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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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兴远时代广告公司认为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第十二条包

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第十六条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第十七条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第二十一条危

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节约原则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

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

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

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

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第四十条复用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

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染。

第七章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

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承担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在中国包协、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极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包装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以及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各专业委员会原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则,如同本《办法》相抵触时,应以执行本《办法》为准。与此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在资金上的适当支持,以加强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装弃物处理与环境的保护。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随同国标GB/T16716-1996《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一并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作为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三次会议通过,定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施行。《统计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后,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且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在统计法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统计法和实施细则的施行,为我国的统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标志着我国的统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这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促进统计改革的深入发展的重要尺度,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指针,其本质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升华。在科学技术和管理现代化迅猛发展、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在一个单位里,无论从事任何工作,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法规及管理制度。作为基层统计工作者,充分了解如何加强统计法的学习、如何适应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及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才能使我们的统计工作更好的推动、激励服务于第一线。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以及实行统计监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计工作从近几年动乱的严重破坏中逐步得到恢复,并有新的发展,成绩是很大的。但是,我国统计工作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是比较落后的,远远不能满足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没有真正懂得统计的重要作用,不认真搞好统计工作,不善于运用统计数据来研究问题和指导工作。统计法的颁布和实施将逐步改变这种状况。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工作实行法治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统计法》的颁布是我国统计法制建设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结束了我国统计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一方面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又规范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制建设是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起步的,从1953年第一个统计行政法规的制定,到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颁布实施,再到2009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当前统计工作各项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统计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足以令世人自豪。初步形成了以《统计法》为主体,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体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社会体育 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字体:大中小】【时间:2012-12-05】【稿源:卧龙村】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 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组成和寓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组成和寓意是什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呈圆形,国徽中心部分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城楼,城楼正中上方是四个金色的小五角星以半弧形环绕一个金色的大五角星。国徽的四周,是由两把金色的麦稻穗组成正圆形的环;麦稻杆的下方交叉点上,最一个金色的圆形齿轮;齿轮的中心交织着红色授带,授带向左右绾住麦稻穗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分。国徽中的齿轮和谷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五星则代表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寓意是:象征着中国人民目“五四”运动以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颗大五角星,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大团结;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的象征。因为天安门是“五四”运动的发源地,又是新中国举行开国大典、第一面五星红旗升起的地方。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红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义又富丽。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指的是1972年2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上海公报》)、1979年1月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美建交公报》)和1982年8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八一七公报》)。美国在三个联合公报中均强调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这是中美两国关于两国关系以及我国台湾问题的重要历史文件。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是中美关系健康发展的政治基础。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建议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户籍登记 第三章户籍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居民人口登记和户籍管理,保障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并居住的中国公民,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拥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以上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居民实施户籍登记制度,这是掌握居民身份信息的重要手段,是对居民各项工作生活行为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居民获得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出生地点和居住地点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户籍登记并拥有户籍档案的权力,也同时拥有依法接受户籍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户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居民出生地、定居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统称户籍登记机关),负责居民户籍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房产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为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推进户籍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户籍登记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二章户籍登记 第七条户籍登记按登记方式分为初始登记和补充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 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 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 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 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 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 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 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 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 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 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 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

在德国出 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 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 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 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 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 相反。大多 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 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 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

体育法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我国的体育事业处于无序的状态,阻碍其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体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对众多体育参与主体的概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意义重大。因此,在《体育法》修改时,应对体育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及基本行为重新界定,夯实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保证其有序运行。 在社会体育、学校体育方面:1、随着社会对健康的普遍需求和大众健身意识的增强,社会体育在体育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关键和重要。如何有效开展社会体育工作,充分保障大众体育健身权利,是体育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但目前体育法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会体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缺乏明确界定,关于社会体育的内容又规定得比较原则,与体育法中竞技体育有关规定相比,内容更显薄弱,操作性不强。2、社会和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体育设施和条件不足,学生体育和体育活动时间难以保证,学校体育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问题,也成为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地域学校体育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农村和西部地区,体育法中关于学校体育的规定更加难以落到实处。 在竞技体育方面:由于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而目前国家对竞技体育进行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几乎是空白,以至于发生运动伤害甚至死亡事故时没有法定的救济渠道。此外,我国专业运动员的运动训练与文化教育没有很好地结合,退役运动员进入社会就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这些直接影响到体育后备人才的发掘和培养。 在体育市场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体育产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不仅能够满足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能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国家做出贡献。其中,特别是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开展,为群众参与体育健身休闲提供了重要途径,也成为发展体育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的立法活动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体育产业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缺少高层次立法,中央级的体育产业立法速度十分缓慢,尚未出台高层次的体育产业行政法规,只在体育法中对体育经营做了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论述。虽然地方立法多于中央立法,但效力等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在处理复杂问题时,由于缺乏高等级法规的支持而导致解释与执行上的障碍,我国体育产业法规立法还不具备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体育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_夏晓虎

体育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体育运动就技写人我国?宪法?,成为政府的法定责任。历属政府均设体育行政部门主管体言工作,并以举国体制方式推进体育事业发展。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之路,开启启, 从此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井始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体育发展方式的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职业体育和体育市场逐步得到开发。指中国体育产业学会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体育产业已占我国 GDP的3%,从业人口超过5oo万。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体育市场主体和体育参与主体的权利意识日新觉醒.传统的管理型体育体制受到挑战、体育领域的纠纷和法律同题速渐凸显。体育法学研究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最和理实需求中得到推动和发展。 什么是体育法学 中国有体育法吗?国外有吗?国际上有人研究有体育法学这门学科吗? 面对国人的这些质疑,不得不感体育法学这门新兴的学科要想得到广泛认同仍需要时问,更需要体育法学者和相关人士的共同努力。 体育法学是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产生发展的在规律性以及他们在机制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介于法律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体育法律社会现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分支学科,在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主要研究体育法律的本质、形式、特征和作用;研究体育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规律;研究体育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研究制定体育法律规、执行体育法律和构建体育法律关系,以及运用体育法律为社会服务等问题。 体育法学是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进步而发展的。20世纪60年代起,体育法学研究随着世界各国体育立法热潮的兴起而出现,到80年代,出现了一些专著,如B. 乌瓦洛夫的《体育运动的法律问题》(前联)、J. 达尼斯的《体育与加拿大的法律》(加拿大)、J. 奈夫西格的《国际体育法》(美国)、A. 里森的《体育运动有关法律问题责任与保证》(法国)、T. 祖特的《有组织的体育运动法律问题》(德国)、G. 尼格德的《体育法指南》等。1992年,国际体育法协会(IASL)在雅典成立,每年举办国 际体育法大会,成为促进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国际组织[1]。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考试知识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考试知识题库 (选择题+答案) (25题,单选13题,多选12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1984 B.1996 C.1999 D.2010 答案:D.2010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50条 2.《统计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统计资料的()。 A.真实性 B.准确性 C.完整性 D.及时性 答案:A.B.C.D.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条 3.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实行统计监督。 A.统计调查 B.统计分析 C.提供统计资料 D.统计咨询意见 答案:A.B.C.D.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3条 4.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的统计管理体制。 A.统一管理 B.各负其责 C.统一领导 D.分级负责 答案:C.D.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条

5.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的职权,不受侵犯。 A.统计调查 B.统计咨询 C.统计报告 D.统计监督 答案:A.C.D.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6条 6.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应当予以保密。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信息 D.一般材料 答案:A.B.C.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9条 7.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A.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B.社会统计调查项目 C.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D.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答案:A.C.D.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1条 8.()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A.个人 B.民间 C.单位内部 D.国际 答案:B.民间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 9.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 A.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B.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C.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D.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图案和寓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图案和寓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麦稻穗和齿轮。麦稻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子及垂绶为红色。 国徽上的图案均有其象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象征着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个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大团结;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的象征。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红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天安门象征中国自五四运动以来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新中国的诞生,象征我们伟大的祖国和新的民族精神。五星、齿轮与谷穗象征我们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国徽中的五星取自国旗中的五星,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四颗小星环拱在一颗大星的右面,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1、4颗黄星对齐,2、3颗黄星对齐。 国旗的红色旗面象征革命,黄色五星象征中华民族属黄色人种,五颗五角星及相互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和人民对党的衷心拥护和无比爱戴。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个小五角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颗小五角星呈椭圆状围绕在大五角星右侧,各有一个脚尖正对大星中心表示万众一心向党,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大五角星一个角尖正向上方,象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黄色的五角星与红旗相映衬,象征在人民共和国内,人民内部团结贵如金。

中泰国籍法之对比

中泰国籍法之对比 摘要:中国、泰国同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具有共性,但在很多方面如法律的形式、原则、内容或程序中仍然有很大的区别。本文针对中泰两国的国籍法的相关规定,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以及泰国国籍法修正案进行分析,归纳出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并找出法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对中泰两国国籍法的完善提出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国籍法修正案法律条款 所谓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它表示该自然人对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表示由于这一关系而使该自然人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他无论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权利和利益。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比中国、泰国的国籍法,希望对法律的规定中出现的漏洞进行改善,从而充分实现自然人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泰国和中国同为亚洲发展中国家,在基本国情和生活习俗上会有一定的相同性,因而,在国籍法上也有许多相同的政策: (1)在国籍的取得上,两国均采用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在中国,只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无论本人是否出生在中国都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出生在外国,且出生时就具有外国国籍的便不能具有中国国籍。对于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但定居在中国,如果其出生在中国,那么也具有中国国籍。在泰国也一样,只要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都具有泰国国籍,无论他们的孩子是否出生在泰国都具有泰国国籍,但是,由泰国国籍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和中国国籍法第三条可以看出泰国和中国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所以,一旦其随父亲或者母亲申请了外国国籍,就不能同时拥有本国国籍。在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申请本国国籍这一方面,两个国家的做法也很相似,只要其满足一定条件,均可申请加入。 (2)在国籍的丧失规定上,中国国籍法在第九、十、十一条规定自愿加入他国国籍、申请退出本国国籍受批准而丧失中国国籍;泰国国籍法在第十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加强民族团结、邻里团结; (五)调解民间纠纷; (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 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 至7 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居民委员会设立范围的大小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 至3 人选举产生。 年满18 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进行。选举领导小组由居民小组推荐代表组成。 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 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户代表5 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提名。候选人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提名的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时,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 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条居民会议由18 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 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 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3.0分) A.20 B.15 C.10 D.7 我的答案:A√答对 2.统计调查项目不包括()。( 3.0分) A.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B.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C.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D.个人统计调查项目 我的答案:D√答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年。(3.0分) A.1 B.2 C.3 D.4 我的答案:B√答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是()。(3.0分) A.2016年8月1日 B.2016年10月1日 C.2017年8月1日 D.2017年10月1日 我的答案:C√答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下的罚款。(3.0分) A.两百元 B.五百元 C.一千元

D.两千元 我的答案:C√答对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数据的管理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不包括()。(3.0分) A.规定统计资料的保管年限 B.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C.统计调查中获得能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依法严格管理 D.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我的答案:C×答错 7.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下列表述错误的是()。(3.0分)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C.制定机关申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和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D.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应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我的答案:D√答对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指导。(3.0分) A.国家统计局 B.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C.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D.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我的答案:D×答错 9.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下列表述错误的是()。(3.0分) A.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B.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C.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项目,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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