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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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

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

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而它的评判依据就是法律人格。罗马法关于人的概念有这样三种,霍谟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但不一定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因为还有奴隶这一类特殊人群的存在。卡布特是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泊尔梭那是表示某种身份,也是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与自然人的概念在外延上是不同的,一方面它不包括奴隶,另一方面,它又不仅包括自由人。在罗马法上,要成为一个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在当时,我们就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人格权表示一种身份和能力,其内容包括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和家长(的身份),这三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2]。

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因此,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权的就是奴隶。“根据市民法规则,奴隶什么也不是”。市民权则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是专属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公权,是指市民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私权则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家族权指的是,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有的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有的则不享有。罗马法根据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二、人格权的变更

罗马法不得不提的一项特有制度便是人格变更。罗马法规定,一个人若丧失一部分或者全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这三种权利,或者丧失某一种而取得另

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 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 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 (一)所有权 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3所有权有三个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应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发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是指在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罗马法在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中承认了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罗马人正是在创造占有的基础上,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曾将使用权表述为“为了任何不违法的目的使用物的权利”。4罗马法视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心,将处分权定义为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认为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至于收益权,则是指从所有物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这与后世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们对所有权所作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基本上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如先占、 1王明锁史小艳物权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3周同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6页 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罗马公民法的重要特征

古罗马公民法的重要特征——形式主义 【高考呈现】 (2012年高考?全国新课程卷?34)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述过一个案例:有人砍伐了邻居家的葡萄树,被告上法庭,原告虽提供了确凿证据,却输掉了官司。原因是原告在法庭辩论中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十二铜表法》只规定了非法砍伐他人“树木”应处以罚金。该案例说明当时在罗马()A.不重视私有财产的保护 B.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C.审判程序缺乏公正性 D.审判结果取决于对法律的解释 【例题解析】 解题方法:材料推出结论+迁移课本知识。试题立意:考察“公民法的特征”。通过材料中原告因错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至诉讼失败的事实,可知:该法律比较死板、注重形式、缺乏灵活和变通。而这个特点恰恰是古罗马公民法的重要特征。又因为《十二铜表法》属于公民法范畴(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故此题选B。A答案本身说法错误,因为罗马法的核心原则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C、D答案与题干材料所述无关。 【知识迁移】 古代罗马的法律作为近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重要来源之一,其在近年高考中日趋成为显性考点,如前述全国新课程卷考题。老师提醒同学们还需注意以下罗马法知识: 1.公民法与万民法的主要区别:前者——①注重形式、程序繁琐;②缺乏灵活与变通;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侧重公法规范);④对于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⑤具有相对封闭性。后者——①简洁灵活、实用有效;②注重调整贸易及财产等经济民事纠纷(侧重私法规范);③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不断发展完善;④具有开放性,兼收并蓄它国优秀法律制度。 2.罗马法精神:其主要包括三部分。①自然法精神——人人平等、公正之上精神;②私法精神——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核心)。也正是如此,学者又称狭义上的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③理性精神——注重事实、证据及案情推理。 3.罗马法的主要特征:①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体现;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己法自守”原则——例如:BC340年对外战争中,罗马执政官托克瓦图斯下令任何将士不得在布阵外与敌方将领独自对阵。其子自恃骁勇,不顾军令与对方首领挑战,虽然杀了敌方将领,但仍然因违背军令而受军法处置;④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自然法精神;⑥罗马法是奴隶主贵族、工商业阶层、平民和自由人等各种政治力量妥协的结果。 4.为什么罗马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①吸收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与时俱

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a388105.html, 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作者:兰玲 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3期 摘要:罗马法所有权是罗马法中的重要部分,它的兴衰演变也反映了时代和思想的变化过程。因此,研究其规律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所有权集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045-02 一、罗马法中所有权的规定 通常认为罗马法是在长达上千年的时间里逐步形成的,它一直被尊称为万法之源,这绝不是偶然的,这与罗马法经过深厚的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完善的立法体系,严密的法律构架以及合理的逻辑都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其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被认为是“框定了后世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样完善的似乎具有前瞻性的制度的形成是有着相应的社会发展基础的。罗马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私有制社会,这样的社会中包含了商品经济发展所能够涉及到的大多数的法权关系,这就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一)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 这里的所有权的内容指的是从现代民法的意义上所有权的权能。这一点可以认为小有争议。其分歧主要在于对占有权的定位不同。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罗马法所有权中包含了现代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另外还有观点认为,罗马法中以占有权作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缺乏对物的实际、事实上的控制,将无法创设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是由于所有权必须以占有作为权利产生的条件。这两种观点尽管不尽相同,但是存在着较为接近的地方,他们都认为占有权在罗马法所有权能中是事实上存在的。

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一)

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一) 内容摘要:本文在对罗马法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和评析的基础上,分析了罗马法在形成中所具有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特征,进而结合现实的立法情况探讨了上述特征对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开放性灵活性民法典 一、问题的缘起 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然依据通说,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罗马法的真正继受者。其基本的论据是:作为罗马法集大成之作的查士丁尼法典分别为法、德等诸多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范式,i]并由此使大陆法系诸国具有了共同的特征:即高度的逻辑性、抽象性和体系化。正因如此,罗马法高度的系统化特性往往被认为是罗马法区别于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诸国最为显明的标志。然而,在笔者阅读一些法学文献的过程中,却发现这些文献对于罗马法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有不同的认识,即罗马法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与英美法有着更明显的相似性。著名的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克茨在其著述中较为清晰地表达了这种看法:“十分相似的控告方式,使古罗马和英国的法律实务者都更多地注意诉讼类型,而不注重实体权利,他们更感兴趣的是那些可以归属到不同诉讼或令状的具体事实,而不是以某种合理的方式为基础将实体法精制成一个体系。所以,罗马法和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都被‘程序的思考’所主宰着;在这两种制度中,实体法规则的形成晚于持续性规则,实体法‘隐蔽于持续法的缝隙之中’梅因《早期的法律和习惯》1889第389页].尽管这两种制度相隔上千年,它们的历史发展在其他许多方面也有相似之处。”ii]哈耶克在其《自由秩序原理》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立场。他认为,“……第一个充分发展的私法体系,与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极为相似;此一私法体系的精神与此后的《查士丁尼法典》大异其趣,但不无遗憾的是,决定欧洲大陆法律思想的却是后者。”iii]英国法学家巴里?尼古拉斯也持相近的意见:“历史上,无论对于罗马法还是普通法来说,制定法在私法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都是比较小的。”iv]这些观点与我们惯常的认识未尽一致,也提醒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对罗马法做更为全面和切合历史的理解,不能将代表着体系化最高成就的《民法大全》看作罗马法本身或罗马法的全部,还必须把关注的视角投向罗马法生长、演进的历史轨迹,对罗马法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进行认真考察分析。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误读历史、真正揭示出最能体现罗马法精神实质、最能反映罗马法个性的东西。本文将通过对罗马法形成过程中基本状况的考察,对罗马法在法典化之前的一些特性作粗浅的分析,期望藉此说明罗马法中与我们通常的认识不同的另一面。 二、从其发展过程看形成中之罗马法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 (一)、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及其法律发展状况的简要评析 关于罗马法的分期,中外学者认识不一。本文在论述时所采的是四分法,即将罗马法的演化过程分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和帝政后期(公元284年——565年)四个阶段,v]并循此脉络对罗马法演化过程中的概况作简要梳理,继而在这种大背景下重点考察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的基本特征。 在第一个阶段,即王政时期,法律渊源较为单一,主要为习惯法。罗马法还处于“幼年时代”(德国罗马史学家G?胡果语)。私法不发达,尚不具有成文化的法典形式。此一时期,对法律的解释为僧侣所垄断。 殆至共和国时代,罗马法发展甚为活跃,法律渊源亦趋于多元。一方面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该法主要吸收了古罗马早期的习惯法,是一部采诸法合体体例的成文法律,其中含有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各种大会的立法及长官谕令则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在这些大会中,

罗马法制史渊源浅谈

罗马法制史渊源浅谈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含之广、立法水平之深对现今法律社会仍有重要影响,当今大陆法系即是自文艺复兴前后“罗马法复兴”而来,另外普通法系的始创英国自十二世纪以来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其契约关系等也来自罗马法原则,因此探究罗马法渊源对于研究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必要。 一.罗马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特点 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与其所在的历史经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罗马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由此,罗马法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在人、物、诉讼等私法方面,其公法的发达程度较其私法逊色。同时,由于对外武力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为了对其征服地的管理和对外的贸易,相应产生了万国法,这也就是后来国际法的雏形。 二.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也即法的制定形式,罗马法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四大部分:自然法(习惯法)、制定法、执政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 (一)习惯法(自然法) 罗马法的产生是由罗马部落的产生而开始的,最初罗马是由七个王相继执政也即王政时期,该时期主要的矛盾是阶级分化和财产不平等产生的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律关系也即是为了调节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度的矛盾,同时涉及宗教仪式和氏族习惯如祭祀家长权等。罗马第六代王对原有的根据血缘关系而调节的财产和户口关系进行了改革,同时确立的新的权力和义务。相传他还颁布过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但没有真实文献可据。因此该时期主要渊源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二)制定法 狭义的制定法通常是指立法者或者立法机构颁布的一般法律,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同时存在三个名义上的立法机构:百人团民会议、部落民众会议和平民议会。上诉三个民众会议所制定的规制都属于“法律”,同时元老院的决议和帝国时期皇帝的谕令也属于罗马制定法的渊源。

人格权法编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0

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1) 第二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 第三章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3) 第一节姓名权 (3) 第二节名称权 (3) 第三节肖像权 (4) 第四章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 (4) 第一节名誉权 (4) 第二节荣誉权 (5) 第三节信用权 (5) 第五章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6) 第一节隐私权 (6) 第二节个人信息权 (7) 第六章人身自由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 (8) 第七章人格权益的许可使用、限制与保护 (8) 第一节人格权益的许可使用 (8) 第二节人格权益的限制 (8) 第三节人格权益的保护 (9) 第九章附则 (10)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格权益,包括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和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本法所称人格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实现其特定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个人信息、人身自由、贞操、生育等人格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人格权。 基于维护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需要,民事主体的其他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非依法律规定,人格权益不受限制。

第四条人格权益不得转让、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人格权益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六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身体或者精神障碍者等民事主体人格权益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七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非依人民法院生效的死刑判决,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 第八条基于维护自然人人格尊严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放弃救治,但实施该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自然人享有维护其生理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第十条公民享有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并依法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禁止以任何方式侵害公民身体,破坏公民身体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立即实施救助。 第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捐献其血液、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组织、器官或者遗体。 前款捐献行为不得危及该自然人的生命或者严重损害其健康。 第十四条对遗体的处置,应当尊重自然人生前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和风俗习惯。 自然人生前未作表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有权处置自然人的遗体;没有前述人员的,由其他近亲属处置;没有近亲属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置。 对遗体的处置,除依照法律规定捐献或解剖外,仅限于埋葬和祭祀。 第十五条对遗体的埋葬和祭祀,由自然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没有前述人员的,由其他近亲属共同决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没有近亲属的,依照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组织、器官或者遗体的,应尊重其意愿。 自然人生前未拒绝捐献其人体组织、器官或者遗体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该自然人的人体组织、器官或者遗体。 第十七条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组织、器官或者遗体。 第十八条经自然人生前同意,可以解剖其遗体。 自然人生前未拒绝解剖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解剖该自然人的遗体。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剖自然人的遗体。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

浅谈个人成长与发展

浅谈个人成长与发展 济南清源心理 每个人的自我成长与发展是指提高自我意识,实现个人才华和发挥潜力,实现愿望或加强身份等等。孩童时有父母老师的针对把关,长大后又伴随个人的自我完善……这似乎是每一个人都必须要研修一生的主题,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简单的就这个主题来谈一谈。 我们所说的个人成长首先逃不过的便是对自我的了解与控制程度。在发展心理学中提到,自我一般指自我意识,在婴儿出生以后到小学中年级阶段,大概10,11岁左右,个体是指向外部世界的,就是我们会倾向于去认识外面的世界,别人的态度,别人的想法,做法,动机,目的,所以我们去学习最基本的知识,用以适应外部的世界。 到了青春期,大概11-15,16岁,尤其是13-16岁初中阶段,是青春期阶段,这个阶段我们会考虑“我”这个问题,这是自我成长的一个飞跃期,表现为初中生的心理世界十分丰富,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为经常的自我反省,自我认识,心理学称之为内省。但也由于经常沉浸于自我思考当中,所以个性容易偏执,表现为青春期的叛逆心理特别严重。 总体来说,自我成长就是主观的“我”与客观的“我”的统一,这个命题一般伴随人的一生,即我应该是做别人喜欢的我?还是做自己喜欢的我?如果在人生某阶段达不到统一,就会产生自我矛盾,严重可能引起心理疾病。 除此之外,我们所说的个人成长与发展还包含着你的认知能力,特别是逻辑抽象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是否有所增强,对他人的情感感知是否敏感以及自身性格的稳定性方面如何等等。 其实说白了呢,个人的发展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一个好的自我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外在的相对成长,即我们所能看到的学历、收入、地位、权利、外表等等这些表象的东西,更重要是注重我们内在的真实能力的发展,即检验一个人内心是否强大。这些不通过表象体现,但却渗透于我们做事的过程中。可以说相对成长是一个人的竞争优势,而绝对成长则是一个人的核心竞争能力。这便需要我们通过不断的学习探索,对自身认识的逐步加深,寻找找自身的能力发展的提升点,从而真正的发展自己。 有人说“我们的一生,是一段充满冒险与考验的旅程,这段旅程会有惊喜,会有欢乐,当然,也不免交织着苦涩,交织着迷茫。由于无法预测下一步将会发生什么,因此我们都充满了期待。只有懂得在考验中磨练自己,才能体现人生的价值,才会逐步成长。”成长本身就是一段段阶梯,只有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一步步努力,才会在回望来路时会心一笑。

“罗马法”考点梳理

“罗马法”考点梳理 近三年高考选择题考点总结 1、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4次) 2、《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意义和影响。(3次) 3、公民法、万民法和《民法大全》的对比。(3次) 4、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制的体制转变和影响。(2次) 5、具体制度、具体体现对罗马法的阐释。(4次) 重点: 1、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2、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在座的各位也别闲着,想象自己是法官,我们判几道案例。 【案例分析】罗莫洛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他生前立下遗嘱,希望把他的一半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洛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将其告上了法庭,法官会怎么判决呢?《习惯法》:维护罗莫洛家人的利益。 习惯法,顾名思义指的是按照习惯或者案例来判定的法律,在罗马共和国早期,法官一般是由贵族来担任,法律的解释权掌握在贵族阶级的手中,为其肆意解释法律提供了便利,贵族肯定会维护自身的权利,所以法官一定会把财产判给罗莫洛的家人。 当然习惯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贵族常常随心所欲解释法律,保护自己,损害平民利益。公元前5世纪中期,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十二铜表法》: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所以如果故事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之间,法官就会将财产的一半判给那些士兵的家人。十二铜表法的内容非常广泛,条文非常清晰,因此,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从而使平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二、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案例分析】古罗马大将凯撒出兵埃及,与美丽的埃及女王克里奥帕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了一个私生子,取名托勒密·凯撒。当凯撒归国执政之后,克里奥帕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凯撒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法官会判决克里奥帕特拉和她的儿子享有罗马籍吗?为什么? 大家一定都看过《埃及艳后》这个电影吧,肯定知道里边的女主是克里奥帕特拉,她是一位貌美、风流的女性。凯撒出兵埃及的时候,被她的美貌所吸引,两人一见钟情,生下了一个私生子,名叫托勒密·凯撒。这故事到这时候还没有完,她还和后三头同盟之一的安东尼生了两个孩子,当然这是后事。当凯撒归国后,她带着她的儿子托勒密·凯撒到罗马和凯撒相会,并向法庭提出加入罗马籍的申请。在座的各位法官你们是否同意他们加入罗马籍。 我听到很多人说同意,因为当时凯撒在当时是罗马的一把手,老相好和私生子来投奔,怎么能不让加入呢。但是正确答案是不能,为什么呢?当时的罗马实行的是公民法,公民法是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而他们生活居住在埃及,所以他们不是罗马公民,不能申请加入罗马国籍。 《公民法》:不会。罗马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 当然公民法也是有弊端的,随着罗马的扩张,它已成为了一个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庞大帝国,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课后反思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课后反思 东安天成实验学校高中部唐建辉 本节课,根据以往学生学习和掌握的实践来看,主要对罗马法的时间和空间两条线索和众多的法律名词之间相互关系把握不准。针对今年我校高一学生中下等成绩较多、理解概括能力差的实际情况,我着重从分类和作用两个方面讲解:一是让学生通过罗马法的分类,了解罗马法的时间空间发展线索,理解不同法律名词的相互关系,从而掌握罗马法的内容;二是通过理解罗马法对罗马统治和对世界产生的影响与作用来了解罗马法的普世价值。通过三个班的实际教学效果来看,课堂气氛活跃、轻松,通过当堂测试,学生掌握得也不错。体会和感想如下: 一.成功之处 (一)感觉这堂课的总体设计还比较满意。评价一节历史课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好听,好记,好懂。从好听来说,首先,课堂导入方面,一开始的4-8分钟,必须要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这一点上,我出示了中央一套的《今日说法》栏目片头、中央二套的《经济与法》栏目片头,到每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粘贴画,随着片头曲似曾相识的音乐,学生的视觉和听觉系统都被调动起来。这样导入,贴近生活,一下子抓住了学生的眼球,在接下来的4-8分钟,以听故事的形式,让学生亲自当法官判案,通过判案来理解和区别公民法和万民法,这样做到了好懂。在好记这一点上,我觉得在理解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的时候,必须概括得言简意赅,让学生好记,这很重要。

1.在概括罗马法的作用时从两个方面突破: (1)对罗马本身的统治而言,起到了维系国家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用四个字:“维系国家”; (2)对世界产生的影响来说,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用“泽被后世”四个字概括比较准确。 “维系国家”、“泽被后世”八个字就记住了罗马法对当时和对后世的作用和影响。这样,达到了让同学们好记好背的目的。 2.在课堂设计目标达成方面,我是这样考虑的: (1)知识与能力: 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最初的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以空间为线索:公民法和万民法;最终定型是《民法大全》;但在这里很容易让学生搞混这些概念;于是我要引导学生画龙点睛地指出这是对罗马法的不同分类而已,习惯法和成文法是从形式上分;公民法和万民法是从适用范围来分,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从而训练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 (2)过程与方法: 通过设计故事案例,让学生亲自当法官判案,体会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必要性,从而加强对这些法律概念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当法官判案,既提高了学生参与度,保持较长时间的兴奋度,又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作用。 (3)情感态度价值观: 学生对罗马法的价值没有切身体会,这时,史料的运用发挥了充

(发展战略)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最全版

(发展战略)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能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理解不壹致,适用法律不统壹,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壹和均衡。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壹、关于赔偿范围 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能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的后果包括俩种形态:“财产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和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益状态具有较为直接和密切的联系。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壹般都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利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壹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壹方的负担,另壹方面则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目标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壹)关于人格权利。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前者表现为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后者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和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过去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民法通则第壹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解释》第壹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壹)生

西方法律史古罗马法对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古罗马法律文化对西方文化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对我国儒家文化发展所具有的作用? 在西方传统中,人们习惯称西方文化为“基督教文化”,这就是因为西方文化有着三大源头; 1。以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文明,后来发展为科学传统; 2。古希伯来文明与犹太教从对上帝的敬畏,引发出宗教原罪思想; 3。古罗马法制文明,发展为近代法制观念。而这三大文明都汇总于基督教,并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在西方构筑起庞大的文化体系。 从历史发展来瞧,古希腊没有法律渊源的概念,因为当时的民主立法与民主司法不需要司法方法。只有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发展到了较为精细的程度,“法律渊源”才在司法中得到应用。 古罗马人最大的贡献就是“立法”。在贵族与贫民之间的激烈的矛盾与斗争过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就是贵族与上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就是文明的一大进步。 为了确保帝国境内各民族都能与平共处,罗马人制定出许多“公平且合理”的法律,以赋予公民权利,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对帝国法律大全进行系统的整理与编纂,完成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即《民法大全》,其基本精神就是自然法概念、所有权概念、契约精神,对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人权观念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也为后来的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蓝本,这就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完备的法律文献,罗马法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汉语“法律渊源”来源于英文sourceoflaw,其拉丁文源头就是fonsjuris。罗马法中的fonsjuris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个层面的意思就是,法律渊源概括出了古罗马法中哪些规范可以作为法官的裁判规范;第二个层面的意思就是,法律渊源既就是对国家制定法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肯定,也就是对国家制定法以外的规范能够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认可。在西欧中世纪时期,没有足够的学术文献表明当时有比较发达的法律渊源理论,但就是却有着丰富的法律渊源实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一)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一) 一、绪言 尽管存在诸多非议,但近年来的势态发展仍然清晰地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编制”体例进行创设1]。继较早之前已经完成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之后,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亦陆续颁行,人们的目光自然聚焦到除总则之外唯一剩余的工程:人格权法。 虽然权威机关尚未明确表态是否或者何时启动立法,但制定一部可能再创一项世界第一的有关人格权的单行民事法律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朗。而且,在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除了在第2条一般条款中列举了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并概括规定“……等人身、财产权益”;以及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外,其他并无专门的有关人格权的条文设计,此举被认为显然是仍为人格权的单独立法留有余地。 无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毫无疑问地,如何处理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将是未来可能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和主流观点一样,笔者也认为侵权责任法替代不了人格权法律制度。因为侵权责任法不是规范权利规则的法,不具有确认和规范权利的功能。 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主要保护包括人格权在内的绝对权。由此,对人格权的侵害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除加害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以外,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除去法定权利之外,大部分人格利益(最典型者如个人隐私)的损害,是在立法缺乏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现救济。 而另一方面,人格权范围的扩大,也历来被作为侵权责任法保障范围扩张的例证。毫无疑问,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甚至只能是侵权民事责任。尤其是因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更是极大地丰富了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内容。至少从这些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对于人格权的救济将会直接决定人格权法的实际存在价值。恐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才会指出在未来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只规定人格权的种类和具体内容,严格不涉及权利的保护问题,将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放在侵权责任法编中加以规定。2] 另外不可不注意到的是,与物权法、债法等法律规范不同,法律对于人格权的规定主要在于宣示权利,民法典关于人格权关系的专门规定只有权利和客体,基本不涉及行为规范因此其不仅内容少,而且条文数量不多。按照前述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仅29条。其中不少章节(如第四章“肖像权”)仅两三条而已。相对于已有的《合同法》的428条《物权法》的247条,乃至《侵权责任法》的92条,其体例结构上的失衡之严重,很难令人接受而在包括笔者在内的部分学者看来,能设计出29个条文,已经是勉为其难。因为有些条文的内容其实可以合并;有的条文则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总体上看,编入侵权责任法更为合适。 所以,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正确认识到并妥善处理好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实在是必须认真对待的课题。 二、分歧概览 在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判断。 主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单独制定的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必然在体系上要求人格权单独成编。我国已经制定了作为单行法的《侵权责任法》,集中规定了侵害各种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旨在保护各项民事权利,这就需要首先在民法典分则中具体规定各项民事权利,然后再集中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从而才能形成权利与责任的逻辑结合和体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浅析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韦渊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 内容摘要: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约公元前510年的王政时期。发展于《十二表法》之后的共和时期,并经大法官对《十二表法》之补缺,以及法学家们的努力,市民法与万民法之融合,不断发展完善。到了帝政时期,罗马国土继续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空前繁荣,尤其的商业与手工业极为兴盛,客观对于法律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随着罗马帝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日益增多,因此要求法律的统一,地位的平等呼声日高,所以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物权制度也因此逐渐成熟。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家活动的频繁,更是对罗马物权制度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时期也被称为“法学昌明时期”,到了帝政后期,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物权制度发展也自然受到影响,但此时法典的编纂,却十分的兴盛,尤其是优士丁尼所编的《国法大全》,影响极为深远,直接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埋下了伏笔。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开始陷入沉寂。直到11世纪末,罗马法又在欧洲大陆复兴,乃至大陆各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继受,尤其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因此直接影响着两国,并为近代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也为后世各国的物权制度发展、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字: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帝政时期的物权制度近代法德对罗马物权之继受 一、古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物权制度 所谓的古罗马王政时期是指罗马建城(公元前753)至公元前510年的时间。此时期乃罗马建国早期的奴隶制时代,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大都是些宗教及道德方面的习惯,且这些习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非市民一律不适用。因此这些习惯成了最早的市民法。由于此时,罗马刚建国,还未有成文法律,因此法律制度也较为凌散,物权制度自然也十分的不完善,并且显得十分狭隘,刻板。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所有权制度方面 (1)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狭隘性,等级观念明显。贵族平民地位不平等。在王政时期,只有贵族即三部落的后裔,宗贵族大会的成员才享有所有权,平民则仅有事实上的占有,在法律上不享有所有权。 (2)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具有狭隘性,其范围十分有限,仅家庭中的贵重财产如妻、子女、奴隶和能驮物拉车的牲畜以及“世袭住宅”等要式移转物才能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 (3)所有权移转方式具有单一性,即只能以“要式买卖”的方式。此种方式乃最古老的所有权移转方式,其程序十分烦琐复杂,不利于所有权的成功移转。 (4)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由于当时,罗马正处于公有制进入私有制的时代,法律首先保护那些因种植需要的土地、奴隶及牲畜等财产。但由于剩余财产的出现,就出现的贫富差距,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做到物尽其用,因此根据当时的习惯,并不保护因财产过多而无法充分利用的人,需要利用财产的人是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而取得,此举并不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为根据当时的习惯,所有人只要没有抛弃该物,仍可在一定时期内提出异议,收回原物。至于,王政时期取得时效的准确规定,由于当时没有成文法律,因此很难考证,但是此项物权制度确实是存在的。 (二)有关占有的制度。在王政时期,所有权与占有是不加以区分的。 (三)他物权制度。在王政时期,还未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分。地役权是此时唯一的他物权[1]。因为这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而建立的,最早产生的为耕地地役权,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了。

罗马法的特点和影响试题 2018-2019学年上学期高一历史人教版(必修1) Word版含解析

(2016 年新课标全国卷Ⅰ)德国文学家歌德说,罗马法“如同一只潜入水下的鸭子,虽然一 次次将自己隐藏于波光水影之下,但却从来没有消失,而且总是一次次抖擞精神地重新出 现”。对此的正确理解应是,罗马法 A.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基础 B.为欧洲近代社会确立了行为规范 C.所维护的民主制度历史影响深远 D.不断地改变了欧洲历史发展方向 【参考答案】A

【解题必备】一、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1.从地位上看:罗马法是罗马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 体系,是西方政治文明的起源之一。 2.从形式上看:体现出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和形势需要而演变的特点。 3.从内容上看:维护了罗马公民和自由民的社会地位,调整了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度和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时代性的特征;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涉及政治、经济、思想 等许多领域。 4.从作用上看:是维系帝国和巩固统治的强有力工具,对后世影响深远。 5.从局限性上看:体现出帝国统治者的意志和要求,对于被统治者而言,不可能真正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其实质是维护少数奴隶主利益的工具,属于奴隶制法律体系。 二、罗马法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对罗马帝国的影响: ①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 ②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 ③维护了奴隶制度,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巩固了帝国的社会基础。 ④顺应了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公民的平等权利予以理论上的承认及私有财产的保护,进一步 稳固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2)对欧美的影响: 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近代欧美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 影响。 (3)对近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后世影响广泛而深远。 ①为近代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 力、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罗马法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现代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和某 些诉讼原则均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源头。 ③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 值。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教学目标 目标 内容 知识与能力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 识记 理解 运用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 了解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律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影响。进一步认识重大历史问题对历史发展所起到的重大影响作用。 了解罗马重要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影响,探讨其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以便汲取必要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为当今的政治生活服务。 分析材料 论从史出

问题探究 概括阐释 独立思考 通过学习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 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理解和尊重世界各地区、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汲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意识。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万民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维系统治 影响后世 罗马法的现实意义及对后世的影响 二、教材分析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两大支柱,一是 民主,二是法制。新课标必修1第二单元第1课介绍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第2课介绍古代罗马的法制,这正是 现代民主法制的源头,学习好这两课显得十分重要。罗 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它对维系罗 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 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本课主 要从三个方面向学生介绍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罗马法

的发展与完善;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三、教学重点: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国家机关的统治所起 的作用四、教学难点: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价值。五、教学过程:新课导入:电视剧《别动我的抽屉》有这样一段剧情:贝蕾收到了同班男生米乐的情书,她把情 书锁在了自己的抽屉里,匆忙中却把锁给锁歪了。母亲 田枫打扫房间时看见锁歪的抽屉,终于忍不住打开它, 发现了女儿的秘密。田枫不敢去问女儿,只好冲她发些 无名火,贝蕾却很快就发现了妈妈偷看过自己的“情书”。母女俩生平第一次爆发了强烈的冲突……你怎样 看待贝蕾这种情况呢?(1.多数人反感并谴责父母的行为。 2.个别人理解父母的行为。)生甲:这是父母在关心我们,没什么。生乙:我觉得我们应该理解父母。生丙:我觉 得父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违法了。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父母偷看子女们的信件违背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 隐私权。其实,现代社会的法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 法制。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给学生案例:罗莫洛是一 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 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 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落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 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请同学们想一想,法官会怎么判呢?在罗马法产生的初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一)、改革是中国的第二革命,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是相对于我们党领导的第一次革命来说的。第一次革命是我们党领导的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革命。改革之所以成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是因为: 第一,从改革的性质和目的来看,它同革命一样,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以后,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发展,这必须通过改革来实现,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 第二,从社会发展的动力看,改革同革命一样,都是特定社会历史阶段发展的直接动力。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我国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正确地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邓小平根据马克思和毛泽东的这些思想,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我们建立起来的经济关系和上层建筑在某种历史条件下,也可能产生对生产力的束缚的观点,因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内容,以更好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具体表现。因此,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直接动力。 第三,从改革的特点看,它同革命一样,具有根本性、广泛性和深刻性。首先,改革是对旧体制的根本性的变革,而不是对原有体制细枝末节的修补,改革要实现的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其次,改革涉及到经济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内容的全面变革,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活动的各个环节,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等各个方面都面临着重大的改革。社会的每一方面都不能离开改革。再次,改革深刻地引起了每一个人的社会生活、利益格局以及思想观念的变化。改革冲击着人们传统思想和观念,引起人们生活方式、利益关系和相互关系的巨大变化。因此,就改革的这一深刻性来说,完全可以说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当然,改革作为第二次革命与第一次革命也有着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两次革命的条件不同。第一次革命是在人民大众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条件下,在社会基本矛盾极大地激化条件下发生的。而第二次革命是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的条件下进行的。二是两次革命的内容和对象不同。第一次革命是要根本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其对象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第二次革命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而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改革的对象是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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