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8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3。

第三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附件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信息:(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或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在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

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七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

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对提出延续资质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许可机关准予资质延续四年。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

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或者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

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资质: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4月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5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附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附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道路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利民路(德隆街-明福街)工程 安 全 监 理 规 划 编制: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 安阳市三维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利民路工程监理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二、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三、监理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四、安全监理工作工作程序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六、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 七、主要监理方法和手段 八、施工用电安全监理细则 九、吊装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十、交通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 十一、安全施工监理要点 附件: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制度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1、项目名称:利民路(德隆街-明福街)道路工程 2、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监理是施工阶段监理,为本次利民路工程的道路,工程包括道路工程、雨水工程、照明、给水、绿化工程及交通等多项工作内容。对施工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安

全进行监督,并做好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3、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特点: (1)本工程工作面广、点多、且部分工程在不中断交通的情况下施工,沿线交通条件较复杂,故作业面安全防护工作是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 (2)临时用电的组织是安全施工的重点。 (3)吊装难度大,路灯、交通标志、信号灯等吊装在交通条件复杂的道路环境下施工,周围地下和地上管线复杂,吊装安全是本工程安全控制重点。 (4)地下管线较多,埋深不同,沟槽开挖过程中,必须保证高压电杆等地上杆线和已敷设的管道、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地下管线的施工安全。 (5)交通组织难度大:沿线单位及居民的出入量大,且部分管段与路面施工单位的施工交叉作业,交通干扰较大,施工难度大,必须保证进出人员及运输安全。 (6)安全、文明施工程度要求高:施工现场处于城中心区域,需保证行人及车辆的过往安全,同时减少施工噪音、渣土、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本规划(细则)编制依据 (1)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

道路工程监理大纲完整版

第一章工程概述 第一节工程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建设规模: (四)监理内容: (五)监理范围 (六)监理服务期: (七)质量要求: 第二节监理工作的依据 (一)、监理工作的原则: 坚持“严格监理,质量第一,主动监理,热情服务,监帮结合,积极促进,争创信誉”的工作原则,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同时注意发挥高智能服务,利用自身的优势,协助施工方优化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案,确保全面完成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监理工作的依据: 1、国家有关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有关上级单位的指令,文件及决定; 2、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设计变更通知; 3、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 1、《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2、国家、XX省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有关规范、规程; 3、施工图纸、资料、设计变更通知;

4、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CJJ1-90) (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268-2008)(6)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8)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 (9)水泥砼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10)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120-2001)(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5、本工程有关的会议纪要、决定等; 6、业主赋予的职责和事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6(最新修订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6(最新修订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6 (最新修订版) 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监理被列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五方主体之一,可见其重要性。监理制度是我国在自身国情之下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而设立的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最新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最新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xx),是对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xx,以下简称xx版《监理规范》)的全面修订,那么最新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1.适应改革发展方向和定位, 明确了咨询服务属性、代表建设单位、总监负责制、自行监理 等方面的要求。《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定位。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方,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引导监理企业……提供高层次、多样化的管理咨询服务。” 新版《监理规范》在术语中将监理定义为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 活动,总监办的职责包括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在基本规定中明确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理及实行总监负责制,在总则中提出了对自行监理的要求,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2.明确监理工作主体和职责, 调整了总监办、驻地办的主要职责,增补了安全、环保监理方 面的内容。《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职责和权利。监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新版《监理规范》严格了设置驻地办的条件,规定100公里以 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可设驻地办;调整了监理人员组成和人 数配备的基本要求,将xx版《监理规范》中按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

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提高到7500万元;按照监理单位、监理机构、总监办、驻地办以及监理人员等区分了监理工作主体,而xx版《监理规范》中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3.规范监理程序和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监理工作流程和时序。按照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明确了监理工程内容和程序,从审批施工单位的申请开始、到签发有关文件结束,线条清晰。 新版《监理规范》减少、合并、调整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由15项减少到9项。如将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等三项合并为一项“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补充了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的具体内容要求。 4.调整监理工作机制。 根据《若干意见》“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的要求,新版《监理规范》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丰富手段,明确了以巡视为主的现场监理工作方式,提出了检测见证和信息化管理等要求,精简了旁站项目,减少了测量、验证、抽检等项目和频率。 新规范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旁站项目的要求由xx版《监理规范》中的“宜”修改为“应”,以表示严格。对监理抽检的项目进行了调整,工程实体质量抽检针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不再是全部实测项目,同时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综合性实力指标。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所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仅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工程监理企业所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主要体现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这反映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范围和业务能力0工程监理业绩则反映工程监理企业开展监理业务的经历和成效。 按建设部令第l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等级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甲级、乙级和丙级,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l4个专业工程类别,每个专业工程类别按照工程规模或技术复杂程度又分为3个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1.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l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l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1996年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29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JTG G10——2006)

1 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化,制订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 2.0.1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 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 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 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

(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负责港区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二)组织对本市监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三)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公路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规范 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监理。 1.0 3 公路工程监理的依据应包括: 1 有关法侓法规、技术规范。 2 监理合同。 3 工程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 1.0.4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应避免责权不清和交叉。自行监理的亦应以文件形式明确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 1.0.5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 1,0,6 公路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监理constructional supervision 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活动。 2.0.2 监理机构project supervision department 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2.0.3 监理人员supervisor 从事项目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0.4 监理工程师Engineer 具备公路工程监理理工程师资格、从事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 2.0.5 总监理工程师chief Engineer 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负责全面履行项目监理职责的管理者,简称总监。 2.0.6 驻地监理工程师resident Engineer 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竞总监授权,负责履行驻地办监理职责的管理者。 2.0.7 监理计划project planning for supervision 由总监主持编制、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8 监理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supervision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制的操作性文件。

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资质要求及承接范围

一、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工程监理内业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内业管理 制度 1

监理内业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监理资料 一、监理资料的分类 监理部(办)进入施工现场前,按十五个类别建立监理资料档案盒。根据不同的专业工程类别和工程监理规模,在征求公司同意下可合并或分拆。 1、监理资质资料。编号ZX-A;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场监理机构备案表;现场监理人员变更备案表;现场监理人员兼项备案表;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总监授权委托书;监理人员岗位证书;项目监理工作制度;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委托监理合同等。 2、施工资质资料。编号ZX-B; 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及人员上岗证、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和人员上岗证等。 3、勘察设计文件。编号ZX-C;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图纸审查报告;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图纸及其它设计文件;竣工图等。 4、相关单位函件。编号ZX-D; 政府部门函件;建设单位函件;设计单位函件;施工单位函件;监 - 1 -

理公司函件等。 5、文件管理记录。编号ZX-E; 收发文记录;文件传阅、借阅记录;监理部(办)公章盖章登记记录。 6、监理指导文件。编号ZX-F; 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7、施工指导文件。编号ZX-G;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系统调试方案、措施;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等。 8、工程质量控制。编号ZX-H;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测量核验资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报审表和检查试验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不合格项目通知;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未完工程及需改进工程清单;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工程施工、安装记录及试验报告等; 设备调度范围及命名文件。 9、工程进度控制。编号ZX-I; 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开/复工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告、分部工程开工报告;( )月工、料、机报审表;工程暂停令等; 10、工程造价控制。编号ZX-J; 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 2 -

公路工程总监办监理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总监办监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XX至XX段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及社会效益,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结合山西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施工监理原则 监理人员必须执行“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一丝不苟、廉洁奉工”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尽职尽责做好“五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监理工作。 1.3监理依据 施工监理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合同文件、监理服务合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纪要、函电和其他文字记载以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所有图纸均可作为监理依据。 1.4监理目标 1.4.1监理总目标 XX至XX段高速公路监理工作的总目标是强化监督管理,使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满足合同要求,达到工程质量优、投资省、效益高的目的。 1.4.2工程质量目标 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技术规范及经审批的设计图纸施工,按交通部“公

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检查验收,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与创优良工程。 1.4.3工程进度目标 以XX至XX段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期作为进度控制目标。 1.4.4投资控制目标 以XX至XX段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1.5监理工程师须知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权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5.1严格执行合同是全体监理人员最基本的准则; 1.5.2监理人员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理,重点是事前、事中过程的监理。 1.5.3监理工程师要熟悉合同和设计文件,掌握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1.5.4合同执行时,如果承包人提出并经业主同意的分包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人的资质、施工能力认真审查; 1.5.5不允许承包人有不合格的工程发生,但又不要轻易不允许承包人在确保工程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利益的机会; 1.5.6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以合同文件和检测数据、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的办法和经验随意做出决定; 1.5.7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质量将受到危害时,安全生产出现隐患时,应迅速地先通知承包人。然后采用劝告,提出方法引导承包人进行纠正,采取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完整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

1 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 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 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 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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