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管理办法及法律保护对策

域名管理办法及法律保护对策
域名管理办法及法律保护对策

一、我国的现行的域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我国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该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1)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

(2)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该办法办理;

(3)CNNIC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及CN以下的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这两种二级域名,并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4)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申请域名;

(5)在顶级域名既定的前提下,CNNIC负责建议二级域名的增设、撤销、更名,并由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公布,三级域名必须根据命名原则申请注册;

(6)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7)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8)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任何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引起纠纷的处理及其法律

责任;

(9)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域名或买卖域名;

(10)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时,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有异议,则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此后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11)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或某个外国域名,也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二、我国对域名问题的法律保护对策

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仅仅依靠所谓的管理办法对域名的保护和域名纠纷的解决是很有限的,因此至少在一段时期内,对于域名问题还是应该依靠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但是,对于各种侵权行为,各国由于立法的差异而对侵权内容的认定各不相同,采取的保护办法也因此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与国际相协调,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就保护域名权方面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了修改建议:

(1)针对善意在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和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为域名而不使用的行为,可以采取扩大对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4款的司法解释的办法来加以制止,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中新增一款,即第4款“在先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申请注册为域名的”,明确将这种行为列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性规定中,这样的今后发生与注册的驰名商标有关的域名权的纠纷时就可以有法可依。

(2)针对善意在先注册他人厂商名称(商号)行为和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厂商名称(商号)而不使用的行为,可以扩大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的解释,将域名抢注行为明确列入“其它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中。一旦引起纠纷,被侵权人就可以以此为据,请求保护自己的域名权。

(3)针对恶意抢注且用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可以扩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解释,将其中的“市场交易”扩大解释为“有形市场交易”和“虚拟电子市场交易”两种。这样在因特网上将他人厂商名称(商号)注册为域名并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那些利用因特网来从事有损于厂商名称(商号)拥有者商业信誉的不正当广告宣传行为,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样利用广告手段通过因特网这个渠道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被侵权者就可以藉此获得法律的保护。

中国是亚洲地区内因特网发展最为迅速的市场,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给电子商务的运营和应用创造一个更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学会使用而且善于使用网络作为信息时代企业经营的途径,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迎接21世纪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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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桔网(中外知识产权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b228916.html,)是全球领先知识产权交易与产业升级平台。在知识产权运用领域,开创了知识产权交易与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围绕知识产权交易链条,汇聚全球资源,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知识产权交易、评估、知商会员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等创新服务,让知识产权在流通中创造财富,在产业化运用中创造商业价值,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

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理论为指导,对域名注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它的出现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新问题,比如域名问题,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冲突问题也越来越显著。并且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纠纷,使域名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有关人士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域名的介绍,分析域名与商标的矛盾及对恶意抢注如何裁决的问题进行探讨,强调应该加强对域名的保护,对于我国法律在认定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的问题上如何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利益进行讨论。 【关键词】:域名、互联网、商标、抢注、法律保护 当历史的车轮行驶到21世纪,有更多的人认识到了互联网的商业价值,与传统商业价值相比,互联网更具震撼力。虽然互联网上的商业运作仅几年而已,却成为了广大商家的竞争之地。 一、域名的法律特征和性质 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的解释,域名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如何理解域名的含义、认识域名的性质是我们讨论对域名进行保护的关键。 域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空间拓展的无限性。域名存在于因特网中,不受国界、地域、商品及服务的限制,在空间上具有无限性; 2、时间永久性。域名一旦注册并使用,它的存在具有永久性,没有期限限制; 3、专属和识别的绝对性。因特网的技术特征决定域名具有专属性,任何人注册取得域名,其他人都不能再注册和取得完全相同的域名,但可以存在相似的域名。 4、命名方法的规定性。域名的名称符号组合,要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域名的这些特征和因特网的技术成熟发展,使得域名具有了市场价值,在逐步得到市场认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患,比如其与传统知识产权、商标权就容易发生冲突。由于国内外尚无承认域名是一种权利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能就域名归属提起确权诉讼,只能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二、域名注册存在的问题 域名作为商业标识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使得无论商家还是个人用户都逐渐认识域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也就出现了很多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各类域名纠纷的出现在所难免。 1、域名与其他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 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含在商业域名、域号形式之下的驰名商标权、注册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等传统商业标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域名使用许可协议

五、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六、域名授权方负责出租域名的续费费用,合同签订日期日内,对域名进行正常续费到合同结束日期结束。 七、租赁域名的用途 用于搭建老乡网。 八、域名授权方不允许域名被授权方转租租赁域名。 九、租赁域名的备案 如果有需要,域名授权方必须积极协助域名被授权方,进行域名备案工作。 十、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域名授权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域名被授权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 域名被授权方未经域名授权方同意,域名被授权方擅自改变出租域名用途的; 3. 域名被授权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月内,未建立网站,或未经域名授权方允许对域名进行闲置停放等行为而造成域名价值损失的; 4. 见本合同约定第八条,若域名授权方不允许域名被授权方转租租赁域名的,如未经域名授权方书面同意,域名被授权方将出租域名转租第三人; 5. 域名被授权方在出租域名所设立的网站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域名被授权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域名授权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没有对域名进行正常续费,使域名被授权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域名。 2. 域名授权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没有对域名进行协助备案,使域名被授权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域名。 3. 双方约定,解除本合同。 十一、域名购买方式 1. 域名出租期间,域名被授权方享有域名的优先购买权,在没有第三方购买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时间和价值的增长率,计算域名现有价值,减去域名被授权方已交租金的金额 进行域名交易购买此域名,域名授权方应不得拒绝,并协助进行域名交易,否则见违约责 任。 2. 域名出租期间,如果有第三方购买人联系域名授权方要进行域名购买,域名授权方应积极联系通知域名被授权方,域名被授权方在第三方购买者的相同的价位享有域名的优先购买权>按照合同进行时间和价值的增长率,计算出域名现有价值、域名授权方应当在域名交易后,把域名购买交易的金额减去计算出的域名现有价值,这部分金额按照域名授权方和域名被授权方的顺序,按照的比例进行分配。

域名管理办法及法律保护对策

一、我国的现行的域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我国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该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1)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 (2)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该办法办理; (3)CNNIC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及CN以下的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这两种二级域名,并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4)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申请域名; (5)在顶级域名既定的前提下,CNNIC负责建议二级域名的增设、撤销、更名,并由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公布,三级域名必须根据命名原则申请注册; (6)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7)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8)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任何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引起纠纷的处理及其法律

责任; (9)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域名或买卖域名; (10)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时,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有异议,则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此后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11)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或某个外国域名,也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二、我国对域名问题的法律保护对策 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仅仅依靠所谓的管理办法对域名的保护和域名纠纷的解决是很有限的,因此至少在一段时期内,对于域名问题还是应该依靠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但是,对于各种侵权行为,各国由于立法的差异而对侵权内容的认定各不相同,采取的保护办法也因此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与国际相协调,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就保护域名权方面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了修改建议: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 域名管理办法 1998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广大用户服务,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所有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它相关人员和清华大学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 顶级域由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会同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共同管理。 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5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6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此时,被管理的下级子域的申请单位不对此管理的结果负责。 第8条各单位可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管理其所申请的子域。

本条第1款中的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相关管理结果负责。 第9条各单位若委托其它单位代管本单位所申请的域名或域名服务器,或借用其它单位的主机做为本单位的域名服务器,应予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申请及注册 第1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 清华大学直属单位,包括: 1)校机关各处和校直属各部、室、中心及各党派、人民团体的校级机关 2)校直属各学院、系和各馆、社 3)清华大学所属的各国家级、部级和校直属各院、中心、所、部、室 4)各附属单位、校属各集团、工厂、公司、企业 5)其它以清华大学名义进行对外联系的正式机构 2. 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3. 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有关管理员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的网络地址连网 4. 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5. 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6. 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7. 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第11条申请二级域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此表从如下网址处下载: 第12条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按统一规范确定。 第13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域名服务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由申请单位一并送交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进行初审。初审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14条通过初审的《域名服务申请表》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校办信息组审批。 第15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在获校办批准并确定域名拼写、加盖公章后,由申请单位取回并按照所批准的域名对所申请域的域名服务器及其它相关的不间断服务的服务器进行配置。 第16条除非另有约定,在域名服务器配置中严禁经过校内或国内其它服务器转收本域E-Mail。 本条第1款中的“另有约定”是指上述转收行为已由所述服务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同意并签有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须作为《域名服务申请表》的附件报网络中心备案。 第17条所有域名服务器必须以dns做为其主机名或将dns作为其主机别名之一。

域名侵权后怎么进行维权选择

根据现行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无条件转移侵权域名归在先权利人所有;另一种是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诉讼程序 诉讼作为最后一道纠纷解决的途径,在域名争议案件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在域名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涉外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域名维权仍然面临诸多实质性的障碍,比如因无法确定被告主体身份而难以立案,立案后因无法送达或送达时间太长而导致诉讼进程受限,判决后也可能面临域外执行困难等阻碍。即使最终执行了,维权效果也因耗时长、成本高等原因大打折扣。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这些问题尚难以有效的解决,因此,当遇到跨国域名侵权时,需要综合判定评估侵权情形后再选择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1.UDRP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较多采取的非诉讼域名纠纷解决程序。至今ICANN已认证批准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PR争议解决协会、国家仲裁论坛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7家机构、组织作为关于域名争议的投诉、处理机构。而我国实务中通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北京秘书处或香港秘书处进行投诉。 UDRP主要处理的是例如“.com,”、“.net”、“.org”这类通用顶级域名和部分国家顶级域名下的域名“恶意注册”问题。对于通用顶级域名的范围可以查阅ICANN国际顶级域名清单: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2b228916.html,/resources/pages/listing-2012-02-25-en。UDRP 无意解决非域名抢注争议这种纯属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而是将这种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iii]从而先行、快速、低成本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注册”问题。UDRP 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管辖 域名注册人在ICANN签署注册协议时,将UDRP机制强制适用于所有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人。因此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UDERP避免了法律适用冲突、避免国家性、管辖权的争议。 (2)强制执行

域名纠纷案件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1999年9月《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的解释,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 域名至少包括两个部分: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如“.cn”、“.com”等。二级域名则是域名注册人自己设计的、能够体现其特殊性的字符串。 因此,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社会功能。随着对域名商业价值的日益重视,近年来,“傍名牌”现象也逐渐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延伸到了网络文化产业,本案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国内文化品牌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一、关于域名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正确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审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域名纠纷中构成侵权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所适用的法律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二、如何确定域名纠纷中的侵权主体

在域名纠纷案件中,侵权主体一般是实际使用讼争域名的人,与域名注册人不完全一致,这就给法院正确认定侵权主体增加了难度。因此,原告提供的域名查询结果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域名注册人与域名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就不能认定域名注册人为侵权主体。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域名实际使用人的其他证据还包括网站的ICP 备案登记信息、网页上标示的联系人等信息、网站版权页上显示的“×××版权所有”信息等。其中,备案登记信息对于认定域名实际使用人具有较为直接的证明效力。尤其对于经营性网站而言,因国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实行许可制度,故可根据ICP 备案登记信息来确定侵权主体。但是,非经营性网站实行的是备案制度,其备案系网站经营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对该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ICP备案信息不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效力,仅具有初步的证据效力。 在本案中,还出现了“https://www.360docs.net/doc/2b228916.html,”的主办单位姓名为“林阳”,但身份证栏中身份证号码对应的姓名实为“王林阳”的情况。为此,二审法院还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在网站备案中查实主办单位的准确名称,严格按照相关的身份证明进行备案。 如果你挑选域名的时候,发现你想要的域名.com和.cn的后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了,但是这个域名你很喜欢怎么办,那只有换其他的后缀或者是花钱找到所有者去购买域名了。 域名购买的流程其实并不复杂,选择自己喜欢的,直接购买就可以,或者可以上汇桔网直接按条件筛选自己心仪的域名进行交易。

专门规定特殊的域名权没有必要

专门规定特殊的域名权没有必要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国内外有关域名(domainname)的纠纷层出不穷。所谓的域名是指在计算机网络通信中为了区别网络中的各台计算机,用来表示其地址的特定的字符型标识。通俗地讲,域名就是网络中每台计算机所专有的、起区别作用的名字。这就如同在普通电话通信网中每部电话机都有自己的号码一样。事实上,计算机通信网络中每台计算机的地址原本都是数字型的,这个地址被叫作IP地址,Internet网络中任何一台主机的IP地址都是专用的,它由网络标识和主机标识两个部分组成。数字型标识可为计算机识别,但人却不便记忆。为此,人们将这些数字型标识转换成为字符型,即成为域名。现实中为了使用方便,人们通常使用有一定含义的字符串作为自己的域名,如机构名称的汉语拼音、英译或者其缩写,或者直接使用商标的作为域名。 域名是信息技术发展进步的产物,在技术上有其自身的特点,故而有人提出在法律也应当确认一种关于域名的新型的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带来这一产物是否意味着法律上一种新型权利的诞生?笔者以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域名保护并不是新问题,而是老问题换了新包装而已,从而没有必要引入一种新型权利。如前所述,域名在计算机中就是一组如同电话号码一样的数码,只是在人机界面上可表现为字符。现实从来没有人要求就电话号码给予特别权利(某些特别数字除外,如吉祥数);同样地到目前为止,尚无人专门就由数字组成的IP地址要求法定权利。所有关于域名的纠纷均因组成域名的字符串有特定意义所致。最为常见的域名纠纷应是抢注域名。凡被抢注的域名绝大多数是有一定商业信誉的文字,如商标、商号或原产地名称等。域名正是在这里起着与传统的商标、商号或原产地名称同样的区别功能。域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与知识产权产生了联系。因此,归根到底所谓域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是商标和商号等的保护问题。关于域名的知识产权本身并非是在传统知识产权之外的新类型。 商标权的效力是否可及于域名?依照商标法,商标权的效力通常仅限于禁止他人将与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使用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由此可见并非任何商标权的效力都当然地延及域名。事实上,现实中有不少相同或类似商标被不同的人注册在各自的商品上,如长城计算机、长城电扇和长城电视机;香港的金利来(GoldLion)领带与常州的金狮(GoldLion)自行车等都是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类似商标。当然,如果商标权人曾将其商标注册于网络通讯或信息服务,那么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将其商标作为域名使用,否则便构成侵权,如果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或有相当的知名度,即使该商标未在通讯服务类注册,原则上也可依照驰名商标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如英国法院曾依照其商标法中关于仿冒(passingoff)诉讼有关规定判决域名抢注者返还其抢注的域名。美国法院也曾认定抢注域名违反了商标淡化法。根据中国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驰名商标商标权的效力是可以延伸到其注册使用商品以外的非类似商品上的。

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任自力 随着因特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域名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与争论的焦点。域名最初的设计目的为了方便络用户之间的信息传递,其基本功能是确定址、实现计算机的络化。尽管随着页、络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出现,域名作为一种络身份识别符号的重要地位已经有所下降,但作为一种络资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却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视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上商标”的标识性功能之后。 一、域名的含义、性质与法律特征 (一)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Domain 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指与因特上数码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域名,又称址,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的人在因特上的”;“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上的计算机的,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站而设计的”;“域名,其实是因特协议(IP)的一种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它对应的是纯数字的”;“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户用以确定其在上的位置,并与其IP相对应的名称” 等。根据中国互联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中用于解决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的上商标”。 上述对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进行技术性阐释,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独特功能,故均有失准确。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络。 (二)域名的结构及其主要类型 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 协议种类(例如超文本络协议)和万维代码所构成的无识别性的通用前缀部分,右边是由英文中的句点“.”依次隔开的顶级(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域名代码所构成的域名代码部分,如HYPERLINK “:s://” :s:// (北京大学域名),HYPERLINK “:s://” :s:// (微软公司域名)。一个域名中最后一个“.”右边的部分称为顶级(一级)域名代码,最后一个“.”左边的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代码,二级域名代码左边的部分依次分别为三级、四级等域名代码。一个域名从整体上看,从右向左、由循序降级的多级别域名代码所组成,域名的区别性或识别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域名 - 浅论域名的法律性质

浅论域名的法律性质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域名的价值越来越受人重视,而显现出的域名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即在于人们对域名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保护不力。因此,科学界定域名权的性质势在必行。 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作为一个名词,域名的权利属性一直存在争议。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创设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如域名权或网域名名称权等,将更有利于理清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减少纷争的出现,更好地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 一、域名的涵义 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以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IP地址,由一串四个被句点隔开的数字组成,这些数字极难记忆。因些,在上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用字母代替数字,创建了域名系统,当用户输入域名,确立要访问的计算机后,由安装在访问主机上的域名系统负责自动完成域名与网址(IP)之间的转换。因此,我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把域名定义为:“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 域名根据其构成分为不同的级别: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等。二级域名是相对于顶级而言的,在国际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而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指注册单位类别的符号。一般情况下,在把国际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二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在把国家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三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 二、域名的特征 (一)标识性

人们设计域名就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人们的记忆和使用,域名呈个性化、形象化特征,商业域名往往与该用户的公司、品牌或主要营业性质直接相关。但域名的标识性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是用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二)唯一性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域名管理制度规定,每个域名只能对应网络环境下唯一的网络名称,现代科技技术不允许两个完全一致的域名同时存在于网络中。根据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IP地址,这就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是域名唯一性的延伸。 三、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问题最初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域名具有了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各种纠纷也随着产生。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权利待定说 该说认为,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可以先就域名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与它们的关系、域名纠纷的解快等问题进行关注与研究,至于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则应当暂时搁置,等条件充分时再定。 (二)权利否认说

企业内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扩大集团对外知名度、提升集团外部形象,进一步发挥网络对集团经营与发展的服务功能,根据集团和集团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信息化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内部网站是指由集团有限公司以本单位法定名称命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集团网站管理的所有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集团网站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开展网络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站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集团网站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并组织建设 第六条集团办公室设专职网站管理员,负责集团网站的规划建设、版面设计、栏目设置、信息收集整理、日常管理及信息的审核、录入、发布、更新、上传,并对信息的安全性和时效性直接负责。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主任是网站建设及内容审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在集团网站各栏目公开发布的信息,由网站管理员整理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同意后上传公布,并存档。 第八条集团办公室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子公司及其它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办公室工作,对网站管理员索取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及时将各部门的最新信息发送至邮箱。 (一)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活动、上级领导来公司考察活动等信息(包括文字、图片)由各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自采自编,总经理审核后,活动结束次日以电子版上报。

(二)市场动态、项目中标、工程实施等信息由各子公司市场管理部提供,各市场管理部部长负责审核,每月不少于2次。 (三)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生产设备更新等由各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子公司总工审核,每月不少于2次。 第九条网站的登录名和密码由网站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得向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十条网站管理员将外界对网站的评论或建议及时反馈到各职能部门。 第三章网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按照展示企业良好社会形象,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要求,在集团网站上需向社会公开企业概况、改革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企业简介、发展历史、组织机构、产品介绍、企业荣誉、资质权益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适宜公开的企业规章制度、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展示企业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信息。包括企业技术、人才、设备、文化、业绩等; (四)动态性信息,指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项目进展、中标信息等。 (五)员工招聘信息; (六)其它适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网站的建设规范 第十二条网站的新建与注册: 集团网站的建立与注册由集团办公室根据集团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方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注册。 第十三条网站的格局调整: 集团网站的格局调整由集团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集团总经

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

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 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上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实业家的商战战略。域名作为一种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因特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成为代表一个单位形象的标志,对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研究也逐渐被人重视。 1.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是因特网上地址的名称,又称网址。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二个或二个以上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英文的句号“。(点)”来分隔。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最后一个点的右边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一级域名,例如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b228916.html,中cn是顶级域名;最后一个点的左边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以此类推。例如,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b228916.html, 中attorney是三级域名。 域名作为与传统类型的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域名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转让域名等权利。由于域名的经济价值,才发生抢注、囤注域名以及销售、购买、出借、质押、许可等域名交易现象。笔者认为,域名是地域空间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其主要特征为: ◆无形性域名的载体是有形的(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但它本身是无形的,通过数字和文字来标识其互联网上的地址,以方便人们的记忆。没有域名和域名系统,就没有互联网。网络空间是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由于域名可为所有人创造无限的商机,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域名已形成一种无形财产权。 ◆排他性每个域名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网际地址。域名虽在网络上代表着所有者,具有类似商标的识别作用,但是它的排他性要比商标强烈得多。相同或相似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可由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域名则绝对排他,只能代表一个用户。 ◆认可性由于互联网是覆盖全球的计算机网络,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注册后才可确权。在域名申请上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有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所有域名相同,才能获得注册。注册明确了域名权人、使用期、网络服务商等内容。 ◆地域性域名的地域性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物理地域不同,是特殊的空间地域,只以网络为限,具有国际性。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速普及,域名将成为单位的电子商标,虽然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在标识性、排他性功能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域名和商标之间还是存在着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两者的适用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和服务的,只能用在商品和服务上;而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互联网而创立的,是网络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的识别标志。 (2)两者的构成不同商标是由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构成,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也属于侵权;而域名由字母或数字等构成,域名的唯一性是就其整体而言的,只要其中的某一级域名不同就不属于同一域名,域名的同一级中的字母或数字等不同,也不属于同一域名。 (3)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根据国际通行的商标和服务分类体系,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也是可能和合法的;同一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都是常见的现象。域名的唯一性则是绝对的,即不论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都不可能注册相同的域名。 (4)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已注册的域名,只要缴纳域名注册费和相应的域名延续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使用该域名,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

关于域名及域名权的探讨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为填补“数字鸿沟”,更致力于因特网的建设。与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相对应的是域名注册的迅猛增长,到2001年2月16日,全球已经有35,244,448个注册域名,而1991年7月只有645个,1995年底也仅有15万个 .据估计,全球周平均域名注册量约为21,000个。中国到2000年底上网计算机达892万台,。cn下注册的域名超过12万,www站点则超过26万 . 随着因特网和域名注册的迅速发展,域名争端也随之大量涌现,特别是域名侵害商标权纠纷成为知识产权界及其他各界关注的焦点。国外学者对此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各国域名注册机构也都制定了一些处理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规则。然而域名争端并不仅限于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各种新型的域名争端不断出现,暴露出域名及其管理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法律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域名争端,如何重构一个科学统一的域名管理体系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法律课题,它关系到因特网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拟就域名及其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研究和探讨。 域名和域名权 (一)域名 在由若干计算机互联而形成的因特网上,每个主机(host)或局域网(Intranet)都被分配一个独一无二的地址,该地址依据因特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分配,因而被称为因特网协议地址(简称IP地址)。IP地址原由一组32位二进制数字组成,经计算机换算成相应的十进制数字后由实点(﹒)分隔成4个部分,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

IP地址为192.91.247.53.早期因特网用户就是通过IP地址访问因特网上的其他计算机。然而IP地址难以记忆,不利于因特网的应用和推广,域名(Domain Name)因此应运而生。域名由文字、数字和连接符(-)等字符符号组成,与IP地址相对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为http://www.wipo.int.由于域名具有语词意义,易于理解和记忆,因特网用户只要输入一个域名,计算机就会将其自动解析成与之相对应的IP地址,并自动在因特网上寻找该IP地址所代表的计算机,从而实现互联。因此,域名只是易于辩识、记忆的与IP地址相对应的因特网地址而已,IP 地址才是因特网上真正的地址 . (二)域名层次结构 每一个域名均由多重层次组成,组成域名的多重层次根据其性质可以分成三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以上海律师协会的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b228916.html,为例,http://www.为前缀,其中http表示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www.表示全球网络(world wide web);lawyers是中心域名,它是整个域名的实体部分,是上海律师协会在因特网上的身份代表;。https://www.360docs.net/doc/2b228916.html,则是后缀,其中。com是类别后缀,表示商业、营利组织,.cn是国家代码后缀,表示中国。 在域名的前缀中,以http://www.和http://最为常见,此外还有ftp://、telnet://等等,由于绝大多数域名的前缀是http://www.,很多人不认为其是域名的组成部分 .中心域名由域名注册人根据域名注册规则自由选定。后缀则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形式多样。 因特网发源于美国,在美国注册的域名通常分为两个层次,美国人根据其位置次序,依次称为顶级域名(即TLD,Top Level Domain)和二级域名(即SLD,Second Level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域名使用许可协议

域名使用许可协议 甲方作为域名的合法注册人,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注册的域名开办网站,并作为网站所有者申请网站名称注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域名再行授权他人使用。 域名授权方: 域名被授权方:_______ _______ 签订时间:年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租赁域名: 域名的初始价值为:元整(小写:)每年增值率__% 域名whois信息: 第二条使用期限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定金(大写)叁仟元,域名被授权方在____________前交给域名授权方. 第四条租金(大写)每年元 第五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每年续费,支付宝支付。 第六条域名授权方负责出租域名的续费费用,合同签订日期___日内,对域名进行正常续费到合同结束日期结束(因域名续费年限不能超过十年的,续费到最大续费年限,并保障后续续费). 第七条租赁域名的用途:用于搭建______________网

第八条域名授权方不允许域名被授权方转租租赁域名. 第九条租赁域名的备案:如果有需要,域名授权方必须积极协助域名被授权方,进行域名备案工作. 第十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域名授权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域名被授权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____个月以上; 2、域名被授权方未经域名授权方同意,域名被授权方擅自改变出租域名用途的; 3、域名被授权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月内,未建立网站,或未经域名授权方允许对域名进行闲置停放等行为而造成域名价值损失的; 4、见本合同约定第八条,若域名授权方不允许域名被授权方转租租赁域名的,如未经域名授权方书面同意,域名被授权方将出租域名转租第三人; 5、域名被授权方在出租域名所设立的网站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域名被授权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域名授权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没有对域名进行正常续费,使域名被授权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域名。 2、域名授权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没有对域名进行协助备案,使域名被授权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域名。 3、双方约定,解除本合同。 4、域名出租期间,域名被授权方享有域名的优先购买权,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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