人事部登记入职上班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

海牙规则

大家下午好,我们这一组与大家一起分享和探讨的题目是:《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与现有国际公约、我国法律的比较。首先,我先介绍一下这几大规则制定的背景。 《海牙规则》无论是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还是免责事项,索赔诉讼,责任限制,均是体现着承运方的利益。而对货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这也是船货双方力量不均衡的体现。《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继承和补充,依然偏重保护承运人利益。 由于《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很不彻底,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另订立更理想的国际海上运输法。1978年3月由UNCITRAL在汉堡正式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为《汉堡规则》。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航运领域中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所获得的成果,但是汉堡规则施行的并不成功,世界重要的航运大国几乎没有加入。 此后,随着A. 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尤其是多式联运的发展。 B. 海牙维斯比规则调整范围狭窄,只适用于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而且承运人责任期间也比较短 C.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某些除外责任过于偏向承运人, D. (汉堡规则矫枉过正的失败)汉堡规则彻底颠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责任体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就推定承运人应该负责,除非承运人自己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失发生。由UNCITRAL制定的鹿特丹规则,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应运而生。 中国海商法第四章较多参考了海牙维斯比规则,但是中国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在整体上都没有明显地偏向船货任何一方。 下面我简单的介绍一下《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与现有国际公约、我国法律的比较。我们组是基于四个角度来分析的:责任期间,责任基础(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限额,延迟交付。 一.责任期间 海牙/维斯比——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写下穿时止,俗称“钩到钩” 汉堡规则——在装货港、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 鹿特丹规则——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俗称“门到门” CMC——对集装箱货物,采用“港到港”,对非集装箱货物,采用“钩到钩”,对于多式联运货物,其责任期间为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 可以看出来,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要求越来高。《鹿特丹规则》将承运人的该项义务延伸至整个海上航程,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但为了便于承运人接受该项变革,新规则同时改变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必须由索赔方承担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举证责任,这也体现了国际条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寻求利益平衡的特点。 二.责任基础(归责原则&举证责任) 1.海牙及维斯比规则 归责原则:不完全过失原则 “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 举证责任: 1. 管货义务:承运人承担实质举证责任 2. 免责事项:1-16项索赔方举证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

员工基本行为规范标准

员工基本行为规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公司要求员工要以积极、勤奋、敬业、负责的态度从事本职工作,特制定本规。本规体现了企业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员工应熟知并遵守。 第一条员工职业道德规 1、遵纪守法,诚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公司部,应实事求的对工作作出承诺,并努力完成,做到“日清、日结”。 2、维护公司利益是员工的义务,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危害行为。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应向公司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3、员工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贪污、受贿、做假欺骗公司的行为,不论对公司造成损失与否,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二条员工组织管理规 1、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 2、遵循组织架构管理流程,接受上级的领导是员工的职责。员工应服从上级指示,及时做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3、员工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完成公司分派的其他工作,不得推诿、拒绝或中止工作。 4、部门之间要搞好配合协作,不得因相互推诿而影响工作。

第三条员工仪容仪表规 1、全体员工必须随时保持清洁的状态。 2、男员工不得留长发,不得蓄须。 3、全体员工必须注意个人卫生,不得有异味。 4、公司鼓励女员工着淡妆上班,但不得浓妆艳抹。 5、注意清洁指甲。 第四条员工着装管理规 1、全体员工着装必须端庄。 2、全体员工不得穿拖鞋进入办公区,女员工也不得穿凉拖上班。 3、全体员工在办公区均不得赤裸上身。 4、参加正式的对外活动时,全体员工必须着正装,男员工还需佩戴领带。 第五条员工接待规 1、来接听规 ①各部门所有来电务必在响铃三下以接听。 ②接听应首先自报家门,标准用语为“您好,XX公司”,然后再谈其他事情。 ③如对方联系的人员需要转接,应回复对方“请您稍候,我现在为您转接”。

海然电气公司员工守则

四川海然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员 工 守 则

目录1、总则 2、基本守则 3、员工的聘用、工作时间、工资及奖金 4、考勤制度 5、《劳动合同》的解除 5、奖惩办法 6、员工大会和班前会 7、安全与劳动保护 8、员工守则的修订与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来公司工作的每一位员工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友爱、不违规、不迟到、早退。 第二条: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保证员工在良好的工作环境中顺利工作,提高工作效益,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协调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促进公司各项工作计划和经济指标的完成,特制定《员工守则》(下称“本守则”)。 第三条:本守则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是全公司员工的基本行为准则,每个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凡受聘员工符合公司条件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凡聘用员工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按公司有关工资、福利待遇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将受到表彰和奖励,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本守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员工 将受到批评、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大责任及事故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基本守则 第七条: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挥,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种

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范进行工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浪费。 第八条: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节约经费,及时办理报销、报账手续。 第九条:员工应注意维护公司的信誉及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乱倒杂物、爱护花木。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接待亲朋好友、会客等。 第十条:公司的工作场所禁止吸烟,严禁偷盗及“顺手牵羊”、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员工之间赌博、打架斗殴、挑拨是非,要做到团结互助、积极向上,违者严处,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当月工资及全年各项福利,责任重大者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员工在接待外来客户时要注意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尊老爱幼。 第十二条: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男女员工均不得穿拖鞋、短裤上班,对外交往时,应着装得体、整洁,生产工人不得佩戴任何饰物。 第十三条:员工必须遵守公司有关物资领用、转移及进出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员工必须爱护、珍惜和合理使用公司所提供的各类办公用品、设备及一切物资。公司提倡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公司内部安全规定,自觉消除各种隐患,并有义务在灾情发生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进行必要的自

浅析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浅析《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其使用范围,主要规定在第10条,即“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all bills of lading issued in an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将该条款译为中文后通用译法为: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对此可能引发两种理解。一种是:本公约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不予适用。另一种是,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但并不排除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适用的可能性。 这两种理解的差异在于第一种理解会限制公约的适用,将其限于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无论如何也得不到适用。即便提单上注明适用,但由于该提单不在缔约国内签发,也不能适用。相反,第二种理解会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而且对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适用公约留下余地。 由于《海牙规则》缔结较早,现己经无从获取缔结当时的谈判记录、草案、会议记录等补充资料,只能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 首先,条约的用语应结合上下文推定具有通常的意义。与第10条相关的条款有第5条和第6条,即“本规则中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契约,但如由租船契约的船舶签发的提单,则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和“对于非普通贸易的一般商业货物运输,如由于货物性质、状况或者运输环境所需,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可就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对船舶适航和管理货物的责任等,自由达成协议,但以不签发提单为条件,并将这种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流通的单证之中。”这两个条款也都是关于《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的。结合第5条和第6条,进一步探宄第10条在上下文中产生的自然和通常的意义,仍然不能得出《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这样一个特殊的含义。相反,这两条都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海牙规则》对于提单的适用性。 其次,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应全面考察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后得出。《海牙规则》的目的和宗旨是统一和明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低责任和义务,减少法律冲突,保证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为此,《海牙规则》要求缔约国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实施公约,公约对于缔约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对于非缔约国而言,尽管不具有强制性,但考虑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公约也希望扩大其影响力,能够在非缔约国范围内得到任意性的适用。因此,如果将第10 条解释为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这种解释会人为地缩小《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违其目的和宗旨的。 最后,善意的原则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第10条明确了对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必须适用《海牙规则》,这是强制性的,是必须遵守的,不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也不由当事人选择了适用其他法律而受到影响。同时,这种理解和解释也符合《海牙规则》英文本第10条中“shall”的原意。 进一步从英文本第10条的措辞来看,英文本来用的是“shall apply to”,其含义是“应当适用”,而没有“仅适用”的意思。如果指的是“仅适用”,那么,其英文本就应该是“shall only apply to”。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1924年《海牙规则》制定后,1968年国际社会通过的《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中,对原有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第10条修改为3款,第1款为: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运输货物的每一提单,如果:1、提单是在一个缔约国签发;2、或者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3、或者提单中所载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契约规定,本契

公司员工基本守则 (1)

杭州文华石业有限公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中国﹒杭州 二零一六年三月 (初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三章公司各部门职能说明第四章员工基本守则 第五章员工招聘、会议与学习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章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第八章其他福利与社会保险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杭州文华石业为开拓长三角石材装饰市场,为杭州装饰实业做出贡献,本着做大做强石材事业,服务大众,为杭州及周边需要高质量石材的客户提供最佳选择,立足杭州辐射全国,以开创石材行业新纪元为目标而成立。 管理方针: 勤奋、务实、严谨、高效 管理目标: 以努力实现科学高效的管理理念、实事求是完成岗位职责、团结共勉确保生产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为方针。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生产计划货物集港管理处 负责生产任务的计划、实施,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1、将业务部下发的订单编制成生产、供应和资金计划,并下达生产作业计划,根据作业计划合理组织安排,对人员、设备和物资有一定的调配权。 2、贯彻执行公司的成本控制目标; 3、随时掌握生产进度,统计月的计划完成情况,做好统计资料的分析、上报工作。 4、掌握生产过程中各种物资的储备和配套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需衔接到位。 5、负责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供货,对生产供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反映,保证生产供货的连续、均衡、稳定。 6、负责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7、配合公司其它部门开展工作。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安排政府主管官员、重点厂商与自己公司的相关主管会面.洽商。 8、主动选择适当题材及相关媒体,以宣传公司。 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区别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均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鹿特丹规则》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都高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员工守则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员工守则 一、遵守公德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遵纪守法、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模范,公司绝对不允许违背公德、违反法律的现象存在。 二、爱岗敬业 第二条爱岗敬业:热爱自己的工作,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须做到三负责,即对社会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全力以赴地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能,对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 第四条服从领导: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与领导保持一致把工作做好,不与领导背道行事。第五条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汇报,除直接领导有重大失误或特别情形下,不得越级汇报。 三、团结协作 第六条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工作中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起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七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心,相互尊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不搞小团体、小帮派,倡导同事间密切和谐的关系。 第九条不拨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第十条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以积极包容的心态对待公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意见,以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遵守纪律 第十一条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条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下班要打考勤卡。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下班时间不擅离职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不聊天、听音乐、吃零食、嬉闹、大声喧哗。未经他人允许,不得翻阅他人文件、资料,动用他人物品。 第十四条工作时间要专心工作、精神振作、紧张有序,不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上班期间不在公司岗位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禁烟区吸烟,不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刊和不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诚实自律 第十五条遵守职业道德,不贪污受贿,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他人索取钱财和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海牙规则历史

一点点历史 古代的航海贸易,航海技术不成熟,海盗猖獗,所以,货主一般都是随船同行,等到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由货主自行处理货物。相关的规则就适用商人之间的习惯,惯例。 14世纪开始,通过海上贸易发财的商人们,已经不愿意随船幸苦颠簸。货主把精力从照看货物逐渐转移到了贸易业务的经营上。于是,贸易和运输开始分离。在货物装船的时候,承运人就必须给货主签发一份货物收据,这就是最早的提单,一式两联,当货物装船之后,承运人将提单对齐裁开,自留存跟,将另一联交给托运人,由托运人想办法转手给收货人。带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持提单,和承运人手上的那一份对缝交接。所以,有种说法就是载货船舶是浮动的仓库,而提单是开启仓库门的钥匙。那个时候,提单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条款非常简单,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承运人所有的免责只是普通法下的天灾,公敌行为和货物内在缺陷。 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航运贸易的不断发展,提单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此时,提单已经可以代表货物在市场上流通,提单的可转让性被法院所确认。此时的提单,就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构筑了一种法律上的关系。收货人在目的港发现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之后,可以凭借提单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承运人越来越意识到,普通法下的免责事由已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便开始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凭着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单中逐渐增加免责条款减轻或者排除自己的责任。到19世纪末,免责条款已经完全泛滥,甚至连承运人照看货物的过失,船员故意行为,以及船舶不适航,都在免责条款的保护范围之内。承运人“除了收取运费之外,似乎已经没有其他责任可言。”对于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的现象,不但货方极其不满,法官也忍无可忍了。于是经常做出对承运人不利的判决。但是市场对法院判决的反应就是很快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承运人更加想方设法的起草免责条款,于是导致了恶性循环。提单的信用度成了很大的问题,航运贸易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于是,有的国家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承运人的权利加以限制。比如说美国1893年制定的哈特法(Harter Act),为现代海商立法做出了两个很大的贡献:第一,确立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第二,否定了承运人很多过失免责的权利。 但是,航运是国际业务。仅仅依靠部分国家的努力是没有用的。于是国际海事法委员会(CMI)在1921年荷兰海牙召开了会议,制定了一个规则,命名为海牙规则。一开始,这个规则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但是由于这个规则适应了市场的需求,货方,保险人,承运人普遍要求将其上升为政府间的协议,以便国家间关于提单的法律得到统一。于是,最初的海牙规则几经修改之后,于1924年,在26个国家的代表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正式外交会议上,得到通过,全名为《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并依旧使用海牙规则这个简单称谓。

海牙规则中英对照37996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Hague Rules"), and Protocol of Signature (Brussels, 25 August 1924)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Article 1 In this Convention the following words are employed with the meanings set out below: (a) "Carrier" includes the owner or the charterer who enters into a contract of carriage with a shipper. (b) "Contract of carriage" applies only to contracts of carriage covered by a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 in so far as such document relates to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ncluding any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as aforesaid issued under or pursuant to a charter party from the moment at which such bill of lading or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 regulat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a carrier and a holder of the same. (c) "Goods" includes goods, wares, merchandise and articles of every kind whatsoever except live animals and cargo which by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n 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 and is so carried. (d) "Ship" means any vessel used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e) "Carriage of goods" covers the period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o the time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 “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 “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 “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Article 2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6, under every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he carrier, in relation to the loading, handling, stowage, carriage, custody, care and discharge of such good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liabilities, and entitled to the rights and immunities hereinafter set forth. 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

第一篇 (Introduction)--期租合同介绍

第一篇 期租合同介绍 (Introduction) ------------------------------------------------ 1.1 班轮 (Liner) 与不定期船 (Tramp Ship) 在国际航运业务中, 按营运的方式可划分为班轮与不定期船两种。这两种方式反映不同经营的概念与做法。 班轮的特点是船舶按照定期公布的船期表 (Schedule) 行走固定的航线, 有着固定的班期, 靠挂固定的港口, 运费则按既定的运费表 (Tariff) 结算。运费不会随意变更, 但个别付货人亦不容随意讲价。当付货人想预订船位时, 一般会联络有关船公司或代理, 而船公司会透过一份合并了自己标准条款(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的“订单” (booking note) 来确定预订。在这一刻, 付货人与船公司已经有合同关系,表示之后付货人交不出货去付运就会可能面对船公司的亏舱费(通常船公司会去规定一笔议定赔偿)索赔,相反,船公司如果没有舱位去将货付运也会面对付货人的索赔,除非船公司的订单中有免责条款如“subject to availab ility of space”。之后, 当接受了货物上船时, 船公司会签发出一份货物装船的班轮提单 (shipped onboard Liner Bill of Lading), 合同内容与订单没有冲突, 而这份提单会是一份重要的证明货物已经付运的文件,在买卖合同与信用证会是至关重要,并且在背书转让后会根据各国的相关立法例如是《提单法》或者中国的《海商法》发展成为持有人/收货人与船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方便他们之间直接去解决争议。 因为班轮往往针对没法讲价谈判的小货主, 而班轮行业往往控制在几家大公司手中, 所以长期以来在一个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环境下颇受管制干扰。约束该种营运方式的主要是美国1916年由《Shipping Act》所设立的联邦海事局(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或简称FMC), 主要管制和维系班轮公会(Liner Conference) 的操作和1924年的《海牙规则》等。 班轮适合于运载小宗货量的货物, 其中大部分是一些制成品, 如民生日用品等。到了70年代后,除了集装箱运输的革命,在班轮运载的货物都是改为运用集装箱 (而班轮作为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之中的一个环节也

海牙规则(中英)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年8月22日订于布鲁塞尔,1924年8月25日颁布,1942年8月25日实施)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HAGUE RULES”), AND PROTOCOL OF SIGNATURE (Brussels, 25 August 1924) The President of the German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Argentine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Belgians,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le,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uba,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Denmark and Iceland,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Spain, the Head of the Estonian State,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Finl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of the British Dominions beyond the Seas, Emperor of India, His Most Supreme Highness the Governor of the Kingdom of Hungary,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Italy,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President of the Latvian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Mexico,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Norway,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Netherlands,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eru, the President of the Polish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Portuguese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Romania,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Serbs, Croats and Slovenes,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Sweden, 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Uruguay, HAVING RECOGNIZED the utility of fixing by agreement certain uniform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HAVE DECIDED to conclude a convention with this object and have appointed the following Plenipotentiaries: WHO, duly authorized thereto, have agreed as follows: 第一条 Article 1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In this Convention the following words are employed with the meanings set out below: (a)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a) "Carrier" includes the owner or the charterer who enters into a contract of carriage with a shipper. (b) “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b) "Contract of carriage" applies only to contracts of carriage covered by a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 in so far as such document relates to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ncluding any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as aforesaid issued under or pursuant to a charter party from the moment at wh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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