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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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林火基础理论

第一节森林燃烧

1、森林燃烧

森林燃烧也就是林火,是自然界中燃烧的一种现象。森林中的可燃物,在一定温度的作用下,快速与空气中的氧气结合,发光发热的化学物理反应,称为森林燃烧。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

2、森林燃烧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森林可燃物、氧气和一定温度(即:热源或称火源)。三者构成燃烧三角。如果缺了其中任何一项燃烧就会停止。

3、林火可以造成资源的破坏,可以造成动植区系的破坏,可以引起水土流失,污染大气等。(1)森林火灾:失去人为控制,在森林中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生态、人类生命财产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燃烧称为森林火灾。(2)计划烧除。计划烧除就是在人为控制下,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为达到预期的森林经营目的有计划的用火。

第二节林火发生的三个条件

林火发生必须具备3个条件,即:森林可然物,火险天气和火源。森林可燃物是林火发生的物质基础。一般来说,火险天气也就是有利于发生森林火灾的气候条件,如气温高、降水少、相对湿度小、风大、长期干旱等。火源是发生林火的关键因素,分为自然火源和人为火源两大类。在通常情况下,发生林火的最低能量来自森林的外界。可燃物温度升高达到燃点而引起自然的情况是十分少见的。

(1)自然火源。自然火源有雷击、火山爆发、陨石坠落和可燃物自燃等。

(2)人为火源。人为火源是林火发生的主要火源。有生产性火源和非生产性火源。人为火源引发的林火在世界各国都占有很大比例。

第三节林火行为

森林防火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国家关于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律;各地有关森林防火的法规。四是森林防火的先进典型和火灾典型案例。

(3)宣传教育的形式: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做到经常、广泛、深入,群众喜闻乐见,必须采取多种手段、多种形式。政府发布森林防火命令、指示,领导发表讲话、文章具有权威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具有及时性;在交通要道和重点林区建立森林宣传牌、匾、碑等,具有持久性;印制森林防火宣传单、宣传手册,举行森林防火知识竞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一条街、宣传周活动,具有群众性;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悬挂森林火险等级旗和防火警示牌,对一切进山人员宣传,具有针对性。

3、依法治火:依法治火,就是森林防火工作有法可依,并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

4、火源管理:加强对人为火源的管理,是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

第二节预防技术措施

1、林火预报:林火预报是根据天气的变化,可燃物的干湿度以及火源状态,预报林火发生的可能性。

2、林火监测:林火监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发现火情,是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第一步。林火监测通常分为4个空间层次,即地面巡护、了望台定点观测、空中飞机巡护和卫星监测。

3、林火阻隔:林火阻隔就是利用林区的公路、防火线、防火林带和河流、湖泊等人为或天然防火障碍物阻隔林火蔓延。打防火隔离带目的就是为了阻断林火蔓延。

4、计划烧除:其目的是清除可烧物,降低燃烧性,阻隔或减缓火的蔓延,除防火作用外,计划烧除还有益于准备造林地促进森林更新,改善林内卫生状况,控制病虫鼠害及改良牧场等。

5、防火通讯:防火通讯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森林防火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手段。防火通讯主

要分为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两大类。主要是固定电话、手机、对讲机和卫星电话等。

第三章《森林防火条例》部分条款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

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林火扑救

第一节森林火灾的种类及特征

森林火灾是一种自然灾害。从各地的森林火灾档案看,绝大多数森林火灾是人为引起的,是受人为影响较大的一种自然灾害。因此,森林火灾具有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双重属性。联合国将大面积森林火灾作为世界上八大自然灾害之一。作为自然灾害一种的森林火灾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要完全杜绝森林火灾是不可能的,世界森林防火经验告诉我们,越是长期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地方,越容易发生森林火灾,人们只有掌握森林火灾发生的规律,才能对其控制和利用。

以森林可燃物种类作分类基础,把森林火灾可分为三类:地面火、树冠火和地下火。地面火和树冠火则分成速进地面火、稳进地面火,速进树冠火、稳定树冠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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