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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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试论主线违约制度

姓名:吴超

学号:8

工作单位:宁夏公路管理局

所在分校:中宁分校

指导教师:何建忠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6月

论文提纲

一、主线违约界定

1、主线违约有关规定之分析

2、主线违约主观过错之分析

3、主线违约界定

二、主线违约责任与补救

三、主线违约重要例外

四、一点立法建议

内容提要

主线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重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成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依照合同有权期待经济利益情形。主线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重要可采用补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等三种。主线违约免责理由重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意外事故。在主线违约问题上,国内《合同法》规定不够详细、明确,要对之区别规定并进行立法上完善。

核心词:主线违约;主线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法

试论主线违约制度

主线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重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成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依照合同有权期待经济利益情形。主线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重要可采用补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等三种。主线违约免责理由重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意外事故。在主线违约问题上,国内《合同法》规定不够详细、明确,笔者建议对之区别规定并进行立法上完善。

一、主线违约界定

(一)主线违约有关规定之分析

在英国普通法上,合同条款分为违背条件和违背担保。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中重要条款,带有主线性条款,危及合同成立目的时,即构成违背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中次要条款,只是某些从属性条款,并不危及合同成立目的时,即称为违背担保。在美国判例法上关于于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之分。前者指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未能从该合同获得重要利益。

虽然英美国家没有采用主线违约提法,但咱们可以以为,其中违背条件和重大违约就是一种主线违约行为,由于它已使合同存在失去了实际意义。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如下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成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事实上剥夺了她依照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东西,即为主线违背合同,除非违背合同一方不预知并且同样一种通情达理人处在相似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成果。”因而,《公约》衡量与否主线违背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背合同成果严重限度,即与否在事实上剥夺了另一反给依照合同有权期待得到东西;第二,这个严重成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原则是处在相似状况中同样通情达理第三人。①

国内1999年《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形可以说是对主线违约规定,但在主线违约构成,责任与补救等方面规定得不够详细、明确。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办法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涉及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前者如货品买卖合同卖方不交货或买方不付款,借贷合同中借方到期不还本付息等,这应属主线违约;后者如不完全履行是合同中重要义务,也应属主线违约,如不完全履行是合同中次要义务,则不应属主线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指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与合同规定条件不符。例如卖方所交货品与合同规定质量、数量、包装等原则不符,这显然不构成主线违约,可用换作、修理等办法进行补救。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自己行为表白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规定其承担违

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doc

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 篇一: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 年级名称 12 春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指导教师 XX年3月20日 关于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间:XX年2月10日—XX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XX年2月10日

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XX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论文摘要现有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较为简单致使实践中操作不一。对此,本文在对相关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依据、条件以及范围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尤为常见且各地法院处理标准不一,令人深思。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化,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 1.立法层面。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最高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第2l条至24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作了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主要有,《合同法》第230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已废止)第118条。但相关立法都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常出现偏差,既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标。

2.理论层面。 与之相对的,立法的模糊也反过来使得理论界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定性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形成权说及附条件形成权说。前者认为,优先买权人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只须依自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而后者认为,先买权人可依单方之意思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出卖人同意,但此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必须等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2)期待权。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对其所租赁的房屋的优先取得有期待的权利,权利尚未现实化,只处于期待权状态,待一定的条件成就即出租人出卖房屋,便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物权说。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应于物权法中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债权说。即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是优先购买权人所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其实现依赖于出卖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时,承租人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租人有承诺的义务,应当转让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果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而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只能对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优先购买租赁物。 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表示购买,即可成立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另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而期待权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期待权;我们知道物权法定,从实然的角度看,现行的

法学专科毕业大作业样本(2011.6)

新疆电大学历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入学时间:_____________ 分校: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2011年6月

毕业作业说明 1、本作业占5学分 2、本作业基本涵盖了法学专科阶段的主干课程。涉及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内容。 3、作业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础知识、案例分析、文书写作和法律评论。基础知识部分共30道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案例分析共4道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文书写作1题,15分;法律评论1题,15分。 4、答题要求: (1)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作业量完成作业; (2)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格式规范,事项齐全; (3)分析论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准确; (4)文字简练流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5、评分标准: (1)基础知识部分,答对得分,答错或不答不得分; (2)案例分析部分,每题运用法律知识准确,分析正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的可以得10分;仅对问题做简单的回答,没有结合理论知识展开分析的过程,得分不得超过5分。 (3)文书写作部分,格式正确完整,事实清楚,要素齐全,请求合法有据,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的,可以得10分以上;格式错误或者正文部分照抄所给材料的,得分不得超过5分。 (4)法律评论部分,能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并且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的,可以得10分以上;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或拼凑成篇的,得分不得超过5分。 6、成绩评定:作业满分100,60分及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及格: (1)多数答案有错及有重大知识性错误的; (2)基本功太差,写作能力低下,答案完全不符合题目要求或文字量太少; (3)敷衍成篇,且层次混乱,条理不清; (4)代抄、代做、复印、打印粘贴; (5)雷同(主观性题目与他人答案三分之一相同)。

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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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朱冬顺. 基于信任基础的虚拟社区内口碑再传播影响因素研究[D]. 浙江大学 2015 [11] 沈玉秋. 传播学视域下对《金枝》文化内涵的解读 [D]. 西北民族大学 2014 [12] 翟敬朋. 老人的社会功能与幸福感的关系研究[D]. 南京大学 2014 [13] 张晔. 虚拟社区中同妻群体生活适应问题的研究 [D].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2 [14] 陆莹. 人人网中大学生自我呈现研究[D].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0 [15] 李丽. 大学生网络购物的自我认同建构研究[D].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0 [16] 于立华. 我国非传统社团社会功能的哲学思考[D]. 中国石油大学 2007 [17] 孟一. 微博的社会功能及其作用方式研究[D]. 广西师范学院 2012 [18] 郭修远. 学术新闻的功能与传播规范[D]. 湖南大学 2012 [19] 康晶晶. 浅析社会中的语言变异--以网络流行语为例[J]. 民营科技. 2010(06) [20] 陈原着.社会语言学[M]. 商务印书馆, 2000 [1] 周峰. 密闭微波辅助提取-HPLC测定中成药中黄芩苷及绿原酸的研究[D]. 北京化工大学 2009

市场营销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市场营销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专业是集应用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专业,为了培养符合市场需求且具有较强专业核心能力和较高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教师应在教学中创新和改革。下面是 ___为大家推荐的市场营销专科,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市场营销案例教学主要存在问题 (一)案例比较缺乏 今天,通过互连网可以搜索到大量的市场营销案例,但是合适于本科教学的案例依然比较缺乏。主要表现在:一是“进口”案例多,而缺乏本土原创案例。国外的案例虽然很精致,但往往水土不符合。二是市场营销案例面对对专科、本科、研究生教没有很大的差异性。 (二)教学设施不能适宜案例教学的需要 显然,进行营销案例教学是需要特定教学设备,但是在我国的一些高校,连和多媒体教室都比较缺乏,更不要说建立市场营销案例模拟实验室和校外基地了。教学设施方面的短板严重影响了案例教

学的实际效果,因此学生从课堂里学到的知识和受到的锻炼是很有限的。 (三)教学方法陈旧 教学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先进的、为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是科学与艺术的结合,是我们教师终生追求的目标。案例教学也要讲究教学方法,吸引学生,启迪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当前,一些学校的案例教学的效果不很理想,主要是存在以下问题:案例教学的针对性不够;没有广泛地调动学生的热情;第三,课堂灌输多,而实景教学比较少。 二、对策探讨 (一)加大教学投入 在软件方面,高校要主要是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师是关键,如教师对该门课程教学的专业素养,包括营销理论与实践的有机掌握,对课程教学的组织管理和实际营销的操作能力。在提升教师水平上,在重视培养或引进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教师同时,为教师创造进入企业兼职机会和鼓励教师开展横向科研课题的,以提高其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营销实战的能力。在制度方面,要确保充足的教

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

焦作“瘦肉精”案件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年级: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目录 正文 (2) 案由 (2) 案情介绍 (2) 案件焦点 (3) 争议与分歧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5) 焦作“瘦肉精”案件 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案由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

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1年7月29日秦皇岛新闻报道了河北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 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 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 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 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 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 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 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 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 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 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 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 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 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 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 狈?/p>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 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 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

[专科毕业论文范文]市场营销专科毕业论文范文2篇

[专科毕业论文范文]市场营销专科毕业论文 范文2篇 市场营销专科毕业论文范文一:市场营销案例教学 一、当前市场营销案例教学主要存在问题 (一)案例比较缺乏 今天,通过互连网可以搜索到大量的市场营销案例,但是合适于本科教学的案例依然比较缺乏。主要表现在:一是“进口”案例多,而缺乏本土原创案例。国外的案例虽然很精致,但往往水土不符合。二是市场营销案例面对对专科、本科、研究生教没有很大的差异性。 (二)教学设施不能适宜案例教学的需要 显然,进行营销案例教学是需要特定教学设备,但是在我国的一些高校,连计算机和多媒体教室都比较缺乏,更不要说建立市场营销案例模拟实验室和校外实习基地了。教学设施方面的短板严重影响了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因此学生从课堂里学到的知识和受到的锻炼是很有限的。 (三)教学方法陈旧 教学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先进的、为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是科学与艺术的结合,是我们教师终生追求的目标。案例教学也要讲究教学方法,吸引学生,启迪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当前,一些学校的案例教学的效果不很理想,主要是存

在以下问题:案例教学的针对性不够;没有广泛地调动学生的热情;第三,课堂灌输多,而实景教学比较少。 二、对策探讨 (一)加大教学投入 在软件方面,高校要主要是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师是关键,如教师对该门课程教学的专业素养,包括营销理论与实践的有机掌握,对课程教学的组织管理和实际营销的操作能力。在提升教师水平上,在重视培养或引进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教师同时,为教师创造进入企业兼职机会和鼓励教师开展横向科研课题的,以提高其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营销实战的能力。在制度方面,要确保充足的教学的时间。为保证案例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的提高,学校必须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科学选取市场营销案例 第一,市场营销案例的代表性。市场营销工作具有实践性极的特征时空不同就有不同内容,另一方面,市场营销案例必须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即必须能达到营销专业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工作的目标是让学生解决市场营销工作的存在问题,加入没有针对性与现实性,再好的案例也没有作用。第二,案例必须规范。案例的规范体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市场营销案例应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营销案例的标题要有画龙点睛的作用,看了题目,就能对案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三,案例必须本土化。当前的中国,在市场和法律方面还在完善,在企业制度、治理结构等方面产生问题。所以,就呼唤本土化的案例,期待能很好地表现中国企业的状况,特别是营销的状况。

函授法学论文范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作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专科 毕业作业 题目:民商案例 分校:朝阳凌源电大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完成日期:2011年12月

卷宗目录

立案审批表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尚明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电话:被告:路可遥,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电话: 诉讼请求: 1、坚决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路阳由原告抚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事与理由: 我与被告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路阳。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我曾于2001年5月与被告签订生活协议书,但并未缓解我们的各种矛盾,几年来我们感情一直不好,后发展到形同陌路。我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从判决至今我于被告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实事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关系双方都很痛苦,对孩子的今后成长也十分不利。另外,由于路阳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生长不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

路阳由我抚养。 证明及证据来源: 1、生活协议,我与被告共同起草。 2、夫妻财产清单,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列出。 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凌云建筑公司和新百开发商。 4、房屋产权证书四份,铁岭市住建局。 此致 铁岭市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尚明芳 2003年6月8日

大专法律专科毕业论文参考

大专法律专科毕业论文参考 浅议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摘要传统的形式推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许多法学家的推崇,在法律适用中一直 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很多案件中,既 定的法规与推理模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实质推理便在这样的情形下应运而生的,而且发 挥出其强大的功能。本文对实质推理的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涉及实质推理的概念、特征、优点等各个方面,同时结合实质推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为实质推理的进一步 推行和发挥作用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实质推理司法实践自由裁量司法公正 一、实质推理概述 一实质推理的概念 实质性推理是指通过对法律及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以一定的价值为指引进行 的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实质推理是在形式推理无法找到可以 适用的规范时,依据价值判断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推理,对社会生活中 的各类疑难案件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导。 二实质推理运用的情形 1法律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性,以至于对于同一规定的引用可以提出两种 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需要法官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断与选择;2法律有规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导致适用该规定明显不合情理;3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规定互相矛盾,对同一具体情形存在两个互相对立的法律规定,同样需要法官加以 理解与选择;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必须处理的情形,而且没有先前的判例和相近的法律条文可以类推适用,只能由法官根据法律意图、价值判断等实质的理 由推导出可适用的规定。 三实质推理的特征 1.可适用范围较小。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一直推崇法律法规而拒绝判例的适用。“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要求法官审案必须先依据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法律规范出现冲突、适用现有规定明显不合理时才能采用实质推理方法。即只 有不可能适用形式推理时实质推理才得以适用。实际上,实质推理作为形式推理的补充, 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如胚胎争夺案最终就是直接参考伦理、情感、利 益等价值因素对案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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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格式模板 一、改善初中化学实验的教学目的 二、改善思维,巧妙设计初中化学实验的教学过程 三、对教学方式进行改良 化学实验的方式极具变化性,既可以多媒体演示,也可以学生自己动手,分组实验进行的同时也可以加入便利生活的小实验。不同的试验方式具有不同的功效,我们在进行化学实验的教学过程中,要依据不同的实验目的,巧妙运用最恰当合理的试验方式,从而让教学方式为我们对学生实验素养培养提升服务,这里笔者就不一一赘述了,教师要勤于思考,勤于改进实验教学手段。真正的发挥实验教学的优越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化学实验教学在发展学生科学思维的领域具备其他教学方式不可替代的功效,我们要善于总结自身在教学过程中所犯的错误,积极改进,从而将化学实验教学方式变得成熟完善,此路漫长,任重道远。 摘要: 众所周知,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最重要的一道工序就是机电工程的实施,机电工程实施效果的好坏直接会影响到整个民用建筑的质量。在新形势下的现代机电工程不再是以往简单的概念,而是包含着专业性、科学性以及跨度较广的工程。新形势下的民用建筑施工需要重视的就是质量问题,为了达到高质量的工程要求就需要施工人员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的各方面管理,在保证了工程质量基础之上还需要为企业获取最大化的利益。所以,文章就新形势下民用建筑机电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措施进行简要的叙述,从几个方面讨论机电工程在整体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民用建筑;机电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1新形势下民用建筑机电施工技术综合管理措施 通过对大量民用建筑工程的整体研究,为了建筑高质量的民用建筑工程,以下几点是文章总结出来的机电技术管理措施。 1.1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措施 1.2施工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 在机电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施工技术的质量保证,所以需要相关的技术人员采用科学、先进、合理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只有具备先进的施工方法和合适的施工组织,才能够最大程度 上保证优质的施工质量。在施工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中,需要相关 的领导人员按照一定标准选拔优秀的施工班组,并且对工程相关的 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在施工的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相关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的规定标准施工,不能够脱离施 工质量体系的相关要求。施工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需要制定相应的 施工质量保证计划,在制定施工保证计划的时候,必须综合考虑到 工程的实际情况,不能够一味的按照书面上的要求制定。在相关工 程的施工前期,就应当对工程的整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质量保证方案,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最优方案。 2弱电系统的施工技术管理 弱电系统作为民用建筑机电工程施工中的重要部分,要求在施工时具备严格的技术性和工艺性。正是因为弱电系统的重要位置,所 以对弱电系统的安装也就需要引起施工人员的重视。在安装这些系 统构成的弱电系统前期,建立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技术管理数据和档案,施工时要求高技术性和工艺性,在安装弱电系统时,不但要考 虑到施工方法、线缆的选用、管线敷设间距还要求弱电系统的安装 需要符合整体民用建筑的特点。举一个弱电系统的安装案例,在电 梯弱电系统安装中,各层开门刀与门地坎、开门滚轮与轿厢地坎间 的距离要控制在5-8mm,在安装时需要尽可能的减少误差;为了防止 意外事故的发生,电梯的供电应当单独设立一条线路,与其他运行 设备的电路分离开,这样还可以提高电梯的运行稳定效率;电缆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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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姓名: @@@ 学号: 14509 班级: 11春法学 分校:合肥电大 2012年 12 月19 日 目录 案情介绍 (1) 案件焦点 (1) 分析与结论 (1) 附录 (2) 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

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案件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与结论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

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第一部分案列分析 一、杨松云诉修建灵塔办公室著作权纠纷案 1,《研制班禅大师头像合同》 书证、直接证据、原始凭证 2,灵塔提供的班禅大师各种照片 视听资料、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3,参加修改班禅大师头像人员的证词 证人证言、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4,双方当事人陈述实录 当事人陈述、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二、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本案是围绕是否应发给原告在、业证,学位证而进行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对于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行政行为应具有的程序性要求可知,被告无法证明其已履行过告知程序。被告对于原告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以及学籍变更事宜所依据的文件效力过低,以及被告在诉讼期间任在收集相关证据。以上情况定以使被告败诉。 但本案原告对于经济损失3000元缺乏足够的证据,自本案并非名誉权纠纷。故法院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第一、二、五项,。对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吴联大合同诈骗案 1、本案所涉及的事实 (1)吴联大为温州市锐力健身运动用品公司的法律顾问 (2)长城公司通过副总经理王亚群与吴联大联系,力求达成合作事宜 (3)樱花公司聘请吴尚忠为该公司温州地区的商务经理,吴联大为副经理 (4)樱花公司与吴尚忠、吴联大就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约,吴尚忠吴联大与长城公司签约以及有关费用和提成事宜达成协议。 (5)吴联大拟订技术合作协议,并以长城公司,西门子公司为甲、乙方。 (6)长城公司董事长叶祥茂和知悉陈健鸿是西门子分公司的业务代理。 (7)叶祥尧代表甲方,吴尚忠吴联大代表乙方签订了开关柜技术合作协议 (8)联大收到长城公司80万人民币的汇票并向对方送达修正函。 (9)联大提取80万保证金并在樱花公司、吴伤思之间分配。 (10)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公司于1999年1月27号签约。 (11)西门子公司向樱花公司移交技术资料。 (12)长城公司拒收吴联大公司移交的图纸。 (13)长城公司为使合同顺利旅行,吸收樱花公司为长城集团成员企业。 (14)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签约 (15)吴联大对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的协议作了修改,未送长城公司回执。 (16)长城公司要求吴联大退还保证金,为吴联大所拒绝。 (17)长城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了协议 (18)吴尚忠将33万人民币退还长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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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1: 中西药配伍禁忌探讨 摘要:中西医结合发展的今天,怎样联用中西药才能增强疗效、避免产生不良反应,达到合理用药的目的,已经成为困扰临床医师的问题,也是临床药师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就不恰当的中西药联用时药物所发生的理化性质的改变、药理变化,导致药物的治疗效果的降低、毒性反应的增加等问题进行总结讨论。 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合理配伍用药安全 引言: 中西药配伍,已成为当今临床治疗的一个手段,中西药配伍,有此能提高疗效,降低毒副作用,但有些却降低疗效或产生毒副反应,中药的应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长期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而中西药的配伍禁总在临床上却重视不够,常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现从药理化学和药理学两方面讨论中西药的配伍禁忌。 一、理化性质改变,导致疗效降低或毒性增加 1、形成沉淀含有鞣质的地榆、石榴皮、五倍子、大黄等中药以及麻仁丸、利胆片等中成药与某些西药制剂联用会使其理化性质发生改变:如与四环素类、红霉素等甙类,麻黄素、阿托品等生物碱以及亚铁盐制剂、碳酸氢钠制剂联用会产生沉淀,影响吸收。 2、形成络合物含有槲皮素的中药柴胡、桑叶、槐角及含有这些中药的制剂与含各种金属离子的西药合用会形成络合物,影响吸收。 3、酸碱中和五昧子、女贞子等酸性中药与氧氧化铝、氨茶碱等碱性西药合用,煅龙骨、煅牡蛎、硼砂等碱性中药与胃蛋白酶合剂、乙酰水杨酸等酸性西药合用都会起中和反应,使药效降低甚至失去药效。 二、药理变化。导致疗效降低或毒性增加 1、药动学变化 (1)硼砂、海螵蛸、瓦楞子、皂角等碱性中药及其制剂与心得安、氯丙嗪、硫酸亚铁等联用会使其吸收降低,与奎宁、氯奎、强力霉素、新斯的明联用会使其从尿排出,促使血药浓度降低,与奎尼丁联用会导致排出减少,血药浓度增加而引起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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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摘要:现阶段,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着弊端,如学校对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教育方法落后,缺乏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及师资力量匮乏等。高等医科院校应该转变传统的医科院校法律系统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一支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关键词: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加强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当前医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高等医科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将从事救死扶伤的医护工作,肩负着人民生命健康的寄托和希望,这就要求他们既要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和能力,适应日新月异的生命科学的变化和挑战,又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自觉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强化高等医科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自觉做到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在今后的工作中践行依法行医,尤为必要。 一、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现状 (一)高等医科院校对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由于高等医科院校专业性强、课程设置门数和内容偏多,学生往往偏重于学习专业知识,客观上造成了学生无力顾及医学外的学科,对非医学学科的学习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目前,绝大部分高等医科院校仅仅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卫生法学》这两门课程中涉及法律素质教育的教学内容。高等医科院校对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视度不够,课时数也太少,无法满足学生就业以后面临解决实际问题所具备的法律素质的需要。 (二)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方法落后,缺乏与法律

素质教育相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高等医科院校进行素质教育的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卫生资源管理、公共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医疗事故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的实用性很强,需要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目前,高等医科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手段相对滞后,对于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素质教育来说,无异于纸上谈兵。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没有配备法律教学的软硬件设施,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用极少,仍停留在理论灌输的传统形式上,多采用一言堂的方式,课堂教学缺乏师生互动交流,使学生丧失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趣味性。 (三)高等医科院校复合型师资力量匮乏 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要求任课教师既要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目前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由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完成的,这必然会影响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因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对授课中涉及的医学知识难以进行科学的阐释、剖析,影响了学生对案例的准确判断和分析,从而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因此,要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就需要培养兼具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师资力量。 二、强化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的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形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高等医科院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尚品德的医学专业人才,要求培养的学生不仅要掌握医学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与医学专业相关的法律、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促进医法结合,是当前高等医科教育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高等医科院校应重视、抓好学生法律基础、与医学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在大学一年级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实习、见习前开设《卫生法学》等与医学法律相关的选修课程,

法学专业毕业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法学专业毕业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法学专业毕业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践提供协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践所作的协助和努力。 我的实践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践,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践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践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践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践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践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实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 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 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 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 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 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 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 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 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 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理应存有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 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 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 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使用。这些案件 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 感觉开庭审理仅仅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 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 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有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 的环境还能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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